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规划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三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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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审批。
3.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包括下列()。
A.建筑密度、建筑高度
B.绿地率
C.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要求
D.容积率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4.各种管线按照离建筑物的水平距离排序,由近及远的顺序应为()。
A.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B.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C.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燃气管
D.给水管、污水管、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雨水管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0.2.5条的规定,各种管线按照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
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5.关于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办理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先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由出让方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最后才可申请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B.先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由受让方申请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最后才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先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由出让方申请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最后才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先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由受让方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最后才可申请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D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6.下列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图示中,哪个过程的内容有误?
()
A.建设项目选址{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选址工作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受理登记
B.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现场踏勘
↓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发出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
C.确定规严设计条件{提供建设用地红线范围
↓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审查总平面图
D.建设用地审批{核定建设用地面积
领导审查批准
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申请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D项中“领导审查批准”应改为“领导签字批准”
7.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规定,应依下列哪种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A.先由市、县文物保护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B.先由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政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C.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D.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晶、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可分为()。
A.国家级重点文物、省级重点文物、市级文物、县级文物
B.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C.全国重点文物,省级文物,市、县级文物
D.一级重点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B
9.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应由
()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0.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保护区的区划等级可分为()。
A.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B.历史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C.重点保护区、次要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D.历史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实例:
某沿海地级市20世纪90年代初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准备在城市东部建设中心区,主要目的是疏解旧城区人口、商业和行政办公的压力,用以发展城市新的商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大型会展文化中心和部分市级行政办公机构。
当时,该城市东部正处于城市主要发展地区,面积约3平方公里,面对内海湾,与原有旧城既有一段距离,又有比较方便的交通联系,是该市中心区建设理想的选址地点。
市政府随后组织编制中心区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开始对外招商,准备大干一场。
但是没有想到,随着国家治理经济过热和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不少原准备开发的投资方,由于资金的限制,加上大环境的需求不足,纷纷撤资或停工等待,中心区只建成了一个会展中心、一个图书馆和一个中心广场。
市政府为了继续推动该地区的开发,匆忙修改规划,将原来准备建设商务中心的大片土地改为居住用地,重新招商,开发房地产,陆续在中心区的周边建起了三个住宅小区。
但是,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形势的逐渐好转,全市性的商务办公和金融服务的需求又重新上升,申请建设的项目增加不少,可是这些好项目苦于找不到合适的选址,原中心区的土地已经有相当部分被转变为居住用地。
该市政府开始着急了,一方面,原中心区实际上只建成一半,城市中心职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几乎没有剩余的土地;
另一方面,新的建设项目又没有地方建设。
政府希望有关规划部门能够重新确定一个中心区的位置,以解决城市的燃眉之急。
实例评析
评析:
这个例子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一个城市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无限可以任意扩大,城市主要功能区的选址有时往往是惟一的,或者至少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像中心区这样重要片区的选址,它既是城市的心脏部位,是城市行政、商业、商务、文化的重要设施所在地,又是城市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景观区,一般项目不应该允许在中心区建设。
第二,政府应处理好一个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城市中心区的建设不是1-2年就可以完成的,应该认真规划,逐步建设,任何操之过急的行动很有可能给城市带来长久的不利影响。
城市建设是百年大计,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城市建设的规律,最终只能为城市带来不良的后果。
某市的市区北部有一段古城墙,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古城墙内外各100米为保护区,只准绿化,不许建设,由园林绿化队管理。
有一投资者看中这块风水宝地,以每年支付I00万元的租金在离古城墙50米处投资建设五栋二层青瓦灰砖小别墅,在与绿化队签定了协议后,随即组织施工。
此时,被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监督检查执法队发现,责令立即停工。
试题分析:
这个工程属于什么性质?
为什么?
应该如何处理?
标准答案:
1.该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属于违法建设。
该工程侵占文物保护用地,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性质十分严重;
2.责成投资者立即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地形地貌;
对投资者处以罚款;
没收绿化队所收租金,上交国库;
建议园林绿化队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绿化队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处分
我国西南地区某地级市,其南部为丘陵,北部为山区,山区经济以农林为主。
受地形条件影响,城镇主要集中在南部和中部地带,市域城镇化水平在35%左右.市域内现有大城市一个,县城6个,其它建制镇34个.
