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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民组织程度低,没有形成一个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而单家独户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实质上很难与“龙头”企业平等。
因此,在推进农业产业化中,没有政府的作用,是难于协调好“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关系,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犯。
2、我国农业的外部性、弱质性和基础地位要求在推进农业产业化中要发挥政府的作用。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产业,其发展受市场自然、技术、政策等风险影响,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高风险性,是一个弱质产业。
另一方面,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非常重要,而且越来越重要。
农业不仅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的食物生产部门,而且农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增长效应、生态效应和社会政治效应,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农业的增长效应,是农业与其它部门的前向联系与后向联系,以及农民收入与其它部门生产增长的关系。
在我国,目前农业增加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全社会商品零售价指数下降0.46个百分点,农民收入每增长1个百分点,国民生产总值就可增加0.51个百分点。
农业的生态效应,是农业与生态环境关系,即农业既可以给人们创造共享的绿色资源净化空气、改善生态环境,又可以造成水土流失,水、食物、土地、空气污染,给人类生存和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农业的社会政治效应,是指食物安全与社会稳定、政权巩固的关系。
这充分说明,农业不仅有很强的经济价值,而且有很强的生态价值和社会政治价值。
农业的这种强烈外部性,不仅说明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且说明了农业部门是一个具有公共部门性质的部门。
农业经济的弱质性、高风险性及农业的外部性,决定了农业的公共社会效益高于自身的经济效益。
因此,农业的成本,不能完全由农业生产者来承担,而应该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来共同承担。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然资源贫乏,农民素质低,要实现农业的生态价值和社会政治价值更需要政府发挥作用。
3、理论和实践表明,一定阶段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要有政府的扶持和保护。
农业的弱质性、外部性及基础地位,为农业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
农业保护理论认为,农业保护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必然现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实质是非农业部门尤其是工业部门的剩余回流给农业,也即工业反哺农业。
而工业反哺农业是一种非市场安排的政府行为。
有关研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的临界标志是:
人均GNP在800—1000美元之间,国民生产总值构成中农业增加值的份额约在20-25%之间,农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劳动就业人数中的比重在40-45%之间时。
而我国早在1995年人均GNP为1053美元,农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20.6%,农业劳动力占全社会劳动力44.6%或以下。
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来看,无一不依靠政府的保护、扶持。
美国从30年代开始,以“1933年农业调整法”为标志,政府采取保护农业措施。
如美国1983年政府支持农业的信贷补贴达60亿美元。
日本在1961年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开始对农业实施保护。
台湾反哺农业政策是于1969年出台,1974年实施。
他们主要措施是通过价格保护、信贷支持、出口补贴、低税率等优惠政策保护、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此外,欧美日等国还通过扶持农协、农业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发展,推动农业化产业化进程。
农业保护理论说明了一定阶段的农业产业化需要政府的扶持和保护是一个客观规律。
二、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起作用的形式和内容
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如何起作用才更有效,关键是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起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既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
(一)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形式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中,政府不能靠行政命令强逼农民企业参与产业化经营,也不宜直接干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市场主体的具体经营行为。
政府的作用形式应该是:
宣传、示范,引导、规划,扶持、管理。
1、宣传、示范。
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一种制度创新,其首先源于山东、广东等发达地区农民的创造,中央肯定之后,全国推行,实际上也是一种“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改革。
因此,加强宣传、示范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农业产业化作用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发动和示范工作,农民和企业认识到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确有好处,才会自愿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同时选择适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抓点,通过抓点示范,组织参观,带动面上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2、规划、引导。
政府要利用其宏观经济职能,加强农业产业化的宏观规划和引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
