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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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a)如果回答“否”,请解释。
(b)如果回答“是”,贵国关于枪支的定义是否与《议定书》第3条(a)项所载的定义一致?
2.如果对问题1(b)回答“否”,请具体说明:
(a)贵国法律中关于枪支的定义比议定书中的定义更宽泛还是狭窄;
(b)贵国法律中关于枪支的定义是根据与枪支有关的物理特点或司法鉴定特点还是根据枪支类型制订的,是否使用说明枪支设计时的拟议用途的修饰语(诸如“军用”或“体育或娱乐性”枪支)。
3.贵国法律是否载有关于古董枪支及其复制品的任何规定?
(b)如果回答“是”,请具体说明并提供有关以下方面的现有信息:
(一)用于将古董枪支排除在贵国有关枪支的法律适用范围之外的任何时间阈值(具体年份或日期);
(二)用于将古董枪支复制品排除在贵国有关枪支的法律适用范围之外的任何标准(复制品的性能或外观)。
4.在贵国制订有枪支定义的情况下,该定义是否包括下列物品(《议定书》第3条(b)项所称的“零部件”),或根据贵国法律另外加以界定?
(a)专为枪支设计、而且对枪支操作必不可少的任何部分或更换部分(枪管、套筒座或机匣、套筒或转轮、枪机或枪闩等)?
请具体说明。
(b)为枪支消音而设计或改装的任何机件?
5.贵国法律是否载有关于用于枪支的、制成的或装配成的各种类型弹药的法律定义?
(b)如果回答“是”,贵国关于弹药的定义是否与《议定书》第3条(c)项所载的定义一致?
6.如果对问题5(b)回答“否”,请具体说明贵国法律中关于弹药的定义比议定书中的定义更宽泛还是狭窄。
1
7.贵国法律是否将利用非法贩运的零部件制造或组装枪支、零部件或弹药定为刑事犯罪(《议定书》第5条第1款(a)项和第3条(d)项
目)?
8.如果对问题7回答“否”,请解释。
9.贵国法律是否将在没有国家主管当局签发的执照或许可证的情况下制造或组装枪支、零部件或弹药定为刑事犯罪(《议定书》第5条第1款(a)项和第3条(d)项
10.如果对问题9回答“否”,请解释。
11.贵国法律是否将制造时没有打上标识或所打标识不符合《议定书》第8条要求的制造或组装枪支定为刑事犯罪(《议定书》第5条第1款(a)项、第3条(d)项
目和第8条第1款(a)项)?
12.如果对问题11回答“否”,请解释。
13.贵国法律是否将在没有有关物品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口、出口、获取、销售、交付、移动或转让枪支及其零部件或弹药定为刑事犯罪(《议定书》第5条第1款(b)项、第3条(e)项和第10条)?
14.如果对问题13回答“否”,请解释。
15.贵国法律是否将进口、出口、获取、销售、交付、移动或转让未打上适当标识的枪支定为刑事犯罪(《议定书》第5条第1款(b)项、第3条(e)项和第8条)?
16.如果对问题15回答“否”,请解释。
17.贵国法律是否将伪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动枪支标识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议定书》第5条第1款(c)项和第8条)?
18.如果对问题17回答“否”,请解释。
19.考虑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34条第3款以及《枪支议定书》第1条第2款授权议定书缔约国可采取比议定书的规定更为严格或严厉的措施。
(A)贵国法律是否将下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a)未保存与枪支有关的记录以及在适当和可行的情况下未保存与枪支零部件和弹药有关的记录、伪造及毁灭这类记录的行为(见《议定书》第7条)?
和/或
(b)提供虚假或引起误导的信息,很可能对制造或组装枪支、零部件或弹药或它们的进口、出口或过境所需要的执照或许可证的签发产生不适当影响的行为?
(c)为实现制造或组装枪支、零部件或弹药或它们的进口、出口或过境所需要的执照或许可证获得签发目的,伪造或滥用文件的行为?
(d)持有或使用欺诈性的与制造或组装枪支、零部件或弹药或它们的进口、出口或过境有关的执照?
(e)非法重新启用业已停用的枪支,包括重新启用这些枪支的未遂行为(见《议定书》第9条)?
