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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史实与后世《西厢记》情节颇近,不同的是,《西厢记》中老夫人得知真情后仍不肯将莺莺嫁给张生,而贾充却成全了这段姻缘。
(2)家族制度
中国古代,人们以自然定居为主要的居住方式,同一祖先的族人都为同宗,同宗聚居一地。
这种聚族而居是符合宗法体系的,也受到统治阶级和儒教伦理的鼓励。
孔丘、颜回、孟轲的后裔就是聚族而居的典型。
从汉魏到唐朝,各个“右姓大族”的形成与发展,也与他们长期蟠居密切相关。
汉唐时期的封建家族组织主要是按姓氏、门第论高下的世家大族,比较严格地按照嫡长继承制选立宗子(族长)。
汉唐以后则不强调这一点,而更多地从地位、财力、才能等方面考虑,选立本族中这几方面最强的官僚地主任族长,因为汉唐以后重新建立的封建家族组织,一般是由官僚地主倡导,然后经过修族谱、置族产、订族规等过程而组成的。
家族的职能有崇祖祭祀、裁定是非、治安自卫、教育、生产、生活互助、经营族产等。
每个家族都能闭关自守,又职能齐全,既是族长管理族人的顽固堡垒,也是封建国家统治臣民的中介。
家族的核心是亲属网络。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都以宗法制度为本,重男轻女,以男性为中心,所以亲属以父系宗亲为主。
所谓宗亲是指同祖同宗的亲属,包括同一祖先所出的男性亲属、嫁来之妇与未嫁之女。
宗亲的范围以九族为限,上至四世高祖,下至四世玄孙,加上自身一代,合为九族。
亲属中还包括外亲和妻亲。
外亲指母系亲属,妻亲指妻系亲属。
由于外亲与妻亲居于次要地位,亲属的范围亦较小。
封建社会家庭中,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是家庭成员等级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这突出地反映在特权的承袭上,无论荫袭官职还是享受减刑特权,一律按照血统的亲疏来定。
血统关系愈疏,地位愈低;
血统愈亲,权利愈大,与此相应,义务也愈大,责任愈重。
计量亲属亲疏远近的尺度是亲等。
亲等,在我国封建社会以丧服制的差等来表示。
亲者、近者,其丧服重,疏者、远者,其丧服轻。
重服用粗布做,轻服则用细布做。
丧服共分五等,第一等叫斩衰②,为三年之服;
第二等叫齐衰③,为三年至三月之服;
第三等叫大功④,为九月之服;
第四等叫小功⑤,为五月之服;
第五等叫缌[si丝]服⑥,为三月之服,合称“五服”。
此外尚有无服亲,这种亲属不穿丧服,是所谓出五服的远亲。
丧服制上,也贯穿着封建宗法等级观念,重男轻女、尊卑贵贱的界限十分明显。
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家族制度,家谱是必不可少的。
家谱也叫谱牒,起源很早。
在周代,谱牒由史官记载,只有贵族世家才有。
周天子的世系叫帝系,记载诸侯、卿大夫世系的叫世本,它决定贵族的等第,也作为通婚择偶的依据。
到汉代,除了帝系和官谱外,也有人开始编写宗谱了。
魏晋以后,谱牒之学大盛,愈益成为门阀士族用来夸耀自己血统和门第的一门学问。
家谱的内容主要包括:
宗族源流;
始祖支派;
世系;
支派行辈;
历代替他人考试妣(对死去父母的称谓,父为考,母为妣)的名号、事迹、官职、妻妾,以及生了几个儿子等。
一代一代地依着直系和支派排列下来。
一般的家谱很少记载女儿的事情,因为女儿在家中是没有地位的。
家族是许多个家庭的综合体,靠一种模糊的宗族意识凝聚起来,主要是一个血缘单位,家族以下的家庭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一个共同生活的团体。
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阶级都提倡合灶而食的大家庭制度,累世同居会受到褒扬。
著名的有东汉时樊宏、蔡邕三世同居而不分财;
北朝后魏李几七世同居共财,家有22房,198口人;
南朝武陵文献叔八世同居,东海徐生之、武陵范安祖、李圣伯都是五世同居。
唐朝寿张人张公艺九世同居,唐高宗问及九世同居的奥秘时,张公艺连写了一百个“忍”字,可见维持这种居住方式的不易。
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一方面要依赖大土地所有制而存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大土地所有制。
