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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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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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
1.明确了“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出书证的,应提交申请书,载明:
(1)书证名称或内容;
(2)拟证明的事实及其重要性;
(3)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根据。
对应的,如当事人载明的书证不明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或待证事实对裁判结果无实质影响,书证未在对方控制之下的,人民法院不同意该申请。
2.不完全列举了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提交书证的范围。
包括:
(1在诉讼中曾引用;
(2)为对方利益所制作;
(3)对方依法有权查阅、获取;
(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5)其他。
3.不按要求提交书证的法律后果。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
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三、关于审判人员、鉴定人员的鉴定职责”
由于“鉴定不计入审限”,以及在很多情况下鉴定结果直接决定判决结果,实践中,鉴定拖延和“以鉴代审”的情况比较突出。
新《证据规定》明确了审判人员、鉴定人员在鉴定程序中的职责:
1.明确了审判人员在鉴定程序中的职责。
(1)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审判人员应在委托书中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2)第三十四条规定,审
判人员应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2.明确了鉴定人员在鉴定程序中的职责。
(1)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人员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客观公正、保证出庭作证,如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进行处罚。
(2)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原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应当退还。
(3)第四十
二条规定,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应当退还鉴定费用,由人民法院予以处罚,并支持当事人关于鉴定人负担合理费用的主张。
四、关于电子数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的重要性越发凸显,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也是近几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解释制定的重点。
新《证据规定》则在此基础上走得更远:
1.具体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进行了不完全列举。
2.明确了关于电子数据原件的认定。
第十五条对电子数据“原件”进行了扩大解释,
即“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也就是说,当庭提交的直接打印的手机微信记录、刻录视频的存储优盘等,均可以视作原件。
3.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
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要素,包
括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正常等七大类因素。
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推定电子数据真实的五大情形(除非有足以反驳的相反
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对己不利的、中立第三方保存的、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存的、按照双方约定方式保存传输和提取的五种情形。
4.明确了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电子数据证据。
书证是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主
要证据形式之一,电子数据具有与书证相似的稳定性、客观性,新《证据规定》第九十九条明确了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电子数据,使得电子数据的认定规则得到了确定。
当然,除了以上四个部分外,新《证据规则》还有很多其他的“亮点”,例如:
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免证事实限缩至“基本事实”;
限缩了需要通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域外证据范围;
规定了当事人陈述前签署保证书、宣读保证书的程序要件;
规定了防止裁判突袭的释明制度;
规定了新证据的内涵、外延、逾期提交证据的惩罚等等。
限于本文篇幅,不再详细分析,各位读者可通过如下新旧对照表进行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旧)
【法释〔2001〕33号】
【法释〔2008〕18号进行了引用条文序号的修改】
右干规疋》(新)
【法释〔2019〕19号】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旧规第一条修改)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新规已删除
第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1書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1書
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仟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
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旧规第三条)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疋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i讼由制造同样产品
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甘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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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
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牛倒塌、脱
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
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
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牛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仟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仟的承担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
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
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八条第一款修改)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
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
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
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
实的承认。
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旧规第八条第二款修改)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
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
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当事
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旧规第八条第三款修改)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新增条文)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
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旧规第八条第四款修改)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
事实;
出的另一事实;
(四)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
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
以反驳的除外;
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旧规第九条修改)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
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
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
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旧规第十条)
第十二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
交人民法院。
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
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
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
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
存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
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
场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
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
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
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
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六)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
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
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
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
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
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
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
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
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
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
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
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
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
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
续。
(旧规第十一条修改)
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
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中文译本。
(旧规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旧规第十三条修改)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
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
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
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
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
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
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
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旧规第十四
条)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
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一)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
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杳收集证据,应
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调杳收集证据:
(一)由请调杳收集的证据B干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
取的档案材料;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白行收隼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隼证据,应当提交
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
书面由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木
申请。
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
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
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
(旧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删去第
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
十九条第二款)
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
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
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
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旧规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
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
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
提供复制品或者
料。
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
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修改)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
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
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
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
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
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二十二条修改)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
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
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
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韭
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
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
理。
(旧规第二十三条修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
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
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
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
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
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
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等方法。
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
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旧规第二十四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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