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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规范指标主要分为
选址条件;
占用土地指标;
建筑面积指标(参考数)。
三者关系以用地为主,根据不同功能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
8.
规范适用于城市中心商务区、副中心用地,其各项功能用地指标为综合性的。
其具体项目的指标,由详细规划阶段确定。
9.
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原则与总体规划确定的年限相适应。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可能不足或超过其适应年限,需再进行适当的调整。
确定指标时要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
10.该规范专业性强,各专业都有其独立性,但又有城市中心地区统一协调建设的统一性。
故考虑规范指标方案时必须要综合为一体,不同地区能保证突出某一项重点。
如教育中心地区以教育为主,但必须配有为其服务的其他专业项目,商业、体育、文化等,即应提出综合指标。
11.规范指标,主要以国内10年左右发展的水平为依据,还要充分考虑指标与发达国家接轨,即能和世界靠拢的过渡性。
二、
本《规范》的内容范围
行政办公部分
根据城市的大小,行政办公分为两级或三级(国家级、市级、区级);
省会城市分为三级(省级、市级、区级);
大城市(地级市)分为二级(市级、区级);
中、小城市分为一级(市级)。
行政办公包括省、市、区三级设置。
范围是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系统办公;
高法、检察院系统办公;
工会、妇联、团委等群众团体办公及市属委办的行政办公系统。
按城市的大、小分类性质提出行政办公的选址要求、用地标准、建筑面积等标准指标。
商业系统
指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商业中心—市商业中心、副中心,区级商贸步行街、商贸中心等。
商场—大型、中型(建筑面积5000㎡以上)商场;
大型超市(综合型、专业型建筑面积3000㎡以上)。
市场用地—多种综合性批发、零售市场、各种专业性批发零售市场。
占地面积在3000㎡以上(即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占地面积5000㎡以上;
100万人口以下城市占地面积3000㎡以上)。
旅馆及服务业用地—相当于星级以上的宾馆、招待所,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饮食及其他服务业。
金融系统
规范指标重点是针对国有四大银行,即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为主,对其他股份制银行的建设参照四大银行指标按其城市规模、性质来确定其基本指标。
银行—主要对城市分行,支行提出基本规划选址要求、用地面积等技术指标。
保险—社会保险业务逐渐在扩大,范围也在增加。
确定保险行业在城市的规划指标,即主要对国有保险公司的选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参考值)的标准指标,不包括下属的分支机构。
(1)证券—各大、中、小城市的证券公司设置的标准各有不同。
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只能提证券公司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按各不同规模的城市提出原则指标,此项不做明确具体规定。
文化、娱乐部分
文化、娱乐设施主要指市、区级规划建设的项目,不包括区级以下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几方面的内容——
a.
影剧院类——大城市以上城市应考虑建歌舞剧院。
中、小城市及西部不发达的大城市,应以建影剧院为主(影剧院可分为大、中型,规模应为独立占地、独立活动的设施项目)。
b.
文化活动中心类——包括文化宫、青少年宫及综合性的文化活动中心等。
c.
图书馆类——各类城市应设立市级图书馆,特大城市、大城市还应设立区级图书馆。
特大城市应设立国家级、或各种专业性的图书馆、儿童图书馆或图书城等。
d.
博物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类——主要是各种专业性质的博物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展览交易中心等。
(博物馆、会展中心应结合城市特点,不做硬性规定。
)
e.
宣传类——主要包括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广播电视中心、电视塔等设施;
市级报社设施。
另外,各种纪念馆、出版社是否纳入该规范之内需要再商讨。
体育部分
特大城市、大城市应设置符合国际竞技标准的体育场、体育馆或包括此类内容的体育中心;
区级(或中、小城市)的体育场、体育馆、可体现在全民健身运动标准上。
根据城市性质、特点来确定其规划体育设施的重点,如国家训练中心、专业性训练基地等,其指标可以适当加大。
为体育服务的设施(如宾馆、购物中心、大型停车场等)应一并考虑在指标范围内。
医疗、卫生部分
主要包括城市二级以上的医院、防疫站、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等。
标准技术规范指标主要是二级以上综合、专科医院的床位数、医务人员数等的规模,提出用地选址要求、占地面积、容积率等的基本要求。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主要是市级综合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包括区级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
大专院校部分
大专院校主要指市级的国办、民办、电大、夜大等大专以上的院校。
国家级的高等院校或地方重点的院校,只要进行调整并校、选新址等也可参照执行。
民办、电大、夜大必须要有固定的校址,正规全日制的大专院校,否则不包括该规范之列。
大专院校重点是选址问题,随着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创造美好的教育环境,应选择城市交通方便、环境好、安全等较好的地方。
社会福利部分
康复中心:
市级为城市残疾人服务的医疗、修养、康复机构。
社会福利中心:
主要是市级的(或区级)的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疗养中心等。
孤儿院:
主要是市级的儿童福利院、SOS国际儿童村等。
主要对以上社会福利事业的选址、用地面积、环境、交通安全等的要求标准指标。
三、《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方案中,提出编制方案的详细说
明。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写组
2003年4月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为确定城市区级以上布局比较集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市以上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编制中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
1.0.3该规范不包括工业区、仓库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技术标准内容。
1.0.4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
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五级。
各级城市人口控制规模,应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即表1.0.4的规定。