分户析产势必导致土地分散转换,削弱家庭的经济力量,所以,能够累世同居的多为达官显贵。
在平民百姓中,累世同居的并不多见。
(3)家庭关系
从汉朝开始,儒家思想成了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
西汉大儒董仲舒根据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孟子“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学说,发展出一整套封建伦理道德,这就是所谓“三纲五常”。
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纲是提网的总绳;
为纲,是居于主要或支配地位的意思。
五常,指仁、义、礼、智、信,用来配合三纲。
“三纲五常”思想把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与君臣的尊卑、隶属关系同列,目的在于建立从封建朝廷到每个家庭的封建秩序,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
与此同时,孔门后学依托孔子所作的《孝经》也开始流传。
“孝”作为封建伦理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核心内容,被奉为天经、地义、民行之本,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再加上汉代已初具规模的封建法律也竭力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每个家庭在调节夫妻、父子、兄弟、婆媳诸关系时,就都受到了封建纲常思想的极大束缚。
父子关系
《礼记·
礼运》篇说:
“何谓人义?
父慈、子孝、兄良、弟悌[ti替]。
”父慈子孝,是处理家庭中父母子女间关系的准则,也是父母子女间相互的道德义务。
可是在封建社会里,父慈向来提得很少,片面强调的是子孝。
孝的观念大约从父权制的个体家庭出现以后就开始了,在《诗经》里,已有不少关于孝的记载,先秦诸子中,如孔、孟就有不少关于行孝的言论。
到秦代,秦律继承先秦“惩治不孝”的传统,专有惩罚不孝的规定。
出土秦简记载一案例:
某里士伍甲控告子不孝,要求官府将亲生子同里士伍丙断足,并流放川境边远县,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
官府按甲所告,将丙断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论之”(《睡虎地秦墓竹简·
封诊式》)。
另一案例是父告亲生子不孝,请处子死刑。
官府即派令史前去捉拿该子归案(同上)。
到了汉代,在三纲五常学说影响下,《孝经》被列为七经之一,统治者还提倡“以孝治天下”,自此,孝开始被摆到一个极为特殊的地位。
孝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协调家庭和社会的人伦关系是有价值的,作为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直到今天,仍是需要继承、发扬的。
可是统治阶级特别注重孝道,显然是为了达到“移孝于君”的目的,把孝道作为忠君的垫脚石,是为了培养处家行孝,出仕尽忠,百依百顺,俯首帖耳,有浓厚奴性心理的人。
孝包括哪些内容呢?
《孝经·
纪孝行》说:
“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
”为人子的不仅要竭尽全力奉养父母,按照一整套礼仪敬重父母,而且一言一行要按照父亲的意愿去做,孔子就说:
“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
学而》)。
汉文帝生疮,叫太子吸脓,太子虽然吸了,但面有难色,文帝就认为他不孝。
统治阶级提倡的“孝”,不仅要无违双亲,还要能想一切办法去升官发财,以光耀门庭,显扬父母的名声。
开宗明义》中说: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
”汉代范宣八岁时挑野菜,弄破了手指,便大哭起来,人们问他是否太痛了?
