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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综采副队长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28
十三、综采副队长(机电)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29
十四、综采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0
十五、综掘队长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31
十六、综掘副队长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32
十七、综掘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3
十八、综掘副队长(机电)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33
十九、采掘技术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34
二十、机运队长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35
二十一、通风队长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36
二十二、通风队技术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37
二十三、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38
二十四、调度室调度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39
二十五、综合服务部部长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40
二十六、物资供应管理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41
二十七、测量技术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42
二十八、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42
第一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1、成立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有关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机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2、矿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专人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规划的制定和月计划安排,负责日常达标工作检查组织和管理。
3、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4、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定期检查由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每旬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每月末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的检查验收。
5、由安检员每班对采掘工作面进行生产评估,动态抽查由矿不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工程生产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执行情况。
6、每次检查验收,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在原始检查记录表上签字,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查验收资料保持原始性、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7、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达标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过程中的目标、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总结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点。
8、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
矿安检科要加强对区队长、安检员、班组长、生产验收员和特殊工种的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文化素质。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例会制度
1、由生产矿长主持,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会议。
2、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主管、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副职、技术员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3、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达标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新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和管理责任,评比标准化工作阶段结果,总结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点。
4、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
1、每次检查由矿分管矿领导负责,标准化办公室牵头组织各业务科室技术人员参加。
2、每次检查前所有参加检查人员必须到标准化办公室集合、点名签到,生产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统一时间入井,检查组集体检查验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单独行动。
否则,本专业按未检查验收对待,并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检查验收人员必须把验收工具(尺子、线绳、检查仪器、仪表、验收表)带齐,按照分工和要求,严格上尺、上线、动仪器、仪表,并对照检查验收表逐项检查,现场选点、现场评分定级。
4、检查人员要掌握标准,认真负责、不徇私情,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由各业务科室负责在当日调度会上进行通报,并按照五落实的原则及时督促整改和复查。
由于检查人员不负责任,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未发现而造成事故的将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5、各专业每旬检查验收等级、得分和检查验收表升井后交标准化办公室,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及总结报矿领导。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制度
(一)考核标准:
1、采掘单位考核办法:
单位15%的生产工资,实行分专业考核。
具体是:
工程生产2%,机电、运输生产2%,一通三防2%,地测(探顶、底煤、中腰线管理、防治水3%,文明生产1%。
全月分三次检查,每次比例分别是:
工程生产1%,机电运输2%,一通三防2%,地测1%,文明生产2%。
旬检查专业得分在90分以下(不含90分)为不合格,按照专业所占比例,月工资总额下浮。
2、运输队考核办法:
单位15%的生产工资,分专业考核。
具体是:
机电、运输5%,一通三防、文明卫生4%。
机电、运输各3%,一通三防、文明卫生各3%。
3、机电科考核办法:
15%的生产结构工资,分专业考核。
机电4%(其中井下3%,地面1%),一通三防2%,文明卫生井下2%,地面1%。
全月分三次检查,每次所占比例分别是:
机电井下2%、地面1%,一通三防2%,文明卫生井下1%,地面1%。
旬检查专业得分在90分以下(不含90分)为不合格,按照专业所占比例,月工资总额下浮。
4、通风队考核办法:
15%的生产结构工资,实行分专业考核。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5%;
巷道维修、仪器、仪表管理3%,机电、文明卫生各1%。
通风生产、瓦斯管理3%,巷道维修、仪器、仪表管理2%,机电、文明卫生各1%。
(2)奖励当月达到规划等级,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安排项目,给科室有关管理人员适当奖励。
(3)兑现奖罚每月末,由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根据专业检查验收结果,对各单位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内行随当月工资执行。
(4)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安全基金列支,罚款进入安全基金。
(5)奖惩细则:
1、在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奖励:
(1)能出色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回采效率或者掘进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保护企业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5)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抵制歪风邪气,表现突出者。
(6)一贯忠于守职积极负责,工作认真,事迹突出的。
(7)及时发现井下不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的。
(8)对职工的奖励,经过职工讨论或评选,评选出优秀班组、先进个人,单位给予表彰。
2、对于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1)劳动纪律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者,处以50元罚款。
2)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
不遵守检身制度、不如实签字者处以50元罚款。
3)明火和静电可导致瓦斯爆炸及火灾,不能穿化纤衣服和携带香烟及点火物品下井,有违反规定者处以100元罚款。
4)酒后下井者,发现一次处以100元罚款。
5)在煤矿如有无理取闹、吵嘴打架等现象发生,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若打伤别人按程度加重处罚,并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若在井下出现以上情况要更加严厉处罚,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处以100~200元罚款。
