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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的,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26.所谓(通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在某一领域内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为交易者共同承认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比如,“葡萄酒”、“西瓜霜”等都是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
27、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包括前文所述的(法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字号)等。
28、具有商业价值而被他人仿冒的名称,如(自然人的姓名、笔名、艺名)等,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9、其他方法的商业宣传,比如(对商品所作的现场演示、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的文字标注或说明、通过新闻媒介所作的不同于广告的宣传报道)等。
30、商品上的虚假标识行为又可分为下面三种表现形式:
(
(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
(3)采用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1、(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志。
32、(产地)是指商品的地理来源,比如商品的出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等
33、确立广告的一般准则:
(
(1)广告内容要做到真实、合法、准确和清晰。
(2)广告形式具有可识别性。
(3)广告活动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34、广告内容真实、具体又体现在以下三点:
(
(1)广告应该以事实为依据
(2)广告中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承诺,应当保证兑现。
(3)广告应客观地介绍商品和服务)。
35、(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明示或隐含“包治百病”、“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祖传秘方”、“完全无剐作用”等不科学的断言或保证性词汇,
36、有关法律禁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做广告
37、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
38、广告行为的完成涉及三方主体,除了广告主之外,还有(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一方)和广告发布者)
39、虚假广告宣传的主观要件是:
(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
40、根据奖品赠与范围及其确定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有奖销售行为分为(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与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41、(有奖销售)产生不良的市场导向,危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42、(有奖销售)促使市场竞争畸形激烈,可能强化阻碍市场竞争的障碍。
43、(有奖销售)容易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易于损害消费者权益。
44、德国禁止商业往来中带有“馈赠”、“奖励”、“凭票赠送”、“免费”等词语。
此外,(抽奖式有奖销售)在德国是被禁止的。
4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46、内定人员必须是(经营者足以控制、影响的人员)。
47.(操纵有奖销售),这是指经营者故意将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照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8、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500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49、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1.行为具有多发性和隐蔽性。
2.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
3.贿赂手段的多样性)。
50、商业贿赂行为除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可能涉及对(《会计法》、《税法》、《刑法》)的违反。
51、商业贿赂行为的另一种手段是提供其他不正当利希。
(物质性利益指那些间接体现为金钱价值的利益,例如股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酒席招待、免费旅游等;
而非物质性利益主要是指满足个人不正当社会地位和特殊消费的目的,例如升学就业、职务升迁、户口迁移、性服务等)。
52、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53、经营者的范围还应当包括其(代表人、代理人)。
54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行贿者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更多的商品以获取更多的经营利益。
55、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关于商业贿赂罪的规定,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而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没收财产。
56、当受贿人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公务员)时,除经营者利益和市场秩序外,还侵害了国家廉政制度。
57、(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58、回扣行为发生在(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
59、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
“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60、合法佣金的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
(1)佣金支付关系发生在经营者与中间人之间。
(2)中问人具有合法的中介资格。
(3)佣金的支付方式必须是公开的,并且在账目上反映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
(4)佣金是合法的劳务报酬。
)
61、附赠行为之对象是(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附赠行为一般具有公开性。
62、商业秘密的范围(
(1)技术秘密。
(2)经营秘密。
(3)管理秘密。
6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即包括了(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又包含了市场竞争秩序)。
64、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65、英美法虽以判例法为渊源,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却提供了制定法的依据,而且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
其中以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英国的《保护秘密权利法》为代表。
66、我国《合同法》第43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67、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原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68、刑法上对于商业秘密的含义以及侵权行为方式则完全援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之规定。
69、商誉的载体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
70、对于商誉权利属性的认识,(单一的财产权说或人格权说都是片面的)。
71、商誉与名誉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
(
(1)权利主体不同。
(2)评价标准不同。
(3)权利性质不同。
(4)权利实现方式不同。
名誉只能自我消费)
72、在商业诋毁的主观要件中,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
73、最早规制商誉侵权行为的法律是(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74、根据(垄断形成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知识产权垄断。
75、(国家垄断)基于国家权力产生,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国计民生需要而由中央政府垄断经营的事业,如军事、能源、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媒体服务等。
76、我国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虽有个别条款涉及反垄断行为,但2007年8月30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选择了(分别立法模式)。
77、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并(未借鉴惩罚性赔偿)这一责任形式。
78、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的精神,首先强调了(属地主义),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而不管行为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其次,体现了(保护主义),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不管行为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就可以适用。
79、适用除外的法律程序是适用除外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目前,主要有三种程序:
(申请登记、申报确认和直接适用)。
80、1993年9月《反不正当竞争法》(单独)颁布。
81、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由第十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82、根据(协议主体是否具有营利性),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营利性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和非营利性组织实施的垄断防议。
83、依据参与联合企业的意思表达形式,(明示型垄断协议)通常以比较明确的协议形式进行,例如正式的书面协议、门头约定或者有关联合组织的决议等。
84、垄断协议法律适用原则包括两项:
(一项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另一项是适用“合理原则”)
85、德国、日本、英国、荷兰、比利时等国的反垄断法均规定了(类型豁免和个案豁免制度)。
1.类型豁免。
又称法定类型豁免、集体豁免,是反垄断法予以明文规定,无需经过批准的豁免。
2.个案豁免。
又称个别豁免。
86、通常而言,可以豁免的垄断协议主要有:
(合理化卡特尔、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公共利益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条件卡特尔)等。
87、合理化卡特尔应具备以下条件:
(
(1)所进行的合理化为企业的经济过程服务,并且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经济管理方面或企业组织方面的生产能力或经济效益;
(2)无不当损害一般消费者及有关经营者利益的风险;
(3)所有参与者应享受平等待遇;
(4)参与者加入或退出卡特尔的权利不会受到不正当地限制。
88、(标准化卡特尔)是指规定采用统一的商品标准或者规格型号的卡特尔。
