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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作答题目的作业及雷同作业,成绩以0分记!
题目如下:
第一组:
一、简答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
1、法律文书中对理由的阐述有哪几点要求
2、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3、仲裁协议的正文主要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二、写作题(40分)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民事上诉状。
附1:
原告史文洞诉被告任玉华离婚一案,经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8日以(2004)新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处理了此案。
判决结果有三项:
(1)准予原告史文洞与被告任玉华离婚;
(2)婚生女孩史英(12岁)由原告史文洞抚养;
(3)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共有的财产均分,另附财产分割清单(略)。
被告对判决结果第一、三项无异议,对第二项不服,于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变更第二项,改判婚生女孩史英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人指出,原判决认为,“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
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
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
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
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担任营销副厂长,经常出差或开会,有时甚至几个月都不回家,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没有什么感情。
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由上诉人扶养则有益于孩子的身心的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
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
关键不在于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
保姆照顾孩子会比母亲照顾得好吗?
可见,被上诉人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孩子归谁抚养时根本没有听取孩子的意见。
孩子听说归父亲抚养,哭了几天,表示不愿意同父亲一起生活。
区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附2:
上诉人任玉华,女,37岁,汉族,石家庄市XX公司副经理,住石家庄市新华区XX路XX号。
被上诉人史文洞,男,40岁,汉族,石家庄市XX工厂副厂长,住石家庄市桥西区XX路XX号。
第二组:
1、简述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区别。
答:
(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
监狱起诉意见书制作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制作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
监狱起诉意见书只适用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重新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社会上发生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类刑事案件一般均适用。
?
(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
监狱要求起诉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文书中称为“罪犯”;
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对象一般属于社会上的自由人,在文书中称为“犯罪嫌疑人”。
(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监狱起诉意见书的制作主体是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
监狱起诉意见书,最后只加盖公章,不加盖负责人的印章;
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则由公安局长盖章,并在其下加盖公章。
2、简述辩护词应当论证的主要问题。
(1)事实认定是否正确
(2)定罪是否准确
(3)应予从轻减轻量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情节
3、法律文书中对理由的阐述有哪几点要求
(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
(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第三组:
2、什么是现场勘查笔录?
3、法律文书在实施中有哪几方面的作用
1、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书,拟写一份准予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附1:
先予执行申请书
刘小林系刘真的亲生父亲,对刘真尽抚养义务,将刘真抚养成人(供他到大学毕业)。
但刘真大学毕业后,工作期间始终未对刘小林尽赡养义务。
现刘小林年老多病,无人照顾,最近又因心脏病住院。
刘小林原在集体企业工作,该单位早已撤消,划归街道按月领取养老金,仅够维持一般生活,但医药费和住院费无法报销。
而刘真在外企工作,收入不菲,有支付能力。
为此恳请法院判令刘真负
担刘小林的医药费及住院费。
但在判决未作出前,应立即先予执行偿付XX医院的医药、住院的费用,共计3500元。
申请人:
刘小林,男,67岁,汉族,XX省XX县人,退休工人,住XX市XX区XX街X号。
被申请人:
刘真,男,35岁,汉族,XX市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街XX号。
第四组:
1、简述辩护词应当论证的主要问题。
2、简述代理词理由部分主要应当论述的问题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
(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1、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
芬,女,28岁,汉族,河北省×
×
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任×
市×
进出口贸易公司出纳员,住×
区×
街×
号,于1998年与被告王×
章自主结婚。
王×
章,男,35岁,×
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汉族,×
市人,现任×
大学讲师,住×
居民小区4号楼503号。
原被告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恋爱后结婚。
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两万元的家具,每人各出资50%。
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尚好,并于2000年二人共同出资将被告所在学校分配给被告的现住房(二室一厅)买下,男方出资60%女方出资40%,另外夫妻二人几年来尚有共同的存款5万元。
但二人结婚9年多来,始终没有生育孩子。
男方认为主要是女方无生育能力,女方也为此对男方心怀不满,逐渐产生感情裂痕。
近半年来,男方对本校一女生李×
产生好感,常借辅导帮助为由而深夜才归。
而且二人还经常传递书信,其中有一封李×
写给被告王×
章的信夹在被告的书中,被原告翻出,信中有许多向被告表示爱慕之意的文字,此信已为原告拿到,二人为此时有口角,直到女方搬回娘家去住,开始分居,迄今已有数月之久。
女方虽将此情况反映给男方单位,经单位领导调解数次,仍未见缓解。
基于此种情况,现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委托×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民事起诉状一份,请求×
区法院判决:
与被告离婚;
二人的共同财产均分;
各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对现有住房女方不提出占有要求,但要求按市场出售价格平均分得价款.
