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类模拟题总论一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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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
6.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
A.形成权
B.支配权
C.一时抗辩权
D.永久性抗辩权
7.甲欠乙10万元,到期不还,乙将甲告到法院,甲为防止乙拿走自己的财产抵债,同妻子丙协商假离婚,将自己应得财产全部赠与丙,甲丙之间的财产赠与,无效的原因是。
A.假离婚
B.欺诈
C.显失公平
D.虚构的民事行为
8.常某20岁时因失恋而患精神病,一天,将他人汽车砸坏,常父欲使常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
A.应当发出公告,让公众周知
B.应当让精神病医院开出证明,以此为凭
C.应当让政府机关承认并发出公告
D.应当请求法院宣告
9.李某下落不明5年。
A.其父母作为长辈,得优先于其妻、子女而行使死亡宣告请求权
B.其子女作为被抚养人,有死亡宣告优先请求权
C.其妻为精神病人,依法为第一顺位的死亡宣告请求权人
D.其债权人为利害关系人,有优先申请宣告李某死亡的权利
10.下列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是。
A.甲公司对无权代理人李某的代理行为的追认权
B.甲公司同李某签订代理合同形成代理关系的权利
C.年满18周岁精神健全的人形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
D.甲、乙二人形成合伙关系的合同权利
11.诉讼时效期间开始后,因为出现了法定事由,能够引起期间的中止的,必须是在。
A.任何时间内
B.时效有效期内
C.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
D.最后6个月内
12.甲欠乙1000元钱,到期未还,时效期间届满后,甲并不知道,主动向乙还了钱。
10天后,甲知道了还钱时时效已过,便以自己当时不知道时效已过为理由,要求乙返还1000元。
甲的要求。
A.应当受到保护
B.乙方应当满足
C.不受法律保护
D.可以部分给予保护
1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民事主体能够。
A.享有权利
B.行使权利
C.承担义务
D.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4.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承担赔偿责任。
A.代理人
B.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C.被代理人
D.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别
15.某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在市东区有一基本办公楼,在市西区有一栋物业楼,在外市有一栋开发经营中的大楼,其中,住所是。
A.东区之办公楼
B.西区之物业楼
C.外市三大楼
D.三楼都是
16.甲某原是法人乙的业务员,后下海个人经商。
某天,甲在外地办货时,发现法人乙急需的原材料,通知乙的业务经理丙,丙因与甲不和,不同意要,甲索性以乙的名义订了买卖合同,甲的行为属于。
A.为乙的利益而进行代理
B.原有代理权但现无代理权的无效民事行为
C.侵害乙的名称权的行为
D.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7.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实事求是
B.等价交换
C.诚实自愿
D.诚实信用
18.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是。
A.合法性
B.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C.意思表示真实
D.意思表示
19.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意思表示是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是。
A.特殊成立要件
B.绝对必要要件
C.一般生效要件
D.特别生效要件
20.按照法人制度,法人的民事责任的实质是。
A.侵权责任
B.违约责任
C.债务清偿的责任
D.财产责任
21.王某应所在单位授权购买一批原材料,正好自己妻弟的私营企业有这种原材料,王某便同妻弟订了合同,后来王某单位认为这批原材料虽然符合要求,但因是王某妻弟的私人企业提供,王某以权谋私,在民法上构成“自己代理”。
你认为王某的自己代理。
A.构成
B.基本构成
C.不构成
D.可推定构成
22.公民甲请乙代书一份合同,由甲口头表示合同内容,甲的行为属于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A.口头
B.书面
C.授权
D.委托代理
B
23.社团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是。
A.捐助的财产
B.集资的财产
C.人的集合
D.人和财产的集合
24.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包括。
A.王某作为县长的身份关系
B.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C.甲女和乙男之间的夫妻关系
D.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二、判断题A对B错
1.民法就是名称叫做民法的法律文件。
2.甲、乙、丙三人合伙买一大卡车跑运输,甲在开车运输时轧死了丁,丁家要求赔偿,甲应负过错责任,乙、丙二人对丁家可以不负责任。
3.王某立遗嘱把自己的汽车遗赠给李某并同李某一道办了遗嘱公证,李某因遗嘱公证,对受遗赠财产享有既得权。
4.我国民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5.A公司2002年1月1日筹备成立,5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A公司没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A、B两公司协议合并为甲公司,A公司所欠C公司之30万元,应由甲公司偿还。
7.失踪人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即使失踪人近亲属反对也不能阻止。
8.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9.王某、李某、孙某3人合资50万元,设立一公司,2002年2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企业法人,此时,该50万元成为3人共有的财产。
10.A公司解散时,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有权以A公司名义起诉、应诉。
11.未成年人甲故意打伤未成年人乙,因甲主观有过错,他应当负赔偿责任,他的父母无责任。
12.法律事实的构成由两个以上的行为或者事件形成。
