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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章
病
假
第五条
员工享有有薪病假。
请假程序及请假标准见员工请假办法。
第六条
员工请病假须出具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疗证明。
第四章
帐户分立及支付
第七条
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约30%)计入当地统筹基金,其余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确定不同比例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第八条
规定当地确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
第九条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由统筹基金支付,公司可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五章
医疗费报销范围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公布的就医和购药清单确定可报销或不可报销范围。
公司定期向员工公布。
第十一条
一般而言,公司暂确定以下标准:
1.
下列费用属报销范围:
药品费、住院费、理疗费、注射费、手术费、检验费、X光透射费、照片费、计划生育费、接生费(独生)、针灸费、敷料费、住院煎药费、危重输血费、公司体检费。
2.
下列费用不属报销范围:
挂号费,出诊费,门诊煎药费,押瓶费,装配假眼、牙齿、假肢、皮钢背甲、腰围、眼镜、胃托、鞋垫、拐杖、助听器,割狐臭,矫形,整容,证书费,配药用肉、鸡、酒、蛋、蜂蜜、桂圆等,取暖费,陪侍费,转院费,特护费,娩期婴儿护理费,环卫防疫设备费,医学研究费,以及违法乱纪造成伤害、酗酒、自杀发生的急救住院费,体检性质的X光透视、照片,一般报考学校、出国、进修、婚前检查费用。
第六章
医疗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须到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
第十三条
依据医生诊断证明,决定病假、住院、转院等,并及时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四条
病愈或长病者中填报医疗费报销单,经人事、财务部审查、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
病假期员工应与其主管保持联系,使公司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
病愈后交付医院证明,回本部门安排继续工作。
第七章
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首先积极入院治疗,公司有必要时,应调动人员照顾。
第十八条
公司组成医务鉴定小组,对员工伤残状况进行鉴定,鉴定范围:
员工病伤残的状况及程度;
员工是否能继续工作;
3.
员工是否享受劳动保险;
4.
鉴定后向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及建议。
第十九条
医务鉴定小组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
第二十条
公司和员工就其因病伤疗养、提前退休、长假后复工、劳动保险待遇等进行磋商,达成协议。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其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务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颁行。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也称医疗社会保险,是疾病保险的核心,它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负伤、残疾和死亡时为劳动者本人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入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
基本类型
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国外企业雇员的疾病保险按组织方式的不同,基本上分为三种类型:
1、
自愿保险模式。
个人自愿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国家不作强制规定,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
2、
社会保险模式。
国家以法律制度强制就业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个人以受雇机构或组织为单位,集体参加保险,绝大多数国家实行这一种医疗保险模式。
3、
全面保险模式。
国家强制全体社会成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以英国和欧洲一些福利国家为代表。
多数国家的医疗保险由国家举办或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医疗保险费用的来源由保险的性质决定,社会福利性强的政府投入比重大,集体福利性强的企业缴费比重大,否则,则个人缴费比重大。
例如,在英国的国民保健服务费用中,国家负担88%;
一些国家,由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
也有一些国家是政府和企业双方负担。
大多数是三方缴费。
(二)
保险待遇
劳动者投保以后,可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患病期间享受病假、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获得疾病津贴等等。
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这种保险制度对促进国民的健康,满足大多数劳动者健康需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社会福利性质过重的医疗保险模式也造成了国家卫生医疗费用持续上涨,医疗卫生投资效率低下等严重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难以为继,不得不进行改革。
国外企业雇员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是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机融合,医疗保险费用三方负担,并逐步增加企业个人缴纳比例,减轻政府负担,强化医疗卫生部门和享受医疗保险的企业和雇员的激励机制。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80年代中期开始酝酿,90年代初期启动,达到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在城镇,建立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立法,覆盖各类单位全体人员,医疗费用由单位、个人、国家合理负担,医疗保险基金在地区范围统筹使用,医疗保险待遇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的医疗保险制度。
具体改革内容为:
(1)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
按照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个人和国家合理负担的原则,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三个方面:
(1)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个人按本人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3)国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用于医疗保险金入不敷出时的资助。
企业缴费标准是参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实际支出的职工医疗费用换算成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其中,该比例不超过10%的,由省一级政府决定,并根据今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费用变动情况做出调整;
超过10%的,由省一级政府核实,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
雇员个人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部分,先从1%起步,由企业从雇员工资中代扣,并随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适当增加个人缴纳比例。
雇员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原则,所有企业必须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
企业雇员的医疗保险费用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2)
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和共济金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要求和对雇员个人有所制约,在医疗保险改革中实行个人专户与社会共济相结合的办法。
医疗保险金分为个人专户和共济金两部分。
个人专户即为雇员设立的医疗金个人账户,个人专用账户主要用于雇员的门诊和住院治疗。
雇员医疗保险基金中扣除了个人专户后余下的部分为共济金,共济金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
企业为雇员交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大部分(不低于50%)和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记入个人账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企业为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管理,集中调剂使用。
作为一种过渡办法,经市医疗保险机构批准,原实行劳保医疗的企业,可以管理一部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在原单位内部调剂使用。
个人医疗账户超出,可按规定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雇员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的医治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费用支付。
(3)
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雇员个人除了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之外,在就医时还须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与其工资收入水平相衔接,并规定上限,超出个人负担上限的医疗费用由共济金支付。
具体支付程序是:
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
不足部分先由本人垫支,按年度结算雇员在个人医疗账户之外自付的医疗费:
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支付,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
该比例随费用升高而降低:
超过工资5%以上,不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20%;
达到5000~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8%~10%;
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
离退休人员在不须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还可适当的减免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4)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将改变劳保医疗由企业自管的状况,由医疗保险事业的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社会化的管理。
中央和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医疗保险政策及进行宏观管理;
同时建立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负责经办有关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增值保值的事务。
此外,医疗费结算方式由原来的门诊、住院采取记账结算方式改为门诊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凭处方和收据回单位报销;
住院费仍采取记账结算方式。
职工就医,必须出示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印制的医疗卡,诊疗记录和处方必须送交医疗保险机构。
雇员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劳动者由于患病(不包括职业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社会或企业提供治疗及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所改革的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形式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被列为强制性被保险人。
而其他劳动者,规定为任意被保险人。
同时,国家也鼓励兴办互济性组织形式的医疗保险事业,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享受疾病保险待遇。
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本公司为增进员工福利特指定综合医院为本公司特约医院。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疾患医疗优惠条件如下:
(一)检验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二)药品费
(三)手术费
(四)住院费
(五)治疗费
(六)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不予优惠。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3000元以上者经本公司同意得予记帐并于每月底通知本公司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所列优惠项目者并以七折优惠。
本办法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兄弟姊妹、孙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公司员工负担生活费的家属而言。
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后之余额由员工分期付款办法如下,但贷款最高金额以2.5万元为限。
贷款金额包括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等。
员工申请贷款达6000元以上者须觅保证人一人,限本公司四阶以上员工。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与特约医院连系订定。
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显加强员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办法。
(三)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益。
(四)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
每户补助金额按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一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年以补助200元计算。
(例如,员工某甲,包括其配偶及直系一等血亲在内,共5口,则某甲全年补助额以1000元为限)。
(五)本公司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门诊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
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六)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七)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因美容外科、义肢、义齿、义眼、眼镜、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
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八)本办法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一)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起见,特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事室办理。
(三)X光摄影由人事室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
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住指定医院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四)一般检查由人事室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
工厂由人事组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五)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六)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七)人事室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作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
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
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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