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1213级金融系双学位保险学复习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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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的类型:
P72
(1)明示保证
「1」确认保证
「2」承诺保证
(2)默示保证
(三)告知与保证的区别
告知只是告知一个事实,告知事实与实际事实之间允许存在差异。
(由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
保证要求实际实施与保证事实完全一致,不允许存在差异。
(四)弃权和禁止反言P73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包括解约权和抗辩权(拒绝赔偿、拒绝支付保险金)。
大多数情况是约束保险人的。
禁止反言:
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代理人的行为负责,有利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得到更好的落实。
2.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3.保险合同成立、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成立: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保险人签章后
生效:
以交保费为准
责任开始:
0时或者午时
4.保险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A投保人
权利:
了解合同内容、索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一人,发生责任范围内损失)
义务:
缴纳保费、告知
B保险人
收保费
告知、承担赔偿或给付
5.责任保险及其特点?
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
特点:
损失补偿性质,一切财产损害的原则都使用
标的特殊,是虚拟标的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作为承保和赔偿的基础
赔偿具有双重性,既为被保险人也为第三方
承保方式多样化(可以采用独立承保、附加承保或其他保险业务组合承保的方式)
处理比较复杂
6.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及其后果?
(一)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
1、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强调非故意)
(1)未告知:
疏忽过失,忘了告知;
误认为不重要,由于认识水平局限认为不重要所以未告知
(2)误告
不了解或了解不清晰导致告知错误(认知能力局限)
2、故意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
(1)隐瞒(因为告知的事实会影响是否成保和以什么条件成保)
(2)欺诈
捏造事实,存心骗取保险金
(二)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行为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行为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保费不可退
2、投保人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行为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保险人酌情退还保费
7.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文义解释原则:
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意图解释原则:
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手写批单优于打印批单的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
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8.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及其赔偿?
1、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如何赔偿:
标的发生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
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低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其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其二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按足额保险处理。
9.机动车保险有哪些特殊条款?
机动车保险的几个特殊规定
(一)无赔偿优待折扣(鼓励安全驾驶)
续保时被保险车辆在前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没有发生任何赔款,续保时保险公司提供优待折扣
条件:
没发生机动车转让、没发生赔偿事件、在同一保险公司续保
(二)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为了加强责任心)
被保险人自负额、免赔(绝对免赔)
根据责任承担采取不同责任免赔。
责任分为四种:
权责(免赔20%)
【追尾】、主要责任(15%)
【实线变线撞人】、同等责任(10%)、次要责任(5%)【开车没带驾驶证】交通肇事逃逸(30%)
(三)碰撞互不追偿协议
保险公司只赔偿被保险人,不追偿对方保险公司
(四)第三者赔款平分协议
10.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内容、特点、附加险、附加险的特点?
11.过失的构成条件?
过失的类型?
过失的构成要素:
有使他人免受伤害的法律责任的存在;
过失方没有履行这个责任;
由于过失方没有履行这个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
损害事实与过失方没有履行这个责任有因果关系
过失的类型:
推定过失(过失方没能证明没有责任)受害方受到的伤害是由有缺陷的物品引起的,这种伤害如果不是致害方的过失不能发生,引起伤害的物品由致害方控制
转嫁过失(行为人自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由其他人承担eg子女和父母、房东房客、雇主雇员、车主驾驶员)
12.人寿保险的费率特点?
为什么采用这种费率形式?
使用均衡费率,用年轻时多缴部分弥补年老时少缴的部分,将死亡风险造成的损失均匀分摊于整个保险期内。
原因:
如果按照自然费率收取保费,老年时的保费是年轻时的数倍,时被保险人在年老最需要保障的时候会因缺乏保费的负担能力无法参加保险,削弱了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
容易出现逆选择。
由于费率年年增加,身体好的人因负担过重而退出保险,身体不好的人却坚持投保,从而使正常情况下计算出的费率难以维持。
13.保险赔偿的形式及其决定权?
形式:
货币赔偿、恢复原状和换置
1、第一赔偿方式:
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比例赔偿方式:
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14.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哪些?
我国用的是哪种?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部分。
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15.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的含义及其各自的计算?
