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启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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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现象新矛盾,如何探索解决劳动争议的新路径,更好地发挥审判机关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职能,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努力摸索。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数量明显增多。
拜城县人民法院2011年审理案件数18件,2012年增长至24件,2013年达到36件,增长趋势较为明显。
(二)从劳动争议类型来看,几种案件类型比较突出集中。
1劳动合同纠纷。
近年来,拜城县经济发展迅速,随着《劳动合同法》日益深入民心,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增强了法律维权意识,劳动合同纠纷所占比重略呈下降之势。
2社会保险类纠纷。
随着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更加广泛,“用人单位应当为每一位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被固定下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
2011年社会保险纠纷占全年劳动争议类案件总数的22%,到2013年增长至44%。
3人事争议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占比较高,一方面伴随劳动力市场的多元化、弹性化、灵活化的发展趋势,非标准型的劳动用工关系越来越多。
如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主张与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等案件日益增多。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对劳动关系与普通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设计了反差巨大的法律规则,部分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将劳动关系“包装”为普通劳务合同,导致争议增多,且法律上进行甄别、界定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一)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互信合作意识尚未确立。
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长期合作基础上的法律关系,其和谐运行不仅需要法律的刚性规定,也需要劳资双方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职业伦理观。
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某种程度上正折射出劳动关系的失范,体现在劳资双方不但不能正确地理解和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利益共同体的发展,反而竭尽所能利用法律的漏洞,规避自身义务或者进行非理性维权。
如一些企业采用隐性欠薪的手段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或恶意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产线外包、合同制用工等方式降低劳动力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
而少数劳动者则通过恶意诉讼而产生过度维权现象,如提起天价诉讼请求,隐匿、销毁甚至伪造关键证据,利用举证责任的分配优势恶意起诉以及利用小企业普遍用工不规范的现象跳槽至多家企业挑起诉讼等。
(二)企业缺乏劳动纠纷化解机制。
企业是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拜城县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国内大型企业纷纷引进,但是新建企业特别是小型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缓慢,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以建立。
个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基本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内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防范、排查、化解系统。
(三)良性互动化解劳资纠纷的“三驾马车”尚未形成。
集体协商、劳动监察和民事诉讼是化解劳资冲突的三驾马车。
企业与工会之间的集体协商应是市场化劳动关系进行调节的主渠道;
劳动监察是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惩处的常态化制度;
民事诉讼是对劳资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判,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
但目前集体协商制度过于弱化,工会难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劳动监察主要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主动执法的效能发挥受限,监管难以到位;
在前两驾“马车”疲软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途径成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战场。
此外,由于劳动监察和民事诉讼的职权范围并未清晰界定,且二者在处理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存在差别,影响了劳资纠纷的处理实效。
(四)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劳动立法尚不完善。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工资和加班工资标准的确定是一大难点。
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工资支付法,法院在审理欠薪纠纷案件中只能适用1995年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地方性规定。
这些规定无法应对劳动关系的实际发展,给审判实践带来很多困扰。
如对于计件工资模式下加班工资如何认定、非典型劳动关系如何确定工资标准等问题都亟待明确。
三、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亮点与创新
(一)心系群众,积极维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拜城县人民法院协同有关单位,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较长、劳动者诉讼能力较弱、举证困难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1.建立绿色通道,畅通维权程序。
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了时效从宽、不预交执行费、快立、快审、快执的运行机制,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绿色通道”,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在立案、排期、移送、执行等各个环节确保劳动争议案件优先处理,简化审判程序,加快案件流转,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尽快得到保护。
2.实施司法救助,彰显人文关怀。
对劳动者减免缓交诉讼费,完善劳动争议案件证据规则,对劳动者举证期限酌情从宽,增强庭审程序的公平性,加强诉讼指引和判后答疑,确保劳动者能够公平诉讼,依法维权。
3采取便民措施,凸显服务意识。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实行灵活多样的立案、审理方式,实行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异地立案、假日法庭等形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
4.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法律观念。
每年定期组织一线审判法官深入到厂区、社区、用人单位,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形式,完善管理机制,指导劳动者正确理解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管理,落实制度,确保审判质量。
为从根本上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与效率的统一,拜城县人民法院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协调沟通,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1.加强指导监督,提高业务水平。
通过年度审判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审判工作例会、审判长联席会议等方式,就疑难问题进行共同研讨。
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更好地统一了办案标准,提高了法官的业务水平,审判质量稳步提高。
2.有效沟通协调,统一裁审标准。
重视与劳动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信息共享与共同协调机制,及时与劳动仲裁机构沟通协调,统一认识,加强裁审业务衔接和标准统一。
3.确保责任落实,妥处判后答疑。
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甚至存在误解,少数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之后,就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因此向法院或有关部门投诉、信访。
为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拜城县人民法院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跟踪登记,并由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法,从证据认定到法律适用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切实减少当事人信访投诉和再审申请,
(三)创新机制,主动作为,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为有效疏导不断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劳动争议纠纷的和谐化解,拜城县人民法院探索劳动争议案件大调解格局,通过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信访调解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协调,构建了拜城县大调解中心,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调联动机制建设。
通过深入走访宝安区各街道办事处,积极推动各街道劳动管理站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起了法院诉讼和人民调解的诉调对接机制。
2013年,成功调处多件劳动争议案件,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近千万,取得了良好成效,得到了群众一致好评。
四、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劳动争议预防机制。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劳动者学法守法以及依法维权的意识。
对违法企业和违法维权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建立违法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
2.加强源头治理。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要进行定期检查,排除隐患,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政府职能部门要针对极易产生劳动争议风险的行业、单位进行深入调研,科学研判,及早应对,采取预防性措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3.加强法律援助力度。
在现有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上,尝试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法律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
4.加强企业工会建设。
建议由县总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和街道对企业内部的工会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发挥企业内部工会的作用,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在劳动关系建立时,由工会指导和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工会代表员工推行工资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等各项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
在劳资关系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由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防止矛盾升级。
(二)完善劳动争议审判机制。
1.完善管理机制。
进一步畅通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绿色通道”,积极推进“标准化办案”工程,统一裁判标准,简化争议审理程序;
探索建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果评估标准体系,完善案件的抽查、评查制度及审判质量定期分析通报制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不断提高。
2.完善“大调解”机制。
重点是进一步完善“诉前联调”机制及诉调对接平台,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的资源与力量,使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更加多样化、快捷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3.加强业务沟通协调。
法院应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定期就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展开探讨,提出对策,制定规范化的工作指导意见;
要针对新情况,加强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制定对策措施,提高全社会防范、化解、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水平和能力。
(三)改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程序繁琐、环节过多、周期过长的弊端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已严重影响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改革是势在必行。
建议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纳入拜城县改革项目,探索建立“仲裁为主、诉讼为辅、诉前联调”的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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