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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审核要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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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范围、建设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招标若采用资格预审,投标人应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
若采取资格后审,必须载明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财务能力、人员、设备、业绩、信誉等条件,并在投标书附表中增加“资格后审申请表”。
招标文件应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若接受,应明确具体规定;
应载明杜绝转包和违法分包,明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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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载明是否允许分包,若允许,明确哪些工程可以分包,明确分包形式和管理办法。
招标文件应载明现场考察与标前会议的时间、地点。
标前会议与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天,确保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和提出问题的时间。
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实施期间是否调价。
工期超过12个月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对主材(石油沥青、钢材、水泥、燃油等)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参照范本由招标人自行制定。
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文件有效期,有效期的确定应考虑工程的规模与复杂性,并为评标、澄清、上级的批准及通知中标预留充足的时间,期限通常为70~120天。
为防止非法借用他人资质或无实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可适当加大投标担保及信誉担保的金额,提高对投标人的要求,具体投标担保金额由招标人确定。
投标担保一般为投标价的1%(小型工程可适当提高到2%),信誉担保为投标担保的2~4倍。
投标担保和信誉担保全部采用现金担保,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及退还时间。
为促使施工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可在履约担保的基础上增加履约诚信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其中5%为现金担保,5%为银行保函。
履约诚信担保金额不少于合同价的5%,且为现金担保。
招标文件中应载明缴纳现金担保的金额及现金担保声明格式,并载明用途及扣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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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文件是否接受备选方案,对应载明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等的具体规定。
招标文件应载明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主要条件和强制性条件,若不符合规定,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未注明的不属于强制性条件。
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符合性条件和强制性条件的设定是否合适,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界定是否合理等,以防给评标工作造成困难和不必要的投诉。
2、投标报价以投标现场宣读的报价为最终报价,对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递交单价分析表,并进行澄清,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单价调整。
3、投标文件的修正应征得投标人的同意,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应载明,若出现2家及以上雷同标价(界定标准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则按废标处理。
对于投标总价一致而判断结果为不雷同的标价,应载明确定排名顺序的方法,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应明确综合得分相同时,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办法。
第二十四条资审阶段不分标段,按类资审。
为防止投标人串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行为,资格审核通过后,由招标人或投标人随机抽取确定所在标段。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被抽在同一标段时,招标人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中标后若无故放弃,则没收其投标担保及信誉担保,并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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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评标办法。
1、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可选择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或双信封无标底评标法等评标办法,在投标人须知中应明确采用的评标办法。
建议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对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采用其它评标办法。
2、双信封无标底评标办法,应设置投标限价,投标限价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不少于7天公布。
如选择在开标时公布,招标人应采取措施,做好限价保密工作。
为防止投标人报价均超出限价,导致招标失败,可适当增加投标人数量或扩大限价范围。
3、招标人若采用综合评估法,在相关条款中必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的评审因素,载明其综合评分的权重分值。
评标价所占权重一般为70%,
4、为继续严格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规范省内各施工、监理单位的从业行为,提高合同履约能力,招标人应明确信用评价加分和扣分的具体分值和办法,具体分值由招标人选用,以最近一期省厅信用评价为准。
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载明其信用评价等级,以便核查。
5、可根据各标段的不同情况,对工程整体或单个标段,选用不同的评标办法。
第二十七条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的要求,潜在投标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中附证件复印件,招标人对证件原件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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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五章合同条款第二十八条合同条款分为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通用条款的必备配套条款,是招标人根据本地区和项目特点,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专用条款的条款号应与通用条款号一致。
第二十九条合同通用条款中的保险条款、开工预付款条款、材料、设备预付款条款及业主拖期付款支付利息的条款不得删除,如有特殊情况,对这些条款的修改应报审批准。
第三十条重点审核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质量、安全、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审核变更、索赔、工程价格调整等工程造价计价事项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专用条款中应载明主要设备的进场时间,尤其是路基、桥隧等土建工程的关键设备。
第三十二条工程量调整与变更累计超过±
15%时,管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为体现项目管理又好又快、优质优价原则,应在金额专用条款中载明,从承包人合同价(不含暂定金)中提取
0.5%~1%作为劳动竞赛考核基金,同时招标人也从暂定金中列入不少于承包人的金额,作为劳动竞赛考核基金,以激励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三十四条为了规范承包人支付聘(雇)用人员劳务费用及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在承包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承诺书中应载明具体扣款金额及支付办法,补充支付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并设定保证金最高限额。
第三十五条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申请人需提交投标人诚信承诺书(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及法人代表履约承诺书(发中标通知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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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中应载明中标后不得更换主要人员和设备,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等,同时,应载明投标人违背承诺的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条款,以便项目的审计和合同条款均能得到执行。
