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学课程教学大纲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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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中国环境资源现状及问题。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本学科的最基础概念环境资源和环境问题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第一节、环境资源
一、环境资源的概念
(一)两种不同理解
将环境与资源并列解释
将环境作为资源的定义解释
(二)环境资源的概念
本书中,环境资源法上的环境与环境资源的概念含义相同。
我国《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定义为: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二、环境资源的分类
1、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2、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3、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第二节、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及种类
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按不同的标准环境问题可分成:
1、按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一)局部环境问题阶段:
原始人类时期、农牧业时期和工业革命时期
(二)全球性环境问题阶段:
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是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
(三)中国的环境资源现状及问题
[复习思考题]
1、简述环境资源的概念及其分类
2、什么是环境问题?
有哪些种类?
3、简述环境问题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提要]本章的内容包括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及其三层含义、调整对象、特征;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环境资源法律内容的特征;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资源法的地位和体系;
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概念、地位、产生和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结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第一节、环境资源法的涵义
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三层含义:
1、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因人类——环境关系而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2、环境资源法要实现协调人类——环境关系的目标;
3、环境资源法是建立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的主要依据。
二、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它的特点是客观性、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
(二)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它的特点是主观性、环境效益优先性。
三、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一)环境资源法的特殊性
1、是一般法律规范和法律化的科学技术规范的综合体,是社会性与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工具与运用生态规律调控环境的有机结合;
2、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和效力的多元性;
3、环境资源法主体承担的违法责任具有多种形式。
(二)环境资源法的综合调控体制
第二节、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根据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或者参加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享受环境权利承担环境义务的当事人。
(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1、生态环境保护法主体:
管理主体和开发主体
2、污染防治法主体:
管理主体和污染防治主体
(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
而在环境资源行政管理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具有不可替换和不可选择性;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资源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二)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力
(1)环境资源管理规范制定权
(2)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
(3)处罚强制权
(4)特别物权
(5)环境司法权
2、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职责
(1)管理性义务
(2)服务性义务
(3)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环境资源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受控主体的权利
(1)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
(2)环境使用权
(3)保障权
(4)受益权
2、受控主体的义务
(1)遵守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的义务
(2)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
(3)服从制裁的义务
(四)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四、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
主要有以下几类:
1、环境资源
2、环境行为
(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作为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
2、环境行为是环境关系的经常客体
第三节、环境资源法的地位和体系
一、环境资源法的地位
环境资源法的地位,通常是指环境资源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自己的位置,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存在理由和价值。
环境资源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因为:
1、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
3、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特殊的任务和目的
4、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的特征
5、环境资源法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二、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
在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是根据环境资源法的各种形式意义上的子法律部门的制定机关、具体内容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层次而划分的环境资源法的内部结构。
我国现行的环境资源法效力体系可表述如下:
(一)宪法
(二)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
(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
(四)环境资源保护法规
(五)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六)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七)环境标准
(八)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节、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
一、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概念
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又称为环境资源保护基干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
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这一概念:
(一)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是人类正确认识自然、重新检讨人类传统生活方式,规范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的产物;
(二)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产生是环境社会关系客观上需要有统一的法律调整的结果:
(三)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是确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建立环境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
(四)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内容随着人类对环境资源保护的认识不断提高而向纵深发展。
二、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地位
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地位是指该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具体而言,它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在某一国家立法体系中与其他法律文件相比较而言所处的位置,其二是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在某国环境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
三、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产生和发展
四、《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和结构
五、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完善
1、什么是环境资源法,如何理解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2、什么是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3、简述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特征
4、为什么说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简述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6、什么是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
它的体系?
上篇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提要]本章属于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的内容,它介绍了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和环境权的基本理论,如:
环境资源法价值观的含义;
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目标;
环境资源法目的;
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及其内涵;
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的原则;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
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及其内涵,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的概念,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概念,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环境民主原则的概念。
第一节、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
一、不同的环境资源法价值观
(一)环境资源法价值观的含义:
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指是环境资源法关于理想中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
(二)不同的环境资源法价值观
1、人类中心主义
2、动物权利论
3、生态中心主义
二、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目标
分为两类:
1、目的性价值:
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环境资源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
2、工具性价值:
是环境资源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
第二节、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一、环境资源法目的的概念
环境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认可环境法时希望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结果。
即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二、环境法目的的立法实践
美国环境立法目的
日本环境立法目的
三、中国环境资源法的目的缺陷
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
我国采用的是目的二元论,即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是值得追求的。
环境法不仅应该保护环境,维护人体的健康,亦应促进经济的发展。
实践中,往往出现经济优先的选择,对环境保护事业产生负面影响。
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
(一)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资源法目的必要性
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保护整个生态系统,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因为,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
(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从发展的自然属性定义
2、从发展的社会属性定义
3、从发展的经济属性定义
4、从发展的科技属性定义
5、布伦特兰的可持续发展定义
(三)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内涵
包括如下特性:
1、公平性
2、可持续性
3、共同性
4、需求性
第三节、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一、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
(一)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的概念
源头控制是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
全程控制是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二)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贯彻
1、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
2、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
3、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
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一)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概念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受益者负担原则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有关问题。
2、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和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贯彻
1、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
2、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资源管理。
3、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标准和开发活动规程,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度。
4、建立和健全排污申报登记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破坏环境资源补偿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三同时”制度等有关制度,加强对排污制度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风险预防原则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
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
风险预防原则的意义:
1、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以有限的资金来有效防止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2、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使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由消极、被动转为积极主动,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的防治。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
1、全面规划
2、合理布局
3、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
4、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
四、环境民主原则
(一)环境民主原则的概念
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环境民主原则的意义:
1、实行环境民主制度,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2、环境民主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
3、公众往往拥有对环境资源的一些独特的经验和知识。
(二)环境民主原则的贯彻
1、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扩大和保障环境资源诉权,依法处理各种侵犯环境资源权利的行为。
2、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3、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4、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1、简述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
2、什么是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内涵是什么?
