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花山乡中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修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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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花山乡中心学校机构设置
校长一名、副校长两名、办公室一名、政教处两名、教务处一名、总务处一名、财务处两名、少先队辅导员一名,各司其职、统筹协调,在县教育局和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直接管理全乡教育工作,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指标任务,负责全乡教育业务工作。
第二条 各村成立教育领导组,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教育局、中心学校的指导下,督促、检查、开展好全村教育工作。
第三条 乡中心学校成立工会及村中心校点成立教代会,决策学校的重大事项,监督学校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
花山小学:
校长一名、副校长两名、办公室主任一名、教务主任一名、总务主任(财务管理人员)一名。
村中心学校:
校长、副校长(财务管理人员)一名。
村中心学校以下校点:
负责人一名。
第二章学校类别划分
一类学校:
花山小学
二类学校:
杨家寨小学 放马小学 大火地小学 黄连小学 小米地小学 大河小学 黄秧棚小学联合小学
三类学校:
老毛菇小学 马路小学野猪湾小学大河新村小学
四类学校:
中坝小学 碳坪小学 申家营小学 牛二坡小学 陈家寨小学大厂小学 薅坝小学联合新村小学
第三部分 教职工管理
第一章 考勤制度
为规范我乡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职工考勤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中心学校集体研究,报县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第一条、请假及其处理
(一)请假类别
1.事假:
因事确需由教职工本人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2.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者,可请病假。
病假3
天以上者须持县及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方可准假。
3.公假:
因公外出办事、开会或培训等,可请公假。
4.产假:
持生育卡的女职工,顺产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男职工护理假为一周);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在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假四周,七个月以上者给假六周;
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治疗且有医院证明者,按病假处理。
5.婚假:
教职工结婚准假一周。
6.丧假:
凡直系亲属,即父母或配偶亡故者给公假1周,如假期满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二)批假权限
1.中心学校班子成员因事、因病请假,经中心学校校长同意,报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人事股登记备查。
2.教职工因事请假,请假1天的,由该教师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请假时限不满3天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
请假时限达3天不满7天的,由中心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县教育局人事股登记备查;
请假时限达7天(包括先前中心学校请假的时限)及以上的,由中心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查登记,提出准假意见,县教育局领导审批。
3.教职工因病请假,请假时限7天及以内的,由中心学校或校长审批;
请假时限超过7天不满20天的,由中心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县教育局人事股登记备查;
请假时限达20天(包括先前已向中心学校请假的时限)及以上的,由中心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查登记,提出准假意见,县教育局领导审批。
4.教职工婚、丧、产假,由中心学校按《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规定审批,报县教育局人事股登记备案。
(三)请假手续及管理措施
1.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一律填写县教育局统一规范的《镇雄县教职工请假条》,明确请假时限、请假原因;
请假人所在学校和中心学校负责核实请假事因,审查请假时限;
所在学校和中心学校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校长按照批假权限提出具体的审批意见,签字负责,加盖学校公章。
2.有事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不许他人代为请假,因病或因紧急事故确属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亲属及时代为履行请假手续,补假无效。
3.请假批准后,必须将请假条交至学校办公室,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假期期满后,须及时返校销假。
4.教职工先向中心学校请假,假满后续假,续假时间和先前已向学校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后需上报县教育局审批的,中心学校在《镇雄县教职工请假条》中提出准假时限和准假建议时,连同当事人先前已获学校准假的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5.教职工因事因病未请假,或已获事病假期满后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除天灾人祸和到市级及其以上医院住院的危重病人外,对其他人员,学校和县教育局一律不予事后补批假,并按旷工处理。
6.凡是到县教育局请病假的教职工,请假时限不满60天的,附县级及以上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诊断医生签字,加盖医院病情诊断公章和医院行政公章);
请假时限达60天及以上的,由中心学校派人到县级及以上相关医院参与请医生会诊,会诊后确需请假,持符合上述要求的病情诊断证明(学校派出参与会诊的人员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7.事、病假(包括婚、丧、产假)期间,若遇双休日和其他节假日,请假时间连续计算。
8.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凡是获病假达30天及以上的教职工,假满后或出院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请假人或其委托人持医保部门指定医院的住院病历、住院诊断证明、出院诊断证明、发票到县教育局销假(特殊病种除外)。