规划为求市域内城镇均衡发展,在北部地区新设3个镇:
市域交通规划基本符合发展要求,试结合现状和规划示意图,指出在城镇等级布局和主要交通线路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重点镇设置过多。
(3分)
2、4号镇和34号镇不宜作为重点镇(3),不靠近主要交通干线(l)。
3、新增设的3个镇中,35号
(2)和36号
(2)设置条件不充分。
(4分)
4、南北向高速公路与中心城市联系不便。
案例题
某市市区总体规划方案规定,市区东北部有一绿化隔离地区,面积约400ha.为使该隔离地区近期实施绿化,市政府采取鼓励政策,如在该地区已实施绿化面积达30%之后,可以利用2%用地开发经营不影响绿化的低层建设项目,并在开发建设的同时将该地区全部绿化。
为此乡政府依据市政府的政策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该用地内建设3万平方米的二层乡村式别墅和1.0万平方米的游艺设施。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建设总用地为7.5ha,并经市政府批准。
这是将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变更问题。
虽有市政府的局部调整用地政策,并经市政府批准,但仍需办理用地性质的变更手续。
首先,应办理将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因为依照规定集体所有土地是不能用来开发建设的申请。
使用土地单位向计划部门立项后,经土地部门核准,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次,如果该开发项目由乡政府组织开发公司自行开发经营,应由开发公司办理一切手续,如果该项目由乡开发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联营开发经营,则应共同办理一切手续;
如果该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出让部门应特别注意在开发建设的同时,应对该地区的整体绿化情况加强监督。
某市机械厂地处居民集中区,附近有XX山公园和正在建设中的生态公园等风景名胜,以及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某厂生活区。
1998年5月,机械厂到市环保局办理该厂有关固体废物处理手续时,环保局提议在该厂内建设一个全市性的危险固体废物焚烧站,并安排该局属下的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与厂方接洽,在得到市固体废物管心“没有问题”的保证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厂方向固废中心出租场地,建设市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工程建成后在用工上优先考虑厂里分流的职工,工程的立项报批等手续由固废中心操办,厂方不具体参与工程的建设。
该工程总投资约为327万元,年处理危险废物3000吨。
工程建成后,当地群众反映强烈,机械厂所在区人大常委会收到群众投诉,反映设在机械厂内的危险固体废物焚烧站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厂区卫生,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部分市、区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听取了固废管理中心负责人的介绍,并实地视察了建设工地。
固废管理中心负责人解释,危险固体废物焚烧站目前主要进行实验性工作,属临时设施,不是永久工程。
而代表们则认为,纯粹从治理环境污染尤其是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角度来看,积极开展“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的科研和试验非常有意义,但将这一项目设在机械厂厂区内是不适当的,同时,该示范工程还没有办立项报建手续,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严重隐患,遂做出该工程须另行选址建设的决议。
首先,该危险固体废物焚烧站工程选址不当。
机械厂厂区既是生产场地,又有该厂生活区,周边还有公园和其他居住区,该工程的主要业务是收集、贮存和焚烧危险固体废物(高含量的有机废物),如遇管理不善、处理不当,必将造成重大污染。
因此,机械厂厂区不具备建设收集、贮存和处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危险固体废物场所的条件。
其次,该项目违反了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虽然该项目立项曾得到市计委的批复,但批复并不能作为报建的证明,报建审批权属规划部门。
而该工程直到如今还没办妥报建手续,没有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使是试验项目或临时建设工程也应该向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报建,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危险固体废物焚烧站工程明显属违法建设。
另外,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项目,还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的居民意见,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但该工程直到群众投诉和人大代表视察前,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都未收到有关建设单位的报告。
因此,该项目的建设也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案例题
某市城市建设发展,在市区东部地区若干个工厂已经外迁或停产,其厂址由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在出让之前已由规划部门编制了详细规划,确定了每块土地的使用性质。
某开发公司在出让中竞得其中的一块居住用地,面积4.5ha.按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为2.1,建筑密度为25%,建筑高度不得超高45m,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为30%,人口密度不超过800人/ha.某开发公司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合同,并将上述条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这是一个国有土地出让的实例。
关键是某开发公司在竞得4.5ha用地后与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包含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才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这主要是防止开发公司得到土地后任意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土地开发强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本例中的条件还可以要求其在4.5ha用地内编制一个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做准备。
帝王花园”系某地一所高级公寓,楼还没有盖好,发展商就在报纸上到处刊登广告,预售楼房。
某甲与开发商腾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双方约定:
腾达房地产公司以2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帝王花园”的一套三室一厅的公寓预售给某甲,面积为118平方米,交房日期定为半年以后。
10个月以后,某甲拿到寓所的钥匙,持有关凭证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房地产管理局告诉某甲,经调查,“帝王花园”系某生产大队与腾达房地产公司搞的合作开发项目,到目前为止,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人既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因此,某甲仅凭与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的一纸合同,不能办理这套住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某甲找到腾达房地产公司要求退房,腾达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说,买房的钱早已用于“帝王花园”的后期建设,如果公司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还得交一大笔土地出让金。
