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技术标投标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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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
9386.0
1-3F
②
2#厂房
9673.6
③
3#厂房
10556.0
④
4#厂房
10885.6
⑤
5#厂房
1268.4
1F
⑥
6#厂房
5705.9
⑦
7#厂房
⑧
8#厂房
12098.0
⑨
门房
201.0
⑩
设备用房
232.0
根据拟建场地周边地质勘察资料,拟建场地地层概况如下:
①层填土人工堆积层(
)褐黄色,干~稍湿,主要成分为粉质粘土,表部含建筑垃圾及少量作物根系。
层厚0.50~3.00m。
层粘性土第四系全新统冲积层至上更新统冲积层(
~
)褐黄色,稍湿,可塑至硬塑状。
中压缩性土。
层厚3.00~15.00m。
层基岩泥质粉砂岩或灰岩。
场地地貌单元属岗垄地貌,地形平坦,本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级,场地等级为二级,地基等级为二级,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
二、勘察目的及技术要求
本次勘察目的是为结构设计提供详细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要求查明场地地基土(岩)的分布埋藏规律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并进行岩土工程评价;
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为基础工程及基坑的设计与施工提供有关参数及建议。
具体需解决以下技术问题:
1、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对建筑地基作出工程分析评价;
2、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3、明确特殊土、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对地基基础设计影响,并提出治理建议。
4、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天然地基应提供e—p曲线,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建筑范围内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分布,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场地及地基地震效应(地震液化),划定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
8、评价成桩可能性,提供桩基设计参数(包含负摩阻相关参数及计算水平承载力的相关参数),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9、勘察中提示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按规范加密勘探点,并查明其变化;
10、提供场地各勘探点绝对标高。
11、提供场区填土地基处理方法建议及相关参数;
12、提供设计及施工应注意问题。
三、工程勘察方案
3.1本工程勘察方案制定的依据
(一)甲方提供的建筑总图及建筑场地地形资料
(二)遵循下列规范、规程
1)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
5)《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修订版
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8)《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9)《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10)《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11)《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P50266-99)
12)《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图例式》(SY0051/92)
1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范》(GB50223-2008)
14)《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程》(DB42/242-2003)
15)《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
16)《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159-2004)
3.2勘察手段及工作量布置
3.2.1勘察手段
本工程主要采用如下勘察手段:
