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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等级
科长级(股长级)
D等级
股长级
E等级
一般员工
F等级
G等级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7条(员工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以及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依法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3)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7)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8)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8条(员工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及公司安排的其它任务;
(3)提高职业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秘密;
(5)爱护公司财产,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6)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保证公司安全运营和生产;
(7)积极献计献策,共谋公司发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勤务管理
第9条(工作时间)
A、标准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制度。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正常定时工作岗位的员工,上下班时间如下:
时间
上午
下午
班次
上班
下班
标准班次
08:
30
12:
00
13:
17:
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对上述时间进行调整。
B、不定时工作时间
公司对因工作性质或职责范围的不同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工作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卫生清洁、花木护养、宿舍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员工。
上下班时间由所在部门提出方案,报人事部批准后实施。
对上述岗位员工,每周至少保证1天休息时间。
C、工作时间记录
员工上下班(在公司范围内加班)必须在指定考勤点亲自刷卡,禁止委托他人或替代他人刷卡,违者双方将依据公司《奖惩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人事部将依据每日的刷卡记录制作考勤表。
为保证考勤数据的准确性,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各部门须指定1名考勤员,每日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勤记录,并于次月1日(遇节假日相应顺延)将上述考勤记录提交人事部。
因公迟到、早退或外出办事、出差者,事后1日内应填写“员工签卡申报单”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部确认。
第10条(加班)
A、平日加班:
指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的工作行为;
B、法定节假日加班:
指国家法定的节日和假日期间的工作行为。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适当地安排员工进行加班,但在此之前员工本人须向本部门提交“加班申请表”(业务紧急,来不及提交书面申请表时,须提出口头申请),在获得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加班以0.5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0.5小时不予计算。
平日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节假日加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最长不得超过11小时。
每月累计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岗位的员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特殊的情形除外)。
因业务关系陪客,其费用由公司支付的,不计加班;
因公出差期间不计加班,原则上节假日安排在出差地休息,如因业务需要确须加班者可计加班。
但出差者返回公司后2日内须向人事部提交加班报告表,否则不予计算。
公司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工资报酬:
(1)平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公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日加班,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第11条(请假)
因患病、非工伤、私事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而需请假的员工,须于前日17时以前向人事部提交“缺勤审批表”。
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告的,须于请假发生2小时内以书面或口头、传言等方式向人事部提出,事后及时补交“缺勤审批表”,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患病或非工伤原因需连续请假3天以上的员工,应向人事部另行提交医师诊断证明书;
连续请假1个月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认可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主治医师出具的病假单。
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的,部门负责人有权不予准假;
或请假有碍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可酌情缩短假期或改期;
请假理由不实的,经查明属实者将以旷工论处。
第12条(迟到、早退)
员工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
因特殊事由迟到或早退的,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0.5小时。
但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迟到或早退的除外。
第13条(外出及会客)
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外出(杭州市范围内)时,事先应经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返回后亦应及时报告。
于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得因私事外出或会客。
特殊情况下经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最长不得超过0.5小时,否则应办理请假或串休手续。
因工作关系需接待客户来访时,应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公司指定地点会客;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客户带入本部门或其它部门工作区域。
第14条(出差)
(1)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出差。
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表”,经审批后并于出差前1日17时之前送交人事部备案。
第五章休假
第15条(适用范围)
根据员工类别不同,休假适用范围有所区别:
员工种类
适用范围
休假
法定节假日
○
带薪年休假
特别休假
串休
第16条(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
A、法定节日:
(1)春节休息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2)元旦休息1天(1月1日);
(3)五一国际劳动节休息3天(5月1、2、3日);
(4)国庆节休息3天(10月1、2、3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
B、法定假日:
星期六、星期日。
根据第9条所规定的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岗位的员工,逢上述法定节日时为休息日,除星期六、星期日之外的节假日休息时间,以办公室放假通知为准。
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岗位的员工,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和休息。
第17条(带薪年休假)
A、带薪年休假获得条件及时间:
在一个休假年度内,根据司龄年数给予不同天数的带薪年休假,标准如下(不含休假期间的节假日):
司龄年数
员工类别
不满1年
1
2
3
4
5
……
10年以上
休假天数
6
7
8
9
15
B、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
1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即开始计算休假时间,试用期转正后具备休假资格。
2当年休假逾期未休者,该年度的逾期休假待遇可延续使用。
但是,其逾期未使用的带薪年休假只能延续到下一年度休假期间结束。
逾期仍未使用者,其延续的带薪年休假全部作废。