他说,是因为受之于父母的身体发肤受到了伤害,所以才大哭。
范宣因而成为著名的孝子,以后举孝廉,做了大官。
行孝为官的事,在汉代很盛行,行孝可以由地方上荐举做“孝廉”,被举为孝廉者往往可以被任命为“郎”(官名),这样孝就成了求仕的一条途径,孝子也就大量涌现了。
王莽父亲早死,未能封侯,他就极力奉承伯父王凤、王根。
王凤病重时,王莽整日守在床边侍奉汤药,自己先尝过再给伯父喝,如此,他一个月间不脱衣服,晚间睡在地上。
王莽因此取得了伯父的欢心,被推荐封了侯,还得到了孝的名声。
孝道还讲究为父母复仇,替亲代刑。
汉代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将施以肉刑,他的女儿缇萦怕伤害父亲身体,就向官府求情,情愿自己去做官家奴婢,为父亲赎罪,汉文帝知道后,很受感动,就赦免了淳于意。
当然,在所有孝道中,以“有后”为对父母最大的孝敬,如果不生男性后代,就等于断了香火,妻子当然是犯了“七出”之条,或者,丈夫以纳妾来弥补“不孝”之责。
中国传统文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儒家思想对刑律的渗透,孝道进一步成为当时家庭关系的准则。
魏律曾规定禁止子孙分家异财,以使后辈在家中尽孝道。
晋律强调叙尊卑,明仁义,规定“卑与尊斗皆为贼。
”(《晋书·
刑法志》)
行孝可以升官封侯,反过来,倘若担了“不孝”的恶名,后果就极其严重了。
汉武帝时,衡山王刘赐谋反,太子爽向朝廷告发,不仅无功,反而落一个不孝“弃市”⑦的下场。
魏晋南北朝,“不孝”为“重罪十条”之八,举凡诅骂祖父母或父母,对祖父母或父母供养有缺,父母去世匿不举哀或服丧期间嫁娶等都在不孝之列。
魏律并把子孝推及继母,继母死,义子也要如同亲母一样为之服丧三年。
晋袭魏律。
东晋初,淮南郡中正王式因继母死后只服丧一年,被劾为“亏损名教”,不但遭免官,还“付乡邑清议,废弃终身”(《晋书·
卞壶传》),再也不能做官。
唐时,“不孝”与“恶逆”、“不睦”、“不义”、“内乱”一起,作为破坏封建伦常关系而列入唐律“十恶”,受到严厉惩罚。
由上可见,封建统治阶级提倡“孝”,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权威性,尤其是父权家长制的关系,从而达到其维护和稳定封建政权统治的作用。
国家对孝既然提到如此高的地步,那么,家长、父亲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力就可想而知了。
唐律规定,家长拥有教育惩诫子女的各项权力,子女有非礼行动,家长可以动用家法予以惩诫,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治罪。
唐律还强调“子为父隐”,“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唐律疏议》)。
关于家庭中的财产,则规定应由家长支配,“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⑧、异财⑨者,徒三年”(同上)。
以上这些规定是“父为子纲”在封建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兄弟关系
兄良(仁)弟悌,是处理家庭中兄弟姊妹关系的准则。
兄仁,指兄长对弟弟仁厚;
弟悌,指弟弟尊敬兄长。
与父慈子孝重点在“孝”一样,兄仁弟悌,重点也在于悌,所以,悌又被引申为遵从长上的意思。
孝悌连称,被作为万善的根本。
悌在《孝经》中,也被提到十分重要的地位,“教民礼顺,莫善于悌”,要使社会每个成员彬彬有礼,谦恭谨顺,就非讲悌道不可。
为兄的要使诸弟顺从,就必须亲仁宽厚,尽友爱之道,对弟弟来说,最重要的是怎样遵从兄长的意志,无条件地接受兄长的指派,尽力完成他嘱托的事情。
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兄弟不睦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
有人分析了兄弟间矛盾的起因,认为主要由财产问题引起,所以封建伦理要求“兄弟不争财”。
兄弟间对于家产互相谦让的行为被统治者大加提倡,东汉“孔融让梨”的故事也就成了讲究悌道最典型的范例之一。
悌道在封建统治者的强调下,与“孝”一样,也被蒙上了一层迷雾,有时被扭曲发展到了不近情理的地步,还有的人则故意制造假象,以博得“兄仁弟悌”的名声。
