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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
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
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
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一〕答案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32.假设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
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3
(二)答案要点: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2.公司的
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2
(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
(2(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
(2(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
(2五、案例题案例题(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
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
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
乙公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并经营假设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
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
现金9.39l万元;
制成品盘存86万元;
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
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
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
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万元。
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
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
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答案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32.假设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3.乙公司因
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
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3答案要点: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
(2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
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春光美食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
1998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
2002年后,董军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
胡光、黄朋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210月亏损到达5000元。
此时胡、黄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
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
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军索取5000元欠款,董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
食品公司又找到胡光,胡光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l/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
食品公司只好找到黄朋,要求黄朋对债务进行清偿:
黄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归还。
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请问: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军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
理由是什么?
2.胡光和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3.董军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
理由是什么?
4.胡光、黄朋关于归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
理由是什么?
答案:
1.董军的退伙行为不合法。
(2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军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
(3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胡与黄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军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军“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胡与黄的行为是合法的。
(3分)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董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000元的债务,对此3000元债务其应与胡和黄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清偿请求,胡黄二人不得拒绝。
五、案例题每题15分共30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该汇票到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
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
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问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答案要点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32.假设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
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3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
公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并经营假设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
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
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现金9.3万元存料9l万元制成品盘存86万元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运输设备65万元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
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
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万元。
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
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
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
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3—2004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商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答案要点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
2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发布
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2分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
案例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万元的现金支票,为此某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
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
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
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
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案例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
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分析〔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
因某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票据最后持有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
因某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票据最后持有申请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2〕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程序如下:
第一,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一,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票据的补救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
我国《票据法》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三种救济方法。
规定了三种救济方第一种是挂失止付。
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第一种是挂失止付。
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没有记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就没有方法使用了。
票据就没有方法使用了。
使用了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
如携带出去的空白票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
据。
空白票据在我国是不允许使用的,空白票据携带出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带出去丢空白票据在我国是不允许使用的,空白票据携带出去本身就是违法行失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的。
失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的。
挂失止付解决不了权利的最终归属问题,只能起一种临时的救济作
用。
挂失止付解决不了权利的最终归属问题,只能起一种临时的救济作用。
所以必须有其他救济方法。
的救济方法。
第二种就是公示催告。
丧失票据的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挂失止付,
再进行公示催告;
二种就是公示催告。
丧失票据的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挂失止付,再进行公示催告;
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进
行公示催告。
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进行公示催告。
院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告。
在法院催告期间如果无人申报
权利,法院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告。
在法院催告期间如果无人申报权利,催告期间届满,丧失票据的人即可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凭借除权判决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丧失票据的人即可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凭借除权判决即可行使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假设法院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将裁定公示催告程
序终结。
假设法院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将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由申报权利的一方与申请公司催告的一方协商权利的归属,一般协商不成,要通过诉讼解决。
请公司催告的一方协商权利的归属,一般协商不成,要通过诉讼解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
现,因质押、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票据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第三种是诉讼。
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案例出
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
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请问:
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为后手。
例如:
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为后手。
乙、丙、丁的后手。
丁的后手。
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汇票、支票、汇票票都可以有背书关系票据行为的代理有两点大家得掌握。
有两点大家得掌握。
第一点是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
第一点是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
为什么必须明示?
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你说甲授权乙签发一张汇票,那么乙呢?
文义证券,为什么必须明示?
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你说甲授权乙签发一张汇票,那么乙呢?
就以甲的名义签发了,在签章处把甲的名称签上了,同时也把乙自己的名称给签上了。
这个甲的名义签发了,在签章处把甲的名称签上了,同时也把乙自己的名称给签上了。
时候,票面上没有说明其代理关系,尽管事实上是代理,甲也承认是代理他,时候,票面上没有说明其代理关系,尽管事实上是代理,甲也承认是代理他,乙主张代但是这种代理在票据法上是无效的,票据是文义证券,理。
但是这种代理在票据法上是无效的,票据是文义证券,你在票面上没有显示是代理关系,那么这个时候视同是共同出票人,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那么这个时候视同是共同出票人,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第二点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出现以后,由无权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不第二点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出现以后,由无权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允许追认〕民法上允许追认。
允许追认民法上允许追认。
票据权利包括三项要件:
持有票据;
票据债务人行使;
请求一定金额支付票据权利包括三项要票据权利的二重性:
支付请求权;
追索权票据权利的二重性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发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发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善意原则。
采用偷盗、欺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人,这些人客观上持有票据,但善意原则。
善意原采用偷盗、欺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人,这些人客观上持有票据,是属于恶意持票人,依法不享有权利。
注意:
只有支付了对价的才能认定为善意〔是属于恶意持票人,依法不享有权利。
注意:
只有支付了对价的才能认定为善意〔主观问题客观化〕问题客观化〕2.对价原则。
我国《票据法》关于对价原则的规定在第10条,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对价原则。
,关于对价原则的规定在第价原则我国《票据法》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也就是说对价是大体相当的代价,不一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也就是说对价是大体相当的代价,定是等价的。
定是等价的。
三种例外:
税收、继承和赠与。
税收、继承和赠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自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收款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自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收款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视同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视同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较多,票据法》上规定的方式有背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票据法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较多,票据法》上规定的方式有背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有继承、赠与、质押、公司合并与分立、贴现等。
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有继承、赠与、质押、公司合并与分立、贴现等。
这些方式需稍加注意。
稍加注意。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凡取得票据的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凡在票据上签名凡在票据上签名、据的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凡在票据上签名为某种票据行为的人即负有一定义不持有票据者不能行使权力。
不持有票据者不能行使权力持票人及背书人对于前手的追索权。
追索权非票据关系:
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非票据关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
权债务关系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的原因关系,简称为票据原因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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