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历年答案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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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要求赵某将已经持有的股票卖出,是遵守《证券法》的一种合法行为,不是非法干预个人经济生活。
27.赵某的买卖股票行为不合法。
因为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买卖股票。
28.股票交易的程序规则包括的步骤有:
(1)开户(即开设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
(2)委托(即委托证券商买卖股票);
(3)交易;
(4)清算交割。
第二部分选答题(满分40分)
(选答题部分包括四、五、六、七题,任选两题回答,不得多选,多选者按选答的前两题计分)
四、本题包括29—33题5个小题,共20分。
29.金川公司可以乙本案中的轮船投保。
因为,金川公司作为承租人,对承租的轮船虽然没有产权,但是具有租赁权(承租权),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租赁的财产可以投保。
30.在足额投保2800万元,损失700万元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赔偿,应当赔偿全部7000万元的损失。
31.金川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租赁法律关系已经消灭,金川公司对原来承租的轮船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32.辉煌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其既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也不是被保险人,对轮船损失不能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33.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五、本题包括34—38题5个小题,共20分。
34.B公司不能要求5万元货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因为,根据我国现金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开户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除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外,不能用现金结算。
35.涂改过金额的支票无效。
因为《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36.A公司在支票的背面书写了“不得转让”的字样,其法律效力是,收款人B公司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背书转让该支票,否则无效。
37.C公司提示付款受到抗辩不能行使追索权。
因为B公司背书转让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的行为无效,C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38.本案中的支票的消灭时效,依《票据法》的规定,是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六、本题包括39——41题3个小题,共20分。
39.①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但是,对于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不受限制。
②承保责任的限制。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10%;
超过的部分,必须办理再保险。
③再保险的强制。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一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40电话银行是指银行与客户无需通过柜台而是通过电话直接办理有关业务。
对电话银行风险进行防范的主要措施有:
①严格限定电话银行客户的资格和条件;
②加强合同约束;
③建立身份识别和录音差别,完善密码制度。
41.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七、本题包括42—44题3个小题,共20分。
42.太阳信托公司是受托人。
它享有权利包括:
①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或法律上的所有权;
②获取报酬权;
③费用和损失补偿权。
43.该100万元不在太阳信托公司的破产范围之内。
根据法律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并不是受托人自己的自有财产,在受托人(本案中的太阳信托公司)破产时,信托财产应归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
44.长江公司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
2004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英合作商务管理专业与金融管理专业
1.A2.C3.D4.B5.B6.A7.C8.B9.B10.D
11.B12.D13.D14.C15.C16.B17.B18.C19.A20.C
21.票据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法律关系)。
本案中,金鱼公司向长安公司签发票据的原因关系是电视机买卖(合同)关系;
长安公司向伟业公司背书转让汇票的原因关系是汽车买卖(合同)关系。
22.
(1)不能。
(2)理由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3.伟业公司行使追索权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是:
(1)票据提示,即伟业公司应当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向付款人A银行分行请求承兑。
(2)作成拒绝证书,即伟业公司应当从A银行上海分行取得证明该银行拒绝承兑的拒绝证书。
(3)通知拒绝事由,即伟业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被拒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4)确定追索对象,即伟业公司可以选择向长安公司、金鱼公司中的任何一人或者全部进行追索。
(5)请求偿还,即伟业公司向已经确定的追索对象要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合理费用。
24.张军不承担票据责任。
理由是,张军是无行为能力人,其在汇票上的签章无效,依法无承担票据责任。
三、本题包括25-29题5个小题
25.余额报销是指证券承销商按照与发行人约定的发行条件和发行总额向社会公众推销证券,如果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承销协议规定的承销期届满时,证券未能全部售完,未售完部分有承销商按照发行价格全部买进。
26.不可以。
理由是,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商承销,不得由一个证券商承销。
27.证券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代销、报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报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报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报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8.约克证券公司发现发行人虚假记载后应当依法采取的行动是:
如果尚未进行销售,则不得开始进行销售该批公司证券的活动;
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9.该批公司没有上市可能。
理由是,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上市的一个条件是债券期限为1年以上,而本案中的公司债券期限是10个月,不足1年,不符合法定条件
四、本题包括30—32题3个小题,共20分。
30.终身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终身为保险期限,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31.合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赵飞为李娜投保了终身死亡保险,但是李娜并不知道,当然也不可能书面表示同意,因此,QA0024号保险单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华大保险公司依法有权拒付保险金。
32.