东汉人许武,自己当了官,为了使两个弟弟也当官,就故意把家产的大部分据为己有,两个弟弟不敢讲话。
这样,他两个弟弟因不争家产,而得了孝悌之名,因而被举为孝廉。
此时,许武公布了自己当年私藏的公平分家的文书,说是为了使弟弟成名才这样做的。
由于许武为了弟弟,宁愿承担独占家产的恶名,也受到了赞扬,于是一门三孝廉。
夫妻关系
早在《易经》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就被讲得很明确了:
男女是人类最基本的两大类别。
因男女,而有了夫妻,就组成了家庭,然后才有了亲子关系、兄弟关系。
众多的家庭,众多的父母子孙构成一个社会,就有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出现了等级制度,礼仪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的自然延伸,家庭始于夫妻结合,所以,统治者就通过礼法来稳定夫妻关系,这种稳定的基础是把妻子变成丈夫的附属物,使妻子对丈夫绝对服从,宽容忍让。
自从汉代明确了“夫为妻纲”之后,这种男尊女卑的倾向更为明显,作为夫妻关系核心的“男外女内”更是被反复强调,唯恐乱了夫妻之伦。
男外女内,主要指“女治内,男主外”,是男女的分工原则。
男主外,意味着男子在外建功立业,或从事生产;
女治内,意味着操持家务,包括侍奉舅姑⑩、丈夫,养育子女、勤于女红等。
东汉人孟光与梁鸿结婚后,就盘起发髻,穿着布衣,操持起家务事,梁鸿一见大喜道:
“此真梁鸿妻也,能奉我矣”(《后汉书·
独行列传》)。
这句话代表了丈夫们对妻子价值行为准则的评判。
男外女内的另一层含义是指男女有着不同的生活范围,有男女之防的意思。
《曲礼》规定,在一家之中,共同生活的男女也不能随便坐在一起,不能将衣服挂在同一衣架上,不能使用同一条巾帕和梳子,不能手接手地递东西,叔嫂之间不答话,姑娘或姊妹出嫁后回到娘家,兄弟不得与之同席而坐、同器而食。
这样,一道中门就可以将妇女囚禁在一个狭小的天地里。
汉唐时代,还出现了不少针对妇女的专门读物,对周礼的有关规定作了充分发挥,如西汉刘向的《列女传》、东汉班昭的《女诫》、唐代宋若莘的《女论语》等,都对妻子应遵从的妇德作了详尽的说明。
汉代人还对“夫妇”或“夫妻”称谓的含义作出了十分明确的注释。
“夫”指扶持,是可以依仗的人,“妇”的意思则是屈服顺从。
《白虎通义·
释姓名章》明确指出:
“夫者,扶也,以道扶接。
妇者,服也,以礼屈服。
”妻则被解释成另一个谐音“齐”,所谓“妻与夫齐,与夫齐体”。
但这并非说妻子在地位上与丈夫平等,而是要求“贞齐与夫”,“从一而择”;
“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实际“义同卑幼”,夫尊妻卑,在法律上同罪异罚:
夫殴伤妻者,减凡人罪二等。
而妻殴夫,要徒一年,殴伤重者,加凡人罪三等。
妾地位低于妻,所以,夫殴妾折伤以上,又减二等,且减凡人罪四等,不折伤者无罪;
而妾殴夫,则又加妻殴夫一等,即加凡人罪四等,相差更为悬殊。
(《唐律疏议》)
透过上述这类以音释义的表象,比照法律于夫、于妻量刑的宽严,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汉唐时代夫妻间不平等的地位与男尊女卑的倾向。
夫妻关系的不平等最集中地体现在主要由丈夫独断专行的“出妻”制上。
在汉代,西周礼制中的“七弃”被法律固定了下来。
“七弃”即“七出”,妻子如果犯了不孝、无子、秽乱、嫉妒、多言、恶疾、盗窃中的任何一项,丈夫就有权将她休弃。
夫妻离异,一般要去当地官府履行一定手续。
到唐代,唐律在沿袭了汉代以来“七出”制度的同时,又规定了“三不去妻”的原则。
即曾和丈夫共同主持过公婆丧事的妻子不能去,贫困时娶的妻子富贵后不能去,妻子没有归处的不能去。
妻子如果属于三不去的情况,丈夫仍然坚持出妻,要依法判罪。
唐代还有“义绝”的制度。
义绝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经官府判决,就要强制离婚。
唐律中还有关于“和离”的规定。
这是一项通过协议允许夫妻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
唐《户婚律》说: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敦煌发现的《放妻书》中,对“和离”的必要性说得很明白:
“结为夫妇,不悦数年”,像这样“猫鼠同窠,安能得久?
