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研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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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
(1)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
(5)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1.3高新技术企业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推行企业年金制度,让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员工,从技术研发人员到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都能享受到好处。
因此,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将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一方面,企业年金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水平的差距;
另一方面,企业年金作为员工福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它的延期支付方式,对企业员工可起到长效的激励作用,可进一步提高员工忠诚度,降低员工离职率。
2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各个企业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致力于人力资源开发建设,吸引了众多的优秀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术员工队伍。
同时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机制的创新,建立起了更加系统的、完善的薪酬福利制度,特别是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行,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起到了更好的补充作用。
早在2001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就联合发布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
这一举措,不仅深化了北京市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而且也标志着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开始步入法制化建设,也为以后企业年金的立法做出了有效的尝试和示范,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随后,各大企业也意识到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好处,争相推行自己的企业年金计划。
2007年,作为一家极富创新的国际化高科技公司,联想集团宣布启动企业年金计划。
据悉,联想集团年金计划的首批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今后逐年进入年金账户的资金约为2000万元。
无独有偶,苏州高新技术集团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
“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全可以实现企业、职工和社会的‘多赢’”。
一方面,能提升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对企业更有归属感;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对企业“招贤纳才”也更有“说服力”。
同时,企业作为委托人,把企业年金基金交由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法人机构来管理,让其保值、升值,也可以增加社会财富总量。
3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
3.1数量少,步伐快
目前,我国实施年金制度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或国有垄断企业,而高新技术企业却为数寥寥。
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较快,而企业年金制度又对人才引进又有巨大的吸引力,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势在必行,而且其步伐也要明显快于一般企业。
3.2缴费模式多样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自主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企业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划分和分类上本来就有差别,所以各个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略有不同,有些简单地按工资比例缴费,有些则根据员工对企业的贡献设定缴费比例等等。
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员工的贡献和收入一般差距比较大,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度大小,分别制定不同的缴费系数并适时调整,以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另外,为鼓励我国高新技术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因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缴费时,可暂时中止缴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继续缴费。
3.3市场化运作模式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点,企业年金的运作需要高度的技术化、充分的市场化环境和竞争环境。
因此,企业必须选择有效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这样才可以保证高新技术人员收入的稳定性,对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市场运作载体的看重,是高新技术企业年金的目标。
企业年金,只有进入资本市场才能实现保值增值,才能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
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必须注意多样化投资,以分散其风险。
4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若干建议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根据年金制度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发展现状及其特点,现提出以下建议:
4.1适当加大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幅度
尽管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是,政府的税收优惠幅度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只是针对企业,而对职工个人缴费则没有优惠。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包括三个缴税环节:
①企业和职工向企业年金基金缴费;
②企业和职工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③企业职工退休后,从企业年金基金中领取养老金。
目前,政府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和职工,从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企业年金基金的缴费,同时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入也可免税,只对职工退休后取得的养老金征收一定税额。
也就是说,前两个环节免税,对第三个环节征税,这其实是一种“税收递延"
政策。
事实上,只有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职工并不能享受到这种优惠。
作为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对象,高新技术企业能否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来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还要看职工有没有这种需求,或者说愿不愿意参加这项计划。
如果国家能够制定加大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幅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和职工能同时享受到税收优惠,这将会大大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步伐。
4.2慎重选择企业年金受托人
企业年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事实上,年金受托人就好比企业年金基金的一个大管家。
为企业年金选择一个制度科学完善、经验丰富的大管家,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年金计划的顺利运行,有利于对企业年金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
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简化企业内部相关负责人工作,提高对职工的服务水平。
那么,怎样选择合适的受托人呢?
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受托人的综合实力和年金业务能力。
具体而言,主要考虑费用高低,受托人经验水平如何,是否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在费用方面,基本成本的考虑,受托管理费和受托人对企业年金收取的其他费用是选择受托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在经验水平方面,要看其设计企业年金方案的经验和水平,对企业年金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和实际操作能力;
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注意受托公司投资策略设计能力,即是否有具体的投资风险控制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作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代表,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在选择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过程中,对受托人在公司实力、市场认可度、管理经验、服务能力等多方面都进行了严格考察和评估。
最后经企业表决后,才确定太平养老作为其年金基金受托人。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选择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考察标准,无疑为高新企业提供了一个模板。
4.3拓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
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企业及其职工的切身利益。
企业年金运营的好,有助于减轻企业与个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
有助于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
有助于提高未来养老金给付标准。
反之,企业将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偿付压力,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处处受到资金方面的牵制,致使企业缺乏活力。
因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必须在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大原则的基础上,扩大投资渠道,选择最佳投资组合,确保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选择方面,将企业年金投资于国债和存入银行,虽然在安全性上有充分保障,但其收益却得不到保障。
国外养老金投资运营的实践表明,股票或其他权益证券的增值能力明显高于国债或银行存款,但是股票和其他权益证券的风险要远高于国债和银行存款。
为此,如果能将年金基金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按照高风险工具比例小,低风险工具比例高的原则,就可以实现投资风险分散的效果。
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完善,各方面的政策法规也不健全,年金进入资本市场同样面临各种风险。
因此,政府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和分散各方面的风险,具体可以放开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渠道,逐步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
我们相信,只要合理运用各种投资工具,就能有效规避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4.4改革对企业年金的监管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主要是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它只接受来自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其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保管都基本上采用自我管理模式,这样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降低企业年金管理成本、不利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影响基金安全性和投资收益性,从而很难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改革现行年金监管制度势在必行,对企业年金监管的改革主要是对投资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的改革。
(1)投资监管
目前我国实行的年金基金监管政策限制了投资工具选择的范围,年金基金不能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和国际证券,使得通过分散投资来消除非系统性风险变得十分困难。
由于投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很多投资者可能选择类似的投资组合策略,从而导致一种趋同效应的产生,这反而会加大投资的系统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只对高风险投资工具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取消对低风险投资工具投资比例的限制;
二是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组合策略;
三是适当放宽对年金投资于金融工具的限制。
(2)信息披露监管
由于市场要素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报酬递增等情况,市场机制不再是完全有效的。
因此,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定期向企业年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年金收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很可能给违规操作和幕后交易留下较大空间,而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则能使企业年金管理者和受益人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作为企业年金的受益人,职工有权利知道年金投资运营的全部信息,受托机构不得向企业和职工提供虚假信息。
虽然高新技术企业年金也采用基于信托模式的市场化运作,但对具体运营和管理标准还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基金的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基金投资回报率不能达到合理水平。
因此,当前我国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改善监管制度,维护职工利益,构建和谐企业。
总而言之,研究高新技术企业年金的发展情况,构建合理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金制度,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来说,具有结合资本市场发展,促进年金发展的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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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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