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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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于平面控制测量的GPS点、三角点、导线点、桥隧控制桩、互通式立体交叉控制桩等。
主要控制桩应为混凝土桩,其材
料及规格要求见附录B。
混凝土桩可预制或就地浇筑,当有整体坚固岩石或建筑物时,可设在岩石或建筑物上。
3.1.2—般控制桩
主要用于交点桩、转点桩、平曲线控制桩、路线起终点桩、断链桩以及其它构造物控制桩等。
控制桩为5cmX5cm(30~50cm)或直径为5cm的木质桩,桩顶为十字形钉帽的钢钉。
3.1.3标志桩
主要用于路线中线上的整桩、加桩和主要控制桩、一般控制桩的指示
桩。
标志桩为(4〜5cm)x(1〜1.5cm)X(25〜30cm)的木质或竹质板桩。
3.1.4水准点桩
1.水准点桩应为混凝土桩,其材料与规格要求见附录B。
混凝土桩可预制,也可就地浇筑。
2.位于山区岩石地段时,水准点桩可利用坚硬稳固的整体岩石凿成凸面;
在有牢固永久性建筑物可利用时,可在建筑物的顶面凸出处设置,点位应用红油漆画上“”(8cm~10cm)记号。
混凝土水准点桩顶面的钢筋应锂成球面,水准点桩与主要控制桩共用时,宜按水准点桩要求设置,其球形顶面应刻成“+”字记号
3.水准点桩应按顺序编号,用红油漆书写。
定测是尽量利用初测水准点,如初测水准点丢失或需迁移而新设水准点时,前面应冠以D;
如同一编号
水准点需增加,增加的水准点后应冠A、B……。
4.水准点应写明测设单位及埋设的年月。
3.2桩志的埋设
3.2.1主要控制桩应选在基础稳定且易于长期保存的地点,埋入地下,
其桩顶面应高出地面1~5cm,并加设指示桩。
3.2.2一般控制桩应打入地下,其顶面与地面齐平,并加设指示桩。
3.2.3标志桩打入地下15~25cm,其桩顶面应露出地面5cm。
标志桩
作为中线桩时,书写桩号面应面向路线起点方向;
作为交点桩、导线桩、三角点和曲线控制桩的指示桩时,应钉设在控制桩外侧25~30cm,书写
桩号面应面向被指示桩。
3.2.4主要控制桩为混凝土桩时,应设中心标志,中心标志顶面用精细十字线刻成中心点;
位于岩石或建筑物上时,应凿成坑穴,埋入中心标志并浇灌混凝土。
一般控制桩的木质方桩顶面应钉小钉,表示点位。
位于岩石或建筑物上的中桩,应用红油漆标注“O”(直径5cm)记号。
3.2.5改建公路测量时,柔性路面地段可用铁钉打入路面与路面齐平;
刚性路面可用红油漆作标记,并在路肩上钉设指示桩。
3.3桩志的书写
3.3.1所有桩志应采用黑色或红色油漆书写桩志名称及桩号。
3.3.2位于岩石或建筑物上的桩志,应将岩石或建筑物表层刮干净,在其点位符号的旁边用红色油漆书写桩志的名称及桩号。
3.3.3交点桩、转点桩、曲线控制桩、公里桩、百米桩的指示桩等应写出里程号,不得省略。
3.3.4导线桩、交点桩、、三角点桩、GPS点桩等应按各自的顺序连续编号。
所有中线桩的背面应按1〜10循环编号。
335有比较方案时,按比较方案的顺序,桩号前应冠以A、B……字样分离式路基测量,其左右侧路线桩号前应冠左右字母符号,并以左侧路线为全程连续计算桩号。
3.4测量桩志的保护
3.4.1主要控制桩、水准点桩,测量完毕后应埋设40cmX40cmX40cm土堆或石堆并利用明显参照物作为指向标志,现场绘制固定桩志简图。
3.4.2一般控制桩的交点桩、转点桩、路线起终点桩及其它控制点桩,可采用标明附近的建筑物、电线杆、大树、岩石等方向及距离方式填写固定桩志表,也可采用堆土堆、石堆,或采用混凝土包桩方式予以保护。
3.4.3在测量作业过程中,凡导线点、三角点、交点、转点、水准点等,应设置标旗。
标旗可采用红白旗,或根据不同用途的桩志,采用不同颜色的标旗,标旗设置的高度一般为2m。
3.5测量记录
3.5.1公路勘测的各种记录簿,应采用专用记录簿。
3.5.2测量记录应现场立即记录,字迹要清楚、整齐,不得擦改转抄。
3.5.3当记录发生错误时,应用横道线整齐划去原记录的错误数字或文字,重新记录正确的数字或文字。
如测站发生错误,应划去该页,另页记录,并在划去页中加注说明。
3.5.4统一的标准记录簿中所规定的项目,应逐项记录齐全。
说明及草图要精练、准确。
3.5.5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录时可按现行的《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执行,并应打印输出与手簿相同的内容及各项计算成果附于记录簿中。
