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76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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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276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DB11276-2005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ICS131>.200A90备案号16764-2005DB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76—2005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Security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filmprojectionunits2005-03-28发布2005-9><>07-01实施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1/276—2005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保障电影放映单位的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化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燕、黄亚军、李振生、文俊、柳国忠、张浩、张国平、张红艳。
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
0
DB11/276—2005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影放映单位的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放映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B11/065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T243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安全工作责任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2安全工作管理人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3安全工作人员1
DB11/276—2005依法配备的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3.4安全工作管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3.5突发事件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3.6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3.7电影放映单位是指符合《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的电影放映场所。
4职责4.1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a)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e)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004699'>f)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g)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h)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i)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j)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k)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4.2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b)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c)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d)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设备、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004699'>f)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g)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h)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3安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在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b)对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2
DB11/276—2005c)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d)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e)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4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a)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b)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c)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
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d)组织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演习;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
5要求5.1基本要求5.1.1电影放映单位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a)营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b)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c)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d)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e)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004699'>f)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g)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应从事经营活动。
5.1.2电影放映单位不应设置在:
a)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物内;b)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5.1.3电影放映单位应证、照齐全,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应确保原建筑结构审批条件,保持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5.1.4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5.1.5应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5.1.6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人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责任制。
5.1.7安全工作责任人应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
5.2设备、设施设备、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5.2.1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2.2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出口数目根据核定人数确定,但最少不能少于2个。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3
DB11/276—2005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在经营时不应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应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5.2.3应设置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1Lx。
5.2.4灭火器配置应按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业场所应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配置相应灭火级别的灭火器。
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大于20m。
灭火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5.2.5按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备、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应按规定设置、配置。
5.2.6应设置报警电话。
5.2.7观众厅不足200个座位的,其周围100m内应不少于2座消火栓;200个及以上座位的,不少于3座消火栓;1500个座位以上和重点放映单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舞台台口应设水幕或防火幕,并有备用电源。
5.2.8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应符合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及DB11/065《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完毕后,依法进行检测。
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
舞台、观众厅和其他场所的配电线路,应分路控制。
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凡移动的电气设备,其电源线应采用橡胶电缆。
吸顶灯应采用瓷灯口,并有隔热、通风、降温措施。
灯头线应采用耐高温线或套瓷管保护,配线接点应设金属接线盒。
面光、耳光灯泡表面与可燃结构(或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
工作灯的功率不应超过60W。
5.2.9座位在800个以上的观众厅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5.2.10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a)通风管道应为不燃材料,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b)风机进出口应安装防火阀。
观众厅、休息厅等处的通风管道应分别设置。
分设有困难、必须连通的,应在相连处安装防火阀;c)通风管道穿过舞台台口上部防火隔墙的部位,应安装防火阀,隔墙两侧1m以内的风道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5.2.11电影放映单位使用的属强制认证的产品应通过“3C”认证,并有“3C”标志。
5.2.12观众厅应按设计设置固定座椅,不应随意增设座位。
5.2.13在楼梯、通道等处铺设地毯,应紧固在地板上。
5.2.14幕布、银幕、窗帘应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达到相关法规的要求。
5.2.15使用特种设备的,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5.2.16户外设置的广告牌应符合DB11/T243《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的规定,其它装饰灯具的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3安全标志5.3.1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5.3.2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及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等的规定。
5.3.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
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同时在疏散通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4
DB11/276—20055.3.4观众厅内应悬挂禁止吸烟的标志。
5.3.5玻璃门、玻璃墙应有“小心玻璃”或其它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5.3.6安全标志应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5.4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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