3、什么是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原则?
如何贯彻这一原则?
4、什么是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5、什么是风险预防原则?
6、什么是环境民主原则?
第四章、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
[提要]本章介绍了环境权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
环境权的提出及其在国际法上的承认;
环境权的基本属性;
环境权的独立性;
环境权涵义的分解组合;
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环境开发利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环境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环境人格权,国家环境权的概念,环境管理权的行使,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的特殊实现方式(环境资源行政合同和环境资源行政指导)。
环境权的内容,环境使用权的概念、特征,环境保护相邻权的概念、特点,环境人格权的概念、性质,国家环境权的概念,环境资源行政合同的概念、环境资源行政指导的概念。
第一节、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一、环境权的提出
70年代初,雷诺·
卡辛在向海牙研究院提交的报告中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1970年3月,《东京宣言》明确提出:
“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二、环境权在国际法上的承认
环境权为国际上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性宣言及有约束力的文件中,包括《非洲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宣言》、《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以及《我们的共同未来》等等。
第二节环境权的基本理论
一、环境权的基本属性
环境权是既合乎理性分析又为立法实践所承认的一项人权:
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一项新型权利。
3、公民环境权具有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第一、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
第二、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
第三、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第四、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是环境保护立法特殊性的根源。
环境权的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法立法宗旨的公益性。
环境权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律手段的综合性和法律责任的多元性;
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决定了环境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生态性;
环境权实现方式的多元性则决定了环境法制系统的开放性。
二、环境权的独立性
1、环境权是以环境危机为背景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权利,它源于人类对于自己与环境关系的重新认识。
2、环境权既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更是对其他人权的控制。
3、已有的某些人权不能成为阻碍新的人权产生的理由。
三、环境权的涵义的分解组合
(一)重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二)重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
(三)重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四、环境权的内容
环境权包括如下内容。
(一)环境开发利用权
(二)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的权利。
(三)参与权
1、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
2、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
3、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
4、组成环境保护的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
5、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
(四)请求权
环境权中所包含的请求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第三节公民环境权
一、环境使用权
(一)环境资源物质形态的双重性
1、经济形态的环境资源
2、生态形态的环境资源
(二)环境容量的物权性
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一权利包含如下特性:
1、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2.环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
3.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
4.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
5.环境使用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
二、环境保护相邻权
(一)新型相邻权
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环境保护相邻权有如下特点:
1、相邻范围扩大
2、内容的广泛性
3、客体的生态性
4、利益的多元性
5、权利的复合性
(二)对主体的限制
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对主体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1、应有的注意义务。
所谓应有的注意义务,是指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有义务采取一切应有的措施,以防止域外环境污染而侵害其他相邻权的主体,以及在发生污染时采取必要的规避措施,清除、治理污染,以减小损害。
2、权利滥用的禁止。
(三)主体权利的扩大
环境保护相邻权的设定,从权利角度来看,是对相邻关系主体权利的扩大,这种扩大的权利以法律规定为范围,主要有:
1、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权
2、停止请求权
3、环境保护自卫权。
环境保护自卫权,是法律允许公民采取的一种自力救济方式。
三、环境人格权
(一)新型人格权
1、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为媒介的人的身心健康权
2、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为基础的身心健康权
3、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为基础的身心健康权
4、环境人格权是一项社会性私权
4、环境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确定环境侵权行为及其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环境人格权的性质
1、环境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2、环境人格权具有概括性
3、环境人格权具有专属性
4、环境人格权具有法定性
第四节国家环境权
一、国家环境权的概念
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国家的环境资源管理权或国家的环境资源管理职能。
环境资源管理权是指国家环境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
二、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
(一)环境资源行政立法
环境资源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将环境资源立法分为职权性立法和授权性立法;
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环境资源立法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的不同可将环境资源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在我国,环境资源行政立法体制划分为四个层次: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环境资源行政执法
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对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对相对人是否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的特征:
1、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
2、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的行为;
3、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双方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主要包括:
1、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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