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指导意见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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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品种风险分类参考目录》详见附件1。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各类产品实际质量安全状况对风险分类参考目录进行调整,确定本地产品风险分类。
(二)企业分级
企业分级是指对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分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由静态和动态两部分组成,静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主要取决于现场核查情况,动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主要取决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行政处罚情况。
1、综合评价原则。
由于企业之间生产条件、技术基础和管理水平不同,生产同类产品的不同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存在较大差异。
对企业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级别评估,应着重对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诚信记录等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考量,对企业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抽检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各评价要素进行综合评估。
2、权重加权原则。
根据对企业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要素综合评估结果,采取权重加权的方式,确定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级别。
现场核查情况:
是指食品生产许可核查组根据审查细则、通则的要求,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给予A(优)、B(良)、C(合格)三个级别的评价情况。
《企业现场核查级别评价参考方法》详见附件2。
监督检查情况:
包括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及健康状况,以及原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处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等制度的建立、落实和记录情况,质量安全授权制度、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监督抽检情况:
包括国家监督抽检、省级和市(地)级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检、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所进行的监督抽检、日常监管工作中因监管需要所进行的监督抽检,以及风险监测发现问题的后续监督抽检等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主要是指企业在本年度内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获得生产许可证不满半年的,可参照现场核查通过时所定的级别确定企业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级别,也可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实际状况确定级别。
3、动态调整原则。
企业的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是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企业分级必须保持与企业的现实情况相一致。
要根据生产许可换发证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级别进行适时调整。
通常情况下,企业级别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企业级别调整后,监管等级也应做相应调整。
《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级别评价参考方法》详见附件3。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级别确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则上可以参照C级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管,也可以单列为D级,但是,如果单列为D级,监管检查频次不得少于C级食品生产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小作坊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监管分档
监管分档是指根据产品分类、企业分级情况,对所有企业逐一量化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分档监管。
1、检查频次量化原则。
按照监督检查频次由高到低(从重点到一般),监管档次划分为Ⅰ(红)、Ⅱ(橙)、Ⅲ(黄)、Ⅳ(蓝)、Ⅴ(绿)五档。
推荐的监督检查频次为:
Ⅰ(红色):
高风险的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6次。
Ⅱ(橙色):
高风险的B级企业、中风险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4次。
Ⅲ(黄色):
高风险的A级企业、中风险B级企业及低风险的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3次。
Ⅳ(蓝色):
中风险的A级企业、低风险的B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2次。
Ⅴ(绿色):
低风险的A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1次。
2、加严加密原则。
对于监督检查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被行政处罚的,无论企业级别是否调整,本年度内至少增加1次监督检查。
对于监督抽检存在重金属等安全性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标志该种食品特性的特征性指标不合格的,应至少连续2次跟踪检查并抽检,直至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3、检查属性界定原则。
除日常监管巡查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后续跟踪检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进行的现场核查等均可纳入监督检查范畴,计入监督检查频次。
但是,对于专项整治组织的监督检查,以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2次后续跟踪检查频次已经达到监管量化频次要求的,应额外增加1次日常监管巡查。
检查人员应对每次监督检查情况详细记录,经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后归档,企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后归档。
