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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凡一国公民都具有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三种。
责任能力,指某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的能力,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在大多数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责任能力无须特别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行为能力,也就具有责任能力。
种类: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包括在自然人的范围内;
集体主体;
国家),客体(概念,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概念,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四,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条件(法律规范、权利主体、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现象。
分类:
事件(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行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
单一的法律事实(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如出生、死亡、放弃继承权)
事实构成(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如抵押贷款合同关系至少需要具备如下事实:
一方要约、一方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书面合同等)。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与实施
法的创制(又称立法):
我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一个最高权力机关,两级中央、地方、多层次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与法的渊源部分内容同)。
法典编纂的性质。
(法典编纂对于及时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系统化法律文件、实现法治有积极意义,但成熟的法典编纂需要较强的文化、观念及职业团体的积累)
二,法的实施(遵守,法的实施的最普遍的方式;
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
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法的适用的主体。
)
法的适用的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三、法律解释有权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进行阐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方法:
文理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义、语法和逻缉规律进行的解释)
论理解释(依照一定标准进行推理论证的解释方法,不拘泥于文字,而是探寻法律理由,所运用的标准可以是社会效果、历史事实、立法意愿、法例比较以及当然公理)。
宪法
第一节:
概述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调整的是人们围绕国家政权而形成的基本社会关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全体代表过半通过)
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立法精神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宪法解释的功能:
阐秋宪法的精神和条文疑义;
补充宪法。
我国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违宪审查是维护公民权利、预防和制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法制的统一性和宪法的至高无上权威的关键环节。
违宪审查模式:
立法机关审查(英国、前苏联);
司法机关审查(美国);
宪法委员会审查(法国);
宪法法院审查(德国、意大利)
我国现在尚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
宪政的概念。
又称民主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其本质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决定国家性质因素。
各阶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何;
经济制度的性质如何;
社会的精神文明(政治、 经济、思想)
国体:
国体的概念(又称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或国家的阶级属性,也即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的地位)·
我国的国体及其理解(《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
政体的概念(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的方式,具体组成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政权机关体系),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对民主选举的保障原则)
五,
国家结构形成: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
定义:
特定国家表现其整体和局部之间相互关系所采取的外部总体形式
类型:
单一制、复合制
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及其原因:
历史原因、民族原因、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需要、国际环境因素
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除外交和国防由中央统一管理外,特区享有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
六,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
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
所有制,分配制度,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社会保障权、以及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应享的物质帮助权等)、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特定人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特点:
法定性、目的性、相对性、可放弃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的特点:
法定性、强制性、利他性、不可放弃性
第四节,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我国国家机关体系:
组成、地位和性质、任期。
性质
地位
任期
全国人大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最高地位
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其组成人员,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
国家主席
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
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国务院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密长组成,每周召开一次
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中央军委
统一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主席负责制
我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5年,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可以连任
民法
第一节、
概述:
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性质(私法、市民社会的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依自然而出生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两个能力: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居民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人:
1,法人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组织性、具有人格)和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2,法人的两个能力与自然人的不同。
3,法人的机关和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4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法人消灭的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和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和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3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做出的行为。
撤销权1年内有效)5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行为;
无权处分的行为。
催告权1个月有效期)。
6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和期限的分类: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始期与终期)(条件必须为将来的事实,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被设定为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
如果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代理: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活动;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分类: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复代理仍然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客观上须有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
第四节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性质与分类:
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责任:
种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本质(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
第五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时效期间(2年),特别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物品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4年),最长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继续进行计算)(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中断(重新计算),延长
诉讼时效的效力(诉权消灭主义,时效经过,胜诉权消灭)
第六节
合同法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
合同的订立:
1、要约(要约的含义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的效力和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
要约失效的条件。
2、承诺(承诺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承诺生效时间和承诺的撤回。
三、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效力待定合同
四、
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履行的内容。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
3、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五、
合同终止的原因:
解除、清偿、抵销、提存(其中解除权、抵销权发生的条件)
六、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和免责条件、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承担违约金)
商法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关系是由商事主体(商人)及其商事行为所构成的社会关系。
)和商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社会关系;
只能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商法的本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在本质是与民法一致的,都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都属于私法,就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言,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规则,商法提供的是特殊规则,所以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两者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表现如下:
1、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和变更;
2、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处理;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商法的特征:
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规范的技术性;
文本中夹杂着公法条款;
商法发展的国际化倾向。
《大清律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
第二节
公司法
公司的概念(依照公司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和特征(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组织法特征、行为法特征、强制性规范特征)
公司的分类(包括我国公司法调整的公司种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的地位、会议制度;
董事会(执行董事)的地位、人数(3~13人)、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地位、人数(不得少于3人)、任期、兼职禁止。
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章程制定主体特殊;
组织机构特殊;
股东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3~9人)、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禁止;
资产转让特殊
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发起人不少于5人,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董事会的人数(5~19人)和会议制度;
监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3、股份的转让和发行:
股份发行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股份发行的种类(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
设立发行、新设发行)、股份转让的条件。
4、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与公开;
税后利润的分配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分类,公司合并与分立前后的债权债务处理。
2、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清算的事由,清算程序
第三节
保险法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自愿性、有偿性、双向性、互助性、附条件性和附期限性、损益性)保险法的概念(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双务性、有偿性、要式性、附合性)。
2保险合同的分类。
3、保险合同的主体。
4、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5、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积极防灾防损的义务、保密义务、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业: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保险经营规则(业务范围的限制、偿付能力的要求、再保险和资本运作的要求):
保险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的特别之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割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示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
法律许可的低价销售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禁止的滥用行政权限制竞争行为:
限定他人购买其所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修正,其调整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商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
产品的概念和外延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ISO9000;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制度;
标准化管理制度)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六点中主要是第一、二点)P143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七、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
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
①生产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②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③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包括故意或过失)。
对销售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注意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同归责原则、
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限尚不存在的;
产品投入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限存在的。
2、
民事责任的形式和求偿途径。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施。
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权利;
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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