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8篇 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质量检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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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护舷安装、系船柱安装、牵引小车基础、绞车与绞盘基础、护角与护面制作安装、护轮坎、扶梯制作安装、栏杆制作安装、拦污栅制作安装等
注:
坞口翼墙及护岸可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可按结构形式参照本标准类似分项工程的规定划分。
船台主体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8.1.0.1-2
地基与基础
基槽与基坑开挖、基础换填、水泥搅拌体、挤密砂桩、碎石桩、旋喷桩、岩石固结灌浆、帷幕灌浆、预制桩沉桩、灌注桩、基础抛石、基础夯实、基础整平、沉箱安装、方块安装、沉井下沉、现浇混凝土基础、现浇混凝土地梁、锚杆栽设等
主体结构
现浇桩帽、现浇立柱、现浇梁、现浇板、预制安装梁、预制安装板、预制安装井字梁、现浇接缝、现浇混凝土面层、现浇边沟、现浇混凝土滑道梁、预制安装滑道梁、变形缝及止水、止滑器坑等
挡土墙与翼墙
现浇混凝土挡墙、浆砌石挡墙、板桩沉桩、地连墙、锚碇结构、拉杆安装、现浇混凝土导梁和帽梁、沉箱安装、扶壁安装等
滑道
油脂滑道、滚珠滑道、辊轴滑道、钢轨滑道、滑道试验等
护舷安装、系船柱安装、扶梯、栏杆、定位拉桩、定位标杆、中心线槽钢、焊接地线网、地牛、缆绳沟、拦污栅制作安装、长度标尺和水尺等
①其他形式挡土墙与翼墙的分项工程可按其结构形式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划分;
②半坞式斜船台和有防水闸门斜船台的分部、分项工程可按其结构形式按表8.1.0.1-1的规定相应增加。
独立滑道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8.1.0.1-3
基础
基槽开挖、基础抛石、基础夯实、基础整平、预制桩沉桩、灌注桩、预制安装沉箱、预制安装方块等
现浇混凝土挡墙、浆砌石挡墙等
滑道梁
现浇混凝土井字梁、现浇混凝土滑道梁、预制安装滑道梁、预制安装井字梁等
钢轨滑道
铺碴道床、轨枕安装、钢轨安装等
地牛、缆绳沟等
其他形式挡土墙与翼墙的分项工程可按其结构形式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划分。
8.1.0.2干船坞坞门、船台闸门、船坞和船台设备制作安装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8.1.0.2的规定划分。
坞门和设备制作安装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8.1.0.2-1
坞门
浮箱式坞门制作、卧倒式坞门制作、坞门电气设备、坞门排灌水设备及管系安装、浮箱式坞门安装、卧倒式坞门安装等
引船设施
牵引小车及牵引系统安装、牵引绞车与绞盘安装等
止滑设施
止滑器制作安装、止滑器试验
排灌水设备
水泵安装、真空泵安装、阀门安装、管道安装等
电气安装
电缆敷设、母线安装、管内配线、变压器安装、高低压开关柜和配电箱安装、照明灯柱、灯架及灯具安装、低压电器安装、电机安装等
试运行
电气设备试运行、牵引设施试运行、浮箱式坞门试运行、卧倒式坞门试运行、排灌水设备试运行等
8.2干船坞与船台滑道总体
8.2.0.1干船坞竣工整体尺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0.1的规定。
干船坞竣工整体尺度允许偏差表8.2.0.1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数量
单元
测点
检验方法
中轴线位置
20
每20m一处
用经纬仪、钢尺测量
总长度
±
L/1000
且不大于500
逐座检验
用测距仪或钢尺测量中轴线及两侧边线
宽度
用测距仪或钢尺测量
坞室
B/1000
且不大于100
用测距仪或钢尺测量首、中、尾处
高程
坞墙顶
每10~20m一处
用水准仪测量两坞墙前沿
坞底板
用水准仪测量中轴线
坞门槛
用水准仪测量