各地应结合当地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监管档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管频次。
对产品销售半径大、覆盖面广的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要适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具体检查频次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监管分档检查频次量化参考一览表》详见附件4。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各市(地)要把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监管作为今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抓实、抓靠。
要有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夯实工作基础,落实监管责任。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和质量档案,对企业的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情况和记录要认真整理并归档。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所辖县级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定期研判分析,有效防控风险。
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收集、统计、汇总、分析各评价项目检查情况,掌握各行业、区域、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发现风险较大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认真查找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要注重积累总结分类分级监管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有效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的管理,切实预防和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强支撑保障,提升监管效能。
各级监管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便加强对分类分级监管的支撑保障,调集优势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组织开展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最大程度地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附件1:
食品品种风险分类参考目录
一、高风险食品
1、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2、酒类[白酒、白酒(原酒)、白酒(液态)、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
3、饮料[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蛋白饮料类];
4、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二、中风险或高风险食品
1、饮料[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2、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3、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三、中风险食品
1、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等);
2、酒类(啤酒、黄酒);
3、调味品[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酿造食醋、配制食醋、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
4、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5、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
6、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
粮食加工品[大米、小麦粉(通用、专用)、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
7、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
8、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9、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
10、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11、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12、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13、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即食类鱼糜灌肠、非即食类鱼糜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四、中风险或低风险食品
1、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淀粉制品、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
2、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干制品、果酱);
3、调味品(鸡精、酱);
4、饼干;
5、调味品[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
6、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
7、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五、低风险食品
1、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2、炒货及坚果食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3、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
4、可可及焙炒咖啡制品。
注:
1、“其它食品”由各地自行确定风险类别。
2、此目录仅供参考,各地应根据本地区食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以及食品大类中具体小类别的风险情况进行合理分类。
3、本目录第二、四项中所列食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分别划入高、中、低风险食品的三个类别中。
附件2:
企业现场核查级别评价参考方法
各地组织对企业生产许可换发证现场核查时,要依照现场核查结果,对企业静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按A(优)、B(良)、C(合格)划分为三级。
一、划分标准
