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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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用火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
制定用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三)三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三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制定用火措施;
用火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查后,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要填入“用火作业票”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
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九条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票”。
(四)一张“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五)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六)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七)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十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一)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三)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二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
(三)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
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四)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三条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等生产区域的规定
(一)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措施。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
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进入。
(三)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五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报管。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保存期为一年。
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四条非载人罐笼严禁乘人。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
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通过对吊装作业的严格计划和管理,降低相关风险,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吊装货物的完整。
第二条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1、吊装作业
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吊、升降机等起吊设备进行的作业。
2、吊具、索具
吊装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3、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4、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5、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6、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第四条标准/程序
1、吊装作业计划
1.1计划内容
为了确保安全和高效,吊装作业负责人必须制定起吊计划。
计划应该包括:
准备执行的任务描述;
需要的工作步骤清单;
各个环节的要求;
该任务的作业负责人;
作业地点;
需要的工具和设备;
约定指挥信号;
个人防护用品准备。
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滑鞋、手套、高空作业用的全身式安全带、操作设备用的安全带、听觉保护装置(存在噪音时)等。
1.2关键性起吊
2、定义
当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条件时,可认为是关键性起吊:
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起吊的;
偏离负载能力标牌上标明的能力或限制;
吊臂在障碍物另一边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吊臂接近管线、设备或电线1.5m;
气候异常,风、雨、雪、雷电、沙尘暴等。
3、关键性起吊计划
起重技师/起吊指挥应该准备一份书面的关键性起吊计划,计划至少应该包括4.1.1条及以下内容:
解释确定为关键性起吊的原因;
起重机的类型和生产公司家;
吊臂的长度;
吊臂的角度;
操作的半径范围;
货物的重量;
货物的规格尺寸和重心;
起吊的支(固定)点;
起吊过程中的各种阻碍;
起吊所必须的吊、索具的类型。
如果偏离起重设备公司家的说明书建议的参数,应提前与公司家进行咨询。
4、起吊计划由生产单位或项目(甲方)的起重技师或经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培训取证)审核,并按照附录中的检查表进行检查,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
5、起重设备(不含汽车吊)
5.1起重设备的要求:
1)起重机应该有负荷能力标牌,该标牌应醒目易读且能够抵抗不良气候和长期的环境侵蚀,并固定在操作舱内易被操作员读到的位置;
2)操作舱中应准备干粉灭火器;
3)必须在所有起重机上都安装一个吊钩安全限位装置,并确保灵敏有效,且有报警设施。
5.2起重机操作员的资格要求:
1)操作员应持证上岗。
2)熟练掌握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性能、风险的评估及安全常识。
5.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1)作业前,操作员应该对工作地点进行一次检查。
如果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直线领导报告,以便进行修正。