(1)绝对免赔
解释一:
当被保险标的遭受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时,如果没有超过免赔额或者免赔率,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一旦达到或者超过起赔限额,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然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解释二:
对超出免赔额或免赔率的部分进行补偿
(2)相对免赔
一旦达到或者超过起赔限额,保险人将不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然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对全部损失进行补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16.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规定除外责任的意义:
根本原因:
保险公司的企业性质
避免巨灾的损失(战争、地震、恐怖袭击)。
限制非偶然事故(折旧)。
避免逆选择(逆选择是你选择对方但对方不一定选择你),投保人希望投风险大的,保险人希望对方选择风险小,所以保险人把不希望的划到除外责任。
(2)除外责任的内容
1、除外地点:
eg房子保单载明地址住顶楼的把东西放天台、过道,受损不承担赔偿,为除外地点。
天台为逃生用
2、除外风险:
战争、核风险、人为风险
3、除外损失:
战争导致的损失、人为导致的损失
4、除外财产:
家庭财产保险中的现金、珠宝首饰(需要特别约定才能保)、图表账册、有价证券
17.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英美法系的“利益原则”:
以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就有保险利益
(2)大陆法系的“同意原则”:
无论有无利害关系,投保人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有保险利益
(3)一些国家的“利益和同意原则”:
有利害关系有保险利益;
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保险利益。
a被保险人必须是合同中指定的人
b被保险人必须同意,在合同上签名
c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18.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
基本条件:
风险不是投机的;
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损失可用货币来衡量;
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意义:
可以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限额
19.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
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有哪些?
共性: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特性:
双务性: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与一般双务合同不同,保险合同并不是同时对等给付的。
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射幸性: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补偿性:
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赔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条件性:
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
附和性:
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个人性:
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20.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
方式:
首选货币,实物不方便
限制: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21.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受益人的资格?
受益权的相关问题?
指定:
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由被保险人同意指定。
受益人必须在合同中填写本名。
变更:
被保险人有变更的权利;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也有权变更。
不需要保险人同意,但要告知保险人
资格:
法律对于收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定,法人、自然人都可充当受益人
收益权:
受益权来源于他人的指定而非继承取得。
受益人不得自己决定将受益权转移给他人。
即使受益人死亡,受益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者继承。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无其他受益人,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者继承。
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不等于合同受益权被消灭,还在被保险人手上。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以生存为限。
如果因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害,依法丧失受益权
22.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
(一)中止:
合同生效后因某种原因使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去,经过适当程序可以恢复
(二)恢复/复效:
被中止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经过一定法定程序恢复其法律效力
1、复效条件:
双方当事人协商,保险人同意;
补交欠缴的保费;
要经过一定的宽限期;
在合同允许复效的有效期内申请
非主动不交费到期进入宽限期60天,如果宽限期到还不交则中止,中止2年不交则终止
注意:
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只针对中长期的人身保险合同
23.被保险人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24.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异同比较?
第一:
实际全损:
标的价值全部丧失,物质形态不复存在
第二:
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
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同:
标的均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
异:
推定全损中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
而实际全损是真正的物质形态不复存在,价值全部丧失。
25.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比较?
都是保险,都转移风险。
运作原理一样,遵循的原则基本相同。
(1)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人身保险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2)保险期限。
人身保险保险期限都较长。
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及1年以内)
(3)储蓄性。
长期寿险具有储蓄性。
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
(4)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原则的问题。
26.什么是保险纠纷?
出现纠纷的几种解决办法是什么?
保险纠纷:
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歧或纠纷。
解决办法:
(一)协商和解:
进行磋商,各自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认可和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是最常采用的办法
1、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没有第三者介入
2、调解:
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充当调解人从中调停促使双方和解
(1)一般调解:
专业人员(如保险协会的人)充当调解人进行调解。
没什么法律约束力
(2)司法调解:
法院充当调解人。
有法律约束力
3、协商和解的优点:
成本低、有针对性,能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纠纷、能及时解决问题
(二)仲裁:
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由双方认同的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1、国内仲裁:
针对保险人和国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纠纷的仲裁
2、涉外仲裁:
保险人和境外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纠纷的仲裁
3、优点:
双方自愿行为;
仲裁员一般由专家组成,对解决纠纷有帮助;
我国实行一裁终局制;
不影响双方之后的合作
*或裁或讼原则,不能同时提请
(三)诉讼:
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人(律师)的参与配合下依据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1、类型:
民事、行政、刑事(如保险诈骗)
2、特点:
一方起诉另一方必须应诉;
诉讼结果是强制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必须执行;
气氛不友好;
解决保险纠纷最严厉的方法,也是最后的手段
3、程序:
起诉、审判、执行
27.近因、以及近因原则及其判断方法与运用规则?