钻探取样、工程地质原位测试(标准贯入试验、波速及地脉动测试等),以及室内岩、土、水分析试验等。
3.2.2工作量布置
根据建设方提供的拟建平面设计图纸,按照国家及地方规范、规程,此次岩土工程勘察共布置勘探点165个,其中钻孔165个,静力触探孔55个,勘探点沿建筑物的轮廓线、柱网及角点布置。
1、勘探深度
勘探深度需确保达到设计要求的良好稳定持力层,根据场地地层概况,合适的持力层为②层粘性土,考虑到原始地貌高低不平,持力层顶板埋深有一定起伏,预测可采用的基础型式为独立基础+局部墩基础。
据此静力触探孔按8m考虑,用于揭露浅层地基,钻孔按15m考虑,且勘探孔深度进入进入稳定持力层不得小于5.0m,。
2、取样
按规范于场地钻孔中选取1/3勘探孔采取土(岩)样。
土样:
遇原状土开始取样,取土间距约3.0米,估计取原状土150件。
岩样:
遇中风化开始取样,估计取岩样12件。
水样:
3组,进行水质分析,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标准贯入试验
为承载力确定提供依据。
于场地钻孔中选取1/3勘探孔进行标贯试验,此次标贯预估约180次。
4、土工试验
常规试验:
为提供地基土的一般物理性质指标,进行常规试验约150组。
直接剪切试验150组。
5、水分析实验:
为了解地下水对混凝土的腐蚀性,于场地内采取3件水样进行水质简分析,根据有关规范对其侵蚀性进行判定。
3.3勘探工作的一般规定
1、应根据任务要求,确保地层分层准确、取样符合规定,原位测试符合要求,数据完整、可靠。
2、钻探方法的选择及钻探技术的应用,应根据地层、岩性鉴别、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及场地现状确定。
3、勘探工作应考虑对工程及周围环境的影响,钻孔终孔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要求回填。
4、勘探前应充分了解、掌握场地沿线各种地下管线、地下建筑物的分布及埋深情况,并应采取必要的施工保护措施。
5、钻探应根据单孔技术要求进行,即一孔一个钻探作业指导书。
3.4钻探
3.4.1一般规定
3.4.1.1应遵循《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T87-92)、《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等,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
3.4.1.2钻探应达到下列要求:
(1)能鉴别岩土性质,确定其埋藏深度与厚度;
(2)能查明钻进深度范围内地下水的赋存情况;
(3)能采取符合质量要求的水、土、岩试样;
(4)能满足各种原位测试质量要求;
(5)钻探工作应选择合适的钻探机械类型,正确使用、保养机具设备,采用合理的钻探方法,安全操作,提高岩土芯采取率,保证钻探质量;
(6)钻探工作应以钻孔作业指导书为依据。
钻孔作业指导书应按上述
(1)~(4)条的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3.4.1.3钻探工作开工前应检查钻孔定位桩的准确性,并与城管、交通、园林、堤防、铁路相关部门及供电、通信、煤气等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及要求,办理各种手续。
3.4.1.4钻探施工必须符合文明生产要求。
在城市道路上钻探时应设置护拦、警示牌。
注意环保,泥浆和废土废渣应及时清除,不得污染路面。
尽量减少占用绿化用地。
钻孔验收后应及时进行回填封孔。
3.4.1.5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施工前及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增强安全意识。
严禁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在城市道路施工时,必须搭围,设置交通安全标志。
3.4.1.6钻探工作必须遵循有关质量规定。
钻探施工前应对员工进行质量教育,提高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钻探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检查与监督。
要求员工主动接受现场负责人及建设方的质量检查。
严禁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3.4.2钻进方法与护壁
3.4.2.1钻进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要求鉴别地层和取样的钻孔,均应采用回转方式钻进,以取得岩土样品。
遇到碎石、块石等类地层不适用回转钻进时可采用振动回转方式钻进。
(2)对地下水位以上的粘性土层应进行干钻,不得使用冲洗液,不得向钻孔内注水。
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可采用隔离冲洗液的二重或三重管钻进取样。
干钻时转速不宜过高,加压不应太猛,宜勤活动钻具;
(3)在岩层中钻进时,对破碎岩石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头钻进。
3.4.2.2护壁
(1)对可能坍塌的地层应采取钻孔护壁措施。
在浅部填土及其它松散土层中可采用套管护壁;
在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软土层、碎石土层中宜采用泥浆护壁;
