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与处罚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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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审查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专业技术方面内容。
4.负责向资产财务部开具收取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委外单位(承包商)及其人员违章和事故罚款通知。
5.负责向资产财务部开具退还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
6.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
7.有权随时对委外单位(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和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8.负责对委外单位(承包商)进行安全评价。
10.负责规范相关部门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格式和内容。
第八条财务部职责:
1.凭安全部书面通知收取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委外单位(承包商)及其人员违章和事故罚款。
2.凭安全部书面通知退还委外单位(承包商)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公司对所有委外单位(承包商)实行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制度。
项目部在招议标环节对潜在委外单位(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并填写《工程项目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资质确认书》。
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安全资质要求的委外单位(承包商)原则上不得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确因公司业务需要,必须聘用不能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时,由设备部、项目部等单位书面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部共同审查,签字后方可签订合同。
该书面申请原件存安全部,复印件存、设备部、项目部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管理部门(设备部、项目部等)在与委外单位(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安全施工协议》为承包合同的必要附件,与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委外单位(承包商)获得项目合同后,进入施工现场前,设备部、项目部等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下同)接受公司安全部安全教育。
教育后必须进行书面考试,合格率要达到100%,不合格者不得参与作业活动。
安全教育执行公司《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和《公司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委外单位(承包商)施工人员必须以个人名义向业主单位进行安全承诺。
第十五条委外单位(承包商)施工人员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进行安全承诺后,由公司后勤安保部发给“临时出入证”。
第十六条委外单位(承包商)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临时出入证”。
其他管理要求按《公司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施行。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委外单位(承包商)必须遵守公司制度和规定,保护好环境。
第十八条委外单位(承包商)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等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必需品。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公司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委外单位(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章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资质
第二十条委外单位(承包商)应具备所承建工程项目或所提供设备的相应(技术)资质。
第二十一条委外单位(承包商)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网络,在公司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委外单位(承包商)及其有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具有政府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具有政府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具有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委外单位(承包商)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并经过定期检验或复审。
第二十四条施工委外单位(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的良好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2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管理情况档案,有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二十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委外单位(承包商)或供货商都应实行安全管理,具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执行程序文件,并有效运行;
或者取得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第四章委外单位(承包商)的安全评审
第二十六条委外单位(承包商)首次进入公司承揽合同,在所属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前必须向公司安全部申请安全资质评审;
经安全资质评审过的委外单位(承包商)再次承揽公司合同,须向公司安全部重新申请安全资质评审。
第二十七条委外单位(承包商)申请安全资质评审时应首先填写《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与施工的所有管理和作业人员登记表;
4.法人委托书;
5.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
6.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
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特种设备登记表及其使用许可证、最近一次复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9.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包括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隐患治理、安全考核等方面内容;
10.委外单位(承包商)最近两年事故档案;
第二十八条经安全资质评审过的委外单位(承包商)再次承揽合同、申请安全资质审查时,填写《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证照最新版本(年审、复审或变更后的证照);
2.参与施工的所有管理和作业人员登记表;
3.更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最近两年事故档案;
4.企业管理部招议标时填写的“工程项目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资质确认书”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评审及复审程序:
1.委外单位(承包商)将申请表和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规定的材料交安全部。
2.安全部主管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签署意见报安全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不合格者要求委外单位(承包商)补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外单位(承包商)不能获得安全资质确认,不得进入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和施工作业。
1.不能完全提供本办法所述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
2.原在公司范围内施工的委外单位(承包商)两年内:
(1)30人以下(不包括30人)队伍累计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的;
(2)30人以上(包括30人)50人以下(不包括50人)发生重伤2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3)以上伤亡包括事故伤亡和工伤伤亡。
