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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谁支付到
目的港运费
谁支付
保险费
(1)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如表4-7所示:
表4-7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
卖方
买方
相同点
1.装货,通知对方
1.接货
2.出口手续,提供证件
2.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3.交单
3.受单,付款
4.装运港交货,费用,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5.都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即运输方式相同
不同点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2)“买方”或“卖方”填写如下表所示:
6.如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提出拒付货款。
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我方要求买方向我方支付全部货款,并建议买方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理由如下:
CIF合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买卖,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象征性交货”,而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因此,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没有理由提出拒付货款。
二、案例
1.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说明理由。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货义务。
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2日将货物实际运抵英国目的港,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因此,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
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孟买×
×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孟买×
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
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
个人认为印商需向我出口企业付款、收货。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成交时,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本案中,我某出口企业将出口手表于8月31日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并及时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完成了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所以印商无权拒绝付款、提货。
P78
4.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
如有错误或不完整,希更正或作补充。
(1)每码3.50元CIFC香港;
(2)每箱500英镑CFR净价英国;
(3)每吨1000美元FOB伦敦;
(4)每打100欧元FOB净价减1%折扣;
(5)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佣金2%。
(1)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未注明佣金的百分比,可更正为“每码3.50元CIFC5%香港”。
(2)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CFR术语后面应跟进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出口国的港口,可更正为“每箱500英镑CFR净价伦敦”。
(3)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FOB术语后面应跟出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进口国的港口,可更正为“每吨1000美元FOB上海”。
(4)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一方面贸易术语后缺出口国的港口,另一方面净价是不包含佣金或不给折扣的价格,不应与折扣同时出现。
因此,该出口单价可更正为“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净价”。
(5)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一方面单价条款缺计量单位,另一方面CIF术语后面应跟进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出口国的港口。
因此,该出口单价可更正为“每箱2000日元CIF东京包含佣金2%”。
5.我某公司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纽约。
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若干?
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
试问CFRC5%应报何价?
解:
(1)CFR净价和佣金
根据佣金计算公式,佣金=含佣价×
佣金率=100×
2%=2(美元)。
根据净价计算公式,净价=含佣价×
(1-佣金率)=100×
(1-2%)=98(美元)。
(2)CFRC5%报价的计算
根据含佣价与净价的换算公式,新的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981-5%≈103.16(美元)
即在保证我方出口净收入不减少的情况下,应改报为:
每公斤103.16美元CFRC5%纽约。
6.我某公司出售一批瓷器至加拿大,出口总价为US$35000CIF温哥华,其中运费1700美元、保险费217美元。
进价合计¥245700(含增值税17%),费用定额率8%,出口退税率13%。
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7.612元。
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和盈亏额。
(1)换汇成本的计算
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
(1+增值税率)×
退税率
=2457001+17%×
13%
=27300(元)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245700+245700×
8%-27300
=238056(元)
FOB出口外汇净收入=35000-1700-217=33083(美元)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23805633083≈7.196
即该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为7.196人民币/美元。
(2)盈亏额的计算
出口商品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
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33083×
7.612-238056
≈13771.80(元)
即该笔出口交易的盈亏额为13771.80元。
P922.为什么说在FOB、CFR、CIF、FCA、CPT、CIP合同中,“交货”与“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在FOB、CFR、CIF以及FCA、CPT、CIP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种装运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交货”和“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10.为什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的规定?
其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1)《UCP600》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规定的原因
《UCP600》之所以对“转运”作这样的界定和处理,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随着运输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客观情况起了很大变化。
在许多情况下,转运不可避免。
例如,海运货物装入集装箱及/或载驳船运输,这类船舶往往因船体巨大不能直接停靠目的港码头,需将货物卸在较小的船只再航行至目的港码头卸货;
货物用汽车从一个国家运到另一个国家,进口国往往禁止出口国的运货汽车入境,而需要从出口国的汽车上卸下再装上进口国承运人的汽车。
(2)《UCP600》对转运的具体规定
根据《UCP600》的解释,“转运”一词按不同运输方式有不同的解释。
其中,在海运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艘船只卸下,再装上另一船只;
在航空运输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启航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从一架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
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发运或运输地至目的地运输过程,在同一运输方式内,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
P112
2.何谓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试分别简述其特点。
(1)班轮运输的含义及其特点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它是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的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
班轮运输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四固定”。
即船公司按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的航行时间表航行,和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计收运费。
②“一负责”。
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并负担装卸费用。
③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不计算装卸时间与滞期费和速遣费。
(2)租船运输的含义及其特点
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
区别于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具有以下特点:
①按照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就航线,组织运输;
没有相对于定期班轮运输的船期表和航线。
②适合于大宗散货运输,货物的特点是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相对简单。
因此,租船运输的运价(或租金率)相对班轮运输而言较低。
③舱位的租赁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主要是根据租约来定。
另外,承租人一般可以将舱位或整船再租与第三人。
④船舶营运中的风险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
⑤租船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不完全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相同,它一般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对于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而言,仅相当于货物收据。
⑥承租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租船合同来确定的。
⑦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担、划分及计算。
3.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有哪几种?
