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作业防护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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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作业防护管理细则
安全管理文书
施工项目作业防护管理细则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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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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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作业防护管理细则
1目的
为了保证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建筑与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土石方、脚手架、高处作业、起重吊装、施工机械、拆除、试车、有限空间等作业过程的作业防护要求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的施工生产作业活动。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吉化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安全管理规定》
4定义和术语
4.1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为在生产厂内或生产装置区内,进入或深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槽、井、池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虽未在生产厂内或装置区内,但作业场所有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缺氧造成窒息的,进出受到约束和限制的封闭、半封闭空间内的作业也视为受限空间作业。
5职责
5.1安全环保部负责各施工作业项目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对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健康实施监控管理。
5.2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防护器具使用标准的监控管理工作。
5.3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对参与所管辖项目施工的作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5.4施工生产作业单位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6活动描述
6.1土石方工程作业防护规定
6.1.1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1.2开挖坑(槽)、沟时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底脚的方法挖土。
6.1.3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1.4开挖坑(槽)的土方距沟边至少1米,堆土高度不能大于1.5米。
特殊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6.1.5土石方机械施工区内有地下电缆和供排水管道时,必须查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6.1.6使用机械挖坑(槽)时,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配合土石方机械作业
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机上、机下人员应密切联系。
6.1.7在化工厂区内开挖坑(槽)必须注意有毒气体的检查,所有人员不准在地坑、地槽、地沟内休息。
6.1.8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6.1.9在基础、地沟的连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得安放施工机械设备,并不得通过任何运输机械。
6.1.10作业人员上下深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安全的阶梯,避免发生坠落。
6.1.11开挖深度超过2m的坑(槽),沟边缘处必须设置两道1.2m高牢固的栏杆和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色标志灯。
6.1.12夜间开挖坑(槽)时,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应尽量减少扰民。
6.1.13爆破石方施工必须事先提出爆破方案,经公安、安全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1.14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如需要变动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1.15爆破工必须持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工作业证,否则不准作业。
6.1.16爆破施工按规定设安全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200m。
6.2脚手架作业防护规定
6.2.1脚手架的原材料及搭设标准
a.木脚手杆要求
脚手杆名称最小梢径备注
立杆
大横杆大于7厘米
大于8厘米6-8厘米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
b.扣件式钢管脚手材料要求
名称规格备注
钢管直径48-51毫米
壁厚3.0-3.5毫米焊接管或无缝管
扣件直角扣件、回转扣件、对接扣件玛钢制作
c.木脚手架支搭要求
名称要求说明
立杆埋入深度30-50厘米底部应夯实、填砖、石,如遇松土无法挖坑时可以绑扫地杆
立杆的间距
大横杆间距小于1.5米
小于1.2米大小头应错开绑扎,搭接长度不小于1.5米
小横杆间距小于1米
d.剪刀撑和支撑
名称要求
剪刀撑和支撑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
支杆底端埋入地下深度大于30厘米
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不小于60°
架子高度超过7米不能支杆时每高4米,水平距离每7米必须与建筑物相连接
e.铺脚手板
名称要求
脚手板铺设宽度大于1.2米
离墙面不大于20厘米
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大于20厘米
对头接时设双排横杆,间距不小于20厘米
f.抹灰、勾缝、油漆等外装修脚手架
名称要求
脚手板宽度大于0.8米
立杆间距小于2米
大横杆间距小于1.8米
6.2.2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a.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缝的钢管。
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b.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
c.杉松脚手架的杆件绑扎应使用8#铁丝;
d.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铺满脚手板,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
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
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米;
e.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米以上的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剪刀撑;
f.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g.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6.2.3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6.3高处作业防护规定
6.3.1高处作业划分
6.3.1.1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6.3.1.2高度虽在两米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高处作业:
a.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作业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作业;
b.高度在两米及以上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槽车、铁路槽
车、特殊集装箱上的作业;
c.在高大的塔、釜、罐等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
d.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有升降(吊装)口、坑、井边、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传动机械,以及易燃、易炸、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的作业;
e.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或附近有可能致伤因素的作业。
6.3.2高处作业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是特级高处作业。
6.3.3高处作业的种类
6.3.3.1一般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两米及以上,作业地段大于45度的坡度,阵风风力6级以下(风速10.8米/秒以下)部位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作业。
6.3.3.2特殊高处作业
a.强风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的作业;
b.雪天高处作业;
c.雨天高处作业;
d.夜间高处作业;
e.带电高处作业;
f.悬空高处作业;
g.抢救高处作业;
h.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i.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标的场所高处作业。
6.3.4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6.3.4.1高处作业前必须进行高处作业风险预测、评价,根据风险削减措施,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方案。
6.3.4.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合格。
6.3.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轻便,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铁掌、易滑鞋。
6.3.4.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正确拴挂安全带。
6.3.4.5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各种孔、洞、临边安全防护符合安全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
6.3.4.6垂直高度四米以上的悬空高处作业,在作业下方必须设置安全网,并随作业位置升高及时调整,安全网设置要符合标准、牢固、可靠。
6.3.4.7管廊上的高处作业要设置平台或铺设安全网,悬空作业要设置安全绳。
6.3.4.8攀登高处作业梯子超过四米时,梯子应加护栏圈或加平台或加安全网。
6.3.4.9不得垂直交叉高处作业,上下层同时作业必须设隔离防护措施。
6.3.4.10夜间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电压设置照明。
6.3.4.11有限空间内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编制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经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作业。
6.3.5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6.3.5.1凡业主在高处作业施工中有明确规定,必须按业主规定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由高处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业主有关单位审批。
6.3.5.2凡业主没有明确规定的高处作业及公司自行管理的施工区、施工部位,高处作业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审批:
a.一级一般高处作业可不办高处作业许可证。
但对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教育。
高处作业人员身体必须符合高处作业要求,安全措施切实可行;
b.二、三级一般高处作业、非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工长、队长提出申请,作业单位领导审批,作业单位安全员对安全措施复检签字;
c.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工长、队长提出申请,作业单位领导签字,项目部领导审批,项目部安全员和作业单位安全员联合复检并签字;
d.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开始作业到该项目施工作业结束,如中间作业条件、作业高度变化必须另办高处作业许可证。
6.3.6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6.3.6.1现场作业人员职责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按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高处作业。
在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可以拒绝高处作业。
6.3.6.2作业单位负责人职责
作业单位负责人可为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工长、承包队长,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并提出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对审批完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负责贯彻执行。
6.3.6.3作业单位领导
对作业单位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贯彻落实负责,对二、三级一般高处作业和高处作业进行审批。
对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申请做确认签字。
6.3.6.4作业单位安全员
对本单位提出的各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认。
对不完善的安全措施有权提出补充,对无安全措施或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的高处作业,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
6.3.6.5项目部经理、现场经理
对项目部施工范围的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贯彻落实负责,并签发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许可证。
6.3.6.6项目部安全员
对作业单位提出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进行确认,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无安全措施,不办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的作业单位,有权停止施工作业,有权拒签不符合高处作业规程的高处作业。
6.3.6.7监护人
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
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护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
一、二级一般高处作业监护人,可由作业组长、代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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