3员工取得休假超过4天(含4天)的,必须提前2周,超过3天(含3天)的,必须提前一周按照公司规定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取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人事部门。
4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同一时间内多人申请带薪年休假,给部门工作带来影响时,所属科长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休假申请进行调整。
5带薪年休假可以分割使用,当员工发生病、事假等请假时,可冲抵带薪年休假,请假累计超过带薪年休假时,即失去该休假年度的休假资格。
6取得休假以小时为单位。
7未按规定休假时,按矿工予以处理。
8带薪年休假时间的计算不包括休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特别休假和串休。
9员工连续休假时间最长为21天(即带薪年休假、特别休假和串休同时申请,并且包括休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1天),特殊情况需超过21天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18条(特别休假)
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可以申请特别休假(不包括正常休假),特别休假是在本守则第17条所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以外另外给予,不可串休或分割使用。
A.红白喜事特别休假:
①员工本人结婚时,休息3天(晚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②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并持有公司认可的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怀孕女员工进行产前检查时,可享受每次两个小时的带薪休假时间(需有医院证明)。
③员工配偶生育子女时,休息10天。
④员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休息5天。
⑤员工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死亡时,休息3天。
B.灾害休假:
员工本人现居住房屋发生火灾、水灾等意外情况得到公司认可时,公司给予适当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公司人事部门根据灾害程度报告总经理决定。
C.其它:
①因行使公民权被认可时的请假、迟到、早退或外出;
②因工负伤医疗期间;
③公司特别认可事项;
员工申请特别休假时,应提前1周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向人事部提交“缺勤审批表”,获准后方可休假。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亦应于事后及时以书面或口头、传言等方式通过所属部门负责人向人事部们报告,同时向人事部提交“缺勤审批表”。
第19条(串休)
(1)员工加班后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串休,当员工发生病事假时,串休优先于带薪休假,串休可分割使用;
(2)员工申请串休的,最迟应提前2日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向人事部提交“缺勤审批表”;
(3)员工的串休期间限于自加班发生当月至当月末止,对于上述期间未能获得串休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公司《员工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六章聘用、调动、休职、离职
第20条(员工招聘)
公司员工编制计划由人事部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拟订,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核定。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应先向人事部提出增员计划,同时填写“招聘申请表”,经人事部报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安排招聘事宜,具体事项参照《员工招聘规定》。
第21条(调动)
(1)调动、委派:
根据业务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公司可将员工调动、委派到公司的各部门及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岗位。
(2)调动、委派命令:
调动、委派命令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由人事部公布。
在调动、委派命令发布前1周内,人事部会同部门负责人与当事人商谈其有关内容,使员工有所准备,以便安排业务衔接工作。
第22条(休职)
A、休职基准: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命其休职:
(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请假1个月以上时;
(2)患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源时;
(3)根据公司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认为有必要休职时。
B、休职期限:
执行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C、休职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资标准依照公司《员工工资制度》有关病假、非因工负伤请假工资标准计发;
(2)休职期间本人要求离开杭州治疗或休养时,经公司同意可报销往返路费1次,其标准参照公司《出差管理规定》。
D、休职期间的工龄计算:
休职期间不能连续计算公司工龄。
E、复职:
(1)休职期间的休职理由不复存在时,由本人提出复职申请,经人事部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复职。
如休职期间合同到期,由公司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者,由员工本人提出复职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复职。
(2)复职后因同一理由发生请假时,则依据(劳动部【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累计病休时间。
休职期满仍不能复职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23条(离职)
员工因任何理由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均为离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①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③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离职手续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
未获公司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擅自离职处理。
3、因员工自身原因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发放经济补偿金。
4、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公司、员工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自行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须在合同期满日起15日内办妥离职结清手续,因员工本人原因在15日内未办妥离职手续,逾期公司终止给予员工待遇。
6、擅自离职:
员工未获公司批准,无故连续14日以上请假者为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者,由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向人事部报告,经公司确认为擅自离职后,其所属部门负责人代为办理离职手续。
其责任由其担保人承担或负责追回当事人办理离职手续。
未办妥离职手续之前,公司冻结当事人所有公司内财产和手续。
7、辞退: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及公司《奖惩管理办法》中有关辞退处罚标准时,公司给予辞退处分。
受辞退处分者自接到辞退处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必须办妥离职手续离职,逾期公司保卫部门可以责令其离开公司区域。
辞退待遇按劳动合同执行。
8、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以下列理由予以辞退:
(1)患职业病或因工伤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证明需治疗、疗养的,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工作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已婚女员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内的。
如员工在该当期内原签劳动合同到期者,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动延期至哺乳期结束;
(4)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0、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章员工自律
第24条(一般规则)