在破碎岩层中可视需要采用优质泥浆护壁。
冲洗液漏失严重时,应采取充填、封闭等堵漏措施。
(2)钻进中应保持孔内水头压力等于或稍大于孔周地下水压力,提钻时应通过钻头向孔底通气、通水,防止孔底土层由于负压、管涌而受到扰动破坏。
(3)在复杂地层如碎石土层、破碎岩石(易冲刷和松软的岩石)和特殊地层如软土层、膨胀性岩层、涌水及含气地层、溶蚀洞隙中钻进时,应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4)需采取原状土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钻孔,应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钻进。
3.4.3钻孔规格
3.4.3.1钻孔直径以及钻具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4.3.2成孔口径应满足钻探取芯、取样和孔内测试以及钻探工艺的要求。
采取原状土样的钻孔,直径不得小于91mm;
采取岩石试样的钻孔,直径不得小于75mm;
需进行原位测试的钻孔直径应比探头直径大一级以上。
3.4.4钻孔点位测量
3.4.4.1钻孔点位原则上按投标文件要求确定。
如遇地面或地下障碍时,孔位需经业主或经业主、设计、勘察等几家单位合议后确定。
3.4.4.2钻孔的实际位置用全站仪测定、高程用水平仪测定。
其观测、计算数据必须经专人检查复核后方可使用。
改变后的钻孔点位应及时标明在平面图上,注明与原孔位的距离、方位和地面高差。
水上桥梁钻探特别要求立即寻址。
3.4.4.3钻孔点位应设置统一编号的标志桩。
开钻之前应核对桩号及其实地位置,两者必须符合。
3.4.4.4布置钻孔时应考虑钻探对工程及自然环境的影响。
钻探完工并妥善回填、封孔后,再次准确设置标志桩,以备日后查考。
3.4.5钻孔深度的校正
3.4.5.1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孔深校正:
(1)钻过巨厚覆盖层进入基岩时;
(2)钻进至滑动面、断层面等重要结构面或地层变化较大时;
(3)在孔内需进行测试工作时;
(4)钻孔换径下套管时;
(5)钻孔终孔时。
3.4.5.2孔深偏差及修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孔深最大允许偏差为±
5cm,当大于此允许范围值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消除,并将偏差值按比例分配至校正深度以上的各岩土层厚度值中去。
(2)校正孔深用的量具应与钻进时的量具相同。
校正方法可采用直接测量孔深或测量钻具长度等。
3.4.6岩土分层深度与钻具的量测精度
3.4.6.1岩土分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记录岩土层分层深度的最小读数为厘米;
(2)岩土层分层界线深度的允许偏差为±
5cm;
(3)测量取样、标贯深度的允许偏差为±
5cm。
3.4.6.2钻具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量测钻具长度时最小读数为厘米;
(2)量测用具应经常进行校正,允许偏差为±
2‰;
(3)钻具下孔前应按序摆放、编号、逐个量测和记录。
3.4.7钻进回次进尺及岩土芯采取率
3.4.7.1在土层中采用螺旋钻头非连续取芯钻进时,应分回次提取扰动土样,回次进尺不宜超过1.0m。
在软弱土层和粘性土中采用非连续取芯钻进时,回次进尺不应大于1.0m。
在主要持力层中或需要重点查明的土层中钻进时,回次进尺不应超过0.5m。
其它土层回次进尺不应大于2.0m。
在钻进的全过程中回次进尺的多少应满足鉴别厚度小于0.2m薄层的要求。
土芯采取率应按回次计算。
粘土层土芯采取率≥90%,砂土层土芯采取率≥70%、碎石土层土芯采取率≥50%。
3.4.7.2在岩层中钻进时,回次进尺不得超过岩芯管长度。
在硬质岩层中不得超过2.0m,在软质岩石中不得超过1.0m。
岩芯采取率应按回次计算。
完整和较完整岩层岩芯采取率≥80%,破碎或较破碎岩层及软质岩石的岩芯采取率≥65%。
对需要重点研究的破碎带、软弱夹层尚应根据工程要求提高岩芯取芯率,必要时应采取双岩芯管连续取芯。
3.4.7.3每回次采取的土芯及岩芯应全部按序在工地排列整齐。
插上深度标签,以备检查、鉴定之用。
3.4.8地下水观测
3.4.8.1钻进中遇到地下水时,应停钻量测初见水位。
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量测后经一段稳定时间后量测,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小时,粘土、粘性土不得少于8小时。
并宜在勘察外业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
3.4.8.2在钻进深度范围内存在两个含水层,并要求分层量测水位时,在钻穿第一含水层并进行静止水位观测之后,应采用套管隔水,抽干孔内存水,变径钻进,再对下一含水层进行水位观测。
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必要时应采取止水措施与其它含水层隔开。
3.4.8.3量测水位读数至厘米,静止水位误差为±
2cm。
3.4.9土、岩石、水试样的采取、保管与运送
3.4.9.1土样的采取应根据试验目的、土样的质量等级,选择取样方法、土样直径和取土器类型。
取样前应检查取土器刃口是否完好。
