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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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超载
(二)违章超载的;
驾驶人员违章超载的
3
驾驶没有车辆放大号、反光牌、标志灯和安全销(链)的农业机械
(三)驾驶没有车辆放大号、反光牌、标志灯和安全销(链)的农业机械的。
驾驶没有车辆放大号、反光牌、标志灯和安全销(链)的农业机械的
4
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
使用失效牌证
(二)使用失效牌证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
6
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准驾机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三)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准驾机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
7
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农业机械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
(四)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农业机械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
8
驾驶、操作未办理登记手续农业机械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暂扣农业机械至违章状态消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操作未办理登记手续农业机械的;
暂扣农业机械至违章状态消除
暂扣农业机械至违章状态消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
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暂扣农业机械至违章状态消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10
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11
涂改、转借、伪造驾驶证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
(一)涂改、转借、伪造驾驶证的;
事实确凿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事实确凿,情节严重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
12
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二)无证驾驶农业机械的;
13
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14
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
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15
改变农业机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二)改变农业机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16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17
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18
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所销售产品的保管条件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能力,不配备熟悉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所销售产品的保管条件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能力,配备熟悉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
限期改正的
逾期未改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9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不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人员,不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
20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购置的大型农业机械在折旧期限内出卖时,未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报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国家投资额或者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者补贴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购置的大型农业机械在折旧期限内出卖时,应当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事人予以改正的
当事人拒不改正的
处以国家投资额或者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者补贴款
21
政府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在使用期内转让到本市行政区域外逾期拒不交回补贴资金的
《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政府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在使用期内转让到本市行政区域外逾期拒不交回补贴资金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政府补贴资金5%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
当事人改正的
拒不改正的
按照政府补贴资金5%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
22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限期改正的
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3
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未按照《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定的技术范围从事维修业务的
(三)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未按照《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定的技术范围从事维修业务的,责令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4
农业机械作业组织的固定作业场所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消防器材不齐全或者机具安装、电源装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
(四)农业机械作业组织的固定作业场所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消防器材不齐全或者机具安装、电源装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责令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5
农业机械使用者利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非乘坐(站)部位载人,以及擅自增设座位、踏板或者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使用者利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非乘坐(站)部位载人,以及擅自增设座位、踏板或者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6
农业机械销售者不接受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技术条件审核审验的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销售技术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一)不接受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技术条件审核审验的;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7
农业机械销售者保管条件不合格的
(二)保管条件不合格的;
28
农业机械销售者进货检测设备仪器没有按相应技术等级要求配备的
(三)进货检测设备仪器没有按相应技术等级要求配备的;
29
农业机械销售者主要进货检测设备仪器技术状态不合格的
(四)主要进货检测设备仪器技术状态不合格的;
30
农业机械销售者没有按规定配备农机销售人员的
(五)没有按规定配备农机销售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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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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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立即改正的
事实确凿,拒不改正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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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4
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35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100元以下罚款
36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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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 农业机械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细化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