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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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任何地方的资金来源都不可能由政府包揽,应该通过多渠道来筹集。
资金投入的多少并不能不能完全决定保护工作的成败,重要的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有满腔热情和高度责任感。
(四)在保护方法上既不能“死保”而不用,又要避免极端实用主义的倾向
1、变“死保”为“活保”,要科学地开发和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
例如,在做好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地发展民俗旅游业。
把民俗文化与发展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用旅游来带动当地民俗资源的保护。
2、在保护方法上,应避免极端实用主义的做法。
随意篡改和歪曲非遗的内容。
只注重展示民俗资料的形式,而忽视挖掘和提升民族民俗文化中的民族精神、历史智慧、人生哲学、文化意蕴等独有的精神内涵,使非遗变成伪民俗和商业活动。
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的放矢
做好保护前的甄别与鉴定、价值评估等前期工作,明确保护的范围与对象,再分出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只有确认项目是否具有实施各级保护的价值,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计划,并实施科学的分级保护。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
第二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
一、本真性
本真性(表现形式和精神内涵)是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
一项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是来自原初的可以留传的一切之整体,从物质形态上的持续、文化环境的“本体真实”到它的历史见证性。
坚持本真性原则,有助于提高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坚持正确的保护理念和实践,有效地防止“伪民俗”和“伪遗产”占用可贵的保护资源和财富。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坚决反对那种混淆真伪,在所谓遗产保护背后隐藏的种种非保护动机。
尤其是反对把文化遗产的价值简单等同于旅游经济效益而由此造成的急功近利行为和对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
我们还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假活动,如有些人把民间口头故事的简洁和单纯美,误认为是单调枯燥,随意地添加些情节或内容,人为地把故事拉长,使一些民间文学作品面目全非,搞得真伪难辨,可谓“假作真时真亦假”,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而得不到保护和传承。
事实证明,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整体性
所谓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
这就是说要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首先是保护其自身的完整性。
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多种技艺、技能共同构成的,只保护其中部分技艺,是不能将其完整地传承下来的,必须对其全部程序与技能实施全方位的保护。
其次,我国民间许多习俗都与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紧密相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其生态环境。
再次,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虽然在具体形式、内涵、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中华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是同源共生、休戚与共的文化整体,我们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应当同时加以有效的保护,才能继承完整的中华文化传统。
三、可解读性
可解读性是指我们能从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上辨识、解读出它的历史年轮、演变规律、尤其是内在的精神蕴含。
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含着该民族传统文化最深厚的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身份的原生态和原始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承载着该民族独有的思维方式、心理图式后人价值观念。
所以人们把非遗视作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民族的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格外重视解读和挖掘其内蕴含着的各种精神观念。
例如我国每个传统节日都有特定的精神蕴含和价值。
为了使保护不流于形式,我们必须坚持可解读性原则,并真正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真研究,辨识、解读出它们的精神蕴含、文化价值。
这样保护才具有本质性的意义。
四、可持续性
可持续性就是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性和连续性,坚定保护理念,持之以恒地进行这项事业。
(一)坚持可持续性原则,就要坚持以人为本。
要尊重人(相关民众)的现实需求,保护遗产不能以妨碍经济发展、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代价。
实施的保护方式与方法,一定要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环境的和谐。
还要尊重不同民族与人群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乃至宗教信仰,在保护他们的精神意志不受侵犯的同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处理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与发展经济的辩证关系,自觉地承担起传承本民族文化的责任。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保护工作实践中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与发展本地区经济的关系,既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光大,又能利用文化优势促进经济增长,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实现文化与生产力的同步发展。
依据我们现有的国力、财力、人力,不可能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并对待并统统保护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将那些处于濒危状态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有效地实施抢救与保护,避免“人亡艺绝”的事件和“人间国宝”的消失。
1、首先,“保护为主”突出了国家动员全社会共同保护的原则,是对过去偏重于使用的方法的纠正,是观念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抢救第一”对非遗来说意义更为重大,因为,“抢救”是目前迫在眉睫的工作。
2、其次,“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使非遗造福当代,是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非遗只有在科学原则的指导下合理地开发利用,才能保持其长盛不衰的生命力。
保护就是要在活态传承中再现其生机与活力,因此,保护与利用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有效地利用可以不断地提升其价值,可以更好地促进保护。
3、再次,“抢救”与“保护”和“利用”的目的是“传承发展”。
由于非遗具有活态流变性的特点,所以它需要在发展中生存,在传承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不仅是满足人民大众精神生活的需要,更是令人寻找民族之根,疏通民族血脉、继承民族传统的必须。
第三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措施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明确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目标,提出了指导非遗保护工作的两大基本原则:
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二是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还规定了非遗保护的三项制度:
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到每个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
各级人大也要相应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
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才能由无序到有序,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
二、科学的管理机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
1、要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就要健全职责明确、高效长久的工作机构和比较稳定的专业队伍,进而形成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非遗保护方针、工作原则、政策法规得以贯彻执行。
明确各级各部门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责。
2、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充分认识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深远的战略眼光,在经济活动与文化开发中,要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念,不能用牺牲民族文化资源的做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更不能竭泽而渔对文化资源进行无度的开发。
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新政策,加大管理的力度;
还要缜密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才能有步骤地进行这项宏大的文化工程。
三、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族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1、认真办好“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
2、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而自豪,从而自觉地珍惜它。
