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考核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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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局各科(处)室的考核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高办事效率情况、落实服务承诺情况、为民优质服务情况、加强内部管理情况、工作创新情况、转变工作作风情况、解决反映问题情况八个方面;
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评先选优、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
第三条 量化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群众测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科(处)室及局机关工作人员(县处级干部参加量化考勤,考核由上级组织部门年终一并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为坚决根治“懒、散、庸、浮、软、昏、混、推、拖、贪”等十种机关病,特设以下十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工作制度,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串岗,擅离职守。
(二)、严禁工作时间利用电脑、电话和手机等从事上网聊天、看网上影视、玩游戏、炒股票(基金)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禁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四)、严禁工作时间和下基层饮酒。
(五)、严禁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或不接与工作有关的电话,不得缺席或无故指派他人参会、中途退场等。
(六)、严禁违反财经纪律,挪用、私存公款,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严禁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对办事群众缺乏热情、态度冷漠、作风蛮横、言语粗暴,刁难、怠慢服务对象。
(八)、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懈怠、办事拖拉。
(九)、严禁讲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十)、严禁违反政治纪律,传播各种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
第三章考核指标
第六条 机关效能建设考核量化为百分制,其中各科(处)室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0分,提高办事效率情况10分,落实服务承诺情况15分,为民优质服务情况10分,加强内部管理情况15分,工作创新情况10分,转变工作作风情况15分,解决反映问题情况15分。
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德25分,能10分,勤15分,绩25分,廉25分。
考核针对存在问题予以扣分,“德、能、廉”以定性考核为主,“勤、绩”以定量考核为主。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七条量化考核形式主要有:
(一)民主测评。
指由政工科组织本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哈密地区司法局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考核参考标准》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成分数。
(二)考核组考核。
指由考核组依据被考核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考勤记录,对照《哈密地区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评分考核标准》进行评分。
(三)督查组考核。
指由督查组依据被考核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科(室)的岗位职责和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结合考勤记录,对照《哈密地区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评分考核标准》、《哈密地区司法局各科(室)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评分考核标准》提供督查组督查意见。
(四)组织评价。
指党组对考核对象,依据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机关效能建设考核采取日常督查、月度抽查、季度考评、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局机关各科(处)室量化考核采取督查组月度抽查和半年度民主测评、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月度抽查结果按照规定上报地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局机关工作人员量化考核采取季度民主测评、考核组考核、督查组提供督查意见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量化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
量化考核由平时的量化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的量化考核(季评)采用民主测评和考核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民主测评分占60%,考核组考核分占40%,同时结合督查组提供的督查意见。
年度考核方法:
综合测评四个季度平均成绩(70%),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组织评价(30%),最后确定年度考核成绩,报地区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为保证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考核客观、公平、公正,测评局机关各科(处)室量化考核与局机关工作人员量化考核成绩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方法,确定最后考核成绩。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处)室量化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按分值依次从高到低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候选人;
80―89分,确定为年度考核称职等次;
70―79分,确定为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等次;
69分以下的,确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
第十二条 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考核结果作为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等和各科(处)室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工晋级和培训学习的重要依据。
(一)当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除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给予一定奖励外,优先安排培训、学习的机会。
(二)当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1、责令其待岗培训,待岗期分别为5天和10天,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
不参加年度各种先进个人评比;
不享受年终奖(第13个月工资);
诫勉谈话;
次年不得晋升职务。
2、待岗培训由局政工科根据培训人数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相关业务知识等。
局机关各科(处)室量化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者(优秀、良好等次)享受年度各种评先选优,79分以下者(合格、不合格等次)不参加年度各种先进集体评比。
第十三条 下列影响单位整体荣誉的行为,在扣除相应量化考核分值、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外,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奖金。
(一)工作时间利用电脑、电话和手机等从事上网聊天、看网上影视、玩游戏、网上购物、证券交易、娱乐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经督查发现的,按次扣除精神文明奖金200元,经地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明查暗访发现的,按次扣除精神文明奖金500元;
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二)按照地区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规定,下班后没有关闭电脑、空调,经督查组检查发现的,按次扣除精神文明奖金100元;
