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吉大法硕复试刑法100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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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派生原则(答案不准,各位自己上网再查查)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形式上的派生原则包括: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记忆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具体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3、合理化,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
6、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派生原则(答案不准,各位自己上网再查查)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派生原则包括:
禁止采用习惯法,禁止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罪状,不确定刑罚等
7、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属地原则的体现)
我国刑法对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是: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特别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申请变通执行3、对于港澳台地区适用一国两制
8、我国刑法对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答: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2、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9、我国刑法对保护管辖权的规定
答,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本法2、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0、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相互关系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重要的部分,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要重于一般违法行为,因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2)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
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而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3)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则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惩罚性应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结合,缺一不可。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后两个特征的基础,缺乏此基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便不能存在。
但如果没有刑事违法性的法定量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没有衡量的尺度。
而如果没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前两个特征便失去最终的归宿,也难以显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在法律后果方面的区别。
11、犯罪构成的概念与要件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主要包括:
1、犯罪客体。
它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它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3、犯罪主体,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2、修正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基本与修正;
标准与派生)
1、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就某一项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的犯罪构成。
2、修正的犯罪的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3、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4、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者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够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减轻犯罪的构成与加重犯罪的构成。
13、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和。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同类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有重要的意义。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某种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反应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利益的社会性质。
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14、我国刑法分则各章所保护的同类客体
我国刑法的同类客体主要有十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同人身相关的其他权利
5、侵犯财产罪。
侵犯的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7、危害国防利益罪,侵犯的是国防利益
8、贪污贿赂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9、渎职罪。
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10、军人违反职责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15、举例说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二者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而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二者是本质和现象的关系。
例如,抢劫罪、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它们的犯罪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二)区别:
1、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是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犯罪对象虽然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等,犯罪对象不是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2、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枪支弹药,在犯罪过程中不一定遭到毁坏。
嫖宿幼女,客体是社会风尚道德,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伤害。
我这么认为
16、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的支配则不认为是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危害行为可以划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1、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法法律的性质上看,违反了禁止性的罪行规范。
2、不作为:
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上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17、犯罪客观要件中必要要素和选择性要素
犯罪客观要件包括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综上所述,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素包括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和客体。
18、不作为的成立条件和分类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不作为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那种根据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来实施的犯罪,而不纯正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是作为的犯罪。
19、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警察的职业义务
3、行为人之前的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20、刑法中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没有因果,没有责任,有了因果不一定会有责任)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它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只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归责,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是如果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对结果当人负刑事责任。
因为刑事责任主客观是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如主观条件(有无故意或者过失)和主体资格(年龄和精神状况条件)等。
21、我国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有上述法定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该负刑事责任,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刑法17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5、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2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一般实行双罚制原则。
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规定来看,在单罚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3、犯罪故意的概念与分类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分为:
1、直接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表现为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2、间接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方认为危害结果的放生,就是听其自然,从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
24、犯罪过失的概念与分类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分为: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区别.1认识程度不同;
2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不同
25、不可抗力(犯罪主观方面)------不能抗拒
答:
首先来介绍一下无罪过事件。
刑法16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中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
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可以是自然的,可以是他人的,如遭遇土匪袭击;
可以来自牲畜,如惊马冲撞;
也可能来自行为人自身的生理或者心理障碍,如心脏病发作。
26、意外事件(犯罪主观方面)------不能预见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三个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7、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后果(总体来说不影响判罪量刑)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
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这种情况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在发生假想非罪的场合,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其主观恶性较小。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
因行为人的假想犯罪,而并未能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以不成立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这种情况下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28、事实认识错误的类型
1、客体错误,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2、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
3、手段错误,行为人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4、行为偏差,即行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29、犯罪停止形态的类型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预备.
30、犯罪既遂形态的判定标准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我国采用构成要件说,也就是说,对于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31、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
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的实质在于:
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例如,买刀,磨刀等行为本身不可能至人死亡,相对于故意杀人而言,这仅仅是预备行为。
32、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犯罪预备特征:
1、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预备活动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33、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所谓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各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的满足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4、犯罪未遂的分类
1、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开枪杀人,人未死),行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2、根据犯罪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标准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既遂。
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如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杀人农药失效),又如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把尸体当活人杀)
35、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就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也就是实行行为完毕或者危害结果发生以前。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所谓自动发起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的决定放弃犯罪。
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36、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自动性的要点是“自主放弃犯罪”,与此相对,未遂犯是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
具体来讲区别在于:
1、时间限定不同,犯罪未遂必须是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后,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
2、犯罪停止形态出现的原因不同,对于犯罪未遂,行为人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能完成,而犯罪中止则是自动放弃犯罪。
3、后果不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中止犯,造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37、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2、客观要件。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实行、帮助、共谋、教唆、组织),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3、主观要件,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共同的认识因素(主体、行为、因果)和共同的意志因素(共同直接故意和共同间接故意)。
38、我国学说通常认为貌似共同犯罪,但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过失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而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2、间接正犯或者间接实行犯(没有责任能力或未达责任年龄;
不知情)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
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6、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这里主要是指暗中帮助的行为
39、间接正犯的情形
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
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去实行犯罪
40、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的类型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只能是两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包括以下类型:
1、对象犯(贿赂犯罪,重婚罪)2、集团性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聚众性犯罪(聚众哄抢罪)。
41、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关系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主犯的范围远远大于首要分子
42、我国刑法中主犯的种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主要包括两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可归纳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老二+老三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3、犯罪集团的特征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
2、经常纠结在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的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44、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主观有故意,客观有行为)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具体而言,就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教唆犯应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主观上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这种故意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即他知道自己在唆使什么人和犯什么罪。
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
无意引起他人犯罪的,不成立教唆犯
2、在客观上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等方式。
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故意,他人是否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45、我国刑法关于教唆犯刑事责任的规定
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进行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通常称为教唆未遂,我国刑法上的教唆行为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惩性
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可罚性但却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46、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有效性。
在共同犯罪中其中部分共犯人退出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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