89、中小企业卡特尔具有如下特征:
(
(1)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为中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者。
(2)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不能通过协议限制价格、限制竞争对手,但可以在卡特尔协议的成员之间消除过度竞争。
(3)中小企业卡特尔能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4)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地位平等,并有自由加入或退出卡特尔的权利。
90、法律责任包括: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91、刑事责任常采用(两罚制,既处罚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也处罚相关个人)。
92、由反垄断执法机关追究,主要有(禁令、罚款、没收所得、解散有关组织)等。
93、由于经营者的营业额是既定的,(相关市场范围较宽,则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相对偏低。
94、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三个维度。
95、新鲜蔬菜,或其它产品(如沙石、水泥等)若长途运输则运输成本相对于产品本身价格太高,这些产品的(地域市场范围)就比较窄
96、在反垄断实践(主要为德国的反芒断实践)中,有下列四种方法:
(空间比较、时间比较、成本与合理利润的比较、产品比较)。
97、认定掠夺性定价的前提是(确定企业的成本)。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成本分别是生产成木和购货成本加上销售费用。
98、强迫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强制他人与自己从事交易。
2.强制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3.强制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
99、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公用企业垄断)的常见形式。
100、这种损害的对象不一定是某个具体的受害个人或企业,而是(竞争机制或竞争秩序)
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102、竞争者数量的减少并非仅仅指竞争者被其他竞争者兼并,也包括(竞争者被其他竞争者所控制,即不能独立进行自主经营决策这种情形)
103、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制的使用范围概况起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经营者合并2取得股份或资产3干部兼任4联营。
104、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经营者集中可划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三种类型
105、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0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期限为(30日)。
107、(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108、根据《反垄断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L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109、第一阶段的审查为初步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第25条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期限为(30日),自反垄断执法机关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110、(地区性垄断)又称“块块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11、(地区封锁)是地区性垄断行为中的典型类型,具体可以包括妨碍商品流通、歧视性招投标安排、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人本地市场等行为。
地区封锁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
112、竞争法执行的行政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国家专利局、中国证监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卫生局、国家商务部)。
113、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况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即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能够获得的民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
(1)赔偿损失。
2)停止侵害。
3)恢复名誉。
多选
1、大体上说,美国的竞争法有三大渊源:
一是制定法或成文法;
二是判例法;
三是各种反垄断指南。
2、欧盟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构:
(一)欧盟委员会
(二)成员国竞争执法机构(三)欧洲法院。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依据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性质所作的分类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二)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三)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
4、假冒注册商标:
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标侵权行为的所有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商品上的宣传行为:
(1)商品上的宣传
(2)通过广告的宣传(3)其他方法的商业宣传。
6、商业秘密的法定的解释对“信息”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限制:
(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
(2)信息具有经济价值;
(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方式:
(一)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三)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四)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8、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在美国司法界和学术界看法比较一致。
通常认为其适用于横向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或捆绑销售等案件。
9、合理化的垄断协议规定:
“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10、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表述不尽相同,如卡特尔、竞争者合谋、联合行为。
11、纵向非价格垄断,是指所有不涉及价格成分的其他纵向垄断协议:
排他性交易、选择性交易。
12、信息交流合法与否取决于两个因素:
(1)交流信息的类型。
(2)信息交流所涉及的市场结构。
13、市场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高,替代性产品多,某一产品
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会比较小;
反之,市场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低,替代性产品少,某一产品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14、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关键在于从以下两个层面考察产品的可替代性:
(1)产品消费需求的可替代性。
(2)产品生产供给的可替代性。
15、公用企业垄断主要有以下具体形式: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16、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制的适用范围,概括起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取得股份或资产。
(3)干部兼任。
(4)联营
17、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3)集中协议;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8、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有三种。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19、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反垄断法》规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
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20、我国《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该法第9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从条文所规定的职能上看,反垄断法委员将承担多方面的咨询职能:
竞争案件在我国可以通过法院寻求最终解决。
21、启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有三种方式: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行使检查。
(2)受害人直接申请。
(3)社会公众在发现违法事实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程序
名词
1、竞争:
简短的定义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的行为。
2、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4、竞争关系,又称市场竞争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5、欧盟竞争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欧盟整个共同市场,并具有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
6、欧盟竞争法的域外效力是指欧盟竞争法可以适用于其境外由其他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7、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对倾销产品征收的附加税。
8、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
9、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0、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通过捏造并不存在的虚假事实,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手段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非法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利益引诱对方与之进行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2、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或条件,采取胁迫、威吓等手段强制他人从事市场交易行为或阻碍他人从事市场交易行为。
13、虚假的商业标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4、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15、行政垄断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和限制商品地区间正当流通的行为。
1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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