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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做好工地消防工作,关键是要防范于未然。
继续实行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
发现重要情况,立即制止,及时上报,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全面开展消防大检查
项目部定期都要对工地、生活区每个角落进行地毯式的大搜查,对较旧的电气设备、电线、灭火设施等进行更换,特别注意大功率器械等极易引发火灾。
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到位,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杜绝隐患。
第二章现场环保措施
一.加强施工管理,强化环保意识
1.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现场项目经理(副经理)、材料管理和服务部经理任副组长,工程技术部、安质环保部、工程运输部、机电设备部、计划财务部、综合办公室及工地实验室负责人为组员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环保工作。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设置见下页图:
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容易引起环境污染的各种渠道严格控制,明确环保重点。
3.切实贯彻环保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设计文件和工程实际,及时提报有关环保设计,按批准的文件组织实施。
4.加强环保教育,宣传有关环保政策、知识,强化职工的环保意识,使保护环境成为参建职工的自觉行为。
5.强化环保管理,健全企业的环保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环保检查,及时处理违章事宜。
并与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管理
1.分别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实行封闭和半封闭式管理,以减少粉尘、噪音、振动、弃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办公区进行园林绿化规划,做到“晚上亮起来,白天绿起来”,办公区内没有黄土暴露。
3.在工地汽车进出口设置冲洗槽,用高压水枪对车辆进行冲涮,在确认车辆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后,车辆方可出入工地。
4.施工现场设置沉淀池,废水应经过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防止污染地下水和环境,防止阻塞地下水道。
5.用地履行审批手续,不擅自占地、占道,并按期恢复占用的道路与土地。
6.禁止露天焚烧产生有害气体,禁止用有害有毒的物质作填料。
三.加强监控量测,确保环境安全
采用先进监测手段对噪音、粉尘、水质量、空气质量、地表沉降等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采取对策,确保环境安全。
四.绿化及其保护
1.对场地内需要保留的树木用围栏加以保护;
开辟场地间隙种花植草,大门及围墙周围设置绿化带,使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夜间施工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3.对施工场地范围内以及施工可能触及到的地方以内应保护的树木、广告、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加防护围栏、悬挂标签和标记的方式妥善保管,以免施工机具及人员等对其造成破坏,并由专人经常检查防保,施工完毕后将其完整无损的向业主移交。
五.文物保护措施
1.认真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组织职工学习文物保护知识,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2.施工中发现文物、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立即保护好现场,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并协助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及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同时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3.施工过程中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对邻近施工现场的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保护。
六.交通疏解措施
1.工程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将对城市道路交通造成较大的影响。
为减轻城市交通的压力和保持正常的运输秩序,主动与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商定运输方案,确定施工车辆运行路线和时间,在相关通道设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并安排专人在主要路口疏解交通,协助交管部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无条件服从北京市及业主关于道路交通和施工区域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扬尘。
2.成立交通配合管理小组,由项目部副经理牵头,工程运输和安质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指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保证交通配合工作落到实处。
3.制定岗位责任制和交通配合工作细则,严格执行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施工车辆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交通配合工作,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4.针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轨道材料,特别是25m钢轨、道岔料等长大轨料的运输作为本次工程施工中的难点之一,要提前积极主动的与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阐明轨料运输的特殊性,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并签订必要的书面协议,解决轨料运输公路交通通道问题。
5.对承担轨料及施工机具等运输的司乘人员加强教育,严格遵循交管部门规定的运行路线及时间,遵守北京市交通法规及交管部门对轨料运输的特殊要求,文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6.跨越道路或需占路施工时,提前向交通管理部门递交施工方案,并办理临时占路证、交通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施工中严格按交管部门规定的路线及时段运行,并按要求留足供其他车辆通行的宽度和人行道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影响正常交通及人车安全。
7.在施工现场设立交通标志牌,安排专人负责交通疏解。
8.在道路状况不能满足行车条件的路段,在交管部门配合下,设立安全交通岗,并设置明显的交通导流标志,安排专人指挥,按拟定的疏解出入口通行。
9.保证交通疏解路段的照明,同时设置示警灯,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过。
第三章消防工程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一、半成品加工、材料堆放、库房防火技术措施
1、库房严禁吸烟,禁止使用火炉、电炉、碘钨灯取暖
2、油漆、涂料、乙炔、氧气等危险品储存间距明火应大于15m。
3、材料堆场、加工场不准堆放油漆、涂料、乙炔、氧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加工场设备接线应牢固,严禁带电移动设备。
5、油漆、防腐作业时远离电气焊作业区域。
6、电气焊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看护,配备消防器材。
二、办公室、宿舍、厨房防火技术措施
1、照明线路应有保护,接线应在接线盒内,连接严密,绝缘良好。
2、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取暖。
3、严禁私搭乱接电线、电器设备。
4、禁止无证人员维修线路、设备。
5、配备值班人员、消防灭火器材。
三、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2、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
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3、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4、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5、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电气焊割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6、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7、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8、电线接头挂锡时,应特别注意火灾事故的发生。