3.5.6测量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查所有成果和计算是否符合各项限差及技术要求,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并签署后,方能交付使用。
计算工作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时,对输入的数据应进行核对,计算的打印成果亦应进行校验。
3.5.7测量完毕后,各种记录簿应编页、编目、整理,并由测量、复核及主管人员签署。
四、工程测量
4.1路线平面控制测量
4.1.1路线平面控制测量,应按本规范第4.1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采用“现场定线法”进行初测的导线或中线,应根据地形变化钉设加桩,以供测绘地形图使用。
4.1.3应利用路线经过地区已有国家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平面控制资料,但应进行以下工作:
1.对原有控制点应进行检测;
2.控制测量的坐标系统与本路的坐标系统不一致时,应进行换算;
3.原有平面控制点不能满足公路放线要求时,应按规定予以加密。
4.2.1路线高程测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4.2.2应利用路线经过地区已有国家或其他部门设置的水准点,但应进行下列工作:
1.对原水准点进行逐一检测;
2.原高程系统与本路线使用的高程系统不一致时,应进行换算。
4.2.3路线上设置的平面控制桩、中线桩和设计需要高程控制的点,如干渠、水坝、河堤、管线、铁路等都应测量其高程。
4.3实地放线
4.3.1根据测量控制点和纸上定线计算成果,可采用极坐标法、拨角法、支距法、直接定交点法放线。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采用极坐标法放线;
二、三、四级公路可采用拨角法、支距法或直接定交点法放线。
4.3.2极坐标法放线
1.采用极坐标法放线,可不设置交点桩,其偏角、间距和桩号均以计算资料为准。
放线时,应一次放出整桩与加桩,亦可只放直、曲线上的控制桩,其余用链距法测定。
2.供链距法测定中桩的控制桩(公里桩,曲线起、中、终点桩等)应读数两次,其点位差不得大于2cm,并于桩顶钉小钉以示点位。
3.测站转移前,应观测核对相邻控制点的方位角;
测站转移后,应对
前一测站所放桩位重放1〜2个桩点,以资校核。
采用支导线敷设个别中桩,只限于两次传递,并应与控制点闭合。
1)根据纸上定线,采用经纬距计算各线段的方向、距离、交角等资料,在现场拨角量距,定出路线转点和交点。
2)拨角法放线,应重新实测偏角和距离,并据以敷设中线,其数据以实测值为准。
3)一般每隔3〜5个交点与导线点闭合一次,必要时应调整线位,消除实地放线与纸上定线间的累积误差。
4.3.4支距法放线
1.根据纸上定线线位与控制点位置的相互关系,采用量取支距的办法放出路线上的特征点,并据此穿线定出交点和转点。
2.实地放线后,应结合地形、地物复查线位与线形,必要时予以现场修改,使之完善。
3.放线后,应实测交角、距离,并据以测定中桩,其数据以实测值为准。
4.3.5直接定交点法
1.利用图纸上和地面上明显特征点的位置,直接在现场定出路线交点,并测角量距,敷设中线,其数据以实测值为准。
2.直接定交点法,通常用于地形平坦,路线受限不严,地面目标明显,或公路改建等定测放线。
4.3.6延长直线钉设转点或交点
1.交点至转点或转点间距离,一般控制在50〜500m之间;
当点间距离小于50m时,应设置远视点。
2.正倒镜的点位横向偏差每100m不应大于5mm;
当点间距离大于
400m时,最大点位差不应大于20mm。
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公路,点位差
值可放至两倍。
符合以上偏差范围时,可分中定点。
3.延长直线时,前后视距离宜大致相等。
当距离小于100m时,应用测针或垂球对点;
当距离较远时,可用花杆对点,并以杆脚为照准目标,
如有困难时至少应照准花杆长度的一半以上。
4.采用拨角法、支距法、直接定点法钉设交点时,宜采用设骑马桩的方法定出交点桩。
437交点水平角观测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使用精度不低于J6经纬仪,采用全圆测回法测量右测角,观测一测回。
两半测回间应变动度盘位置,角值相差的限差在±
20〃以内取平均值,取位至1〃。