近因: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在除外责任,不承担。
近因的判断方法
(一)顺序法(从原因推断结果)
第一事件--第二事件---……最后一个事件--损失。
如果第一个事件是损失发生的原因,则最初事件是损失的近因。
如果在责任范围内保险人要承担责任。
eg:
暴风雨--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引燃屋顶--造成火灾--房屋财产损失
暴风雨是近因,自然灾害在责任范围内,所以保险人承担赔偿
人为--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引燃屋顶--造成火灾--房屋财产损失
人为是近因,除共同海损外的人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都不赔偿,因此此例不用承担责任。
(二)倒推法(从结果推断原因)
还是最初事件为近因
四、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1)不分先后,对损失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原则上它们都属于近因,此时:
【1】多种原因都属于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所有原因造成的损失
【2】多种原因都不属于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所有原因造成的损失
(2)有些在责任范围有些不在,只对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造成火灾损失的原因:
燃烧、爆炸、烟熏、水渍
如果保险公司不承担烟熏导致的损失,则计算赔偿时除去烟熏部分的损失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多个原因之间存在不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初的原因就是近因,赔偿分为:
(1)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一切(每种原因导致的损失都包括)赔偿责任。
(eg:
牛皮茶。
案例来自海上贸易,牛皮和茶叶在不同船舱,触礁海难。
海水首先浸泡牛皮,恶臭,串味到隔壁茶叶舱,茶叶受损。
原因分析:
海难--海水渗透--牛皮浸泡--牛皮恶臭--串味【属于附加险】--茶叶受损。
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一切损失赔偿,赔偿:
船、牛皮、茶叶)
(2)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3)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者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近因是除外责任)
船载着带壳花生,到岸验货发生花生出芽。
探查原因:
查看航海日志,没有下过雨,排除天气因素;
淡水设备完好;
船舱完好;
花生本身在装船脱水不完全,商品固有瑕疵在海上保险中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需要赔偿。
)
(4)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者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近因是保险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所致的损失
与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情况基本相同
28.通常用什么方法来衡量一国保险业发展的水平?
衡量一国保险的发展水平是看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以及责任保险发达与否。
29.代位、代位的类型?
代位追偿的构成条件?
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代位:
取得被保险人地位,包括取得标的所有权(发生推定全损)和追偿权(第三方责任导致损失)。
前提:
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之后
类型:
权利代位、物上代位
构成条件:
权利代位: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存在有责任的第三方;
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物上代位: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它产生的基础条件是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处理。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30.风险管理(防范风险)及其程序、方法有哪些?
风险管理:
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方法:
避免、自留、预防、抑制、转嫁
31.委付及其成立条件有哪些?
委付: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成立条件: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32.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及其主要作用?
弃权和禁止反言P73
33.定值保险及其运用的情况?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根据标的价值先约定一个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用定损,直接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不适用于所有财产保险,存在一定道德风险。
针对两种标的使用:
海洋货物运输险、难以定价的货物或价格变化大的货物
34.人身保险及其主要种类?
传统的人寿保险的主要种类?
传统的人寿保险的主要适用对象?
人身保险:
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主要种类:
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传统人寿保险的主要种类:
一、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保障被保险人死亡以后家属可以在生活上维持一定生活水平
(一)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
产生最早最简单
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
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生存,拿不到保险金。
死亡,拿到保险金(保死亡不保生存)
1、特点
期限短;
保费低(所有人寿保险里最低);
保障程度高(存在逆选择);
不具备储蓄因素
2、适用对象
收入较低的人、家庭支柱、急需保障的人、在短期内担任危险工作的人
(二)终身死亡保险(不定期死亡保险、终身寿险)
被保险人无论什么时候死亡都要给付保险金
1、特点:
保费高、保障程度高;
采用均衡费率;
期限长;
没有明确保险截止日期;
带有储蓄性质;
中途退保损失较大
2、类型
二、生存保险
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限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保障自己养老、儿女教育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一)单纯生存保险(一次性给付的生存保险)
(二)年金保险(定期定额支付)
三、两全保险(生死合险)
保险期限到期无论被保险人生死都要支付保险金
责任最全;
费率最高;
带有储蓄性质
35.现代保险的起源?
现代保险的起源来源于海上保险,约是17几几年在意大利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保的是海上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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