(f)非法从事枪支、零部件或弹药的经纪业和未能提供所要求的有关经纪业者的活动的资料(见《议定书》第15条)?
(g)其他行为?
如果回答“是”,请具体说明:
(B)贵国法律是否规定对枪支的哪一部分铸印标识?
(a)如果对上述问题回答“是”,贵国法律是否规定问题11、15和17所述犯罪也适用于枪支零部件和弹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大会第55/25号决议,附件一)第34条第3款和《议定书》第1条第2款)?
(b)如果对上述问题回答“否”,请解释。
20.贵国法律是否将实施上述问题7、9、11、13、15和17所述犯罪未遂定为刑事犯罪(《议定书》第5条第2款(a)项)?
21.如果对问题20回答“否”,请解释。
22.根据贵国法律,作为共犯参与上述问题7、9、11、13、15和17所述犯罪是否被定为刑事犯罪(《议定书》第5条第2款(a)项)?
23.如果对问题22回答“否”,请解释。
24.根据贵国法律,组织、指挥、协助、教唆实施上述问题7、9、11、13、15和17所述的犯罪,或为此提供便利或参谋是否被定为刑事犯罪(《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
25.如果对问题24回答“否”,请解释。
请提供贵国有关立法[或适当的相关条例和行政规则]的副本,如果可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或提供可查到这类立法[或适当的条例或规则]的任何网站地址。
二、《枪支议定书》规定的国际合作要求
调查表的第二节载有关于在《枪支议定书》所涵盖的情况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引渡和司法协助的有关规定的适用的两个一般问题。
与议定书规定的国际合作要求有关的更具体的问题在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调查表的第二节中述及,该调查表根据2004年6月28日至7月8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第1/2号决定发给了公约各缔约国和签署国,以收集有关的信息。
对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调查表已做出答复的缔约国和签署国可根据需要增订其答复中所载的资料并将该增订的资料与对本调查表所作的答复一并寄交。
请尚未对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调查表做出答复的缔约国提供有关资料以及对本调查表的答复。
鼓励尚未对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调查表做出答复的签署国也这样做。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文本的《公约》执行情况调查表可在以下电子地址查阅到:
http:
//www.unodc.org/unodc/en/organized_crime_untoc_2005_decisions.html#Decision%201/2
26.贵国是否能够经适当变通后对根据《枪支议定书》所确立的犯罪适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6条(《议定书》第1条第2款)?
(b)如果回答“是”,请具体说明。
27.贵国是否能够经适当变通后对根据《枪支议定书》所确立的犯罪适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8条(〈议定书〉第1条第2款)?
三、遇到的困难和需要的援助
A.遇到的困难
28.如果尚未根据《枪支议定书》关于问题1-27所涉及的各点的要求调整本国法规,应采取哪些步骤?
(例如,是否正在制定法规?
法规是否已报请批准?
)请具体说明。
29.是否存在着任何妨碍通过适当的国内法规的困难?
30.如果对问题29回答“是”,请具体说明。
B.技术援助需要
31.贵国是否需要技术援助以克服这些困难?
32.如果对问题31回答“是”,请具体说明。
C.所提供的技术援助
33.贵国是否在本调查表涉及的领域中向其他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a)双边?
(b)通过国际组织?
34.如果对问题33(b)回答“是”,请具体指明哪些组织。
35.如果对问题33回答“是”,请具体说明所提供的技术援助的类型。
四、其他信息
36.除以上提到的各点之外,请提供你认为对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方会议在目前阶段就执行《枪支议定书》的各个方面或各种困难进行审议是重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国家:
调查表收到日期:
____/____/____
(日/月/年)
负责答复调查表的官员:
女士/先生
职衔和/或职位:
机构和/或办公室:
投邮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邮地址:
调查表填好后请寄:
DivisionforTreatyAffairs
UnitedNationsOfficeonDrugsandCrime
ViennaInternationalCentre
P.O.Box500
1400Vienna,Austria
Attn:
StephanieJung,
OrganizedCrimeandCriminalJusticeSection
电话:
+(43)
(1)26060-4539
传真:
+(43)
(1)26060-5866
电子邮件:
stephanie.jung@unodc.org
Cc:
untoc.cop@unod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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