2.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角值相差的限差在士60〃以内取平均值,取位至30〃(即10〃舍去,20〃、30〃、40〃取为30〃,50进为1)。
438采用拨角法、支距法、直接定交点法等方法放线时,中线一般每隔5km,特殊情况不远于10km,应与初测控制点联测,其闭合差不应超过表438的规定。
中线闭合差
表4.3.8
名称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
水平角闭合差(〃)
3^n
长度相对闭合差
1/2000
1/1000
4.4中桩测量
基线法、交会法测定路线中桩。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采用极坐标法,二、三、四级公路宜采用极坐标法,条件受限制时,方可采用链距法。
链距法宜采用经纬仪对方向,钢卷尺或竹尺量距。
2.平曲线上中桩,宜采用极坐标法、支距法和偏角法敷设。
采用支距法或偏角法时,当圆曲线长度大于500m时,宜用辅助切线或增设控制桩分段测定。
442中桩钉设
1.断链桩宜设于直线段,不得设在桥梁、隧道、立交等构造物范围之内。
断链桩上应标明换算里程及增减长度。
2.凡下列位置应设加桩:
1)路线纵、横向地形变化处;
2)路线交叉点;
3)拆迁建筑物处;
4)桥梁、涵洞、隧道等构造物处;
5)土质变化及不良地质地段起、终点处;
6)省、地(市)、县级行政区划分界处;
7)改建公路变坡点、构造物路面面层类型变化处。
加桩应取位至米,特殊情况可取位至0.1m。
4.4.3路线中桩间距,不应大于表443的规定。
中桩间距表443
直线(m)
曲
线(m)
平原微
山岭重
不设超
R>
60
30vRv
Rv30
丘冈
丘区
高的曲线
60
<
50
25
20
10
5
注:
表中R为曲线半径,以米计
744中线量距精度和中桩桩位限差,不得超过表744的规定
中线量距精度和中桩桩位限差表7.4.4
公路等级
距离限
差
桩位纵向误差(m)
桩位横向误差(cm)
平原微丘
区
山岭重丘
咼速公路、
一级公路
S/2000+0
.05
.1
二级及以下公
路
S/1000+0
.10
15
表中S为转点或交点至桩位的距离,以米计
7.4.5曲线测量闭合差,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曲线测量闭合差表7.4.5
纵向闭合差
横向闭合差(cm)
曲线偏角
闭合差
(〃)
二级及以
下公路
1/500
120
7.5高程测量
7.5.1水准点设置
1.高程测量前,应对初测水准点逐一检查,如丢失或损坏,应恢复或补
设水准点。
2.水准点距定测中线应为50~200m,过小或过大时,应予迁移设置。
7.5.2对初测水准点,应逐一进行检测,符合精度要求时采用初测高程;
超出精度时,应复测,并予以更正。
7.5.3对恢复、补设、迁移的水准点,均应进行联测,并与相邻的初测水
准点闭合,其技术要求与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7.5.4中桩高程测量应起闭于水准点,其允许误差:
为30、、Lmm;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为50、.Lmm;
中桩高程可观测一次,读
数取位至厘米。
中桩高程检测限差: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为士5cm;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
路为±
10cm。
中桩高程应测量桩志处的地面标高。
对沿线需要特殊控制的建筑物、管
线、铁路轨顶等,应按规定测出其标高,其检测限差为士2cm。
相对高差悬殊的少数中桩高程,可用三角高程测量或单程支线水准测量。
7.6横断面测量
7.6.1横断面测量,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采用水准仪-皮尺法、横断面仪法、全站仪法或经纬仪视距法;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可采用手水准皮尺法。
7.6.2横断面测量应逐桩施测,其方向应与路线中线垂直,曲线路段与测点的切线垂直。
763横断面中的高程、距离的读数取位至0.1m,检测限差应符合表763的规定
横断面检测限差(m)表7.6.3
线
距离
高程
高速公路、-
±
(L100+0.1)
(h/100+L/200+0.