”还不如“勒手书,千万永别”。
从秦汉到唐朝,虽然纲常思想、男尊女卑观念都已形成系统,但与封建夫权思想浸透到各个角落的宋代以后社会还有所不同。
当时,这些封建思想并没有完全深入社会,而且,还受到了来自正面的有力挑战,汉唐的一些进步思想家曾公开提出女子与男子“同类”、“钧体”等朴素的民主平等思想。
所以,在家庭中,在夫妻关系之间,还有着进步、自由、开放的一面。
在汉代,女子和男子一起宴饮是寻常之事。
西汉初,高祖刘邦回到自己故乡,置酒沛宫,沛地的男子和女子都“乐饮极欢”(《汉书·
高帝纪》)。
三国时代的曹丕,常邀集王粲、刘桢、徐干等一批文友在府中饮宴,酒酣耳热之际,曹丕特地让他的夫人甄氏出来和文友们相见。
在现存的东汉魏晋宴乐歌舞画像砖上,常可见到男女杂坐、宴饮观舞的场面。
汉魏两晋时期,还有一些夫妻恩爱的佳话流传。
张敞是西汉宣帝时的京兆尹,和妻子感情很好,为了把妻子打扮得漂亮些,他常在闺房中给她画眉。
这个闺中新闻被侍女传了出去,有人就觉得张敞的举动轻浮,报告了皇帝。
宣帝就将张敞召来,问他是否有这样的事。
张敞回答得很巧妙:
“在闺房之中,夫妻的乐趣还有比画眉更妙的哩!
”宣帝倒也开明,并没有责怪他。
后来张敞还当上了丞相。
类似的佳话晋代也有。
司徒王戎的妻子很爱丈夫,丈夫每天出门和回家,她都要亲他一下。
王戎说:
妇人亲丈夫的脸,礼节上是不敬,以后不要这样了。
妻子回答道:
“亲卿爱卿,是以卿卿;
我不卿卿,谁复卿卿。
”意为:
因为爱你,所以亲你;
我如不亲,谁来亲你?
以上两则故事说明,那时的人们对闺房中夫妻恩爱持有两种态度,赞成欣赏者有之,指责反对者也有之。
不过,从故事能传为千秋佳话来看,反对者也就是极少的礼教木僵人吧。
婆媳关系
女子一旦出嫁,脱离了父家,加入夫家以后,就不仅是丈夫的妻子,而且成了夫家合家的媳妇,所以直至今日,北方民间还将某人的妻子称作“某家媳妇儿”。
在与丈夫的亲属发生的一定亲属关系中,与公婆的关系是最主要的。
恭谨事奉是妇职,不事舅姑,不敬不孝便有亏妇道,为“七出”条件之一。
媳妇必须带着“如事父母”的心情,把做女儿时所受的家教、所学的礼节,搬到夫家应用。
媳妇在侍候丈夫饮食起居之外,对公婆的日常生活,也在照料之列。
由于男女内外之别,媳妇在家,接触和服侍时间最多的长辈就是婆婆。
在婆婆的监督下,能以无限耐心侍奉婆婆的便是“贤妇”,若稍有违抗,或者仅是行动言论不合公婆心意,就会被公婆赶出家门,即使夫妻间有着融洽的感情,也会被公婆强行拆散。
休掉不合父母心意的妻子,丈夫就会被称为“孝子”,事实上,儿子想要不执行父母的意志,也是不可能的。
汉代叙事长诗《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与丈夫焦仲卿恩恩爱爱,操持家务也勤勤勉勉,“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可是三天织五匹布,婆婆还嫌她织得慢,左看不顺眼,右看不顺眼,说“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硬逼着儿子将刘兰芝休回了娘家,最终酿成了一对恩爱夫妻相约双双自尽的人间悲剧。
(4)继承
继承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秦汉以来封建社会承袭商周奴隶社会的宗祧嫡长子继承制,而妇女则一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
秦代在皇位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史官、卜巫一类带有专业性质职官的职位,也准许由他们的子弟承袭,还规定以军功获得爵位的人,在一定条件下,爵位可由他们的子弟来继承。
汉代,封建继承关系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法律规定由嫡长子继承爵位,非以嫡长子继承者,要受到法律制裁。
汉成帝元延三年(公元前2020年),营平壮侯的嗣侯赵岑“坐父钦诈以长安女子王君侠子为嗣”,结果受到免除2944户的惩罚(《汉书·
外戚恩泽侯表》)。
西晋武帝泰始十年(公元274年)还下诏书:
“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贵贱。
而近世以来,多皆内宠,登妃后之职,乱尊卑之序。
