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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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标志缺陷危害(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
(5)其他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索。
4.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监护失误。
(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6.其他危险和危害因素。
2.
参照事故类别分类
1.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3.按职业健康分类
参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其他危害因素7类。
三、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顺序
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时,要全面、有序地进行,防止出现漏项,宜从厂址、总平面布置、道路运输、建构筑物、生产工艺、物流、主要设备装置、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管理等几方面进行。
识别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
(一)厂址
从厂址的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条件、周围环境、交通运输条件、自然灾害、消防支持等方面分析、识别。
(二)总平面布置
从功能分区、防火间距和安全间距、风向、建筑物朝向、危险有害物质设施、动力设施(氧气站、乙炔气站、压缩空气站、锅炉房、液化石油气站等)、道路、贮运设施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三)道路及运输
从运输、装卸、消防、疏散、人流、物流、平面交叉运输和竖向交叉运输等几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四)建构筑物
从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结构、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从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结构、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防火间距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五)工艺过程
1.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阶段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2.对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可针对行业和专业的特点及行业和专业制定的安全标准、规程进行分析、识别
针对行业和专业的特点,可利用各行业和专业制定的安全标准、规程进行分析、识别。
例如,原劳动部曾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了冶金、电子、化学、机械、石油化工、轻工、塑料、纺织、建筑、水泥、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电力、石棉、核电站等一系列安全规程、规定,评价人员应根据这些规程、规定、要求对被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和识别。
3.根据典型的单元过程(单元操作)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典型的单元过程是各行业中具有典型特点的基本过程或基本单元。
这些单元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已经归纳总结在许多手册、规范、规程和规定中,通过查阅均能得到。
这类方法可以使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比较系统,避免遗漏。
(六)生产设备、装置
对于工艺设备可从高温、低温、高压、腐蚀、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等方面进行识别。
对机械设备可从运动零部件和工件、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和误操作等方面进行识别。
对电气设备可从触电、断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静电、雷电等方面进行识别。
另外,还应注意识别高处作业设备、特殊单体设备(如锅炉房、乙炔站、氧气站)等
的危险、有害因素。
(七)作业环境
注意识别存在毒物、噪声、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粉尘及其他有害因素的作业部位。
(八)安全管理措施
可以从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识别。
四、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分析方法
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是事故预防、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许多系统安全评价方法,都可用来进行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
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应根据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选用。
常用的辨识方法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1.直观经验分析方法
适用于有可供参考先例、有以往经验可以借鉴的危险、危害因素过程;
不能应用在没有可供参考先例的新系统中。
1)对照、经验法
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评价对象危险性和危害性的方法。
对照经验法是辨识中常用的方法,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其缺点是受辨识人员知识、经验和占有资料的限制,可能出现遗漏。
为弥补个人判断的不足,常采取专家会议的方式来相互启发、交换意见、集思广益,使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更加细致、具体。
对照事先编制的检查表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可弥补知识、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方便、实用、不易遗漏的优点,但必须有事先编制的、适用的检查表。
检查表是在大量实践经验基础上编制的,我国一些行业的安全检查表、事故隐患检查表也可作为参考。
2)类比方法
利用相同或相似系统、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危害因素。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即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的部分方法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
该方法常用于复杂系统、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
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分析(ETA)、事故树分析(FTA)、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等分析方法。
五、危险、危害因素控制的基本知识
采取有效的危险、危害因素控制措施可以很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
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采取事故预防对策时,应能够:
(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3)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的要求。
(二)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1.事故预防技术措施
设计过程中,当事故预防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宜优先考虑事故预防对策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选择技术措施:
①直接安全技术措施。
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出现事故和危害。
②间接安全技术措施。
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③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实现时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④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在实际工作中上述措施常常是综合使用的。
2.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按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的要求,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①消除:
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
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危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②预防:
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等;
③减弱:
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④隔离:
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危险、危害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
⑤连锁:
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⑥警告:
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
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三)事故预防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1)针对性是指针对行业的特点和辨识评价出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条件,提出对策。
由于危险、危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条件具有隐蔽性、随机性、交叉影响性,对策不仅是针对某项危险、危害因素孤立地采取措施,而且应以系统全面地达到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指标为目的,采取优化组合的综合措施。
(2)提出的对策应在经济、技术、时间上是可行的,能够落实、实施的。
(3)经济合理性是指不应超越项目的经济、技术水平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二、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
消除、预防和减弱危险、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是事故预防对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实质上是保障整个生产过程安全的对策措施。
根据预防伤亡事故的原则,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基本对策如下:
(一)实行机械化、自动化
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不仅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根本途径。
机械化可以减轻劳动强度;
自动化可以消除人身伤害的危险。
(二)设置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及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
(三)机械强度试验
机械设备、装置及其主要部件必须具有必要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
(四)保证电气安全可靠
电气安全对策通常包括防触电、防电气火灾爆炸和防静电等,保证电气安全的基本条件包括:
(1)安全认证。
(2)备用电源。
(3)防触电。
(4)电气防火防爆。
(5)防静电措施。
(五)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是生产的主要工具,在运转过程中它的有些零部件逐渐磨损或过早损坏,以至引起设备上的事故,其结果不但使生产停顿,还可能使操作工人受到伤害。
因此,要使机器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以延长使用期限、充分发挥效用、预防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发生,必须对它进行经常的维护保养和检修。
(六)保持工作场所合理布局
工作地点就是工人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其他辅助设备对原材料和半成品进行加工的地点。
完善地组织与合理地布置,不仅能够促进生产,而且是保证安全的必要条件。
在配置主要机器设备时,要按照人机工程学要求使机器适应人或使人适应机器。
人机匹配合理,才能安全、高效。
工作场所的整洁也很重要。
工作地点散落的金属废屑、润滑油、乳化液、毛坯、半成品的杂乱堆放,地面不平整等情况都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必须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
(七)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采取各类措施后,还不能完全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时,必须根据须防护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危险、危害作业类别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为补充对策。
对毒性较大的工作环境中使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采取统一洗涤、消毒、保管和销毁的措施并配设必要的设施。
选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头、呼吸器官、眼、面、听觉器官、手、足防护类和防护服装、防坠落类)时,必须选用取得国家指定机构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品应具有安全鉴定证。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安全生产法》解释为: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Identificationofmajorhazardinstallation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掘业;
d)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危险物质hazardous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threshold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重大事故major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重大危险源majorhazard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生产场所work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贮存区store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重大危险源辨识
4.1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2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4.2.1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
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的品名(品名引用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1.爆炸性物质
2.易燃物质
3.活性化学物质
4.有毒物质
4.2.2贮存区重大危险源
贮存区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具体数值见表1~表4。
4.3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表3及表4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根据处理物质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3.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3.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面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1/Q1+……+qn/Qn≥1
重大危险源辨识2
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其附件一为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如下:
①储罐区(储罐);
②库区(库);
③生产场所;
④压力管道;
⑤锅炉;
⑥压力容器;
⑦煤矿(井工开采);
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⑨尾矿库。
具体的申报登记范围是:
储罐区(储罐)、库区(库)、生产场所临界量见下表。
类别
物质特性
储罐区(储罐)临界量
库区(库)临界量
生产场所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t
0.1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t
5t
铵锑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t
25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0.5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
28℃
20t
2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
60℃
100t
1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
10%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kg
100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kg
1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苯酚、苯肼等
【例题】2007年考试第三题
某火力发电厂有6台额定压力为13.72Mpa.额定蒸发量670t/h的电站锅炉。
为保证锅炉启动和稳定燃烧,建有2个500m3
的轻柴油储罐。
为发电机冷却,建有制氢站。
制氢站装有1套制氢设备和4个氢罐,氢罐的工作压力为3.2Mpa.体积13.9m3。
锅炉燃用煤粉由磨煤机加工后,经输粉管道直接进入炉膛。
因为生产需要,该厂决定对磨煤输粉系统进行改造。
改造工程包括:
拆除部分距离地面6m高的破损输粉管道,更换新管道。
在施工中,部分拆除和安装工作在脚手架上进行,使用额定起重量为5t的电动葫芦。
拆除旧管道时,使用乙炔进行气割。
新管道焊接前,使用角磨机进行抛光。
拆除的旧管道和其他旧设备使用叉车运走。
施工现场周围有正在使用的动力电缆和高温管道,还有部分未消除的煤粉。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分):
1.该施工现场有哪些特种设备?
哪些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2.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出该企业应申报的重大危险源。
3.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说明该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其引发的因素。
4.简述该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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