3.4.9.2采取原状土样须符合有关规定。
尽量采用压入法取土,即宜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方法,压入长度不得超过取土器的有效长度,以防压缩土样。
若土质坚硬压入法取土确有困难时,方可采用击入法取土,但必须采用重锤少击,且带有导向装置(避免锤击时摇晃)将取土器打入土内。
采用冲洗、冲击、振动等方式钻进时,应在予计取样位置1m以上改用回转钻进套管护壁,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3倍孔径以上的距离。
下放取土器前应按规定仔细清孔,孔底残留浮土厚度不应大于取土器废土段长度(活塞取土器除外),也不得用小钻头钻进大钻头清孔。
3.4.9.3在卸下取样器的过程中不得用锤子等敲打取土器。
土样应及时密封,放于阴凉干燥处,不得曝晒,防止湿度变化。
在运输途中应避免振动,保存时间不宜超过一周。
对特别易于振动液化和水分离析的试样应及时送交试验室。
3.4.9.4原状土样取出后应检查土柱质量,如发现有受压、扰动碎裂和变形等情况,应将其废弃并重新取样。
对易崩解、干燥和含水的样品,取出后应立即密封。
重要样品(如化石、特殊夹层、软弱岩层等)应分别妥加保存。
另外,对分层具代表性的岩土芯应装箱保管,注明孔号、深度,以备资料整理、编写报告或工程施工期间核查。
3.4.9.5严禁向孔内加水钻进取样或用岩芯管取原状土样。
3.4.9.6水试样应按规定采取,不同含水层需分别取样。
水样中不得含有泥、砂和油污等杂质。
取样后应及时加盖、密封,运送途中严防水样瓶破损。
3.4.9.7岩石试样按基岩的风化程度可从钻探岩芯中分别采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其量应满足试块加工的要求,取出后应立即密封。
重要样品应妥加保管,以备核查。
3.4.9.8各种试样的取样深度和数量应严格按钻探作业指导书的规定采取。
3.4.10钻孔记录
3.4.10.1钻孔的记录应在钻探进行过程中同时完成。
记录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承担,记录要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3.4.10.2记录内容包括钻进过程和岩土描述两个部分,现场记录按钻进回次逐项填写,应真实及时,严禁事后追记。
3.4.10.3钻进过程的记录内容主要有:
(1)使用的钻进方法、钻具名称、规格、护壁方式等;
(2)钻进的难易程度、钻进速度、操作手感、钻进参数的变化情况;
(3)孔内情况:
有无缩径、回淤及地下水或冲洗液异常现象及其水位变化等;
(4)取样及原位测试的编号、深度位置、取样工具名称规格、原位测试类型及结果;
(5)岩土芯采取率。
3.4.10.4下列情况应认真记录:
(1)钻探过程中,孔壁坍塌掉块、钻具震动、给进把感觉及钻进速度突然变化、钻孔歪斜、下钻困难以及钻孔漏水、钻探事故等;
(2)在空洞和陷穴地带钻进时应记明钻具陷落的起迄深度及是否有水、土石充填;
(3)当岩层变换层次,在钻进中有感觉时,应及时记录钻孔深度,以便与取出的岩土芯核查变层深度;
(4)发现地下水后,应注明初见水位、静止水位、测量日期;
钻透含水层后,应记录其厚度。
3.4.10.5必须用准确的量测工具量测钻具长度,不得估测。
钻具下孔时需将钻具规格、类型、每根长度、根数,逐一登记在原始记录上,并将每回次变化逐一进行登记。
凡出现孔内事故时,必须复查钻具长度,核实事故孔段。
3.4.10.6如实记录每回次钻进和其它单项作业的起止时间。
不得估计,也不得几个回次几项作业时间合并记录。
限制回次进尺的目的,在于保证岩土芯采取率和防止漏样漏层。
不得在超回次进尺的情况下,编造成几个回次进尺记录。
3.4.10.7每回次取出的岩土芯,按回次先后自上至下摆放好,填写回次起止深度标签,放在本回次岩土芯顶部(即两回次岩土芯中间),变层处填写变层深度标签,压在变层处的岩土芯下面,以便检查核对岩土芯。
3.4.10.8岩土芯采取率应根据实际丈量的回次岩土芯长度和回次进度来计算,不得估测岩土芯长度,估算采取率。
3.4.10.9必须按野外鉴定办法,剖开岩土芯,采用肉眼鉴别和手触方法,即用手摸、搓、捻、刀切及细看等方法,对岩土芯进行鉴定和描述。
不得只凭眼看目估不动手对岩土芯鉴别定名。
3.4.10.10岩土的描述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粘性土:
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土层结构等;
(2)碎石土:
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磨园度、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度;
(3)岩石:
颜色、主要矿物组成、结构、构造、风化程度、坚硬程度、完整程度以及岩体结构类型及其特征。
3.4.11钻探成果
3.4.11.1钻探成果应包括下列各项:
(1)钻探现场记录;
(2)岩土芯及岩土样;
(3)钻孔柱状图;
(4)钻孔点坐标、高程数据一览表。
3.4.11.2为便于对现场记录进行检查核对或进一步编录,钻孔岩土芯应按要求妥善保存,直至钻探工作检查验收为止。
3.4.11.3钻探成果应有钻探机(班)长、记录员及项目负责人签名。
3.4.12钻探质量检查与验收
3.4.12.1钻探质量检查
(1)钻探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技术、质量交底。
(2)机组应制定钻探质量措施,并坚持逐孔检查工作制。