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媵以为嫡正”(《晋书·
武帝纪》)。
唐律也规定严格实行宗祧嫡长子继承制,其原则是:
“立嫡长,本拟承袭。
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为‘违法’,合徒一年”。
“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11],不以长者亦如之”。
唐律明文规定的宗祧继承顺序是:
“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
无嫡孙,以次立子同母弟;
无母弟,立庶子;
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
无母弟,立庶孙。
曾、玄以下准此”。
“无后者为绝户”。
可见宗祧继承只限男系直系卑亲属。
如果无直系卑亲属,则应立嗣。
立嗣的原则是禁止异姓乱宗,而应“听养同宗于昭穆[12]相当者”。
如果收养非同宗男为养子,要徒一年,那个将儿子送与异姓收养的人,也要受到“笞五十”的惩罚。
唐律还禁止良人收养贱民的男孩为养子,违者,徒一年半或杖一百不等,并“各还正之”[13](均见《唐律疏议》)。
唐代的爵位继承与宗祧嫡长子继承制同:
“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同上)。
继承的顺序也完全相同。
在财产继承上,唐律的原则一般是诸子平分:
“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同上)。
还规定,在家中无子孙男人的情况下,女子即使已出嫁,也有权继承娘家的财产。
注释:
①卑幼,指子、孙、弟、侄等。
②斩衰,宗法制度下的丧服名称,“五服”中最重的一种。
其上衣下裳均用最粗的麻布做成,缝制侧边不交裹,使断处外露,以示无饰,故谓之“斩”。
用长六寸宽四寸的麻布连缀外衿(古代衣服的交领)当心之处,以示哀戚,谓之“衰”。
斩衰服期三年。
凡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为祖父,妻为夫,都服此等丧服。
③齐衰,“五服”之一,次于斩衰。
服用粗麻布做成,以其缉边,故称“齐衰”。
服期有三年的,如子为母;
有一年的,如孙为祖父母,夫为妻;
有五月的,如为曾祖父母;
有三月的,如为高祖父母。
④大功,“五服”之一,服期九个月,凡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姊妹、已嫁的姑、姊妹,及已嫁之女为伯叔父母、兄弟等,都服此等丧服。
⑤小功,“五服”之一,服期五个月。
凡本宗为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从堂兄弟及未嫁从堂姊妹,以及外亲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都服此等丧服。
⑥缌服,“五服”中最轻的一种,服期三个月。
凡本宗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以及外姓中为中表兄弟、岳父母等,都服此等丧服。
⑦弃市,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街头,称为弃市。
⑧别籍,另立户籍。
⑨异财,分异财产。
⑩舅姑,公婆。
[11]意谓:
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许立庶子为嫡”,但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
庶子,妾所生之子。
[12]按古代宗法制度,宗庙的次序,始祖庙(庙在此处指供祖宗神位的处所)居中,以下父子(祖、父)递为昭穆,左为昭,右为穆。
祭统》说:
“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
”昭穆在旧时代亦泛指一般宗族的辈分。
[13]各还正之,即恢复各自本来的身份。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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