政府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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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安全评估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等;
(二)鉴证机构:
公证机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等;
(三)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药械招标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等;
(四)咨询机构: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五)审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等;
(六)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机构、设备监理机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等;
(七)法律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
(八)测绘机构:
土地测绘机构、房产测绘机构等;
(九)产权交易机构:
拍卖机构等;
(十)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七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有单位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各类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依法需用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组建
第九条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入库中介机构的标准,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一)评估机构库;
(二)鉴证机构库;
(三)代理机构库;
(四)咨询机构库;
(五)审计机构库;
(六)监理机构库;
(七)法律服务机构库;
(八)测绘机构库;
(九)产权交易机构库;
(十)项目管理机构库。
第十条进入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有符合资质范围要求的办公场所和人员数量;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在有效期内的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检查。
第十一条各类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入库中介机构数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0家。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十二条国有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中介服务时,应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一)单项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应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
(二)单项服务费用高于50万元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三)因项目性质特殊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不能满足业主单位要求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业主单位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选择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即时向业主单位提供选择中介机构的方式。
第十四条随机抽取中介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选取中介机构邀请函》;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前一天向备选库中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告知项目概况,确认参加的中介机构到市公共资源中心领取《中介机构邀请函》,并同时提交《参加选取的回函》、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承诺书;
(三)中介机构向委托参加随机抽取的人员签发委托书;
(四)中介机构在选取现场向业主单位递交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业主单位核验受委托人真伪;
(六)中介机构被委托人抽取顺序号;
(七)业主单位代表登记各中介机构抽取的顺序号;
(八)业主单位随机抽取2个编号,依次确定中选中介机构和备选机构,并当场宣布结果;
(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中选中介机构通知书》;
(十)业主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说明项目的类型和规模、委托事项、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以及选取方式。
第十六条随机抽取过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和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中选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若中选中介机构因合理原因不愿签订合同,由备用机构替补;
备用机构也无法接受的,应重新选取。
第十八条中选中介机构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服务合同的,业主单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在确认事实的情况下,可将该中介机构清除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中选的中介机构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中介业务,不经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更换主要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参加公开选聘活动的工作人员与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参选中介机构认为参加公开选聘活动的工作人员与其他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业主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原则上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应在谈判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选取结果或谈判情况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依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入库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关业务,并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入库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备选库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末位淘汰和退出机制动态管理。
末位淘汰制是指各中介机构备选库按每年每20家中介机构至少淘汰1家;
每40家至少淘汰2家的原则实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六条退出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中介机构备选库,记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进入相应的中介机构备选库: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项目中介服务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五)因中介机构自身服务质量原因,造成承担的相关中介服务连续2次未通过审批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因退出机制的实施,造成相应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中介机构数量不足的,可根据需要按规定和程序补充新的中介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国有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对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跟踪监督,及时向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发改委协调和督促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对不按规定选聘中介机构的,财政部门不得支付服务费用,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其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执业以及将受委托业务违规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由相关部门查处,并将其剔出中介机构备选库,列入“黑名单”,严格实行业务限制。
因中介机构工作过失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在选聘中介机构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工作失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外来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要求加入协会等方式设置备案前置条件。
第三十三条对公开选聘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选聘中介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市预防腐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发布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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