(3)现场技术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指导钻探工作,确保钻探质量,并负责对钻探数据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
3.4.12.2钻孔验收
钻孔终孔时须在勘察单位机(班)长、现场编录人员、现场技术负责人逐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钻孔终孔验收单”。
未经检查验收签署的钻孔不得擅自迁移挪孔。
3.5标准贯入试验
3.5.1一般规定
3.5.1.1开工前应检查穿心锤的质量、导向杆落差距离、标准贯入器完好程度等,以确保测试数据准确、可靠。
3.5.1.2对各种钻孔中的砂土、粉土、残积土及全风化、强风化岩石,必须按要求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标贯间距不宜大于2m。
3.5.2标准贯入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5.2.1钻孔应采用回转钻进,钻至试验深度以上15cm处,应清除孔底残土后再进行试验,并防止涌砂或塌孔;
3.5.2.2应采用自动脱钩自由落锤法进行试验,试验过程中应减小导向杆与锤间的摩阻力,锤的质量63.5±
0.5kg,落距76±
2cm;
3.5.2.3锤击时应避免偏心及侧向晃动,锤击速率应小于30击/min;
3.5.2.4贯入器打入土中15cm后开始记录每打入10cm的锤击数,累计打入30cm的锤击数为标准贯入击数N;
3.5.2.5当锤击数已达50击,而贯入深度未达30cm时,可记录实际贯入深度并终止试验;
3.5.2.6严禁利用打入小于30cm的锤击数,推算贯入30cm的锤击数。
3.6室内试验
3.6.1一般规定
3.6.1.1室内试验的项目和方法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等的有关规定,满足本工程《招标文件》所提技术要求。
3.6.1.2室内试验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1999)等有关规定。
3.6.1.3室内试验前,应对照“送样及试验项目委托单”核对样品数量及试验项目,确信无疑后认真填写试验备样记录表,并对试样的重要性状作肉眼鉴定和简要描述。
当试样的名称、状态及数量与“送样及试验项目委托单”不符时,应会同项目负责人研究处理。
3.6.1.4试验指标单位应采用国家颁布的法定计量单位。
试验指标精度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附录M的要求。
3.6.1.5室内试验后的余样应妥善保存,以便复查。
3.6.1.6室内试验成果提交前,应对照试验项目委托单核对试验项目是否齐全,分析各项指标彼此之间是否合理匹配,对异常指标应分析原因,妥善处理。
3.6.1.7各项试验数据必须百分之百的进行自检、互校及重复计算,并签署负责,确保试验成果的准确、真实、可靠。
室内试验全部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检查验收。
3.6.2土工试验
3.6.2.1按工程需要,粘性土(包括粉土)的常规物理性质试验项目应包括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比重、天然孔隙比、饱和度、塑限、液限、塑性指数、液性指数、有机质含量等。
对于老粘性土还需进行胀缩性试验;
对于砂土还需进行颗粒试验等。
土的比重可以直接测定,也可以根据经验确定。
3.6.2.2按工程需要,粘性土的常规力学性质试验应包括快剪、固结试验、高压固结试验等,分别提供内摩擦角、粘聚力和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固结系数等。
对于饱和粘土,需作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3.6.2.3土工试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进行。
试验仪器及设备应按计量法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校。
未经检校或检校超标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
3.6.2.4试验结束后,在对直接测定的指标进行检查、整理、综合分析确信无差错的前提下,再进行非直接测定指标的计算。
认真填写“土工试验成果汇总表”。
采用软件整理土工试验数据时,应在汇总表上注明软件的名称、版本。
3.6.2.5土工试验成果汇总表统一采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附录L的格式。
3.6.3岩石试验
3.6.3.1按工程需要,岩石物理性质试验应包括天然密度。
3.6.3.2按工程需要,岩石力学性质试验项目为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3.6.3.3对不同岩性必须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岩石作岩矿鉴定,以正确确定岩石的名称和矿物组成、结构构造。
3.6.4水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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