13.甲对乙说,3个月内我能借到钱,就买你的货,甲的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4.村长马某之子患有严重精神病,动辄打伤他人,有人劝马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其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马某认为没有必要由法院宣告,自己向村民宣布一下就行了。
三、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意义。
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
实际生活中,经常存在权利人对权利久不行使的情况,如权利人长期不请求义务人履行,使财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通过设立诉讼时效制度,使不及时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丧失法律保护,从而稳定现存的财产关系。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加速财产流转,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时、正确地审理案例,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年代久远而证据毁损灭失,无法确定。
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很容易造成证据方面的困难,使案件得不到正确解决。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和适用,督促了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保存、提供证据方面提供了较大的便利。
2.简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由于具有团体性以及与自然人自然属性上的差异,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比较,也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体、生命、年龄、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
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但不能享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如肖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法人虽然可以通过受遗赠,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其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法律范围内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决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简述代理与居间、行纪的区别。
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在乙授权的范围内,以乙的名义,同某丙订立合同。
这种代理关系中,甲是代理人,乙是本人,称为被代理人,丙是第三人。
实质上甲签订的合同是乙和丙之间的合同。
代理制度一方面源于对行为能力有欠缺者的救济,另一方面则出自于社会生活的需要。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的活动范围逐渐广阔,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已经无法做到事事躬亲,而且也不可能样样精通,为此将部分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所难免,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代理可以使行为能力有欠缺者获得基本如同完全行为能力人那样的机会,而且使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仅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与民事活动,同时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这就大大增强了主体的活动能力,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代理与以下几种行为有区别:
(1)使者传话。
使者传话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而传达意思,或代本人接受意思表示。
它与代理的区别是:
使者无权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
而代理是由代理人直接做出意思表示,其表示内容,由代理人决定。
(2)法人代表的行为。
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但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还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无论通过谁,其法律效果均直接归属于法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
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不是独立的主体,而代理人是独立主体,法人与代表人的关系是法人内部的关系,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居间。
居间是一种合同行为,居间人在我国解放前称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
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
它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仅仅是在双方之间斡旋,促成合同订立。
(4)行纪。
行纪也是一种合同行为,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并收取报酬。
它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
行纪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依法经核准登记,如信托商店等。
4.什么样的客观现象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既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
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作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有下列特征:
①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②条件应是可能发生的或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但是,如果当事人把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时,如何认定?
