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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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网格之间按隶属关系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网格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对未能发现本网格内容的环保违法问题的具体责任人要视情节按照责任追究机制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上一级网格责任人责任。
4.完善网格信息。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全区建立包括网格化建立情况、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辖区内企业或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日常管理情况等信息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数据平台。
5.实施分类推进。
各街道(局)实行分类推进。
在所辖社区中,以楼、院为单位建立科学、详细、完整的单位网格,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在各村民组建立生态环保管理网格,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小、微”污染企业建立排查、检查、整治制度。
6.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自律体系。
推进各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自律体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不擅自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或委托无资质单位和个人非法处置固废和危险废物。
加强节能减排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实施清洁生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网格运行
1.加强巡查。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内的巡查工作。
按照要求对网格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减排治理项目、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定期、不定期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严肃查处。
一、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法、查处工作。
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举报或上级转办件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按照网格化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受理机关或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必要时及时移交、报告。
3.及时反馈。
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开,并及时上报上级网格,反馈和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加强监督。
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巡查、查处、反馈是否到位。
5.认真评价。
区环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对下一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相关职责及分工
(一)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职责
1.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本级、下级网格环境保护监管进行职责厘清、监督落实、考核奖惩,负责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数据平台的建设工作,定期对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落实区、街、社区三级环境保护机构人员、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监测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照权限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做出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负责辖区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的确定,负责河流断面水质或辖区排污监管。
2.各街道(局)负责辖区内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本级、下级网格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进行职责厘清、监督落实、考核奖惩,负责辖区环保网格化监管数据平台的建设工作,定期对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区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履行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污染源动态调查和监管、畜禽养殖和“十五小”企业退出等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处置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
3.社区(村)负责辖区污染源排查、统计、监督、信息反馈等工作。
负责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重点河流等进行定期巡查、排查,发现违法问题或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制止,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上级单位及环境保护部门,协助上级网格调查处置情况;
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区环保局负责配合区政府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对二级、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和督导;
负责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数据平台的运行管理和信息填报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辖区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辖区环境保护规章。
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负责各街道(局)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负责辖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协调配合解决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负责辖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负责落实辖区减排目标。
依照权限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编制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及年度减排计划,实施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定期对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负责提出辖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参与指导和推动辖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保护工作。
负责辖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推进辖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
组织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2.各街道(局)环保站负责接受区环保局的业务指导,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处理辖区内各类环境问题,依法对辖区内所有工业、非工业污染源进行动态调查和监督检查,明确污染源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内部执法监管责任制;
协助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置工作;
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事项;
定期向区政府和区环保局告辖区内环境监管情况。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区委宣传部: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体系;
组织、引导媒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2.区编委办:
结合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努力保障环保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满足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
3.区法制办:
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办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
做好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复议及应诉工作,指导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
4.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
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制定区域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时,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5.区教育局:
组织指导全区各类学校(幼儿园)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推动教育更深层次渗透进基础教育和民办教育;
牵头督促全区各学校(幼儿园)食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每季定期清洗;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6.区科学技术局: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7.区城乡建设局: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控制全区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组织创建绿色建筑工地;
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牵头实施辖区混凝土搅拌站退出;
监督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建筑;
牵头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责建立已截污排口长效管理机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排口维护任务;
督促相关企业完成搬迁,加强对相关企业日常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8.区监察局:
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中涉及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上级和区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落实督导和效能监察。
9.区民政局:
依法加强对全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10.区司法局: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依法加强全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
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
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11.区财政局:
依照国家规定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等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按要求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加强对各部门、各街道(局)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2.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参与浏阳河东岸风光带建设,提高罗溪港、龟山渠等沟渠和东湖渔场塘坝绿化率,使全区沿河两岸、水塘周边、干渠沿线宜林宜绿地绿化率达到85%以上;
根据有关要求做好浏阳河沿岸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和城区排口截污改造的牵头协调工作;
组织开展浏阳河芙蓉段的水面保洁工作,确保无垃圾漂浮;
牵头推进浏阳河清淤工作;
指导堤委会开展河道污染综合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巩固畜禽养殖业退出成果,防止反弹;