1)
二级及以下公路
(L/50+0.1)
(h/50+L/100+0.1
)
①L――测点至中桩的水平距离(m);
②h――测点至中桩的高差(m)。
7.6.4横断面施测宽度应满足路基及排水设计需要。
7.6.5横断面测量应反映地形、地物、地质的变化,并标注相关水位、建筑物、土石分界等位置。
7.6.6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分离式路基和二、三、四级公路的回头弯路段,应测出连通上、下路线横断面,并标注相关关系。
7.6.7横断面应在现场点绘成图并即时核对;
采用测记法室内点绘时,必须进行现场核对。
7.7地形测量
7.7.1定测应利用初测地形图,并进行现场核对。
地形、地物出现明显变
化时,应予补测;
如有错误或地形地物变化很大时,应进行重测。
7.7.2地形图的补测,宜用实测图或等精度复制图在原有的图根点、导线点或有坐标的其它固定点上进行。
局部地区地物变动不大时,可利用位置准确的地物点调绘修正;
地物变动太多、范围较大、情况复杂时,应补设图根点,再行补测。
7.7.3补测或重测地形图的技术要求和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7.10大、中桥勘测
7.10.1定测阶段大、中桥的勘测工作,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审批意见,在初测的基础上进行详细调查、测量和分析计算,对初步设计的有关资料进行补充验证,解决初步设计留待定测解决的问题,为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提供可靠资料。
7.10.2桥位平面控制测量
1.桥位平面控制测量等级,应根据初设的桥长,按本规范表4.1.1条确定,并同时满足表7.10.2桥轴线相对中误差的要求。
对特殊的桥梁结构,应根据结构特点,确定桥轴线控制测量等级与精度。
桥轴线相对中误差表7.10.2
测量
等级
桥轴线相对中误差
二
等
1/130000
三
1/70000
四
1/40000
一级
1/20000
级
1/10000
2.桥位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大地四边形、双大地四边形、边角网或
导线网。
测量方法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的规定。
3.在桥轴线方向上,每岸应设置1~2个桥轴线控制桩;
桥位桩应设于土质坚实,稳定可靠,不被淹没和冲刷、地热较高、通视良好处。
一般应设混凝土方桩,山区有岩石露头处,可利用坚固的岩石设置,荒漠戈壁、森林、人烟稀少地区也可设置木质方桩。
4.桥轴线控制桩间的距离,应根据测量设备和跨河条件,采用光电测距仪、简易三角网和直接丈量等方法测定。
5.初测阶段已按上述规定与要求进行了控制测量时,应补充下列工作:
1)检查和校核初测阶段的勘测资料和成果,各项精度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4.1节的规定。
2)现场逐一检查平面控制点、三角点、导线点等。
3)当检查确认所有标志完好时,进行检测,检测成果在限差以内时,采用初测成果。
4)只恢复补设个别标志时,可进行联测。
当恢复或补设的标志较多,或检测成果超出限差时,必须进行重测并重新平差。
7.10.3桥位高程控制测量
1.应对初测的水准点进行检查,丢失或损坏以及水准点的位置距桥位太远或很近时,应恢复、补测或迁移水准点。
2.新设置的水准点和原有水准点应进行联测及检测。
初测水准点高程如有误,必须经过不少于两次往返观测,方能更正。
7.10.4桥位地形图测量地形图的范围应能满足桥梁孔径、桥头引道、调治防护构造物设计和施
工场地布置的需要。
初测地形图或原有地形图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重测;
对
地形、地物有明显变化的,应进行补测
7.10.5桥轴线纵断面测量
桥轴线(包括桥头引道)无论位置变动与否,都应按本规范第6.10.9条规定重新进行测量。
7.10.6桥轴线横断面测量