在A(优)、B(良)、C(合格)三个级别中,不符合项目应全部为0。
A(优)级:
所有项目全部符合,或基本符合项为1~2项,并经整改后全部符合。
B(良)级:
基本符合项为3~5项,并经整改后全部符合。
C(合格)级:
基本符合项为6~8项,并经整改后全部符合。
二、分值评定
理论分值按100分设定,分值评定以整数计。
其中:
A级企业:
所有项目全部符合的实际得分为100分;
基本符合项为1项的,实际得分区间为95~99分;
基本符合项为2项的,实际得分区间为90~94分。
B级企业:
基本符合项为3项的,实际得分区间为85~89分;
基本符合项为4项的,实际得分区间为80~84分;
基本符合项为5项的,实际得分区间为75~79分;
C级企业:
基本符合项为6项的,实际得分区间为70~74分;
基本符合项为7项的,实际得分区间为65~69分;
基本符合项为8项的,实际得分区间为60~64分。
企业实际应得的具体分数,由辖区监管部门依据现场核查情况和企业生产环境条件等综合因素,在以上各分值区间内予以评定。
附件3:
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级别评价参考方法
一、评价要素构成
本指导意见对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级别评价要素共设定四个项目,即:
现场核查结果Z1、监督检查结果Z2、监督抽检结果Z3、行政处罚结果Z4。
(一)现场核查结果Z1。
即根据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要求,对企业从质量安全管理、生产环境条件、从业人员管理、原料采购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综合评价后,给予通过现场核查企业的级别评定(A、B、C)和具体分值。
该项目在总评价结果所占权重系数为0.2。
(二)监督检查结果Z2。
即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通过例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资质、人员管理、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检验检测、成品仓储、销售去向、记录制度,以及能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能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即各子项目)作出的综合评价结果。
该项目在总评价结果中所占权重系数为0.3。
(三)监督抽检结果Z3。
即根据国家监督抽检、专项监督抽检,以及专项整治组织的监督抽检、日常监管随机进行的监督抽检情况,所作出的综合评价结果。
(四)行政处罚结果Z4。
即根据企业是否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被依法处罚的情况,所作出的综合评价结果。
该项目在总评价结果中的权重系数为0.2。
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评价要素(项目)所占的权重系数。
二、评价赋分方法
本指导意见所设定的四个项目Z1、Z2、Z3、Z4理论满分均为100分。
企业最终评价结果理论满分为100分。
企业总分数Z:
Z=[(Z1*Q1+Z2*Q2+Z3*Q3+Z4*Q4)/(Q1*L1+Q2*L2+Q3*L3+Q4*L4)]*100
上述公式中:
Zn—各项目的实际得分:
Qn—各项目的权重系数;
Ln—各项目的理论满分(100分);
如果在评价期间Z2、Z3存在合理缺项的情况,则该项及该项的理论满分为0分,企业总分数仍按本公式计算。
(一)现场核查结果Z1计算方法。
将企业的现场核查级别评价(见附件2)得分乘以该项的权重系数,即为现场核查结果的分数Z1。
例:
某企业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结果是B级,分数为85分,该项目的权重系数为0.2,则该企业现场核查结果的得分为17分。
(二)监督检查结果Z2计算方法。
将监督检查内容所列的各子项目得分累加以后乘以该项目的权重系数,即为监督检查结果的分数Z2。
其中各子项目的理论分值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如果发现“两超一非”问题或其它严重不合格否决项,该项目为零分。
如果一个年度内有多次监督检查,则该项得分为每次分数的平均分。
某企业监督检查未发现否决项,各子项相加,结果是92分,该项目的权重系数为0.3,则该企业监督检查结果的得分为27.6分。
(三)监督抽检结果Z3计算方法。
以同品种(同一申证单元)单次监督抽检计算。
发现存在“两超一非”问题,该项目为零分;
发现存在重金属(如砷、铅)、致病菌等安全性指标不合格扣20分;
发现存在微生物(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标志该种食品特性的特征性指标(如酱油中氨基酸态氮、果汁饮料中果汁含量、罐头中固形物含量等)不合格扣10分;
发现存在一般性指标不合格扣5分。
将该项目的得分乘以该项目的权重系数,即为监督抽检结果的分数Z3。
如果评价期间一个年度内有多次监督抽检,则该项得分为每次分数的平均分。
某企业某品种食品经监督抽检未发现存在“两超一非”问题,但发现一次存在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结果是90分,该项目的权重系数为0.3,则该企业监督抽检结果的得分为27分。
(四)行政处罚结果Z4计算方法。
以同品种(同一申证单元)单次行政处罚计算。
警告或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一次扣10分;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次扣20分;
责令停产整顿一次扣30分;
责令停产停业并暂扣生产许可证扣40分。
将该项目的得分乘以该项目的权重系数,即为行政处罚结果Z4。
如果评价期间一个年度内被多次行政处罚,则该项得分为每次分数的平均分。
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应当强制出局,不予评价赋分。
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罚款一次扣20分,结果是80分,该项目的权重系数为0.2,则该行政处罚结果的得分为16分。
(五)最终评价结果计算方法。
示例1:
某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是B级,得分88分;
监督检查得分90分,监督抽检得分75分,没有行政处罚得分100分,四项权重分别为0.2,0.3,0.3,0.2,企业最终总分数计算方法如下:
(88*0.2+90*0.3+75*0.3+100*0.2/100*0.2+100*0.3+100*0.3+100*0.2)*100=87.1分
示例2:
在示例1中,该企业在评价期间的本年度内未被依法监督抽检,该项(Z3)视为合理缺项,其分值和理论分值均为0分,企业最终总分数计算方法如下:
(88*0.2+90*0.3+100*0.2/100*0.2+100*0.3+100*0.2)*100=92.3分
三、最后级别判定
90分≤企业总分数≤100分;
75分≤企业总分数<90分;
60分≤企业总分数<75分。
对于一个企业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品种(不同申证单元)的,应当按照不同食品品种对该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分别评价。
企业总分数<60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符合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级别评价可参照执行。
附件4:
监管分档检查频次量化参考一览表
监
管
分
档
产品分类
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企
业
级
A
Ⅴ
≥1次/年
Ⅳ
≥2次/年
Ⅲ
≥3次/年
B
Ⅱ
≥4次/年
C
Ⅰ
≥6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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