第三十七条为了确保工程的实施,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在专用条款中应明确关于违约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技术规范第三十八条房建、机电、交通工程、绿化及采购等附属工程招标中,应加强对关键技术指标的审核;
货物(如沥青、钢板护栏、伸缩缝等)采购应明确货物本身的质量控制指标(货物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包括年生产力、财务状况、厂家生产投标货物的经历、近3年的营业额、业绩表,主要零部件、易损件的供应商名称、地址);
重要设备采购,原则上采用厂家直供,或采用厂家委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代理商供应,严禁采用临时代理或依托关系的不良代理商来供应。
应进行针对性审核,避免舍本逐末,确保技术指标合理。
第三十九条每一章节的计量与支付办法应结合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摘录情况进行系统编制,避免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为计量办法不明确给合同管理带来困难。
第四十条应重点审核在执行技术规范时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必要时可添加补充性条款,如结构物台背回填、涵洞地基处理、桩基处理、隧道超挖及回填等。
第四十一条以范本技术规范为基本要求,若设计文件技术标准高于范本要求时,应将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编入技术规范补充条款中。
第四十二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技术规范条款进行修改与补充,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机电工程技术规范专用条款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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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审核不同类别、不同设备的兼容性、匹配性及运营后的可更换性;
在条款中明确相应的系统组成、系统功能、设备技术指标、设备材料数量等。
第四十四条机电设备和货物采购招标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要求或规定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限制竞争。
第四十五条绿化工程招标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树种的成活率、适生性、经济性以及合理的种植时间段,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适应公路绿化要求的乡土树种,选用种源多、易成活、适应性强、造价低、绿化效果好的树种,同时考虑便于施工和养护管理。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第四十六条工程量清单中应明确工程数量仅是估算值,不作为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审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与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核查有无漏计、多计情况。
第四十八条机电及安装工程,应核查其主要设备的规格、档次等技术指标参数,以及招标人制定的参考价。
第四十九条建筑及结构,电气设备,照明、给排水及消防系统,通风空调,弱电工程(综合布线、广播电视、网络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均应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分专业进行工程量清单审核。
第五十条货物报价中应要求投标人在货物数量表和分项价格表内分别列出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出厂单价、运保费等费用及组成分析。
第五十一条审核房建、机电工程、交通工程等附属工程中土建及安装项目的划分,避免因施工界面交叉出现重复或漏计项目。
第八章咨询意见用语第五十二条咨询意见一般应包括招标项目简介、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造价控制的建议及其他分专业和卷次意见、与相关单位交流沟通情况、主要审核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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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咨询意见一般应按完善事项、修改事项(不同意事项)和建议事项等三类予以描述。
第五十四条完善事项是指审核认为文件不完善或内容不全,一般应采纳。
第五十五条修改事项(不同意事项)是指否定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纳。
咨询意见应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应修改的方向。
第五十六条建议事项是指审核人不十分肯定的事项,招标人可以选择修改或完善,也可不采纳。
第五十七条撰写审核意见,除必要的描述和叙述外,一般宜采用谓宾等简单结构,不宜采用过多的修饰词语。
2.、合同的审查
2.1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间点审核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阶段。
由于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这时的合同法律风险具有可控性,法律风险发生原因、产生结果都具有约定性,并且有法律条文的指导,因而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和可控性,这样就可以把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或从源头上消除隐患,真正做到合同风险的事前防范。
2.2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目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普遍采用(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这份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具有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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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其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多为空格形式,需双方协商完成,更好地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双方的统一意志。
附件对双方的某项义务以确定格式予以明确,便于实际工作中执行与管理。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19991313号修订后的(GF199
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结合我国建筑业开放改革以来的经验教训编写的,有较强的操作性。
使用这份文本,将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
2.3审核施工单位主体的资质建设工程的施工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专业技术工作,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控制其准入。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4审核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同的完整性指的是合同的内容应该完整,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完整详尽地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发包人承包人全称;
工程名称、地点、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承包范围;
开关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价款;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生效时间;
工程量确认;
工程款支付;
违约责任。
2.5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招标程序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企业回复建设单位要约中全部条款的承诺,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做出按要约签订施工合同意思的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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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明确了大型基础设施施工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此外,第3号令还明确规定了招标采用的方式,即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由此看来,招投标工作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置程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性的大前提,如果程序违法,必将导致合同本身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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