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发布全国供电企业现状报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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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供电企业员工总人数约为210万人(含农电工,下同)。
其中,国家电网公司为157万人,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为38万人。
全国供电企业固定资产总额约为16000亿元,其中,国家电网公司为11700亿元,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为2700亿元。
全国供电企业售电量约为22926亿千瓦时,其中,国家电网公司17562亿千瓦时,中国南方电网公司4600亿千瓦时(各省售电量统计详见附表二)。
二、我国供电企业的主要特点
我国供电企业数量众多,资产规模庞大,服务人口多,服务区域广,是电力行业主要的对外窗口。
其主要特点有:
(一)所有制形式多元化
由于历史等原因,形成了供电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
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供电企业为中央国有企业;
地方水电企业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和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等为地方国有企业;
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的供电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供电公司,其中,少数成为上市公司;
同时,还存在一部分农垦、森工、油田和煤矿等自发自供及转供电的供电企业和个别民营性质的供电企业。
(二)管理体制多元化
我国供电企业分为六个层次:
国家级电网企业、区域级电网企业、省级电网(供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县级供电企业和乡镇供电所。
按照管理体制划分可分为:
中央直属电网企业、地方直属电网企业、分公司、子公司、股份制和派出机构等类型。
在国家电网企业层面,国家电网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为中央直属电网企业;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的股份制公司。
区域级电网公司只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中存在,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子公司。
在省级电网企业中,国家电网公司管理的省级电网企业除北京、天津为分公司外,其他的均为子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经营管理的5家省级电网企业均为子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和山西国际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等是为地方直属电网企业。
在地(市)级供电企业中,国网公司系统地(市)级供电企业大部分为省级电网企业的分公司,河北承德、唐山等5家地(市)级供电企业为华北电网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内蒙古通辽、赤峰2家地(市)级供电企业为东北电网公司代管的分公司;
南网公司系统地(市)级供电企业大部分为省级电网企业的分公司,部分为省级电网企业控股的股份制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直属电网企业系统地(市)级供电企业大多数实行子公司的管理模式。
在县级供电企业中,子公司、分公司、股份制等多种管理体制并存的现象表现得较为突出。
同时,由于农电点多面广的特点及其业务需要,县级供电企业与大电网企业存在直供直管、代管[注]和股份制等多种关系。
乡镇供电所为县级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
(三)经营模式多元化
我国供电企业按经营模式划分可分为直供、趸售、自发自供和转供电等模式,经营模式的多元化在县级供电企业中表现得较为明显。
1.直供模式:
省级电网企业直接或通过地(市)级供电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县级供电企业是省级电网企业的一个车间,其人、财、物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
2.趸售模式:
即供电企业从大电网企业趸购电能,再将电能销售给用户,以取得经营效益。
趸售县供电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与大电网企业是买卖电关系。
3.自发自供和转供电模式:
在有些小水电比较发达的地区,形成了发供电一体化经营的县级供电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
油田、林场、矿山等大型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具有自发自供区域的供电企业,部分企业虽然拥有事实上的供电营业区域,但其供电营业区域并未经有关部门核准。
自发自供及转供电企业与大电网经营企业存在着电力买卖关系。
(四)农电市场比例较大
农村电力市场在电力市场中占据较大比例,县级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区域覆盖国土面积的80%,服务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售电量占全国总售电量的52%,固定资产约6000亿元,员工总数达到111万人。
县级供电企业在整个电网中,无论是资产数量、售电量,还是从业人员数量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我国供电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供电企业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逐步改善,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但是,部分供电企业在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和供电市场行为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供电质量有待提高
部分供电企业对供电质量管理重视不够,对国家相关规定理解不深,以及多年来在电网建设与改造方面投入不足、欠账较多,供电质量不能满足国家有关要求,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等指标需进一步提高。
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供电区域内,电网结构相对薄弱,技术装备水平相对落后,农电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供电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2.供电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供电企业仍然处于垄断地位,部分企业存在着服务制度不健全,服务水平差距大,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
具体表现在办理用电业务不规范,处理故障抢修、投诉等记录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方面。
3.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部分供电企业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程度不够,市场垄断问题突出,出现“三指定”的情况,有的供电企业向用户推荐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给用户受电工程带来质量隐患;
有的供电企业执行电价政策不到位,收费随意性较大;
有的供电企业违反国家节能减排规定,违规供电,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四、实施供电监管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供电企业是电力行业主要的对外窗口,整体提高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到电力行业乃至政府的形象。
做好供电监管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供电监管的指导思想
供电监管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精神,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电力管理体制变化的新形势,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供电市场行为,提高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水平。
(二)供电监管的目标
通过建立供电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供电社会监督体系和供电监管相关数据库体系,实现对供电企业实时监管的目标。
1.建立健全供电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供电监管配套规章,按照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监管原则,依法实施监管。
2.建立健全供电社会监督体系。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对垄断行业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精神,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发挥由中介机构、人大代表、独立专家等组成的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并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健全供电社会监督体系。
