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标准慈善事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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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2、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
3、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5、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6、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7、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8、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
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9、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
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0、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11、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五、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1、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2、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3、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4、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5、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6、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7、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8、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9、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0、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11、受赠人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12、受赠人接受的捐赠款应在银行开立单独账户,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13、捐赠款账户的资金除向受益人拨款和支付规定的费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14、受赠人接受的捐赠款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15、捐赠款物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放,或直接由受赠人发放。
16、捐赠款物的发放,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示。
17、受赠人应当将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慈善捐赠款物用途
慈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
1、受益人的基本生活、重大疾病治疗、子女就学;
2、残疾人的康复训练与服务、特殊教育及器械配备;
3、紧急抢险、转移和安置灾民;
4、灾后住房重建或修缮;
5、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
6、捐赠人指定的捐助项目;
7、其他直接用于慈善捐助的必要支出。
七、优惠措施
1、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2、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3、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4、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八、捐赠和受赠流程图
第二部分慈善救助
二、救助对象
1、因灾害、疾病、残疾、求学、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通过自身努力仍无法克服的本县城乡居民。
2、因经济短缺而影响正常工作运行或事业发展严重受阻的社会公益福利机构。
三、救助方法
1、专项救助:
包括助学、助孤、助困、助医等救助活动。
2、定向救助:
按捐赠者意愿实施。
3、其它救助:
主要指突发紧急事件救助等。
四、审批程序
1、城乡困难居民救助:
由受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社区民政办或村委会、乡镇民政办调查核实,报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家庭困难的优秀学生由所在学校审查推荐,报区慈善协会办公室审核,由区慈善协会按程序审批。
2、公益福利单位救助:
由公益福利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同意,报区慈善协会按程序审批。
3、慈善救助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各类救助实施前后在相应范围进行公示。
五、救助标准
1、生活困难救助:
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财产严重损失,给家庭生活带来特别困难的(不包括已享受国家政策性救助的对象),视其困难状况给予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
2、助学救助:
因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含普通高校录取的大学生),视情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
3、助医救助:
患有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突发性大病绝症,治疗费额较大,给家庭生活造成特别困难的(一般指不属于政府医疗救助范围的对象),视情给予一次性救助800--2000元;
因多种原因造成极度困难的,给予2000--10000元以内的救助;
4、专项救助:
按年度救助计划确定;
5、突发紧急事件救助:
根据事件情况,确定救助方案;
6、公益福利单位资助:
根据当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确定资助金额。
六、慈善救助审批发放流程图
第三部分慈善队伍建设
2、《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肃州区慈善协会章程》(2009年12月24日施行)。
二、肃州区慈善协会性质、宗旨
1、肃州区慈善协会性质:
是由热心支持我区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和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系社会团体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接受肃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肃州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2、肃州区慈善协会宗旨: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肃州区慈善协会业务范围
1、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建立符合本会的慈善基金;
2、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福利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困、赈灾救难等社会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民间团体及个人的联系,加强慈善交流与合作;
4、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5、组织编印有关慈善事业的刊物、资料,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四、会员
(一)肃州区慈善协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二)会员申请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1、单位会员:
凡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报本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热心社会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个人申请、本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3、名誉会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届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文化、艺术、宗教、企业界和社会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会员;
(三)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监督本会的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享有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6、会员可以自愿退出本会。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五)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五、组织机构
肃州区慈善协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审查并经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理事;
3、研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2、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5、决定增补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6、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7、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8、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9、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10、筹集和管理、使用社会慈善事业资金;
11、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12、决定并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13、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2、制订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3、审议批准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4、提出增补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建议名单及讨论其他人事任免事项,提交理事会确认;
5、审定主要制度。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慈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兼职或专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任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每届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六)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八)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4、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建议名单;
5、处理会长交办及其他日常事务。
(九)办事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对外联络、募集资金、接受捐赠、资金使用和宣传报道等具体事宜。
六、肃州区慈善协会组织机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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