7)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打击报复的发现一次处以200元上罚款,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
8)有知情不报、隐瞒包庇、弄虚作假、嫁祸于他人者,每发现一次处以50~100元的罚款。
9)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或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的,煤矿予以开除。
(2)采煤
1)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进行采煤掘进工作,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2)采煤工作面上下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执行交接班制度处以100元罚款。
3)工作面应达到动态的生产标准要求,确保“三直、一平、两畅通”的生产要求,发现不合格一处罚款200元。
4)工作面支柱要打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
100mm,柱距偏差不超过±
100mm,排距偏差不超过±
100mm,发现不合格一处罚款100~200元。
5)支柱打在实底上,并做到迎山有力,单体支柱初撑力不小于90KN,不得出现空载支柱。
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100~200元。
6)所有单体支柱三用阀方向一致,朝向采空区,柱把方向朝向机尾,发现不合格一处罚款50~100元。
7)工作面顶帽方向与工作面前进方向一致,并与顶板接实,发现不合格一处罚款50~100元。
8)禁止使用折损、变形、腐朽的支护材料,经常检查顶板及支柱的完好情况,及时维修。
发现不合格一处罚款50~100元。
9)每班支柱、回柱前,必须先进行敲帮问顶的安全检查,如有零皮、片帮,必须进行处理,发现违章冒险作业一次罚款200元。
10)采煤工作面支柱按编号严格管理,发现丢柱压柱现象及时汇报处理,故意隐瞒或故意丢失,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1)对于工作面的大块煤与矸石要求进行破碎或拣出,不能让大块煤与矸石进入输送带,不及时处理造成设备损坏或煤仓堵塞罚款300~500元。
(3)掘进
1)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采煤掘进工作,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2)掘进不按巷道中线掘进,出现打弯巷道、打烂顶、底板或随意超挖欠挖、留有伞檐而忽视掘进生产等现象时,给予200元罚款。
3)掘进工作面要保证局扇安装在进风巷且距回风风口不得小于10米,做到风筒到位、水管接通、电缆悬挂整齐,发现不合格一处罚款100元。
4)掘进过程中过断层前后各5米要加强支护,处于“十字交叉”、“丁字巷”、“对门开口”巷道时,要加强支护,发现违章冒险作业一次罚款200元。
5)对于工作面的大块煤与矸石要求进行破碎或拣出,不能让大块煤与矸石进入输送带,不及时处理造成设备损坏或煤仓堵塞罚款300~500元。
6)掘进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发现违规使用设备者罚款50元。
(4)运输与提升
1)刮板输送机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2)每班交接班时司机必须检查输送机的运行状况,发现设备部件损坏不更换而造成设备损坏罚款200元。
3)当输送机因负荷过大而停机时,不准硬开,必须人工将中部槽中的煤清出去后,方可开机。
因超负荷起动而损坏设备,除赔偿设备外,罚款200元。
4)各转载点应严格把关,出现大块煤矸或其它杂物必须停机处理,不及时处理造成设备损坏或煤仓堵塞罚款100元。
5)输送机要定期检修维护,各转动、传动部位要定期加油润滑,发现不按规定维护、保养设备者罚款50元。
6)检修班检修后的棉纱、废油、旧件、损坏配件按指定地点存放,输送机两旁的浮煤及时清理,因杂物乱堆乱放影响文明生产的罚款50元。
7)绞车司机擅自离岗,让他人代开或不按《绞车工操作规程》操作,处以50—200元的罚款并视其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直接经济损失。
8)漏煤工不按时上班或上班期间擅自离岗,乱打信号或口传信号,不执行打点制度,处以50—200元的罚款。
9)井下漏煤工,不按时清理车场,造成浮煤堆积影响提升的,每发现一次处罚50-100元罚款。
(5)电气设备
1)故意破坏损坏电气设备、电线电缆、接线盒、电铃、电灯、电话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并赔偿全部损失。
2)电工不定期检修维护电气设备,使电气设备带病运行的,处以100元罚款。
3)电气设备应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垫圈、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等,发现失爆一处罚款100元。
4)井下不准检修和搬迁带电设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井下供电接线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检查发现一处罚款50元。
6)严格执行专人停送电、验电、放电措施,停电作业时必须在开关上挂有“有人作业,严禁送电”等字样的警示牌,违章作业者罚款50元。
7)经检查发现井下线路敷设不整齐,电缆悬挂零乱,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
8)电气开关、设备实行挂牌专人管理,牌板禁止随意损坏,发现损坏者罚款50元。
(6)其它
1)每班必须开班前会,总结上一个班的作业情况,布置下一个班的任务,不开班前会罚款100元。
2)通风设施是通风的必要措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
违章者罚款100元。
3)井下各类标志牌清晰齐全,禁止随意损坏,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井下防火用具是井下防火的专用工具,禁止挪用和损坏,违章者罚款100元。
5)井下水管、喷头、水幕等是井下灭尘的必备设施,禁止随意损坏,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6)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洒水除尘,凡未按规定进行洒水除尘或工作场所煤尘飞扬,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泵站压力不准超过20Mpa,严禁随意调整安全阀的整定值,如私自调高压力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8)乳化液浓度达2%~3%,配液用水为中性水泡油型,且泵站周围不得有积水、杂物,凡发现不符合规定违规操作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9)泵箱必须有过滤网,正常情况下油箱必须盖好,如发现不用滤网,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追究制度
1、矿长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负全面责任。
矿长要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和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大检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2、矿总工程师对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措施的审批。
3、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管理负责,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措施的审批。
4、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专业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负责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进展情况,积极主动地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业务科室专业分管人员对职责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具体负责,坚持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检查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
6、基层单位主管区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一责任者,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全面责任。
7、班组长是本班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一责任者,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直接责任。
8、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
9、凡出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未完成的,将按照各类人员所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严格追查,落实责任,对责任者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制度
1、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由安检科负责,技术科配合,并进行监督检查。
2、强化对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区队长、班组长、安检员、生产验收员和特殊工种的培训。
3、新工人进矿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各基层单位每周要进行一次生产标准化学习,职工有学习笔记,区队有记录。
5、矿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每季度考核一次,考试卷和成绩单归案备查;
凡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必须补考,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6、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资料统一由安检科负责归案保管,考试卷装入职工本人安全培训档案。
7、对不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责任人和不按时参加培训的人员按照矿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各岗位责任制度
一、矿长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总责。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安全法规、以及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文件、决议;