抓规划,政府主要是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和本地社会经济资源优势,规划区域产业化方向,选择主导产业,形成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重复生产,克服市场的盲目性。
抓引导,政府主要是利用其掌握政策、市场、资源等方面信息,引导企业和农户抓住机遇发展。
3、扶持、管理。
一定程度的政府扶持和必要的、规范化的政府管理,是加快和规范农产业化进程的重要保证。
政府应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在税收、信贷、用水、用电等方面对“龙头”企业发展给予优惠,较大规模的“龙头”企业应优先给予自营出口权。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制订一些不同类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示范章程和合同文本,帮助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内部各方责权利,减少内部权益纠纷,理顺农业产业化内部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确保农业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内容
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要做什么,必须考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一般来讲,政府要把力量放到市场做不了,农民、企业做不好的事情上。
主要抓好如下几方面:
1、抓好农业产业化外部环境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最重要的作用是通过抓外部环境建设,促进农业化组织系统的物质和能量在市场中顺利循环,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为农业产业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顺利发展。
一是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抓好交通、运输、通讯、农田水利等方面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推进农业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物质基础条件。
二是抓好市场体系的建设。
要加强和完善农产品市场(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期货市场)、技术市场、资金市场、劳动力市场,促进农产品的购销,科技、资金、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使“龙头”企业通过市场得到其所急需的资金、人才、技术,这是农业产业化非常重要一环。
三是抓农民素质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素质。
农业产业化有三个明显特点:
①科技产业化,在一定程度上来看,也是农业的科技化;
②市场化、契约化经营;
③企业化经营。
这就要求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有相应素质的科技、市场经营和企业管理人才。
我国1.8亿文盲,绝大部分在农村。
我市农村劳动力中,初中及初中文化程度以下占80.7%。
随着工业化进程,素质较高的农民被吸引进二、三产业,农业生产者的素质有劣化现象。
这种状况无法适应农业产业经营的发展。
因此,政府在抓好孩子的正规教育同时特别要重视抓好农民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法制教育。
2、政府应积极协助“龙头”企业解决产业化经营中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拓展等问题。
我国由于市场功能不完善,作为地方政府,完全必要而且也可以通过政府出面,协助企业解决人才、技术、资金、产品市场拓展等问题。
一是协助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引入外资。
利用我们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优势,通过制订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等形式,吸引外资,解决我们农业产业化资金不足问题。
二是协助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引进技术。
我国科研、生产脱节,政府能够从中充当牵线搭桥角色。
三是协助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拓展市场。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宏观营销规划,安排农产品市场拓展的区域、时间次序,协调流通企业利益关系和市场拓展重点区域,避免在利好消息下“龙头”企业盲目将产品一齐销往同一地区,减少企业损失,疏通“龙头”企业与产品销区地方政府关系,出面与销区政府联合举办产品品尝会,统一在当地传媒开展广告攻势,为“龙头”企业拓展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3、多形式培育农业“龙头”企业。
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无论是开拓国际市场,引入外资,还是辐射带动农民发展生产,都需有一批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辐射能力较强、市场开拓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作载体。
一是坚持扶强扶大的原则,加快发展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
从各地经验来看,政府制订一些特殊措施,扶持一部分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农业“龙头”企业,争取这部分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目前、中央、省、市各级都制定了具体措施,突出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是鼓励企业与有资金技术优势的国内外大型农业公司合作,成为这些公司的生产基地,成为他们整个生产线中的一个环节和销售网络的一部分。
三是通过有利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国内大型工商企业投资农业。
大型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有利于突破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只局限于农业内部的农工商综合经营,实现工业、商业、农业三大产业的真正联合,有利于突破部门利益和地区封锁的狭隘经济,在农业与企业的有机结合中,形成新的良性经济循环.这是加快农业实现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和较快增加农业投入重要办法,也是我国农业走向市场的重要途径。
四是引导原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科技,流通服务企业进行重组转制、改造、破产、联合、并购,通过资产组织制度创新来盘活存量资产,培育“龙头”企业。
4、把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介组织主要形式来抓,推动农民与市场的对接。
合作社是劳动者的经济联合组织,并为其生产经营和生活提供服务。
合作社的特点是自愿、自主、自治。