1.0.4.表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特大城市
超特大城市
人口(万人)
10~20
20~50
50~100
100~200
200以上
1.0.5城市人口由城市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暂住人口(暂住人口按临时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统计)组成。
1.0.6公共设施规划指标确定的标准,除按城市人口规模配置外,同时要考虑城市的行政级别。
其行政级别国家确定为:
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
1.0.7本规范主要针对我国一般城市的公共设施规划,对具有特色的城市如:
旅游、宗教、古都、名胜等城市,应按其特点提出相应的特色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中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社会福利等八项设施规划,总占地面积应为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的10.28%~19.9%为宜。
1.0.9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按城市中心城区人口计算,八项设施合计人均建设用地为8.53~18.1(㎡/人)为宜。
1.0.10我国处于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本规范对于公益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控制性指标;
对于市场经营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指导性的指标。
根据城市的性质和具体经济发展情况,由市场自行调节,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应留有充分的发展予留地。
1.0.11城市总体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11.1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规模、行政级别以及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及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1.0.11.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11.3要充分利用城市现有的公共设施条件、规模、特点,对有保留价值的公共设施,应将其纳入规划;
1.0.11.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要将城市现状的绿化植被、公园、河湖水域、地形地物、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城市公共设施融为一体,统一规划布局;
1.0.11.5城市公共设施要适应市民活动规律。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城市环境;
1.0.11.6城市公共设施要为老年人、残疾人的活动参与提供方便条件;
1.0.11.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要为城市环境与空间景观多样化创造条件;
1.0.11.8城市公共设施要提出分期实施的规划具体要求,分期建设规划要考虑独立性建筑和群体性建筑的整体性的要求;
1.0.11.9要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11.10规划要考虑城市公共设施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关系和停车场的用地;
1.0.11.11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指标)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达到最低配置。
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其标准可按上限,有专项要求的可不受此标准限制。
1.0.1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城市——城市是指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地域。
包括直辖市、市、镇。
这里所指的镇,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包括使用“镇”这一名词命名的乡村和集镇。
一般是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中心城区——指城市中人口密集,行政、经济、商业、文化、交通集中的地区。
城市人口——本规范中的城市人口指城区常住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为城市总体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做的进一步安排为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卫生、体育、大专院校、社会福利等非生产性设施。
本规范指居住区级以上八个系统的公共设施。
商业中心——城市中大、中型商业服务设施集中的地区。
综合医院——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和门诊,并有服务24小时急诊的医院。
疾病防治控制中心——是政府实施疾病防治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服务的公益事业机构。
二级医院——指100~499床的综合医院,80~299床的中医医院,100~349床中西医结合医院。
10.三级医院——指5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300床以上的中医医院,350床以上的中西医结合医院。
11.竞技标准——具有较高技术要求运动项目的运动竞赛标准的基本文件。
内容包括运动场地的设施条件,参加单位及运动员条件、竞赛规则、名次评定方法、鼓励办法等。
12.游泳馆——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建造池身,使用人工引水,有固定看台的室内游泳池。
13.灯光球场——指有固定灯光设备和固定看台,专供篮球、排球、手球等比赛的室外场地。
14.群众健身——指群众参与的以锻炼身体、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健身运动场地。
15.高教区——几所高等院校相邻,形成“各自独立办学,相关资源共享”,公共管理属地化,学校管理校园化,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高教区。
16.社会福利——指由社会为弱势群体(残疾人、老人、孤儿)提供生活、生存、学习、就业、医疗等方面的设施。
17.康复中心——为慢性非传染病患者,或经过紧张的工作之后身心疲惫的人群,恢复调理的场所。
18.老龄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和设施。
19.养老院——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为一体的设施。
20.老年公寓——以接待老年人居住为主的集居住、餐饮、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等为一体的设施。
21.老人护理院——以接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需由专人护理和照料的介护老人的养老服务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保健等多项服务内容。
