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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1、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建成应税销售额)在50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
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混合经营:
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
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兼营行为:
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和营业额。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
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基本公式
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
含税销售额÷
(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税率=应纳销项税额
(一)基本税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二)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
(三)低税率
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四)征收率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工业还是商业,税率均调整为3%。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法定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
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
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
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
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
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
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
所谓“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
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城镇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
1、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1、市区7%
2、县镇5%
3、其他3%
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在代扣代收地;
2、油井所在地;
3、管道局所在地;
4、经营地
资源税
(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
1、一次性征收;
2、无论是自用还是销售均征;
3、对外资也征;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
5、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
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适用的单位税额
一、税目
1、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不征;
4、其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注:
天然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税税率为13%,其他的增值税率为17%,)
另:
1、伴采的,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
2、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的,按本单位税额标准计算;
其他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标准计算
二、课税数量
1、初级产品的销售、自用(非生产用)(新增)数量(非生产用指用作单位能源,生产用按加工后的数量÷
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
2、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额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开采与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免;
3、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6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盐暂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暂按每吨2元征收。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5、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测试
土地增值税
(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
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存量房地产转让。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记忆)
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1不超过50%的部分300
2超过50%-100%的部分405
3超过100%-200%的部分5015
4超过200%的部分6035
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确定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增值率=
(2)÷
(1),找税率
(4)计算税额
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
凡居住≥5年的,免征;
3年≤居住<
5年的,减半征收;
居住<
3年的,征税。
(变动,删除两项)
一、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是法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一致时,原管辖税务机关;
不一致时,房地产坐落地。
(二)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住所所在地一致时,住所所在地;
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税 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
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继承不征。
赠与中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其余征。
3出租不征。
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不征;
抵押期满不能偿还,以房地产抵债的,征。
5房地产: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
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免征;
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自用,免征;
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9代建房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收入)
扣除项目的确定
1、对于新建房可扣除(房地产企业五项,非房地产企业四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及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据实扣除;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10%以内
利息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银行的加息和罚息不能扣除。
扣除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果是其他企业,还包括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
(1)+
(2)]×
20%加扣
2、销售存量房地产,即销售旧房可扣除(三项)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三税一费)
税种纳税人及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所有权人不在或产权未定的,实际使用人;
(3)共有的,共有各方。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征税范围:
除农村土地外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实际占用面积:
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上确定的面积,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面积。
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其他。
(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2)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变动)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在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三、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一、国家统一规定免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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