负责水产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13.区商务和旅游局:
严格招商引资环境准入,推进流通领域和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积极吸引环保产业投资,扶持环保企业发展;
牵头组织“绿色酒店”创建工作;
加强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14.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负责检查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擅自从事经营娱乐活动的场所严格依法查处;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治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
15.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局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管理,严控辐射装置未批先建;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加大对餐饮服务以及其他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低质餐饮业的查处力度;
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16.区审计局: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责任审计。
17.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管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垃圾、秸秆禁烧监管;
组织监管全区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等)运输、道路冲洗保洁、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工作;
加强餐饮油烟监管,规范管理露天烧烤等经营活动;
指导、督促建筑工地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查处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违规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在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所使用发电机噪声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使用户外高音喇叭招揽顾客、沿街叫卖噪声扰民行为。
18.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
负责在启动环境应急时按安全生产要求有序压、减、停产。
19.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协同环保部门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
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加强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监管,落实环境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20.区交通运输局:
推进绿色交通建设,配合推广新能源营运汽车;
配合交警部门组织淘汰城区黄标营运车辆,督促城区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21.区统计局:
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22.区环卫局:
负责加强辖区道路清扫和冲洗工作,杜绝收集、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到2017年底前街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
23.区市政局:
对全区现存雨污管网进行摸底调查,建立管网数据库;
制定管网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实施检查、清淤和维护;
积极与建设部门衔接,及时接管新建雨污管网;
严格执行城市雨、污水管道接入市政管网审批制度,严禁违法将污水接入雨水管;
对现有违法接入行为由有执法权的部门进行严格执法。
24.区园林局:
制定城区“绿线”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深入推进三年大造绿行动,使全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含湿地)以上;
负责社区公园和公共绿地的建设与管理。
25.区城建投:
负责农大农科院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城市新建道路雨污分流设施和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完善区投、区建项目的环保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如隔声屏等;
加强自管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相关管网建设任务。
26.区工务局:
负责区政府交办的的环保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加强自管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7.区国土分局:
按要求做好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工作,贯彻相关使用制度,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在编制土地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规划时,依据上级规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防治地质环境灾害;
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8.区规划分局:
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配合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等综合性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城市建设等专项性规划时,依据上级规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9.区公安分局:
负责商业(商场)、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防治和监管工作;
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做好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
建立环保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30.区交警大队:
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度,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设限行标志,依法处罚黄标车闯禁行为;
协助环境保护局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渣土车、潲水车和运煤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负责对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
31.区工商分局:
负责牵头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
依法查处从事制作、销售和散煤点;
每月向环保等相关部门提供办理注册登记情况,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2.区质监分局:
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生产企业,依法注销、吊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配合对全区生产车用汽油、柴油的企业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负责依法监管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并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33.区金融办:
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34.区绩效办:
将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局)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局,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环委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的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区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调度、联络协调、总结汇总等工作。
各街道(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环保站为具体执行部门,所长为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工作。
(二)完善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保障各级网格的有效运转。
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行一月一督导、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总结;
各街道(局)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行一日一巡查、一周一总结;
各社区(村)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行专人盯守、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对本级不能处理的情况及时上报。
二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
每季度召开环保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事项。
对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突发或紧急环境事件进行联合执法。
三是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网格管理移交移送制度。
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四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和“十五小”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型企业的排查整治情况、环境信访案件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五是建立网格化管理培训制度。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责任制,提高各级监管网格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巧。
六是网格化任务交办制度。
提高环境违法事件处理效率,加强对各级网格工作的监督。
七是网格化管理巡查报送制度。
区直部门根据所承担的环境监管事项开展巡查每周周五上报区环委会办公室,各街道(局)每天汇总三级网格和街道(局)各部门巡查记录,并于每周周五上报至区环委会办公室。
八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管理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运行载体。
建设区环境保护网格指挥平台,实现全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网格化、信息平台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人性化四大功能,大力提升管理水平。
在区政府一级网格建立全区环保网格指挥平台负责收集汇总各级信息、传达上级指挥命令和要求。
二级、三级网格建立电脑和手机信息上报和接受终端。
实现一、二、三级网格间信息实时、有效交流反馈,任务及时传达执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要列出专项经费,保障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顺利推进,区财政局要将环保监督员报酬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充分调动监督员工作积极性,确保工作落实。
(五)严格奖惩问责。
建立健全奖励和惩处机制,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中设立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考核项,增加网格化监管工作考核权重,评先评优和问责并行推进。
(六)强化宣传工作。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多种媒体做好环保宣传工作,使之深入学校、深入工作、深入单位、深入社区、深入军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推动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
1.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2.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
3.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4.环境保网格化管理任务交办制度
5.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巡查报送制度
6.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奖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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