22.老年大学——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深造的设施,设有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多项学习功能。
23.老年人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各类咨询、上门服务等多项服务功能。
第三章
行政办公
3.0.1行政办公设施主要包括市、区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等机构,非市、区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
3.0.2规划建设的行政办公设施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其规划建设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3.0.3规划行政办公用地标准,应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1.2%~2.0%为宜,按城市的行政级别、人口规模采用不同的用地指标,应符合3.0.3表的规定。
3.0.3.表
行政办公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1.2~2.0
1.3~1.6
1.3~1.8
1.4~2.0
1.0~1.5
注:
凡省会城市,因有省级、市级两套党政办公机构,其用地指标可提高40~50%。
3.0.4城市规划行政办公用地按中心城区人口人均建设用地面积0.7~2.5(㎡/人)为宜,根据城市的性质、规模采用不同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3.0.4表的规定。
3.0.4.表
城市规模
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人)
1.5~2.4
1.6~2.5
1.2~1.7
1.3~2.0
0.7~1.2
3.0.5行政办公用地应包括停车场用地,其各级政府停车场(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地面积比例按相关标准规范确定。
3.0.6城市各级行政办公用地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逐渐形成行政办公中心,由分散逐渐过度到集中,公共设施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3.0.7城市政府办公楼前设置的绿化广场,主要是供市民进行文化休闲场所,该用地面积不应计算在行政办公用地中。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有条件的可以在城市行政办公中心地段设置具有一定规模的绿化休闲广场。
3.0.8行政办公用地规划选址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3.0.8.1各级政府、党派团体的办公机构和各企业管理机构,规划选址宜在城市中心的位置,交通方便,周围环境安静,无污染的地段;
3.0.8.2为逐渐形成城市行政办公中心在原有办公用地基础上扩展的总体规划要提出其周围的扩展用地范围,城市规划管理要严格控制;
3.0.8.3行政办公用地有条件时要尽量靠近城市河流、湖泊水面,园林绿化集中地段,创造幽雅的办公环境。
第四章商业
4.0.1商业设施主要是城市的市级商业中心,副中心、区级商业中心;
市、区级的商贸步行街,专业性商业街,大型综合及专业性批发市场;
宾馆、酒店;
大、中型餐饮业和超级市场。
超特大城市的中心商务区等。
4.0.2城市商业设施用地占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比例应在3.5~6.5%为宜。
按城市规模采用不同的用地指标,应符合4.0.2表的规定。
4.0.2.表
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5.0~5.5
6.0~6.5
4.5~5.5
4.0~4.5
3.5~4.0
4.0.3商业设施按城市人口规模(包括暂住人口)人均需要商业建设用地3.0~6.0(㎡/人)为宜,应符合4.0.3表的规定。
4.0.3表
人均商业建设用地(㎡/人)
4.5~6.0
4.0~5.5
4.0~5.0
3.5~4.0
3.0~3.5
4.0.4城市商业中心的设置宜参照4.0.4表
4.0.4表
商业中心
市级商业中心
1
市级商业副中心
——
1~2
区级商业中心
各区1个
4.0.5城市各级商业中心用地指标宜参照4.0.5表
4.0.5表城市各级商业中心用地指标(ha)
市级中心
5~10
20~40
30~60
40~80
市级副中心
区级中心
以上用地指标已含商业中心范围内的绿地、广场、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用地。
4.0.6城市商贸步行街、专业性商业街,应依城市的性质、特色和历史传统设置,一般形城商贸步行街、专业性商业街,可参照4.0.6表。
4.0.6表
商业街类型
商贸步行街
专业性商业街
用地规模
长500M以上,路两侧至少各延伸50M
长300M以上,路两侧至少各延伸30M
4.0.7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大型宾馆、酒店、大型超级市场、大型服务业及大型物流配送中心等商业设施,依城市规模和性质,其规模不做统一规定,城市规模的大小也就限定了商业设施的规模。
可参照4.0.7表规划。
4.0.7表城市大型商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处)
城市规模设施类型
大型商场
5000
10000
15000
20000
大型综合批发市场
8000
18000
30000
大型宾馆、酒店
3000
4000
大型超级市场
2000
大型规模服务业
1500
大型物流配送中心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
表中的数据用地数为每处设施用地面积包括内部的道路、广场、绿化、配套辅助建筑、停车场等用地。
4.0.8城市大型商业设施的配置,可参照4.0.8表选用
4.0.8表
城市规模商场规模(个/人)
1/50000
1/100000
1/200000
1/10000
1个
1~2个
2~3个
4.0.9城市商业用地规划应包括停车场用地,其停车场用地面积比例按相关标准规范确定;
4.0.10城市商业设施业规划选址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4.0.10、1城市商业中心应选择在城市中心位置,交通方便,各项市政设施配套齐全,留有充分发展余地;
4.0.10.2应尽量靠近城市河流,湖面,绿化公园等自然环境,形成购物、游憩相结合,综合性的城市商业中心;
4.0.10.3城市商业中心,副中心的规划布局要均衡,方便于市民;
4.0.10.4各种类别的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应选择在城市的边缘地段,交通方便。
有污染的市场应在城市的下风向;
4.0.10.5要发挥城市传统商业特点,在原有基础上或新选址规划不同性质的专卖商业街,步行商业街。
其用地规模计算用地面积可参照4.0.6表,商业街、步行街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0m;
4.0.10.6大中型宾馆、酒店和服务性设施应设在各级商业中心区,交通枢纽地区,即邻近车站、码头、机场等;
4.0.10.7大型的物流配送中心要邻近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地段,方便物资进出流通,一般应设在城区边缘以外。
第四章
金融
5.0.1金融系统主要指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投资等行业。
超特大城市规划可设置金融中心。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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