3、要在广大青少年中加强传统民间文化的教育,以增进学生的传统民族文化和乡土文化观念与知识。
4、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教学体系中,合理设置相关课程等。
四、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1、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
2、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额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专业人员队伍、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
五、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财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抢救与保护工作的经费。
要建立国家文化艺术档案馆,增设地方文化艺术档案馆,等等,也需要大量资金。
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物质保证。
所以,国家应设立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教学、研究、传播、出版,以及资助培养传承人等。
资金的来源应该是多渠道的,要吸纳企业和社会的赞助。
还可以考虑从与民俗文化有关的经济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用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
六、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一)开展普查,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完整的资料数据库
(二)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三)做好遗产的评估鉴定工作,认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传承人
即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确立其中重要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
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在认定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应重视认定传承人,将传承人纳入“人类活珍宝”的范围。
要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保护制度,为他们创造好的生活、工作条件。
要对他们的传承进行档案登记、数字化存录,建立专门的图文影像数据库;
组织专家对传承人的成就和传承工作进行学术性、专业性的分析和总结;
对其优秀成果举办展演、展览和展示;
同时安排他们通过授课、带徒等方式培养接班人,使其技艺得到完好地传承。
(四)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于展示
设立相关的非遗传承(博物)馆、传习所。
传承(博物)馆式的收藏展示,不仅有效地抢救和保护了一大批濒危珍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能通过展示和演示,使民众直接欣赏甚至接触到大量的民间瑰宝,唤起民众强烈的自觉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意识。
(五)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时间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生产性保护旨在“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
在生产性保护实践中,重要的是应该坚持可持续性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2、政府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进行价值引导、政策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知识和成果宣传,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和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环境、创设条件和提供服务。
3、首先非遗的开发与利用要遵循适度性原则,不断强化保护意识,非遗的开发和利用一定要有利于非遗的保护;
尤其是作为旅游资源来开发的非遗,更应该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要把开发与保护融为一体,有效地防止对遗产的过度开发和损毁性利用。
其次应该坚持多样性原则。
(六)保护文化生态环境,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村)
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村),既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最安全的屏障,又能将民族文化遗产真实状态地保存在其所属的环境之中,使之成为“活文化”。
(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
我们应该根据《非遗法》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一些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确立非遗项目的使用许可度。
强制性保护措施应该包括:
对民间传统工艺、民间绝技的保密,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出境的限制,对著作权转让的限制等,以防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掠夺、流失海外。
(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必须增强文化安全意识
七、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途径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是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
宝贵丰富的中华文化遗产,既是中国人民引以自豪、倍加珍视的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保护工作需要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这种交流与合作主要包括:
1、理论和方法的交流。
各国学者就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经常进行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达成共识、携手并肩,进一步促进世界各国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中国艺术研究院成功举办的三次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抢救与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就是成功的范例。
会上,各国学者充分阐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深入交流世界各国抢救与保护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建立抢救与保护的有效机制等,有力地推进了各国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2、资金与技术的合作。
由国际社会共同认定的一些重要的遗产项目,应注入资金和技术,加大抢救与保护的力度。
3、国际间民间文化艺术的交流。
要进一步拓展对外民间文化艺术交流的新领域、新渠道,改变仅仅以演出和展览为主的交流和传播方式,注意运用新闻、学术、教育等综合性手段和高科技手段,全面传播民族文化。
要加强高层次、高品位的文化往来,加强对民间交流和商业运作的规范,使各国特有的宝贵文化遗产成为人类共享的财富。
4、以国际约法的形式,共同防止侵害。
有些境外人员出于各种需要进行文化采风,以很少的投资窃取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甚至轻易就窃走了民间的某种技艺。
为了杜绝这种文化侵害,一方面我们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扎紧自家的篱笆;
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国际共同遵循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约法,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监督与制裁,方能更好地守护和提升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
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文化工程,只有坚持实施科学正确的方法与措施,才能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中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文化利益是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之一,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方面,只有修好中华文化这座“无形的长城”,中华民族璀璨的文明才能绵延不绝。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王文章)
第一,建立保护名录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既是抢救保存的前提,也是传承、弘扬的依据。
第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有形的形式。
通过搜集、记录、分类,建立档案,
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在它产生、生长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其活力,如一些礼仪、仪式的保存,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方式。
第四,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以生产性方式保护。
第五,保护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
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
要以传承人为核心主体,通过传授、培训,以及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传承,传承人的地位得到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丰富性,以及它体现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也是多样的。
以上例举的几种保护方式,实施的基础是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只有健全的立法保护,才会使行政保护、财政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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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文化 遗产 保护 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