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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第一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学校食堂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操作规范》《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此规范学校食堂
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维护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第一节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自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
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项内容,共计10章154条。
新《食品安全法》秉承“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新理念,
有了以下新的变化:
(一)创新监管制度
1.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
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2.增设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
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
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
任约谈。
3.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
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并可以向投资、证券等管理部门通报。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
1
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要求企业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
提出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
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风险控制体系。
3.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
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
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建立追溯体系的义务,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
销售记录。
(三)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过程控制和监督
1.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
不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的原料品质进行了规
定,还提出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等程序性要求,以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
问题可溯。
2.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
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益的客观要求。
在餐饮服务行业积极推进“明
厨亮灶”,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优化场所布局,采取透视明档、矮墙展示、视频传
输、参观回廊、开放式厨房等多种方式,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展示在消费者视线下。
(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强化行业自律。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2.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
增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3.强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业等集中用
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
除食品安全隐患。
4.强化群众监督。
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
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
复。
5.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自律。
新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
2
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五)规定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1.明确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
农作物。
抽查检验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自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要求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蔬菜、畜禽肉、水产品等鲜活食用农产品为抽检重
点,加大抽检力度。
4.总局根据情况直接针对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生产企业进行计划性或者
突击性抽样。
监管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及时
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六)加大处罚力度
1.惩处类型更加丰富。
(1)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
新法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等
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增加了行政拘留。
比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
者经营上述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
产经营其制品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
以上十五曰以下拘留。
(3)强化了资格处罚。
比如,新法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
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强化了民事责任追究。
①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
新法要求食品生产经
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②完善
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新法增设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
的惩罚性赔偿金;③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
新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
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
3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④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
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
2.惩处力度大幅度提高。
比如,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
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可达货值的三十倍。
3.惩处对象更加广泛。
惩处对象不仅包括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还包括运输贮藏企业、
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等。
比如,为违法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主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011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范》对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
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规
范》分为主体和附件两部分。
主体部分为总则、机构及人员管理、场所与设施设备、过
程控制和附则,共计5章46条。
附件部分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等6个附件。
(一)风险管理
《规范》引入了风险管理的理念,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要求,如要求餐饮服务
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备案公示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和食品安全应急
防范制度等,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对有关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
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提高要求
1.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加工处理流程,检验设施及其他设施的要求,提高了专间的硬
件设施要求,增加了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要求。
2.提高了关键岗位的人员配置要求,增补了关键环节的过程控制要求,完善了重点
环节的加工制作要求。
《规范》明确了采购验收、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供餐等
4
一般餐饮服务加工操作工序以及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料现榨、水
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食品再加热、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保
洁、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中央厨房食品包装及配送、食品留样、贮存等特殊餐饮
服务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要求。
三、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4年7月2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四
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办法》对学校食堂许可办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采
购、贮存、加工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
《办法》包括总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学
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和附则,共计6章48条。
(一)责任体系
1.《办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
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
《办法》强调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2.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
3.各地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全程监管
《办法》对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制作加工、消费贮存、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全过程做
出明确规定,实现了从源头到餐厨废弃物全程无缝监管。
在源料采购上,要求学校食堂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制作加工过程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学校食堂烹饪后的每餐次食品成品
必须留样。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由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
处理,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台账。
(三)诚信经营
1.《办法》对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政府监管人员及经营主体资格做出严
格规定,要求从业人员诚信经营,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并倡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
管。
2.严格限制学校食堂经营主体,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由学校自主经
5
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非义务教育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
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3.鼓励全社会共同参号监管,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
1.《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2.《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4.《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川教[2013]3
号)
5.《四川省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川教[2014]2号)
6.《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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