(三)因个人工作失误影响单位整体形象和全局工作的,视情节轻重扣除精神文明奖金100元以上不等。
(四)作风不实,发生不团结协调甚至争吵、打架的,视情节轻重扣除精神文明奖金100元以上不等。
(五)违反规定在无烟会议室吸烟的,按次扣除精神文明奖金50元。
(六)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或不接与工作有关的电话,按次扣除精神文明奖金50元,当月累计3次的并扣除当月电话费。
(七)在执行公务、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中,没有按要求统一着装,统一着装后不按要求规范着装的,按次扣除精神文明奖金50元;
将警服私自赠送、转借外单位或个人的,按次扣除精神文明奖金100元;
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在公共场所饮酒(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酗酒。
按次扣除精神文明奖金100元;
(八)其它举止不文明、职业荣誉感不强,纪律作风不严,自由散漫,缺乏起码的纪律约束观念,不遵守《哈密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有损司法行政队伍应有的纪律作风和精神风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除50元以上不等精神文明奖金。
(九)其它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十条禁令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除50元以上不等精神文明奖金。
第十四条对局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触犯“十条禁令”的,在扣除相应量化考核分值后,督查组要严肃处理,不讲情面,不搞下不为例。
发现1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优;
发现2次的,当事人定为不称职,所在科(处)室当年不得评优;
发现3次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岗位调整、免职或者降职的相应处理,并严肃追究所在科(处)室领导责任。
第六章量化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局机关成立督查组和考核组。
督查组由局政工科、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各科(处)室效能建设每月检查考核;
考核组由局机关各科(处)室主要负责人(每科室限一人)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建设考核工作。
局机关工作人员量化考核成绩由局政工科负责组织测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印发《哈密地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建设量化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废止。
地区司法局各科(处)室行政效能建设
量化评分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扣分原因
得分
工作任务
完成情况
(10分)
未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的扣2分;
工作进展缓慢,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扣2分;
无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扣2分;
为民承诺的实事无故不按时完成的扣2分;
对领导指示、督办件落实不力的扣2分。
提高办事
效率情况
未制定限时办结制度的扣4分;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扣3分;
因办事效率低下被投诉经查实的1次扣3分。
落实服务
承诺情况
(15分)
未制定和完善服务承诺制度的扣4分;
服务承诺公布方式不方便群众的扣3分;
服务承诺内容不全面的扣2分;
服务承诺不兑现的扣3分;
对违诺的人和事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扣3分。
为民优质服务情况(10分)
未制定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制度扣4分;
接待办事群众不热情,工作缺乏耐心,作风粗暴,态度生硬,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经查实的1次扣3分;
便民利民措施不到位的扣3分。
加强内部
管理情况
办公区有脏乱差现象扣2分;
未采取节约措施,发现浪费现象扣2分;
科室内部团结不够,导致工作不协调,影响工作质量扣3分;
发生吵架、打架等不团结行为扣3分;
因管理不善造成办公设施损坏的扣3分;
发生被盗等影响平安创建工作的扣2分。
工作创新情况
知识面不广,没有熟练掌握运用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没有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分);
工作中无新思路、新举措的扣2分;
工作滞后,与各级单位搞不好协调,影响工作扣3分;
创造性开展工作不足扣3分。
转变工作
作风情况
未完成政治理论、业务学习任务的扣3分;
违反地委、行署有关规定被通报的扣4分;
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知情不报,庇护坦护,奢侈浪费现象经查实的扣4分;
擅离职守,或上班时间玩游戏、看电影、聊天、证券交易等不在工作状态的,每人每次扣4分;
解决反映
问题情况
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的扣3分;
对上级转办件不认真受理、及时办理和答复的扣3分;
信访接待工作不实,不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群众反映问题解决不力的扣4分;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久拖不办,导致群众上访、投诉的1次扣5分。
地区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建设
扣分因素
备 注
德
(25分)
不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育、不认真记录学习笔记的(2分);
办事拖拉,互相推诿,延误了工作(2分);
服务态度差,群众有反映(2分);
办公时间上网游戏、娱乐、聊天、网上购物、证券交易(3分);
办公时间脱岗,办理私事(2分);
作风不实,工作中发生不团结协调甚至争吵(2分)、打架的(5分);
有不文明、不礼貌的行为(2分);
不遵守《哈密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每涉及一个方面(2分);
有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其它行为,每涉及一个方面(3分);
因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给予处分(25分)。
能
不熟悉本职业务(2分);
不按工作程序办事(2分);
不能按时间、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2分);
造成工作贻误或失误(2分);
信息材料上报超时、谎报、漏报(2分)。
勤
迟到、早退1次(2分);
旷工半天(3分);
无特殊原因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2分);
卫生不清洁、办公室物品摆放凌乱(2分);
不积极参加各种工作、学习会议、无故指派他人参会、中途退场等(4分);
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或不接与工作有关的电话,对交办的各项工作完成不及时,不认真(2分)。
绩
对本级职责不清楚,处理工作杂乱无绪,不能如期落实工作计划安排(4分);
未能保质保量完成年内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3分);
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单位整体工作质量(5分);
因管理不善造成办公设施损坏的(2分)、文件丢失的(2分)、发生被盗的(2分);
缺乏工作热情,工作无新思路、新举措,无创新(2分)。
廉
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25分);
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或索要服务对象钱、物、报销票据的(10分)。
主题词:
行政效能建设 量化考核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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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委办公室、人大工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政协
工委办公室、地区纪检委、地委政法委、地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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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司法局 2011年2月11日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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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 完善 机关效能 建设 量化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