某甲要退房,房地产公司不予办理;
如果办权属登记,那就得自己承担一笔费用。
某甲未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所以想利用这类土地开发房地产的发展商,只有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所建造成的房屋才能合法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说穿了,就是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把本来应由国家得到的收入攫取到了小集体的口袋里。
用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而“腾达公司”却隐瞒这一事实,欺诈顾客,这亦是非法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某市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个乡,.5ha养鸡场的规划村镇建设用地上,改为建设一所敬老院,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2-3层主要为供老人的住宿、食堂、活动室、医疗保健室等,还有一些工作人员用房。
此建设项目经区计委立项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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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类乡里为村民办实事的建设项目现在逐渐多了起来。
利用集体土地为集体谋福利,将集体企业改为集体事业,其土地使用性质改变了,但其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并未改变。
这种土地使用性质改变要不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只要该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而且进行建设活动,应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对其建设也应该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其建设方案。
不能因为农村在自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去管它。
这与养鸡场改为果树基地或变为养鱼场之类的情况不同,那是农业结构调整,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关。
现在是将养鸡场改为敬老院,有建设活动,又在城市规划区内,就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有关了,不但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该乡不办理“两证”,那就是违法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辖部门理应去查处。
1999年4月10日,某县啤酒厂“年产15万吨啤酒扩建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征用土地70亩。
该厂在扩建施工过程中,为建单身公寓,私下与相邻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了以60万元的价款占用20亩耕地的协议。
随后,啤酒厂单身公寓项目开工建设。
1999年5月30日,县土地管理局和规划部门发现后,立即责令该厂停止施工。
经查实,该厂非法占用的20亩耕地是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并已有8650平方米的耕地地貌遭到破坏。
遂责令啤酒厂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地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总计40.9亏元;
按非法转让土地,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停止转让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厂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该县土地管理局对某啤酒厂的处罚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同时,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对该厂的处罚是合法的,适当的。
某市城市建设发展,在市区东部地区若干个工厂已经外迁或停产,其厂址由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关键是某开发公司在竞得4.5ha用地后与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包含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才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这主要是防止开发公司得到土地后任意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土地开发强度。
案例
某机电安装公司,通过竞标承担了某炼油厂扩建工程的总承包资格。
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临时用电申请委托该公司办理。
施工中该公司将厂区供电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烷基化和MTBE等几个车间内的电气安装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其中的旋转电机、配电盘、配线工程、电器照明装置等作为分项工程。
问题:
(1)指出该公司对工程进行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划分结果需要谁来核定?
(2)该公司是否有权办理施工用电手续?
应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参考答案:
(l)该公司对工程进行划分的依据是《I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2)中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划分原则:
分项工程应按厂房、车间或区域内的独立电气设备、组合电气装置及其相互间的电气线路进行划分;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为一个分部工程;
一个单位工程仅有电气安装工程时,该分部工程应为一个单位工程;
划分结果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核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6条规定,总承包合同有约定,承建单位可以负赍办理施工用电申请;
施工单位需携带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电设计规划,到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
某地,控规,1.5容积率,居住,出让给某公司。
某公司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施工时,发现地块东北角有一文物。
经市文化、规划等部门鉴定,对该处文物,划定了保护区范围,明确了建筑控制线,同时县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将该地块的东北角用地性质调整为G1。
某公司认为,建设用地范围减少,可建部分被减少,要求在重新划定用地范围时,提高地块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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