1、全体员工应视公司利益为其最高利益,一切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均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2、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起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工作中遇到无规章制度可循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处置,并同时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或完善;
3、公司是一个完整的组织整体,公司的发展依赖于每一个员工的集合力量。
全体员工应树立起组织管理意识和团队精神,依照公司《组织、职务权限规则》,分工协作,尽职尽责,共同完成所担当的工作;
4、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自所担当的任务,同时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5、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循报告、请示、联络、商量、执行、落实的工作程序和原则。
下级对于上司或上级部门的指示,要及时办理或予以回复;
关联部门在处理公司的相关业务时应保持必要的联络,互通情况,以利于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
6、公司全体员工应树立增收节支意识,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努力创收,不断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
7、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务必增强责任意识,勇于承担责任,以敢于负责的精神和态度,各司其职,对其行使职权所产生的一切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下属不能尽职尽责所产生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8、全体员工务必牢固地树立起安全意识,随时留意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伤害,事故;
遇到紧急情况或可能发生灾害、事故时,应随机应变果断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25条(禁止事项)
1、无公司指令或未经公司同意或许可,禁止员工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或职位,以及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2、未经公司同意或许可,禁止在公司区域内进行集会、公演、张贴、发表、示威及其它有组织的任何活动。
但工会所组织的的活动除外;
3、未经公司同意或许可,禁止员工随意将公司的文件、资料、材料、图书及公司其它用品带出公司区域外或传至公司以外人员;
4、公司员工应重视礼仪,着装得体、大方、整洁,禁止穿着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
公司有统一着装要求时,必须按要求着装,以树立和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5、于工作时间禁止在工作场所内高声谈笑、大声喧哗、饮酒、吃东西、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听录音机等行为;
6、在公司所有区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等物品;
7、抽烟必须在吸烟室、公司许可的办公室、生活区域内进行,其它场所禁止吸烟;
8、对公司的所有财产,禁止据为己有或转为私用。
第26条(保密事项)
公司的商业及业务秘密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在商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全体员工应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具体参见公司《员工保密管理规定》。
第27条(禁止入内、责令退出)
员工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或责令退出公司区域:
(1)患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源时;
(2)已被停职或离职的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公司区域时;
(3)败坏社会风纪和公共卫生时;
(4)被认为是妨碍正常业务、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时。
第28条(个人异动报告)
员工个人情况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变动时,应于变动情形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人事部提交“个人异动报告书”。
(1)姓名;
(2)住所(原住址、现住址、家庭住址);
(3)籍贯(原籍、现籍、国籍);
(4)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
(5)家庭状况(组成、工作、子女、生活负担);
(6)婚姻状况(结婚、离婚、丧偶);
(7)人事关系(档案、奖励、处分);
(8)各种资格、执照(学历、驾驶执照、医师资格、药师资格、职称证书等)的获得与注销;
(9)党团组织及宗教社团的加入与退出。
第八章劳动报酬
第29条(劳动报酬形式)
员工的劳动报酬由公司统一以国家法定的货币形式当月支付。
第30条(劳动报酬计算方法)
员工的劳动报酬根据员工的资格级别、职务、司龄、业绩、岗位、加班及节假日加班等因素进行核算,具体参见公司《员工工资制度》。
第九章劳动合同
第31条(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为公司服务,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参见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十章员工教育
第32条(员工教育)
为提高员工素质,公司组织多种培训教育,并鼓励员工参加自学教育,具体参见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十一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33条(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公司设立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的安全卫生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部门应依照公司《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抓好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第34条(劳动安全保护)
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35条(健康管理)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每年安排员工体检1次。
员工若有发烧37℃以上或其他疾病不适宜继续工作者,应立即中止工作并报告上长。
第一十二章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36条(社会保险)
公司根据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具体参见公司《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办法》及公司《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待业保险管理办法》。
第37条(公司福利)
公司尽可能地创造条件,致力于提高员工的生活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生活环境,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食宿、交通、通讯和娱乐休息条件。
此外,公司还将通过工会组织为员工提供其它福利待遇。
第38条(灾害补偿)
(1)医疗补偿:
执行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2)因工伤亡补偿:
执行《杭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3)丧葬费:
执行杭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章奖惩
第39条(奖励、处罚)
对努力工作,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处罚,具体参见公司《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十四章附则
第40条本守则于2006年10月由公司经营会制定并报经公司董事会
第41条本守则的修订、废止由公司经营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42条公司各部门可根据本守则及本部门业务内容,制定其相应的规章制度,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本守则未尽事宜,执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
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与本守则抵触的,执行本守则;
本守则与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的法律、法规。
附则本守则条文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经营会议。
对象范围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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