9、管道进行防腐作业时严禁吸烟并远离明火。
第四章施工现场消防应急预案
施工现场成立消防应急应急小组,张任来任组长,张彬彬任副组长,张概根任协调员。
所有施工人员均为义务消防应急成员。
应急小组设在项目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大厦物业及业主负责监督管理,火灾发生后应急小组负责火灾现场人员疏通、情报信息传递、后勤物资、人员保障、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后调查处理。
二、火灾预防措施。
1.施工现场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和应急物资,成立消防队。
在施工现场沿墙配备干粉灭火器2个,消防桶1个,手电筒1个。
2.平时加强对施工班组安全防火教育,工地物资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机械设备停放在固定部位,对职工用电严格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火灾应急措施。
火灾事故发生后,必须在消防应急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火灾发生的规模、危害程度及火灾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和策略。
1.前期处置。
火灾初期,规模不大,张概根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工作。
同时由张运来马上向建工大厦物业处及业主、施工单位领导直接负责人报告火灾大小、势态、危害及现场扑救情况和人员物资等基本情况,根据火灾情况,张彬彬负责拨打火警119电话及与电力部门、医院取得联系,做好情报信息传递工作。
初始阶段要发挥工地现场人员力量,及时进行火灾扑救,力争将火灾事故消灭在初始阶段。
2.中期处置。
火灾中期随着事态发展,现场人员增多,要充分发挥消防应急应急小组作用。
第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急小组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
第二要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机械设备等转移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通工作,确保消防车和消防人员扑救顺利进行及人、财、物的安全转移。
第三组织消防队员、施工班组进行火灾扑救工作。
要在指挥人员统一指挥下,有序进行火灾扑救,必要情况下可向当地政府、派出所或附近村委会求援。
对需拆除房屋、物资进行拆除隔离,以防火灾进一步蔓延。
第四提供后勤保障,对需要人员、物资、车辆等进行调配,确保火灾现场所需。
3.后期处置。
火灾扑灭后,应急小组组织人员进行善后处理,首先配合消防队、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损失进行调查统计,其次与电力部门、当地村民等相关方面取得沟通,协商解决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影响。
四、火灾应急的保障工作。
第一、成立消防组织,进行消防演习。
第二、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物资,消防用车、人员必须在火灾发生后5分钟赶赴现场。
第三、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应根据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有序进行各自工作。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4、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季度对本部门、本车间的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为保护职工生命、国家财产和职工财产安全,确保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本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与定期防火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即:
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天工作时间至少每两小时对本单位、本岗位的消防工作进行巡查,夜间值班人员每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3、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工作结束时,对本工作岗位进行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5、定期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防火巡查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7、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每周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8、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要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情况、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为确保疏散设施完好、有效,保护公民人身、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占用疏散通道;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覆盖、阻塞;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
消防值班应由单位领导带班。
值班领导要不定时地查班、查岗。
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岗。
本单位实行交接班制,建立值班档案。
值班人员要详细填写值班档案,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
消防控制室必须昼夜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
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根据灭火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不得挪作他用。
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
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潮、防晒、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消防水池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水量。
凡维修消防管理或者停止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或本地区公安消防队,做好应急措施。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用火、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本单位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动火审批制度,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批。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火施工或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事先向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涉及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使用明火取暖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炉具,并建立炉火使用制度,加强管理。
严禁在车间、仓库、变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炼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等,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并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中,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
此项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监督执行。
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
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凡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
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并做到以下七点:
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严禁违章操作;
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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