2)起重机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除了生产公司家的建议和施工条例之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安全措施:
a)起重机操作员与指挥员应始终保持听觉或视觉上的联系。
不论任何原因,如果操作员同指挥员失去了联络,那么操作员应该马上停止一切操作行为直到恢复联系。
最好使用下列方式联系:
视觉联系、有线电话、无线对讲机(无线对讲机波段应不同于任何其它用途的波段)等。
b)将所有工具和材料放在工具箱里,操作舱中不得留下任何零散物品。
c)在货物起吊的调整、升起和降下过程中或者起重机的移动(旋转)过程中应鸣笛示警。
d)在将起重机驶入某一区域时,应该先估计地面及地下土层的条件,以确保起重机的稳定性,并且不会损坏地下设施、不会伤到人员。
e)确保起吊钢索始终保持垂直。
f)始终保持货物就在吊臂的正下方。
g)确保起重机吊钩的安全插销和安全舌片处于良好状态且被正确使用。
h)根据生产公司家的说明正确进出操作舱。
i)风速超过设备生产公司家规定的条件时禁止操作起重机。
如果公司家没有规定,高于5级风禁止吊装作业。
j)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拉钩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k)确保起重机水平度。
l)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确保工作区域和起重机活动区域没有无关人员。
还应确保当起重机装卸卡车的时候车厢和驾驶室里无人。
m)在货物还处于悬吊状态或者起重机还在运动的时候不要停止操作控制。
只有在以下情况可以离开操作仓:
∙货物不是处于悬吊状态;
∙所有操作手柄的安全销都已经复位;
∙手刹处于制动状态;
∙起重机已经关闭。
n)确保悬吊的货物下方无人,且货物或者吊钩上无人。
o)在操作期间起重机上不允许有其他人。
p)遵循生产公司家所规定的允许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允许的最大吊臂长度。
(注意:
吊钩、吊摆、吊索和其他协助起吊货物的设施的重量也属于负载的一部分)。
仔细阅读并理解设备生产公司家的说明。
拆卸或收回由螺栓固定的吊臂的延伸部分时,不能让这些部件直接掉在地上,也不能通过升高吊臂而让它们滑下来。
q)注意检查进行起吊工作的区域是否靠近易燃易爆物品。
在防爆危险区域工作要获得相应的许可。
r)在加油时确保设备已经关闭且准备了有效的灭火器。
3)吊装和运输过程中的预防措施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起重机来运输吊起的货物。
如果必须要这样做,应该使用适合道路运输的特殊起重机或者履带式起重机,并且采取下列最低限度的安全措施:
a)对这类操作必须参阅专门的负荷标牌;
b)用轮胎式起重机运输时,要考虑到车辆减震弹簧与轮胎两方面的弹性带来的额外倾斜度,防止导致更大的倾斜;
c)注意行进路线地面的坚实和水平状况;
d)限制速度以保持对货物的控制;
e)货物须固定绑牢;
f)使用引绳保持稳定性。
任何情况下严禁人员通过直接触摸货物来调整平衡,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g)在起重机运输过程中应鸣笛警示。
5.3汽车吊
1、设备最低要求:
1)确认合适的吊车最大负荷能力;
2)有安全插销和舌片的吊钩;
3)负载标牌要固定在易于看到的位置,且防腐蚀,无皱折;
4)干粉灭火器;
5)软管不能漏油。
2、驾驶员的资格确认
只有合格的驾驶员才能操纵吊车。
吊车驾驶员的最低要求如下:
1)A2级驾照;
2)驾驶员应持证上岗,并由生产单位专业人员采取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对驾驶员进行吊车操作测试,保留测试结果;
3)经过防御性驾驶培训。
3、吊车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吊车驾驶员在操作过程中,除了应遵守生产公司家的建议和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之外,还应随时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a)检查吊具、索具及其他附件的安全性。
b)停车之后,在轮胎下放置轮挡。
c)定期检查油量。
d)遵循生产公司家允许的最大负载能力和最大吊臂长度的参数。
注意吊钩、吊索和所有其它的起吊设施的重量都应作为负载的一部分。
e)从操作员一边缩回吊臂。
f)将所有工具和材料放在工具箱里,操作舱中不得留下任何零散物品。
g)完全伸展支腿的液压杆,保持水平并牢固支撑在垫板上。
h)确保吊车处于水平状态,最大倾斜角度不超过一度。
i)在升起、旋转、放下货物时应鸣笛警示。
j)确保货物起吊的吊索始终保持垂直状态。
k)将整个吊臂的活动范围围隔起来。
l)当吊车上有货物悬吊时严禁停止操作或离开驾驶舱。
m)禁止在悬吊的货物下有人工作、通过或者站立。
n)禁止任何人爬上吊钩或者货物。
o)除了驾驶员之外任何人不能呆在操作中的吊车上。
p)保持货物装卸区域没有无关人员。
q)保持吊臂回转区域没有人。
r)在没有完全收回吊臂之前禁止移动吊车。
在收回支腿之前先收回吊臂。
s)注意检查进行起吊工作的区域是否靠近易燃易爆物品。
t)所有液压支撑板大小应该至少是液压支腿截面积的三倍以上。
4、吊装人员应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5、设备检查
5.1所有起重设备在进入工地使用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5.2起重设备的维修、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年检标志贴于设备明显处。
6、起重设备附件的管理
6.1所有起重设备附件,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对每个附件建立检查维护台帐。
任何有磨损、腐蚀或不规则形状的附件都不能使用。
6.2运输和存放起重设备附件要卷放或直放,不能被压和受损。
禁止将废弃的起重设备附件带至作业现场。
6.3任何起重设备附件的使用都不能超过其最大负载能力范围。
6.4确保起重设备附件在使用过程中采取正确的连接方式并连接牢固可靠。
7、特殊条件下的吊装作业
7.1电网附近的吊装作业
在电线附近有起吊设备经过或操作起吊设备时应当遵守以下附加安全条件:
1)所有空中电缆应当被视为带电,除非电线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检测或声明其没有电流。
禁止起重机及操作人员与电缆有任何接触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下表列出了在电网附近操作以及移动起重机时应保持的最小距离:
电压(kV)
距离(m)
6以下
2.5
6至10
2.7
10至35
3.0
35至110
3.2
110至220
4.6
220以上
5.2
2)在电线附近吊装作业应制定书面的作业计划并严格实施。
3)在允许的情况下,应断电且在良好接地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4)安排专人负责警戒,与起重机操作员保持联络,以防止设备的任何部分接近电线。
4.7.2在管道附近的操作
4.7.2.1如在管道附近1.5米或管道上空进行起吊,应事先在管道上加装保护设施,并制定书面的起吊计划,作业前进行交底。
明确起重设备型号、吊臂回转角度、货物的移动轨迹及控制晃动的方式、增加监护人员、警示警戒标志等。
4.7.2.2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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