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续签合同不用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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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续签合同不用招标
采购项目续签合同不用招标
篇一:
关于合同续签
合同签订
1、风险: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续签合同方式的属
于《招法》第四条“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2、依据:
现行常用的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招法》及释义、《招法条例》及释义、《23号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规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
实施细则》、《合同法》及释义中,“续签”字眼只出现在
《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条。
《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条的第三款为:
“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外,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什么方式,只要目的在于规避强制招标制度,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
对应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即,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续签合同方式的属于《招
法》第四条“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3、建议:
建议提前规划,重新进行采购。
1、风险:
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不能续签呢?
也不全是。
2、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的第四款: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也就是满足
“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这个前提下可以续签追加采购,但是法律法规也规定要“合理界定范围,而不能无限制地追加。
”
篇二:
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文及单一的情形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事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
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OTBOO
TOTBT等)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注: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采购方式采购。
单一采购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
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
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郑财办购〔20XX〕11号
第四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购项目属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第四十八条采购项目属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采购人应当提供充分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并将有关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示不少于七天。
第四十九条采购项目属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由采购人组成采购小组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谈判采购。
第五十条采购项目属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情形的,采购人应持原合同副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十一条采购项目属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情形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采购小组认可,采购人及供应商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及时变更为单一采购方式,按本规定的规定进行谈判和确定成交事项。
篇三:
招标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流程
招标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流程
一、初验准备内容
1、技术指标验收
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甲方检查各项指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乙方提供《技术指标确认报告》,甲方人
员签字。
2、资产验收
甲方合同承办部门会同我校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进
行设备清点。
乙方提供《设备清单验收表》,甲方人员(合
同部门人员、资产人员)
签字。
无设备可省略此项。
3、用户培训确认:
乙方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完成培训。
乙方提
供《用户培训情况报告》,甲方人员签字。
4、档案检查
乙方完成项目文档编制,文档编制需符合档案室要求。
合同承办部门编制《文档列表》及项目文档(含招投
标文件如果有系
统重要密码,需要按档案室要求密封存档)。
5、形成初验报告
合同承办部门填写附表1《招标采购项目初验结果及合同情况汇总表》,附初验内容,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验收及后续工作
招标采购项目合同验收由国科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完成《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意见表》,简称《验收意见表》。
1、召开验收会
参加部门包括:
招标办、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
纪检部门、合同
承办业务部门共5个部门;业务部门介绍项目情况
公司介绍项目实施情况
验收小组听取汇报、检查初验情况、询问、现场检查等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意见2、验收后付款
《验收意见表》“验收意见”作为招标采购项目验收付款依据。
3、质保期后付尾款
《验收意见表》“尾款支付备案”作为招标采购项目尾款付款依据。
4、全部文档送档案室存档
合同结束后(质保期结束),合同及相关文档送档案室
存档。
国科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0XX年7月1日
招标采购项目初验结果暨验收申请表
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意见表
篇四:
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工程和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司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企业管理的副总任副组长,公司企业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资产财务部、安全环保部、设备能源部、物资供应部、监察审计部等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工程建设、设施养护,设备、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
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一)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
辆)维修保养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以上的;
(三)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四)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
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可不进行招标;
(一)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二)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
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诚信组织招标;
(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七)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公司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九)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十)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十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十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相关经办人会同采购与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报公
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
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报请审核的材料要规范详实,具体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招标权限
(一)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
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按集团要求进行
招标。
(三)其他材料、一般生产设备(备件)、办公用品等采用自行招标方式招标。
第十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的,依法执行。
(一)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
增建、改扩建)招标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总价值比例过大(高
于5%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进行的项目可以邀请投标。
第十条公司采购和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应采购和招标项目实施集体决策,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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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 项目 续签 合同 不用 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