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考试复习资料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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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考试复习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
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
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网,泛指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管理,指电网调度机构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对电网生产运行、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
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断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本条例所称电网运行,是指在统一指挥下进行的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作。
电网的安全运行是指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
电网的优质运行是指电网运行的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电网的经济运行,是指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第四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统一调度,其内容一般是指:
1、由电网调度机构统一组织全网调度计划(或称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其中包括统一平衡和实施全网发电、供电调度计划,统一平衡和安排全网主要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进度,统一安排全网的主结线方式,统布置和落实全网安全稳定措施等;
2、统一指挥全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3、统一布置和指挥全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
4、统一协调和规定全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
5、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
6、按照规章制度统一协调有关电网运行的各种关系。
本条例所称分级管理,是指根据电网分层的特点,为了明确各级调度机构的责任和权限,有效地实施统一调度,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电网调度管理的分工。
第二章调度系统
第十条调度机构分为五级:
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三章调度计划
第二十条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
本条所称操作,是指变更电网设备状态的行为。
第五章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山其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一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释义】本条所称任何单位,包括政府机构、司法机构,也包括电网管理部门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
三、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1.3四川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有关单位应协作配合,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1.4四川电力调度系统包括四川电网内的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
四川电网内设立三级调度机构,依次为:
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简称省调;地区级电业局(公司)调度中心(局),简称地调;县级供电局(公司)调度所,简称县调。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5本规程是四川电网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适用于电网调度运行各相关专业的工作。
四川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编制本单位的调度规程或现场规程、规定,所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权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
2.1.1500kV电网(含500kV站内无功补偿装置);
2.1.2220kV电网(不含220kV站内主变压器);
2.1.3电网内装机容量1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2.1.4上级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调度的发输变电系统。
2.2省调调度许可范围
2.2.1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发电厂有影响的llOkV及以下送出设备;
2.2.2220kV主变压器中性点;
2.2.3安全自动装置所切供电设备;
2.2.4在不同220kV厂站间合解电磁环网(转移负荷)操作;
2.2.5其它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或省调委托调度设备。
2.5各发电厂、变电站的厂(站)用变由各厂(站)自行管辖。
2.6属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如因调度手段受限或安全运行的需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下级调度代为调度。
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
3.1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2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可以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为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或正值值班员。
有调度联系的单位之间应定期相互报送有权进行调度联系的人员名单。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对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3.3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准确、简明、严肃,正确使用设备双重命名和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
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汇报和调度图板使用等制度。
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应主动复诵下令时间和内容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和执行完成时间,值班调度员应复诵报告内容,以“执行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并及时更改模拟图板。
值班调度员在下达调度指令、接受报告和更改模拟图板时,均应进行监护,并做好录音和记录。
3.4如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的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员应迅速执行。
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则受令人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给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3.5属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经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改变其运行方式。
对危及人身、设备、电网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按厂站现场规程自行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3.6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许可范围内的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只有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
3.7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调度机构。
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3.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值班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3.9发供用电单位和调度机构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3.10值班人员接到与上级值班调度员相矛盾的其他指示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
如上级值班调度员重申他的指令时,值班人员应按上级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
若值班人员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3.12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者故障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关调度机构
值班调度员汇报。
3.13在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值班调度员下令限电,下级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应迅速地按指令进行限电,并如实汇报限电情况,对不执行指令或达不到要求限电数量者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
3.14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提交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15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管理
5.2设备检修原则
5.2.1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检修规程规定;
5.2.2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安排应根据四川电网的特点,水电机组检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进行、火电机组检修尽量安排在平水期及丰水期前后进行;
5.2.3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即发电和输变电、主机和辅机、一次和二次设备之间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停电。
5.4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包括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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