桥轴线(包括桥头引道)的横断面测量,应按本规范第7.6节的规定进行测量。
7.10.7大型调治构造物应实地放桩,测绘纵横断面。
7.16内业工作
7.16.1应随外业工作进程,逐日复核、检查外业记录资料,如有遗漏或错误应及时纠正或弥补;
对于向有关部门搜集的资料,应根据设计的需要,检查、分析其是否齐全、可靠、适用、正确。
7.16.2随外业工作进程及时进行路线设计和局部方案的研究、比选和取舍工作,并根据路线总体设计进行路基、路面、桥涵、立体交叉等工程的方案论证和比较,同时综合检验路线设计和各专业设计的配合与合理性。
7.16.3对地形复杂的路线、不良地质地段、大型桥隧、立体交叉等地段,必须进行现场核对。
7.16.4定测阶段应完成和提交的成果
1.各种调查、勘测原始记录、图纸及资料;
2.各专业勘测调查的质量检查及分析评定资料;
3.路线平、纵面设计及各种底图底表;
4.各专业主要计算分析论证资料;
5.各专业主要设计布置图及设计底表;
6.外业勘测说明书及有关协议和文件。
7.16.5外业完成后,应经过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经认可后方能离开现场或开展设计工作。
五、必须要求
1、除每次测量的测量方案需技术负责人确认外,每次测量后,负责跑尺、观镜、校对、复核、审核的责任人应签字。
2、原始记录和根据原始记录整理的测量结果均是测量技术资料。
3、技术负责人在每次审核测量结果时,一旦发现建筑物的垂直度或沉降有异常,有责任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隐情不报,技术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4、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定期抽查测量资料。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六、一般要求
1、工程测量监理工作要求承包人资料应该齐全、完整、字迹清楚,划改要正规,不得涂改,严禁涂、刮、擦,外业资料应记录并保存好,以便查阅。
2、要求承包人对相邻控制点进行联测,以免出现质量事故。
3、工程测量资料要求上报一式六份。
4、工程测量监理所参照规范为: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87)。
5、有关工程设计变更,配合有关人员进行收方。
七、附注
1、在工程建设中,要求承包人在测量工作中应该注意有关事项。
2、晴天作业时,仪器应打伞,严禁将镜头对向太阳,进行控制测量时,棱镜亦应打伞,以免太阳暴晒而影响测量精度。
3、全站仪视线尽量避免通过受电磁场干扰的地方,要求离开高压线5米以上,测距时,对讲机停止。
4、避免在烟、尘、雨、雾及四级以上大风等不利条件下测量。
5、视线背景避免反光物体,在反射光束的范围内不得出现两个反射器。
6、使用后仪器应注意清除尘埃和潮气,存放在干燥而温度变化不大的地方。
7、仪器在搬运前检查仪器箱是否扣好,以免造成重大损失,搬运过程中应注意防震。
8、高空作业时,测量人员应注意安全并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9、在来往较多的路段测量时,应穿上反光或或颜色鲜艳的衣服,以免千万人员伤亡。
10、测量人员应注意的其它事项。
附录B主要控制桩、水准点桩的
规格及埋设
一、主要控制桩图(附图B1)
•14X30Iff知
20号水雄渦鼻土
1.冻土地区,尺寸可加长并埋深;
2.四等以上控制点,尺寸可适当加
大;
3.三级导线,可自行设计。
、水准点桩图(附图B2)
冻土地区,尺寸可加长,并埋入冻土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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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测量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