试分别说明其含义。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
其中,基本运费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
附加费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突然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1)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共有以下八种:
①按货物的毛重;
②按货物的体积;
③按货物的价格计收;
④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
⑤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一种最高的运费计收;
⑥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
⑦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⑧临时议定运价。
在实际业务中,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以按货物的毛重(“W”)或按货物的体积(“M”)或按重量、体积从高选择(“W/M”)三种方式居多。
贵重物品较多是按货物的价格,即按FOB总值(“A.V.”)计收。
②班轮附加费
班轮附加费主要有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直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港口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选择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等。
班轮附加费通常以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率计收,也有以每运费吨若干金额计收的。
4.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班轮提单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3)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它是索、理赔的证明文件和向银行议付的单据。
5.何谓“已装船提单”、“指示提单”、“直达提单”、“转运提单”、“清洁提单”与“过期提单”?
(1)已装船提单的含义
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2)指示提单的含义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
由于指示提单经过背书即可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
(3)直达提单的含义
直达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后,中途不再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
(4)转运提单的含义
转运提单是指货物装上某一海轮后,在航运的中途港要将货物卸入另一船舶再驶往目的港卸货的情况下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
(5)清洁提单的含义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
按国际贸易惯例,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义务提交清洁提单。
(6)过期提单
过期提单是指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收货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
就其本质而言,真正的过期提单应当主要是指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
18.出口斧头一批,共19.6公吨,14.892立方米,由上海装船经香港转运至温哥华港。
经查,上海至香港,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0.50美元,香港至温哥华,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另收香港中转费,每运费吨13.00美元。
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
因为W=19.6>
M=14.892,
所以按重量作为计算运费的标准。
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19.6×
(20.5+60+13)=1832.6(美元)。
即该批货的总运费为1832.6美元。
19.某公司出口一批十字扳手到日本神户,共600件,总重量16.2公吨,总尺码为23.31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集装箱。
经查船公司运价表,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20英尺箱运费率是US$870/M和US$850/W,装箱费是US$120/20’。
试计算该批十字扳手的总运费。
因为M=23.316>
W=16.2,
所以按尺码作为计算运费的标准。
总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23.316×
870+120=20404.92(美元)。
即该批十字扳手的总运费为20404.92美元。
20.某公司出口一批货,共2640件,总重量为37.8公吨,总体积为124.48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和两个40英尺集装箱,从上海装船,在香港。
转船运至荷兰鹿特丹港运费计算标准:
M,等级为1-8级,从上海至鹿特丹港口的直达费率和经香港转船费率分别为US$1850/20’,US$3515/40’和US$2050/20’,US$3915/40’,装箱费率是US$120.00/20’,US$240.00/40’。
(1)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
(2)该批货原报价为每件24.00美元FOB上海,试求CFR鹿特丹价。
(1)装箱费:
120×
1+240×
2=600(美元)
运费:
2050×
1+3915×
2=9880(美元)
则运费费用总计:
600+9880=10480(美元)
即该批货的总运费为10480美元。
(2)CFR价=FOB价+运费=24+10480/2640≈27.97(美元/件)
即CFR鹿特丹价为每件27.97美元。
P138
一、思考题
1.试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其中,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①重要事实的申报;
②保证。
(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哪三种?
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何区别?
按照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是海运险中责任范围最狭小的一种。
(2)水渍险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保险公司对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有哪些?
在投保一切险时,是否包括上述所列举的附加险?
(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
目前,《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①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有以下11种:
a.碰损、破碎险;
b.串味险;
c.淡水雨淋险;
d.偷窃、提货不着险;
e.短量险;
f.渗漏险;
g.混杂、玷污险;
h.钩损险;
i.受潮受热险;
j.锈损险;
k.包装破裂险。
②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有以下8种:
a.战争险;
b.罢工险;
c.黄曲霉素险;
d.交货不到险;
e.舱面险;
f.进口关税险;
g.拒收险;
h.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2)投保一切险所包括的附加险及其原因
在投保一切险时,并不包括上述所列举的所有附加险。
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特殊附加险。
其原因在于:
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只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解释下列名词:
保险利益,共同海损,委付,仓至仓条款,T.P.N.D.,批单,代位追偿权。
(1)保险利益的含义
(2)共同海损的含义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3)委付的含义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一种行为。
(4)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5)T.P.N.D.的含义
T.P.N.D.即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属于一般附加险,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的损失。
(6)批单的含义
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个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称为批单。
(7)代位追偿权的含义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6.我按CIF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是否妥当?
如有不妥,试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1)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平安险、一切险、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水渍险、碰损破碎险;
(4)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1)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一切险”。
理由是:
偷窃提货不着险和串味险都属于一般附加险。
如已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要再投一般附加险,因为保险公司对承保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已包含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
(2)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一切险、战争险、罢工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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