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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
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25条
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九条
7、审查机构应自收到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十一条
8、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
9、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规定执行;
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质物返还给纳税担保人,解除质押关系。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5日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0条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43条
5、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五条
6、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十三条
7日
1、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7条
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9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9条
3、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40条
4、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
5、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6、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37条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40条
8、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
(二)项
9、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0、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42条
11、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40条
10日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征管法细则》第25条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征管法细则》第78条
3、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
《规程》第44条
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0条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40条
8、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9、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58条
10、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1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1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1条
13、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听证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九条
15日
1、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征管法细则》第15条第一款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征管法细则》第15条第三款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征管法细则》第17条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征管法细则》第20条第二款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征管法细则》第22条第一款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征管法细则》第24条第一款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征管法细则》第73条
8、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征管法细则》第43条第二款
9、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征管法细则》第58条
10、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2条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1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二款
1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
1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4、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
15、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16、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
17、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
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
18、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
19、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
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自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20日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细则》第42条第二款
30日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征管法》第15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征管法细则》第12条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征管法细则》第13条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征管法》第16条
5、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征管法细则》第14条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征管法细则》第15条第二款
7、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征管法细则》第49条第二款
8、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9、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征管法细则》第84条第二款
10、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征管法细则》第86条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征管法细则》第106条
1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9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9条及《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13、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40条及《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14、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43条及《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60日
1、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结案后的60【日】内立案归档。
《规程》第52条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9条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31条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
5、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
6、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7条
7、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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