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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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5在航系指船舶正在海上进行一段或多段航行,包括偏离最短的直线航程,这种偏航将尽实际可能出于航行目的,以使排放尽量合理有效地扩散至大片海域。
6渔具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7固定或浮动平台系指在海上从事海底矿物的勘探、开采或相关近海加工的固定或浮动的结构。
8食品废弃物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9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10焚烧炉灰系指用于垃圾焚烧的船用焚烧炉所产生的灰和渣。
11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划定的其领海的基线,只是,对于本附则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岸的“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线下述各点的连线:
自南纬11°
00΄,东经142°
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
35΄,东经141°
55΄的一点,
再至南纬10°
00΄的一点,
再至南纬09°
10΄,东经143°
52΄的一点,
00΄,东经144°
30΄的一点,
41΄,东经145°
再至南纬13°
00΄,东经145°
再至南纬15°
00΄,东经146°
再至南纬17°
30΄,东经147°
再至南纬21°
00΄,东经152°
再至南纬24°
30΄,东经154°
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
42΄,东经153°
15΄的一点。
12操作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
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13塑料系指以一个或多个高分子质量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材质,这种材质通过聚合物制造成型或加热和(或)加压制作成成品。
塑料的材质特性从脆硬易碎到柔软有弹性。
就本附则而言,“所有塑料”系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14特殊区域系指某一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地理和生态条件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
就本附则而言,特殊区域指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和大加勒比海区域,其界限如下:
.1地中海区域系指地中海本身,包括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在内,与黑海以北纬41°
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5°
36΄为界。
.2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º
44.8΄为界。
.3黑海区域系指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41°
为界。
.4红海区域系指红海本身,包括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海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12º
28.5΄,东经43º
19.6΄)和胡森穆拉得(北纬12º
40.4΄,东经43º
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
.5海湾区域系指位于拉斯尔哈得(北纬22º
30΄,东经59º
48΄)和拉斯阿尔法斯特(北纬25º
04΄,东经61º
25΄)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
.6北海区域系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线之内的海域:
.1北纬62°
以南和西经4°
以东的北海海域;
.2斯卡格拉克海峡,南至斯卡晏角以东北纬57º
44.8΄处;
以及
.3英吉利海峡以及其西经5°
以东和北纬48º
30΄以北的入口处。
.7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
以南的海域。
.8大加勒比海区域系指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本身,包括其中的海湾和海区以及由以下边界组成的大西洋的一部分:
在北纬30°
自佛罗里达向东至西经77°
30΄,然后连一条恒向线至北纬20°
与西经59°
的交叉点,然后再连一条恒向线至北纬7°
20'
与西经50°
的交叉点,然后再连一条恒向线沿西南方向至法属圭亚那的东部边界。
第2条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须适用于所有船舶。
第3条
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
1除本附则第4、5、6和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2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
第4条
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
1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但无论如何须:
.1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
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2未经上述第.1项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3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
.4对于动物尸体,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2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物质不得危害海洋环境。
3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5条
固定或浮动平台垃圾排放的特别要求
1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严禁从固定或浮动平台和所有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船舶上向海洋排放任何垃圾。
2当固定或浮动平台和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船舶距最近陆地超过12海里时,可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但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
第6条
特殊区域内的垃圾排放
1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以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
.1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
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或研磨处理且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食品废弃物须未受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
除非已经过无菌处理,否则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和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类产品。
.2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须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方可排放:
.1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货舱洗舱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清洗剂或添加剂不包含任何被列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2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些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出特殊区域;
.3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
和
.4当满足本款第2.1、2.2和2.3项的条件时,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2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只有在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情况下,甲板和船舶外部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才可以排放入海。
3以下规则(除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适用于南极区域:
.1各缔约国,如其港口内有来往于南极区域的船舶挂靠,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尽快为所有船舶提供可接收所有垃圾的充足的实用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2各缔约国须确保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前,船上有足够容积储存船舶在该区域营运期间产生的所有垃圾,且已完成离开该区域后把这些垃圾排至某一接收设施的安排。
4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7条
例外
1本附则第3、4、5和6条不适用于:
.1保障船舶和船上财产安全或挽救海上人命所必需的船舶垃圾排放;
或
.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的垃圾意外灭失,且在损坏发生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意外灭失或使其降至最低限度;
.3渔具意外灭失,且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这种灭失;
.4为保护海洋环境或保护船舶或其船员安全而从船上抛弃渔具。
2在航的例外:
.1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废弃物明显会立刻危害船上人员的健康,则第4和6条关于在航的规定须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第8条接收设施
1各缔约国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在港口和码头设置足够的垃圾接收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2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施:
.1凡其海岸线与某一特殊区域相邻接的缔约国,考虑到在这些区域中运营的船舶的需要,有义务尽早确保在该特殊区域内的所有港口和码头提供足够的接收设施。
.2各有关缔约国须通知本组织其根据本条第2.1项所采取的措施。
在收到足够数量的通知后,本组织须设定一个本附则第6条要求在该区域的实施日期。
本组织须至少提前12个月将所设定的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
在所设定的日期之前,航行于特殊区域的船舶须满足本附则第4条有关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的要求。
3各缔约国须通知本组织按本条规定所提供的设施被指称不足的所有情况,以便转告相关缔约国。
第9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1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时,如有明确理由相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必要的防止垃圾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适当授权的官员按本附则的有关操作要求进行检查。
2在本条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须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该状况已被依据本附则要求调整为正常时才能开航。
3本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港口国监督程序适用于本条。
4本条中的任何要求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对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要求执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10条
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
1
.1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根据具体情况告知船员和乘客本附则第3、4、5和6条的排放要求。
.2公告牌须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对于航行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船舶,还须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2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管理计划,且船员均须执行。
该管理计划须提供书面的有关垃圾减少、收集、存储、加工和处理,包括船上设施使用的程序。
该计划还须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负责执行垃圾管理计划。
该计划须基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并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
3驶向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薄》。
《垃圾记录薄》无论是否为官方日志的一部分或其他形式,均须使用本附则附录中规定的格式。
.1每次排放入海或排至某一接收设施,或者完成的焚烧作业,须及时记录在《垃圾记录薄》中并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作业的当日签署。
《垃圾记录薄》每页记录完成时须由船长签字。
《垃圾记录薄》须至少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填写。
如《垃圾记录薄》同时还以船舶的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在出现争执或不一致情况时,须以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为准。
.2每次排放或焚烧作业记录须包括日期和时间、船位、垃圾的种类以及排放或焚烧垃圾的估计量。
.3《垃圾记录薄》须留存在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上的适当处所,以备在所有合理时间内随时可查。
该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2年。
.4若发生本附则第7条所指的任何排放或意外灭失,须在《垃圾记录薄》中予以记录,或者对于400总吨以下的船舶,须在船舶官方日志中予以记录。
记录包括排放或灭失的位置、环境和原因,排放或灭失物的详情,以及避免或尽可能减少该类排放或灭失的合理预防措施。
4主管机关可对以下情况免除《垃圾记录薄》的要求:
.1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持续航行时间为一小时或以下的任何船舶;
.2固定或浮动平台。
5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可对停靠本国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本条对其适用的任何船舶上的《垃圾记录簿》或航海日志进行检查,并可将记录簿中任何记录制作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有关记录的真实副本。
所有经船长证明是船舶《垃圾记录薄》或船舶航日志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须可在任何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该项记录中所记录事实的证据。
主管当局根据本款针对《垃圾记录薄》或船舶官方日志的检查以及制作被证明的副本须尽可能迅速进行,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6当发生第7.1.3项和7.1.4项所规定的可能会对海洋环境或航行带来严重威胁的渔具意外灭失或抛弃时,须向该船的船旗国报告,如灭失或抛弃行为发生在某个沿岸国管辖水域内,还须向该沿岸国报告。
附录
《垃圾记录簿》格式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时期:
从:
到:
1引言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V第10条,对船舶每一次排放操作或焚烧过程应有记录,包括向海中、向接收设施或向其他船舶的排放,以及垃圾的意外灭失。
2垃圾和垃圾管理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部分。
《防污公约》附则V的实施导则也应作为相关信息参考。
3垃圾种类
就《垃圾记录簿》(或船舶航海日志)而言,垃圾将被进行如下分类:
A塑料
B食品废弃物
C生活废弃物
D食用油
E焚烧炉灰
F操作废弃物
G货物残留物
H动物尸体
I渔具
4《垃圾记录簿》条目
4.1发生下列情况时,须在《垃圾记录簿》上记录:
4.1.1当垃圾被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时:
.1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2港口或设施,或船名
.3排放的垃圾的种类
.4各类垃圾的排放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5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名
4.1.2当垃圾被焚烧时:
.1焚烧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2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舶位置(经纬度)
.3焚烧的垃圾的种类
.4焚烧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4.1.3当根据《防污公约》附则V第4、5或6条将垃圾排放入海时:
.2船舶位置(经纬度)。
注:
对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包括排放开始和结束时的位置。
4.1.4垃圾因意外或其他异常情况排放或灭失入海时,包括按照《防污公约》附则V第7条的情形:
.1发生的日期和时间
.2发生时船舶所在港口或位置(经纬度、水深,如知道)
.3排放或灭失的垃圾的种类
.4各类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法米计)
.5排放或灭失原因以及一般说明
4.2
垃圾量
船上的垃圾量应以立方米估算,如可能,按照种类分别估算。
《垃圾记录簿》中多次提及垃圾的估算量。
垃圾估算量的精准度尚有待解释,这是公认的。
估算量在垃圾处理前后会有不同。
一些处理程序可能无法进行数量估算,比如,食品废弃物的连续处理。
在记录和解释既有记录时应对这些因素予以考虑。
垃圾排放记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____________
垃圾种类:
A.塑料
B.食品废弃物
C.生活废弃物(如:
纸制品、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D.食用油
E.焚烧炉灰
F.操作废弃物
G.货物残留物
H.动物尸体
I.渔具
新表格如下:
日期/
时间
船舶位置/说明(如:
意外灭失)
种类
排放或焚烧估算量
排入海中
排向接收设施
焚烧
证书/
签名
船长签名:
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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