3.建立供电监管相关数据库体系。
主要包括供电基本状况动态数据库、供电法律法规及政策数据库和供电监管专家数据库等,为实施供电监管提供保障。
(三)供电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几年来供电监管的实践,供电监管工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供电质量监管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18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及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监管机构据此制定了《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电监会第8号令),并发布了有关文件,对供电企业的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以及电压监测点选定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2.供电服务监管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电监会8号令)等有关文件,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用户受电工程服务、停限电告知服务、故障抢修服务以及处理用户投诉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3.供电市场行为监管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16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供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据此,电力监管机构发布有关文件,做出详细规定,包括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电力用户用电申请,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擅自变更电价、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等。
4.供电市场准入监管
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13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监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第9号令),规定供电方面,电力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5.供电企业信息披露监管
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21条、22条、23条的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行为实施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规章对此实施监管。
6.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电力社会普遍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研究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并实施监管,是电力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7.供电成本监管
供电成本监管是实施供电监管的关键内容,从我国供电企业经营的现状看,反映经营情况的主要指标就是供电成本。
待输配分开以后,供电成本监管在供电监管体系中位置将更加明显。
8.供电节能环保监管
供电节能环保监管工作主要是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供电设施节能降耗。
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电企业向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违规供电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适时发布监管报告。
(四)供电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根据几年来供电监管的实践,供电监管尝试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
1.通过开展供电检查并对电力用户反映比较强烈的报装接电等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抽查,及时发布供电监管报告;
2.通过开展电力用户满意度评价并公布结果;
3.通过披露供电企业相关信息;
4.通过颁发供电业务许可方式;
5.通过颁布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注]方式。
(五)供电监管的处罚措施
1.依照《电力监管条例》和《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供电企业违反《条例》规定,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以及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3)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供电企业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或者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对于违反《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2.通过监管报告或单项通报等文书,公布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附表一:
全国供电企业分类统计表
(单位:
家)
单
位
国家级
区域级
省(市、区)级
地(市)级
县级
合计
国家电网公司
1
5
24
309
1892
2231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63
338
407
西藏电力公司
7
32
4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0
31
地方水电
3
231
234
内蒙古电力公司
10
73
84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
66
68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
2
12
15
其
他
39
合
计
37
431
2698
3173
注:
1.附表所统计的供电企业数量暂时未将港、澳、台地区列入;
2.其他类型为自发自供及转供电企业等,包括:
油田、农垦、森工等,以及部分由地方资产改制形成的股份公司等;
3.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所辖的县级供电企业,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全部计入地(市)级供电企业中;
对重庆市所辖县级供电企业纳入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统计。
4.附表中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统计数据中包含了其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
按照资产隶属关系划分,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属于地方国有资产的供电企业。
附表二:
2006年全国各省售电量统计表
亿千瓦时)
全国总计
22926.89
省
份
售电量
北京市
526.89
天津市
363.19
山西省
789.01
河北省
1473.61
山东省
1580.70
辽宁省
961.54
吉林省
319.97
黑龙江省
422.08
上海市
780.71
江苏省
1992.28
浙江省
1580.08
安徽省
524.18
福建省
644.13
河南省
1064.49
湖南省
620.15
湖北省
671.54
江西省
329.69
重庆市
330.75
四川省
993.11
陕西省
443.12
甘肃省
439.93
宁夏自治区
304.66
青海省
205.05
新疆自治区
201.27
合计:
17562.13
西藏自治区
11.01
内蒙古自治区
753.42
广东省
2598.87
广西自治区
537.55
云南省
638.34
贵州省
751.16
海南省
74.41
4600.33
[注]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规定,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接管理;
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代管。
趸售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与代管公司是买卖电关系。
[注]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
《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临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趸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等。
日期:
2008-4-1510:
01:
38
来源:
电监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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