这时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为其所附“条件”是无效的。
同时,《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
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如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当当事人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赔偿其多少保险费。
这里的“当事人出现事故”是保险合同本身性质决定的必须规定的条件,所以,在保险合同中,这种事实就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④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例如,某合伙组织规定,入伙须以走私10辆汽车成功为条件。
某甲如果能在5月1日前走私10辆汽车成功就可以成为合伙人。
这个条件就是不合法的。
5.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进而生效。
成立和生效有不同的结果,成立是指法律行为本身的发生、存在,生效则是指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从逻辑关系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之后,具备了生效条件时,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本身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必要条件。
具备这些要件时,就有了一个法律行为,不具备这些条件时,不发生法律行为。
在学理上,也有人称“成立要件”为“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按照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需的,还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特殊要求的,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需的必要条件。
该要件只有一个,即意思表示。
2.特殊成立要件
指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特别要求的必要条件。
这些要件,相对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有所不同。
例如实践行为,标的物的授受是特殊成立要件。
实践行为又叫“要物行为”,它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和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其中,意思表示为一般成立要件,标的物的“授”与“受”共同构成特殊成立要件。
6.简述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指依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秩序是一个阶层结构,犹如一座金字塔,最上层为宪法,其次为法律,再次为法规。
法律规范的效力,依其阶位而定,即法律和法规不得抵触宪法,法规不得抵触法律。
因此产生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应依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之,以贯彻上层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
此即合宪性解释。
四、论述题
1.试论合伙人入伙及退伙问题。
所谓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团体,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非合伙人经过入伙,便取得合伙人资格,但是应依入伙的约定出资。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团体,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关于退伙的原因,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协议退伙。
各合伙人可在合伙合同中就退伙的时间、条件等做出约定,一旦条件成立,即可发生退伙。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发生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的。
第二种,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即合伙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退出合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是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便做出安排,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种,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不需任何声明,只要遇有法定事由发生,合伙人即可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被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伙人一经退伙,即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但退伙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并不溯及既往。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着不同的特点,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不论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国家,也不论当事人的地位、身份、经济状况如何,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为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内容。
它可以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
支配型财产关系是决定一定的财产利益归谁所有、归谁支配的关系,包括了民法中的物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流转型财产关系是反映一定的财产利益移转的状态的关系,在民法中表现为各种债权债务关系。
支配型财产关系与流转型财产关系彼此联系,互为作用,支配是流转的起点,有支配权,才能实现流转,而流转的目的和结果,又是形成新的支配关系。
因此,支配型财产关系是流转型财产关系的起点和归宿,而流转型财产关系则是支配型财产关系的运动形态。
因此,民法学上把物权关系叫做“静态财产关系”,把流转型财产关系叫做“动态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而是包含了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人格关系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社会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
1.某集体企业甲由于投产新产品,急需炭黑,所以派人外出采购。
采购员在省城未搞到炭黑,正在着急,偶然间遇到一个手持乙镇副业办公室介绍信的推销员。
此人自我介绍说,乙厂与一个科研所联营,生产出一种新型炭黑,质量好、价格低,每吨只卖2300元,并拿出样品让甲厂的采购员看。
这个采购员是工人出身,他凭经验觉得和厂里用的炭黑在外观上没什么两样,于是就购买了10吨。
甲厂使用这批炭黑后,产品质量一落千丈,引起多起退货纠纷,到了停产整顿的地步。
后经查明发现问题就出在炭黑上,遂请科研单位专家鉴定,才知道乙厂发来的货根本就不是炭黑,而是一种外观与炭黑非常接近的炭黑泥,根本就不能用。
甲厂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找乙厂要求退货并让他赔偿损失。
乙厂答复,看样订货愿买愿卖,买错了东西是你们自己的责任。
甲厂没办法,只好告到法院。
法院调查后查明,这批所谓的炭黑是乙厂承包某炭黑厂清理污水池工程时从池里挖出的沉淀物,乙厂将清理出的污物运走,晒干后过箩,再用面粉加工机磨细,外观上和炭黑一样。
他们见市场上炭黑走俏,1吨可挣2000余元,于是就将这些炭黑泥当炭黑卖给甲厂。
请问:
乙厂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其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乙厂并无生产和经营炭黑的能力,却谎称自己能生产出质好价廉的新型炭黑,故意将污水中挖出的炭黑泥当作合格炭黑出卖;
为达此目的,乙厂还暗中做手脚,掩盖其欺诈行为,使甲厂被假象所迷惑,陷入错误认识,以为乙厂出售的就是真正的他们生产上急需的炭黑,从而违背自己真实的意志与乙厂签订了看样订货合同。
很显然,乙厂的行为是欺诈的民事行为。
由于此合同系假冒产品的欺诈行为所致,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种看样订货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合同被撤销后,乙厂应对甲厂负全部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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