本规定执行之日前获假、本规定执行之日后还处于病假期间的教职工,同样按本规定履行销假手续。
相关医院要求出院后需适当时间休息治疗(恢复)的,由中心学校和县教育局在批假权限内酌情审批,但准假时限一般不宜超过30天。
县级及以上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要求不住院治疗的特殊病种,当事人假满后仍需持相关医院诊断证明、治疗结果以及发票到县教育局销假。
以上病历、证明和发票若属复印件的,复印件上需加盖相关医院行政公章、医院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未按规定销假的教职工,所获病假视为旷工。
9.中心学校按权限批假或提出准假建议时,请假人必须明确请假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效益、教学质量、奖惩等由谁顶替和由谁负责,并需其本人签字,否则不予批假。
10.教职工无论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私下请他人代课,私下与其他教职工换课、调课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惩罚性工作调动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教职工旷工学校组织的两个小时之内的1次会议、活动(超过两个小时的类推计算),视为旷工半天。
若上午或下午只有1节课,则旷课1节视为旷工半天;
上午或下午有两节课,则上午或下午旷课两节视为旷工半天;
当天只有1节课,则旷课1节视为旷工1天,依此类推。
教职工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即算旷工半天。
12.承担的主要工作属管理、后勤等而不是学科教学工作的教职工,工作时间内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实行上、下午签到、签退,填写工作日志。
若工作时间内不在岗,除天灾人祸和突发疾病外,一律按旷工处理。
承担的主要工作或全部工作属学科教学工作的教职工,学科课堂教学以外的工作时间,原则上应在岗,从事政治、文化和业务学习,备课、批改作业和辅导学生。
第二条、假期待遇
(一)事假期间待遇
1.事假累计达15天,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依此类推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但累计超过60天,扣发当年绩效工资。
2.一年内,事假累计达10天,来年专业技术职务一律聘用到同一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事假累计达30天,当年履职考核作“不定等次”处理;
事假累计超过60天,当年履职考核作“不定等次”处理,来年专业技术职务一律聘用到同一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二)病假期间待遇
1.当月病假累计达15天,不予发放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工伤除外,下同)的,扣发本人当年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来年专业技术职务一律聘用到同一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病假累计达90天的,扣发本人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二分之一;
病假累计达90天及以上,当年履职考核作“不定等次”处理,不予发给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除经鉴定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以及经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来年专业技术职务一律聘用到同一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3.经鉴定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教职工,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
符合云人工〔1998〕2号文件规定的产假时限(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全额计发。
(四)婚、丧假期间待遇
符合云人工〔1998〕2号文件规定的婚、丧假时限,婚、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全额计发。
(五)迟到、早退期间待遇
教职工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0元。
(六)旷工期间待遇
1.旷工半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00元;
每旷工1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00元。
2.旷工累计达3天,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一年内,有旷工现象,来年专业技术职务一律聘用到同一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如当年有需要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律取消资格;
旷工(旷课)累计超过5天者,当年履职考核作“不定等次”处理,作惩罚性工作调动。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中共镇雄县委组织部镇雄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镇雄县财政局镇雄县监察局〈关于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镇人劳字〔2007〕19号),作辞退或解聘处理。
1.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请假期满又不回单位工作,时间超过批准假期30天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住院治疗期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所在学校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安排适当工作,若本人不服从安排,又拒不上班,时间超过2个月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住院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学校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安排适当工作,若本人不服从安排,又拒不上班,时间超过3个月的。
4.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第三条、考勤资金的扣除、管理与用途
1.各种考勤扣除资金均在相关的本人下月工资中进行一次性扣除,学校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
2.所有扣除资金纳入学校经费管理之中,可用于年度教职工业绩考核突出人员的奖励。
补助和奖励由校务会议研究解决。
第四条、纪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包括无规定渠道借用手续而借用在县外和县内非教育系统工作的教职工;
学校超越权限批假等方面的教职工),一律作旷工处理。