证据有二:
一是李×
章表示爱慕之心的信;
二是被告单位负责人李×
出具的关于调解二人和好效果不大的证言。
第五组:
1、法律文书在实施中有哪几方面的作用
2、简述法律文书写作中对于语言文字的基本要求
(1)表义精确,解释单一;
(2)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3)文字精练,言简意赅;
(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
(6)语言诸忌,力求避免
仲裁协议的正文主要应当写明以下三部分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2年8月22日下午,一场大雨过后,XX省XX市XX镇XX村村民张XX到村边的一条小河中准备挖河沙时,隐约看见不远处一堆废弃的沙石堆里好像有只人手模样的东西。
他心头一惊,急忙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接报后,XX市公安局立即组成了专案组,由副局长宋XX任组长,全力展开侦破工作。
经过侦查,专案组弄清了案情,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抓获并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9月13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原来,死者是该村村民赵某,39岁,未婚,家中有老母和一个弟弟。
赵某在村里有个情妇叫张某,是个有夫之妇,现年44岁,汉族,小学毕业后就一直在家务农。
据知情人介绍,前些年赵某在村里的年轻人中无论长相还是办事能力都是个拔尖儿的人物,与张某家住在一条胡同,二人经常见面,张某从心眼儿里喜欢这个年轻人,因此经常去赵家串门和赵某聊天,一来二去两人就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此后,赵某不仅将全部的收入交给了张某,而且还承担了她家里的全部农活。
但是,自从2001年底张某在村里又有了新的情人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某开始冷落赵某。
张某的新情人是本村的另一个单身汉李某(36岁,初中毕业后在XX市XX镇一家厂子里打工,199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被送回村里,然后就一直在家务农)。
由于遭受冷遇,赵某将满腔仇恨全撒在李某身上。
二人曾多次吵闹打斗。
2002年4、5月间,一天晚上李某来到张某的家中聊天时,李某说:
赵某这个人真可恶,每次见面总骂我,早晚我要收拾他一顿。
张某接过话茬儿说:
“别理他,哪天把他弄死算了。
”7月初的一天晚上,赵、李二人在村头相遇,仇人见面分外眼红,很快打斗在一起,结果赵被打得鼻青脸肿,新仇旧恨涌上心头,扬言早晚要废了李某。
8月16日晚上7点30分,赵给李打电话,约他到村头的河边谈谈。
李在通知张某后,随带了一把匕首和一根铁棍,开着自家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河边,看到赵正在路边等候。
二人见面怒火中烧,正在互相对骂时张某赶到,她一把将赵拦腰抱住,李某从车上拿起铁棍直奔赵某,对准他头部猛击下去,赵当即被击晕,一下子趴在了地上,紧接着李又抡起铁棍,对准他的后脑又砸了一下。
见他躺在地上不动,张、李二人将他抬上车,将车开到了河床里。
下车后,李某拿起铁锨去挖坑。
很快将坑挖好,二人回头一看,赵已从车上坐了起来。
这时已丧失人性的张某旱已将赵往日的好处抛在了脑后,示意李快把赵拉下车埋掉。
李某连忙上前抓住赵的双腿,猛地一拖,赵的头部撞在了石头上又晕了过去。
就这样,张、
李二人将赵拖人坑中埋上了。
经鉴定,赵某系被埋窒息而死。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2年9月23日以“X检诉字(2002)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
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2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王XX担任辩护人。
高XX、王XX均以两人年纪尚轻、家中尚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希望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为由进行辩护。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不可赦,决定依照刑法第232条、第57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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