(1)不合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下,只有在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并且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保险人才可能解除合同。
本案中的赵飞虽然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但在合同约定的“18-60周岁”的限制范围内,华大保险公司依法没有合同解除权。
(2)华大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赵飞更正申报年龄并要求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五、本题包括33—35题3个小题,共20分。
33.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胡某的损失是合法的。
理由是,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侵害人的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4.胡某最多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27万元保险金。
根据是,胡某的汽车价值27万元,而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30万元,构成超额保险;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超过其汽车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超出部分无效,不在赔偿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不可能按照30万元赔,最多向胡某支付27万元保险金。
35.该理由不成立。
因为,本案中不存在人身保险。
本案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属于财产保险,不属于人身保险。
该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胡某对行人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财产利益,而不是生命或身体等人身保险标的。
六、本题包括36——38题3个小题,共20分。
36.①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通常包括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发行公开)和持续披露(持续公开)两大方面。
公开原则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②公开原则是指证券交易的所有参与者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开的保护。
公开原则要求,无论证券市场参与者(投资人)在市场中的职能、身份、实力有何不同,其均应享有同等的待遇,不应遇到不公开对待。
③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对一切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监管部门应在公开、公开的基础之上实施监管,同时也是公开、公平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公正履行监管职责。
37.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即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阶段应当坚持的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②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③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38.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例如,牡丹卡、龙卡、长城卡、金穗卡、太平洋卡、维萨卡、万事达卡等等。
七、本题包括39—42题4个小题,共20分。
39.外国银行在我国的分支机构,不属于中国法人。
40.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主要有:
①设立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②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代表机构且须达2年以上;
③申请者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④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管理制度;
⑤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1.不合法。
外国银行在中国要设立分支机构,应自接到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注:
因教学衔问题,考生答“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银监会”都给分)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将营运资金调入中国境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依法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金融营业活动。
《营业执照》是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营业活动的法律凭证。
而本案中的某外国银行在中国申请设立分行,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得对外开展金融营业活动。
42.中国法院对涉外金融纠纷案件管辖权,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着遵循如下四个原则进地处理:
①尊重国际条约原则;
②属地管辖原则;
③协议管辖原则;
④推定管辖原则。
2005年7月金融法试题参考答案
1.什么是证券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正确答案是】:
信息公开,又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程序等事项的法律规范。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信息公开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简述商业银行接管的条件与终止接管的情形。
【正确答案是】:
接管的条件: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注:
因教材衔接问题,考生若答“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也给分)接管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第一是接管期限届满;
第二是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第三是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破产。
3.什么是票据的背书?
什么是背书的连续?
票据转让背书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票据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实现转让票据权利和其他相关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在粘单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的连续是指票据上所记载的背书;
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的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在背书形式上前后相续,没有间断的记载。
票据背书分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在转让背书的情形下,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第一,权利转移效力。
票据权利经过背书行为转让给被背书人。
第二,权利担保责任效力。
背书人背书的,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后手有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的效力。
第三,权利证明效力。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如果背书是连续的,应当认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依据此票据主张权利的,不需要其他证据证明自己?
票据权利的存在。
三案例题:
(本题共5小题,共100.0分)
1.2001年3月,甲公司为乙公司代理进,汽车发动机。
甲公司要求在自己作为进口代理商对外开立信用证的同时,乙公司应当交付金额相当的银行承兑汇票。
于是,乙公司向开户银行丙银行申请办理相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
丙银行同意办理,开要求乙公司交付相当于票据金额40%的保证金。
2001年4月11日,乙公司交付保证金后,丙银行办理了相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为收款人,丙银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了“承兑”签章,票据记载的付款B期为2001年6月25日。
丙银行将汇票交给乙公司,乙公司途中丢失了票据。
乙公司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并与甲公司一同到丙银行确认已经办理过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
应甲公司的要求,丙银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存根联复印一份,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并写了一份便函:
“如果票据到期没有人主张汇票权利,甲公司可以凭此复印件向我银行要求支付票据款项。
”2001年6月26日,甲公司凭此复印件向丙银行要求付款,丙银行拒绝付款。
甲公司于是向丙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1)乙公司属于何种票据当事人身份?
其行为对收款人产生什么效力?
乙公司在票据上签章,成为票据的出票人。
汇票出票后,对收款人的效力是,收款人取得了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2)如果承兑有效,承兑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承兑人成为票据主债务人,应当依票据记载的文义,承担到期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3)盖章后的票据存根联复印件有无票据效力?
为什么?
在票据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银行签章不能产生票据行为效力。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进行。
任何在票据以外的其他文本上的“票据行为”,都不能发生票据行为效力。
丙银行加盖签章的纸张尽管其内容与票据基本一致,但是不符合票据行为要式要求,不能产生票据行为效力。
(4)丙银行是否已经完成承兑行为?
丙银行已经完成承兑行为。
丙银行作为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完成出票的票据上进行了“承兑”签章,并交付给出票人,符合票据承兑的构成要件,应当认为已经完成承兑行为,产生承兑的效力。
(5)丙银行如果付款是否存在重复付款的风险?