负责建立、完善并检查、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3、认真执行落实上级组织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及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审阅签发矿发文件等。
4、根据需要设置安全、质量检查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质量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踪检查;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及其它专门会议,对安全管理、重要机电安装、巷道贯通、水患治理、停产检修、瓦斯治理等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落实有关人员、部门、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根据矿井实际制定、实施矿井长远规划和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学习和借鉴国际、国内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做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组织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控制措施,认真检查考核、严格奖罚。
6、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文明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并督促落实;
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办公会,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质量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施工单位的区队安全活动,深入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
7、组织追查分析一级非伤亡事故和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接到责任追究办公室的事故调查报告3日内,组织或责成责任追究分管副组长组织追究落实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在本质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上向全体员工公布。
8、负责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和工作能力,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坚决制止“三违”,对违规人员要及时给予教育、培训和相应的处罚,对安全先进单位、人员和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9、负责贯彻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搞好“雨季三防”工作,确保矿井具有足够的抗灾能力。
10、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一通三防”工作人员,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材料;
定期听取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的情况汇报,组织实施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审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11、组织对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负责员工招聘全面领导工作;
对干部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并决定进行奖励和惩罚。
12、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预防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预案培训演练,提高矿井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并组织人员现场抢救,按规定程序及时、如实向集团公司、乌海煤监分局、旗煤炭局以及县级以上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煤矿事故,组织或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处理事故。
13、按规定及时年检、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井营业执照,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14、认真听取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经常检查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搞好内部的协调和团结,对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而本矿又不能独自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汇报,请求协调解决。
15、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二、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
1、总工程师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及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安排落实。
2、认真执行落实上级组织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及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协助矿长贯彻上级技术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决定和规定。
3、负责组织制定防治顶板、瓦斯、煤尘、水、火、机电、运输等事故的措施,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上级批准。
每季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制定补充措施;
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和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4、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专题研究“一通三防”系统、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
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
组织编制“一通三防”治理方案措施。
5、对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负全面技术管理责任;
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编制监测监控装置的装备计划,报集团公司批复后实施。
6、组织重大安全技术会审,批准重要安全技术。
7、每月组织一次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并制定相应整改方案,以书面资料向矿长提供。
8、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地测防治水”、雨季“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并及时召开“地测防治水”、雨季“三防”专业会。
9、负责组织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组织复审,并对作业规程、措施编制质量负责。
10、负责主持对技术标准、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制定修改、审批和执行情况的检查。
11、严格考核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并提出奖励和惩罚意见。
12、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016),严格行使《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职责。
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三、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协助矿长搞好安全生产,直接对矿长负责。
2、在矿长的领导下,主持矿井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与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配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保证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具体问题,共同组织完成矿井安全生产计划。
3、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质量体系的达标认证工作,落实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努力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管理经验和现代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4、主持召开生产协调会,协助矿长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会,具体组织每月一次的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区队安全活动,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5、参与矿井长远规划和年度安全投入工程计划的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的审查,负责对生产准备计划、生产作业计划的审查和矿井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生产准备计划、生产作业计划的组织落实。
6、每月组织一次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并以书面资料向矿长提供;
负责对隐患排查各类问题的整改进行安排与落实,对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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