从西方发达国家看,农业产业化中介组织大多数是合作经济组织,而且合作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是农业产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如美国农产品由合作社加工的占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
法国合作社收购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71%,在出口食品中,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
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已发育成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主要组织,并代表农民利益与工商企业和政府谈判,有力地维护农民利益。
从各方面来看,合作社应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介组织最佳选择。
因此,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我们要把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中介组织主要形式来抓,加快培育农业产业化中介组织。
在促进农业合作社发育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创造适应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舆论环境和政治环境。
总结推广经验,正面引导和支持,普及合作知识,培训合作干部。
但是,推动农业合作社运动一定要坚持群众自愿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代表群众利益原则,确保农业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有效载体。
5、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实现新形势下对农业的有效保护。
农业产业化使原来农业单纯生产扩展到加工、销售、贸易等领域。
农业产业化越是发展,对农业的社会化服务要求越高。
而且我国己加入WTO,政府对农业的保护受到WTO基本条款的限制,政府对农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加强农业的社会化服务来实现。
为了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有效服务,政府首先应通过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包括信息体系、物资供应体系、技术推广体系、融资体系、运销体系、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体系,尤其要加强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主要是指为生产者提供科技教育、资金、保险及信息的服务。
包括农业科技推广、普及和培训、农用资金的筹集、农业生产保险、信息中介服务业)。
其次,政府(包括其下属机构)要积极提供农户和“龙头”企业需要的,但其本身又无力完成的服务,如组织协调、信息咨询、法律咨询、技术培训、合同公证、经济纠纷调解与仲裁等。
再次,稳定并改革政府服务,加快发展企业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内部“龙头”企业或其它中介组织对农民的服务。
政府服务机构对农业的服务,应以服务农业为宗旨,但鉴于目前财政支持不足,也必须考虑生存和发展,要从单纯的服务转向服务经营,提高政府服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了推进农业服务的企业化以及产业化内部的服务,政府应制定激励机制,逐步使企业和农业产业化内部服务成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主体。
三、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起作用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使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起有效的适当的作用,政府在推动农业产业化中必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要着力使农业产业化符合公众利益。
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农业产业化同样也是双刃剑。
农业产业化的负面作用是:
①有些“龙头”企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②由于耕地等农业资源是稀缺资源,引入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无可避免在要与农民争资源;
③由于我国市场功能和宏观调控体系都不完善,一哄而起、盲目上马重复建设造成严重浪费的现象,在各地屡见不鲜。
政府既是宏观经济管理者,又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因此,政府的作用首先是要制止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出现对公众有损害的负面影响。
所以,运用政府力量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要避免一刀切,一哄而上;
要防止“龙头”企业对环境的污染,加强治理;
要处理好工商企业与农民争资源的矛盾,确保农业产业化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要适度。
发展经济大师w·
阿瑟·
刘易斯有一句名言:
“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
”如何做到适度?
政府要界定自己在农业产业化中的职能,避免急于求成,拔苗助长。
总体来讲,政府应关心农业产业化长期发展问题,即宏观问题,微观经济活动应由市场来调节。
农业产业化中,政府不能“越权”替代市场,政府要做的只能是市场做不好或做不了,农业、农民、企业无法独立解决或解决不经济的事情。
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市场割据,贸易保护,政企不分,领导“现场办公”拍脑袋、派行政领导挂点“龙头”企业负责、对“龙头”企业进行频繁的参观、评比、检查、乱收费等现象,都会对市场有效配置和农业产业化微观经营起负面影响。
政府在推进农业产业化中应注意减少这些负面的影响,确保政府手中掌握的资源有效配置,市场能有效配置资源。
(三)农业产业化要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
所谓多元化,也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中介组织多元化,农业产业化组织规模多元化。
不同的是中介组织就形成了不同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如“龙头”企业带动型(龙头企业+农户)、专业市场带动型(专业市场+农户),其它中介组织带动型(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经纪人+农户)等。
政府在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时,要因地制宜,适合那种模式就采取那种模式,关键是群众自愿参加,对农民有益,能增加农民收入。
一个地区,应该有一批高(高水平)、大(大规模)、外(外向型)、深(深加工)的“龙头”企业,但不要求所有“龙头”企业都一样,也不是越大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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