丙银行如果付款,存在重复付款的风险。
丙银行签发的票据被乙公司遗失,在发生票据相对灭失的情形下,就有可能被他人善意取得票据。
在此情形下,即使丙银行事先向票据复印件的持有人支付过票据金额,也不消灭其票据责任,仍须承担向真正票据权利人付款的义务。
因此,丙银行存在重复付款风险。
2.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台购买价为70万元的汽车吊车为保险标的向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投保,乙公司以该汽车吊车的市场价值已经降到50万元为由,最终确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甲公司认为自己的汽车吊车价值应为70万元,而乙公司仅按50万元承保,一旦该汽车吊车出事,公司不能得到全部赔偿。
于是甲公司又到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就该汽车吊车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50万元的保险。
在两份保险合同同时有效期间,汽车吊车在车库停放时遭遇火灾完全被毁。
甲公司分别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赔偿50万元。
乙公司和丙公司在了解到甲公司为同一台汽车吊车两次投保的事实后,认为甲公司有保险欺诈的嫌疑,拒绝赔偿,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
甲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公司能否就同一财产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
其行为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甲公司可以就同一财产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
属于重复保险。
即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构成重复保险。
(2)甲公司的保险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欺诈?
能否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赔偿?
甲公司的重复保险行为不构成保险欺诈,其目的并非故意骗取保险金。
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按照保险法中的重复保险比例赔偿的规则赔付。
(3)甲公司的汽车吊车完全被毁后,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全损?
甲公司的汽车吊车完全被毁后,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全损。
(4)乙公司确定的本案中的汽车吊车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合法。
因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保险标的的价值按照市场价或者评估价(或实际价值)确定,而不完全按保险标的的购买价确定。
(5)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我国保险法规定,除另有约定的以外,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得仅以存在重复保险为理由拒绝赔偿。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为出卖人,乙公司为买受人。
乙公司为了预付货款于2003年7月11日签发了一份由本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没有用在银行预留的签章,而是用公司公章以及公司董事长的签章出票。
票据付款日期为2003年9月22日。
甲公司业务员收到票据后遗失了该票据。
丙公司捡到了该票据,并于2003年7月21日伪造了甲公司的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商场抵作货款。
2003年9月22日,丁商场通过开户银行向乙公司提示付款,囚票据上签章与乙公司在银行预留的签幸不苻被退票。
丁商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丙三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金额。
诉讼中,乙公司提出三点抗辩理由:
第一,乙公司没有用在银行预留的签章出票,所以票据无效;
第二,丁商场在取得票据时没有向乙公司查询,因此未能发现丙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自己承担责任,丁商场应直接向丙公司主张侵权赔偿;
第三,丁商场没有向乙公司支付过对价,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甲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在票据上盖章/遗失票据不等于丧失票据权利,票据权利还是应当由自己享有,要求丁商场将票据返还甲公司。
(1)丁商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丁商场享有票据权利。
丁商场以背书从无处分权人丙公司处取得票据,票据背书在形式上是连续的。
丁商场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以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因此,丁商场享有票据权利。
(2)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分别说明理由。
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出票人用预留签章,是《票据法》为规范银行付款审查所作的规定,而不是票据行为有效的要件。
出票人签章与预留签章不一致的票据,仍然是有效票据。
丁商场在取得票据时不负有向出票人查询有关情况的义务。
丁商场没有直接向乙公司支付对价,但票据法要求票据受让人支付对价,是对票据的前手支付对价,而不是对间接前手支付对价。
对价抗辩作为原因关系抗辩一般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
本案中,持票人丁商场与出票人乙公司之间不属于直接票据当事人,不能以票据原因关系进行抗辩。
(3)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甲公司不对本案中的票据承担票据责任。
甲公司遗失票据前,没有在票据上签章。
遗失后,丙公司伪造甲公司签章背书转让汇票,甲公司作为被伪造人,也投有在票据上签章,依法不承担票据责任。
(4)丙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丙公司拾到票据,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其伪造甲公司的签章背书转让票据,构成票据伪造。
丙公司作为伪造人,因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名义进行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主要是对原持票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承担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4.甲公司于1996年成立,注册资本为l亿元人民币。
1998年以后连续盈利,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002年10月20日,甲公司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但仍缺乏资金投资建设新生产线。
为筹集资金,甲公司经批准后成功发行每股票面金额1元的股票8000万股,由乙证券公司独家包销。
2004年2月,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开始滑坡,甲公司欲进。
行产业升级,准备购买国外最新设备。
有人提出可以再次通过证券市场融资,于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并提交审批机关审批。
(1)甲公司发行的股票由乙公司独家包销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将全部8000万股股票委托一家证券公司包销的做法不合法。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不能仅委托一家证券公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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