(二)学校派人参与请医生会诊的,若当事人无事前个人到相关医院诊断的病情(以个人出示的相关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为准),除会诊出其他重病的以外,当事人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学校派往医院参与请医生会诊病情的人员差旅费概由当事人负责。
(三)教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假期或不假而走、假满(包括婚、丧、产假)不上岗的,按旷工处理,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
(四)教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影响出勤或本职工作,影响出勤或本职工作的时间按旷工处理,同时给予当事人惩罚性工作调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教职工请假或变相请假从事第二职业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同时给予当事人惩罚性工作调动和纪律处分。
(五)各村学校校长不得超越权限批假和“化整为零”批假、暗自批假,不得私下允诺教职工长期不在岗,否则一经举报查实,所批假期和私下允诺的时间一律视为旷工,由此引起的工资福利、考核、聘用、职称晋升等待遇和辞退(解聘)以及其他一切纠纷,概由校长和当事人承担,同时给予校长纪律处分。
(六)学校校长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导致教职工骗取中心学校及县教育局批假,每批假1人次扣发该校校长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对校长作全乡通报批评。
学校校长隐瞒请假人的实情不报,或参与请假人弄虚作假,除按本规定处理外,给予校长纪律处分。
(七)教职工获假期间和旷工期间的奖惩、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停止工资晋升,扣发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工资额度、津补贴、基本工资等)、评先树优、履职考核、职称等级考核聘用、计算当年工作年限(教龄)、惩罚性工作调动等,中心学校及时按本规定要求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同时上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第五条、本制度自2014年8月28日起执行,中心学校过去有关规定内容若与本规定内容有冲突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第六条、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其他工作纪律、生活作风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调往其他条件艰苦的地方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1.不服从领导合理分工,讨价还价,故意刁难;
2.参与重大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
3.酗酒闹事,有理或无理打人骂人;
4.参加邪教组织,搞封建迷信活动;
5.随意体罚学生;
造成严重后果的;
6.随意将学生赶出学校、教室,排挤差生的;
7.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出现特大安全事故的;
8.其他行为,严重影响学校形象、荣誉和利益的;
9.有困难和问题不反映,越级上访,经查实的;
10.故意损坏学校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原价一倍至三倍的价格赔偿;
11.教师劳动纪律松散、出工不出力、对待教学工作马虎了事且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
12.教师师德师风出现问题且造成社会反响强烈的;
13.教师违反镇纪发【2015】1号文件相关要求,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
第三章教师分配、调动或进修
第八条教师分配:
按教育局要求执行。
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花山服务年限满三年或达到签约年限且工作表现好的教师,方可签字调离花山;
在村校工作表现优秀,经县级质量统测成绩突出教师不受工作年限限制,若有空岗,可申请调入花山小学任教。
第十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推荐教师脱产进修,鼓励教师参与函授学习、网络学院学习或自考。
第四部分教育教学质量奖惩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各级相关法律、法规,以〈镇雄县教育局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为依据,结合花山乡各小学校点教育教学实际,优质优酬,奖勤罚懒,全面提升全校教师工作责任心、积极性,构建花山和谐教育。
二、制度执行保障及适用范围
1、经中心学校初审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及花山乡党委政府审核签发执行。
2、本制度适用于花山乡各小学校点,制度不完善部分,遵照花山乡中心学校相关制度及规定执行。
3、经费保障部分从教师绩效工资中抽取使用。
4、本制度考核结果可作为教师个人工作变动、年终履职考核及绩效工资评发的部分依据。
三、奖惩细则:
1.名次奖惩
全乡同级同科累计加减分后得分排名正数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总分排名倒数一、二、三名的,分别扣除绩效工资500元、400元、300元(代课教师不参与此项排名,只针对公办教师排名)。
2.教学成绩奖惩
(1)教师教学成绩的计算:
所任教学科的卷面总分除以在籍学生数,得到的结果就是教师本学年的教学成绩(教师教学成绩一律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整数)
(2)教学成绩奖惩:
按照学校类别划分,中心学校计算出各个学校类别的类别均分,教师教学成绩与同类别的同年级同科目相比较,高于类别均分三分及其以上(三分以内不计奖惩),每高出一分,奖励教师20元,依此类推。
低于类别均分二分及其以上(二分以内不计奖惩),每低一分,扣除教师绩效工资20元,以此类推。
(3)全乡临时聘用教师不参加计算奖惩,但教学成绩要参与计算学校类别平均分。
(4)花山小学教师教学均分达到60分的,不计算惩罚部分绩效工资。
(5)教学成绩是个位数的当年绩效工资全部扣除,教学成绩为10分至20分之间的扣全年绩效工资的60%,累计奖惩,扣完为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计发奖金:
1、违反《花山乡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中的其中一条或其中一款者;
2.所任教班级发生安全重大事故,且属主要责任人者;
3、中心学校组织检查量化考核连续两次排名全乡倒数后三名者;
4、本期累计教职工旷工超过五天,事假超过20天(婚假、产假等除外),产假超过三个月者;
5、师德师风出现严重问题以及其他未列出事由影响极坏者;
注:
本规定由中心学校班子、各村学校负责人于2014年10月29日集体讨论修订。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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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雄县 山乡 中心 学校 教育 教学管理 规定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