3.拟新进入公司范围内的委外单位(承包商)两年内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委外单位(承包商)在施工期间有下列变动,必须到公司安全部办理备案手续,并同时告知工程部或项目部:
1.企业注册名称变化的;
2.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变更的;
3.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变更的;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变更的;
5.特种设备变更的。
第三十二条委外单位(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一般工作人员变更,必须到安全部、施工单位管理部门(设备部、工程部、项目部等)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承诺。
第三十三条委外单位(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第三十二条第2款事故的,两年内不得进入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委外单位(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下列情况,将被勒令限期整改:
1.有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所述的变更但没有按规定备案的;
2.工作人员不佩戴临时出入证的;
3.机动车辆出入生产区域未办理通行证的;
4.施工人员有违章行为的;
5.发生严重程度不足以收回安全资质确认证书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委外单位(承包商)所属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公司将对委外单位(承包商)进行处罚,罚款在安全承诺抵押金中扣除;
抵押金不足的须另外缴纳:
1.未按规定佩戴临时出入证的;
2.佩戴他人临时出入证、过期临时出入证或者假冒临时出入证的;
3.违章作业的;
4.违反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委外单位(承包商)所属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公司除对委外单位(承包商)进行处罚、扣罚责任者本人安全承诺抵押金外,委外单位(承包商)必须负责收回责任人临时出入证,并不准在公司范围内作业:
1.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况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的;
2.违章指挥;
3.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委外单位(承包商)的安全表现进行定期评价,由安全部组织,每年进行1次。
评价表见附件3,评价结果登记、存档。
对不合格者(低于70分为不合格)由设备部、工程部、项目部等部门监督限期整改,预期不改由安全部进行考核和处罚;
连续3年评价合格的委外单位(承包商)可将评价周期延长到2年1次。
第五章施工作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较大的工程。
施工方案须经委外单位(承包商)编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经委外单位(承包商)编制人、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三十九条委外单位(承包商)施工方案须报设备部、项目部等单位审查。
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由设备部、项目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重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需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经设备部、项目部等单位审查的委外单位(承包商)施工方案须报安全部备案。
第四十条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报设备部、项目部等单位安全员、安全部主管人员和安全部主要负责人审查。
一般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安全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重大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需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设备部、项目部等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两次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并做好巡检记录。
第四十二条安全部和作业属地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重要的作业项目或环节,设备部、工程部、项目部等部门施工管理人员应现场监护。
第四十四条委外单位(承包商)在公司施工作业期间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委外单位(承包商)在公司施工作业期间必须服从公司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属地单位管理人员的指挥,随时接受上述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罚则
1)、施工单位安全资质不符合“承包合同”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限期解决,逾期不办者,责令停止施工,并罚款2000元。
(2)、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罚款1000元;
安全检查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1000元;
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和安检人员没有履行安全职责,一次罚款500元。
(3)、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罚款1000元。
(4)、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殊工种作业,一人次罚款500元。
(5)、安排安全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入厂作业,一人次罚款500元。
(6)、从正在施工的高空随意向地面乱扔物品,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造成人身伤害的,要承担一切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一次罚款10000元。
(8)、未经设计、监理单位同意,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开挖空洞,一次罚款1000元。
(9)、起重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作业票,监护人不到位进行作业的一次罚款500元。
(10)、未经建设单位、监理部门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随意损坏供水、供电设施,堵塞排水通道的,罚款500元。
(1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和审批,施工堵塞消防通道的罚款500元。
(12)、进入厂区未带出入证罚款200元,伪造或者戴他人出入证的罚款500元。
(13)、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一次罚款500元。
(14)、在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无警示标志,未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配备不足,一处罚款500元。
(15)、消防器材失效或挪作他用,一台(套)罚款500元。
(16)、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进行焊接作业,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一次罚款500元。
(17)、安排或默认在五级以上大风或在霜冻、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起吊作业且无防滑、防坠落措施的,一次罚款200元。
(18)、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的,一处罚款200元。
(19)、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一次罚款1000至5000元。
(20)、施工期间喝酒或酒后上岗,每人次罚款1000元。
(21)、施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办理上岗证,每人罚款500元。
施工地点发生转移,要及时办理转岗证,否则,每发现一人上岗证上施工地点与实际施工地点不符者,罚款200元。
(22)、践踏草坪者,除照价赔偿外每人罚款500元。
(23)、施工车辆不按规定行驶、超速、乱停车辆,罚款200元。
(24)、施工车辆不办理入场证的罚款200元。
(25)、不戴安全带登高作业者,除责令其系好安全带外罚款200元,
(26)、脚手架、跳板不牢、周围无防护杆,不准登高作业,安全带未高挂低用及安全带挂在脚手架上及未绕圈悬挂违者罚款100元。
(27)、在场内不按规定路线行走的罚款100元,不排队罚款50元,随便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生产装置的罚款500元。
(28)、固定用火区未经审批私自动火的罚款1000元。
(29)、对于建设单位下发的隐患整改到期未整改的罚款500元,并停工整顿,对于建设单位查出的隐患拒绝签收的罚款1000元并停止施工整改。
