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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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苹果树长出的苹果);
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
【解释2】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P338)
【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P393)
【例题·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二)物权的类型(P338)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解释】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解释】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如果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39)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
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
【解释】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手表抵押给了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甲将手表又质押给了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答案】C
【解析】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表8-1不同类型的物权能否并存
物权类型
能否并存
所有权、所有权
×
所有权、他物权
√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质押权、质押权
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解释】公信力的含义: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
现甲、乙闹离婚。
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
问:
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2)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1)丙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2)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
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足可以对抗第三人丙;
(3)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三、占有
1、占有的种类(P340)
(1)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解释1】以“主人是自己的名义”(不论自己是否是“真正”的主人)对物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我的,我占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解释2】以“主人是他人的名义”对物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解释1】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解释2】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则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解释】注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解析】选项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2、占有制度(P341)
(1)事实推定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2)权利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
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3、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P341)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表8-2无权占有
善意
恶意
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
权利人是否需要向无权占有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因使用致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无权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害的,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
4、占有的法律保护(P341)
(1)返还原物
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解释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
【解释2】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诉讼时效中的“中止、中断”与此无关。
【解释3】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用被侵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
(2)损害赔偿
①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②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
【解释1】因为侵占人的侵占行为,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外(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还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损失。
如果侵占人不赔偿损失,则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释2】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多选题】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
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
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1)选项A: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在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因此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2)选项B: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在本题中,质权人乙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3)选项C: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在本题中,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四、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P341-342)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8年综合题)
【解释】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解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虽然可以不登记,但如果在自然资源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仍应办理登记。
【例题1·
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中州公司取得该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合法建造房屋,但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
(2)选项BCD: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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