(30)、对建设方安全检查人员态度蛮横,无理取闹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罚款1000元至10000元。
(31)、未经施工所属单位私自进入施工的罚款500元。
(32)、动火作业与刷漆作业距离不足10米罚款500元。
(33)、高空作业施工材料高处坠落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罚款200至1000元,造成人身伤害的,要承担一切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4)、生产区域内接打手机玩手机者罚款1000元。
文明施工
(35)、施工现场无围挡或围挡不符合要求,一处罚款200元。
(36)、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且有杂物淤泥、积水,一处罚100元。
(37)、材料码放不整齐、无标志。
一处罚款100元。
(38)、施工现场内材料不按规定存放,污染、生锈的,一处罚款100元。
(39)、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堆放杂乱的,一处罚款100元。
(40)、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二次污染的,一处罚款100元。
(41)、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的,一处罚款100元。
(42)、在设备上乱涂乱画的,一处罚款100元。
(43)、随意踩压小口径管道、盘柜及管道保温外皮,致使变形损坏的,一处罚款200元。
(44)、随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一处罚款200元。
(45)、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除照价赔偿外一次罚款200元。
(46)、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工棚,除立即拆除外一处罚款200元。
(47)、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一处罚款200元。
(48)、施工人员干完活要及时清扫现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如态度恶劣,不听劝阻者,每次罚款1000元。
(49)、施工现场氧气瓶与乙炔瓶混放罚款200元,氧气瓶卧放罚款100元。
(50)、气瓶室无安全标志罚款100元,气瓶室不上锁及无防晒措施罚款200元。
(51)、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可燃液体(如油漆等)可燃物(如塑料袋、干草等)作业前未及时清理的罚款500元。
脚手架
(52)、脚手架吊篮工程必须有完善的《施工方案》,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盲目开工者,一次罚款500元。
(53)、外防护脚手架低于施工作业面1.2M以上的,一处罚款200元。
(54)、外脚手架的施工层脚手板未满铺,踢脚板缺封,未挂设安全网的,一处罚款200元。
(55)、脚手架、吊篮材质必须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56)、提升货物的吊篮严禁乘人,每发现一人乘坐罚款200元。
基坑支护
(57)、基坑施工必须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无方案的停工整改,未按方案施工的,一次罚款500元。
(58)、基坑施工前必须了解清楚地下管线、电缆的布置情况。
严禁私挖乱掘,如因乱挖乱掘造成事故者,视事故情节严重程度,一次罚款1-2万元。
(59)、临边防护必须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临边无防护,一处罚款500元,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0)、基坑边坡、基坑支护必须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模板工程
(61)、模板工程施工前必须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无方案开工的,一次罚款500元。
(62)、模板支设必须牢固稳定,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3)、高处支拆模板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并在监护下操作,每发现一人操作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三保”、“四口”防护
(64)、进入施工现场不配戴安全帽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不系帽带者穿拖鞋或赤身裸背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65)、安全网:
在工程外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临边和各预留洞口必须做可靠防护。
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6)、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防护棚支设牢固,防护网封闭严密。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7)、临边防护:
阳台、楼板、屋面临边防护严密。
一处无防护罚款200元,防护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68)、其它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及规范的罚款200元。
施工用电
(69)、电器设备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完善符合要求,一台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70)、配电箱开关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开关箱必须上架上墙。
箱内闸具完好,配电标志明显,箱下引线排列有序,箱门上锁,箱体有防雨罩盖。
现场检查,一箱多用罚款200元;
缺一级保护罚款200元;
每发现一个箱就地放置罚款200元;
一处不完好一处无标记罚款100元;
一箱无销、无罩罚款100元。
防爆区域必须使用防爆配电箱,未使用防爆配电箱罚款或配电箱穿线孔未用防爆胶泥封堵的罚款200元。
(71)、照明专用线路必须设漏电保护,灯具金属外壳接地保护齐全。
严禁使用严重老化、破皮线缆。
电缆架设埋设必须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72)、闸具、开关、熔断器等配件完好,参数匹配,严禁用铜线代替保险丝,有一件不完好罚款100元,有一处用铜铝线代替保险丝罚款100元。
(73)、手持式电动工具没有设置可靠的单独漏电保护器的,一台罚款100元。
(74)、电焊机搭铁线未搭在焊接件上罚款100元。
施工机械
(75)、物料提升机械
1)龙门架、井字架架体制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项扣200元。
2)吊篮无停靠装置或停靠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无限位保险装置或限位保险装置失效的,罚款200元。
3)揽风绳材质、规格、安装不符合要求的,一处罚款500元。
4)提升用钢丝绳磨损超限,一条罚款200元。
5)卸料平台安全技术设施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6)附墙装置与夹轨器未安装,一处罚款500元;
安装不符合要求一处罚款100元。
7)井字架吊盘缺停层,无防冲顶装置,进料口、层间出料口无安全防护装置的,一处罚款200元。
8)井字架架体高度超出周围避雷物的屏蔽范围未安置避雷装置的,一处罚款200元。
(76)、吊装物品
1)司机与指挥无证上岗,每人罚款200元。
2)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
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的,一次罚款200元。
3)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安全措施,一次罚款200元。
4)歪拉、斜吊,起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起吊时,一次罚款200元。
5)吊装作业周围未拉警戒绳罚款200元。
76、运输车辆
1)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的,一次罚款200元。
2)施工机动车辆违章带人的,一次罚款100元。
3)施工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固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的,一次罚款100元。
4)工程车辆在厂区内超速行驶的,一次罚款200元。
施工机具
大型施工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者,发现一台罚款500元。
(77)、电气焊
1)电焊机保护接零,漏电保护、降压保护器齐全完好,缺一项罚款200元;
焊把线接头超过三处或绝缘严重老化,一条罚款200元;
电焊机无防雨罩,一台罚款200元。
2)气瓶完好,抗震圈、防震帽齐全,一台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气瓶存放和安全距离符合要求,一台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3)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一次罚款200元。
4)动火点与氧气瓶、乙炔瓶不足十米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低于5米罚款200元。
(78)、高处未采取接火盘和遮挡措施的罚款200元
(79)、特殊作业必须遵守GB30871及地方性要求,凡是违反每项罚款500元。
(80)、其它违反规范的违章行为视危险情况罚款200至1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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