坞口前30m
范围内水深
-500
每5~10m一个断面
1~2m一个点
用测深仪或水砣测量
L为船坞设计总长度,B为船坞设计总宽度,单位为mm。
8.2.0.2船台主体竣工整体尺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0.2的规定。
船台主体竣工整体尺度允许偏差表8.2.0.2
单元测点
200
总长度
L/500
用钢尺或测距仪测量中轴线
船台
50
用钢尺测量首、中、尾三处
防水闸门口
用钢尺测量
标高
船台面
用水准仪测量两侧和中轴线
防水闸门
门槛
每2m一处
①L为斜船台的设计有效长度,单位为mm;
②半坞式船台坞体部分的总体尺度按干船坞的要求检验。
8.2.0.3滑道竣工整体尺度允许偏差,按滑道的不同类别,应分别符合表8.2.0.3-1和8.2.0.3-2的规定。
油脂、滚珠和辊轴滑道竣工整体尺度允许偏差表8.2.0.3-1
+300
-200
宽度
油脂
滑道
陆上
每10m一处
水下
滚珠
每5m一处
用水准仪测量中轴线
辊轴
每5m或20套滚轴一处
滚珠滑道中轴线位置为导轨时,标高测点移到滑道面上。
钢轨滑道竣工整体尺度允许偏差表8.2.0.3-2
项目
倾斜滑道
横移道
500
总宽度
用钢尺测量两端和中部
每条钢轨每10m一处
用水准仪测量钢轨顶面
15
-
8.2.0.4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的观感质量,应分别按表8.2.0.4-1和表8.2.0.4-2的规定进行检查和评价。
其综合得分率不应低于80%。
干船坞主体工程观感质量评价项目和质量要求表8.2.0.4-1
评价
质量要求
标准分
评价等级
一级
95%
二级
85%
三级
70%
纵、横坡坡向正确
表面平整、分格线顺直
面层无裂缝、起砂和剥皮等缺陷
无施工污染
前沿线顺直
墙面混凝土基本无缺陷
施工缝接茬顺直无明显错台
沉降伸缩缝顺直完整
施工螺栓孔处理符合要求
墙面无渗漏
门墩混凝土表面基本无缺陷
门槛前后沿线顺直
门墩门槽顺直、平整
止水花岗石砌筑密实、线条顺直
坞底沟槽与盖板
大明沟沿线与沟壁表面基本无缺陷
边沟线条顺直
明沟、边沟盖板顺直、线条美观
承台与地面
承台前后沿线顺直
承台混凝土表面基本无缺陷
地面面层平整,无裂缝、起砂等缺陷
轨道梁及轨道槽线条顺直美观
护舷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系船柱安装正确、无毛刺、油漆均匀
护轮坎顺直、无明显缺陷
铁梯与栏杆整齐美观,油漆符合要求
预埋件和预留孔位置正确、防腐符合要求
船台滑道工程观感质量评价项目和质量要求表8.2.0.4-2
表面平整、边线顺直、接缝均匀
导向附件安装正确、表面顺直
紧固件位置正确、安装紧固
船台面
表面平整、分格线平顺
止滑器坑外形整齐
无施工污染情况
架空段下部
结构线条整齐、顺直
构件接茬规矩、无明显漏浆、流坠
立柱混凝土无明显缺陷
挡土墙
墙顶平整、前沿线顺直
墙面混凝土无明显表面缺陷
施工缝接茬顺直、平整、无明显色差
沉降、伸缩缝上下顺直、贯通
施工螺栓切割处理符合要求
门槛前沿线顺直
门墩混凝土表面无明显缺陷
镶面平整、格缝清晰
沟槽与盖板
边线顺直、标高一致
盖板安装平整、棱角无缺损
附属设施等
系船柱、护舷安装正确、紧固良好
护轮坎顺直、无缺损
扶梯、踏步、栏杆顺直
钢构件油漆防腐符合要求
预埋件周围接茬平顺
半坞式斜船台和有防水闸门斜船台坞体部分的观感质量应按其结构形式按表8.2.0.4-1的规定相应增加。
8.2.0.5干船坞、半坞式和带防水闸门斜船台工程完工后,在围堰拆除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充水检查、坞门启闭和排灌水试运转试验。
围堰内充水后,应复核渗水量,坞室不应有明显渗漏。
坞门启闭和排灌水试运转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8.2.0.6滑道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整体功能性试验,试验内容应包括下滑速度、滑行轨迹、滑道温升等,试验方法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8.3基坑开挖工程
8.3.1一般规定
8.3.1.1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基坑开挖分项工程宜按设计结构单元划分。
坞室、坞口和坞门墩基坑各为一个分项工程。
其检验批宜按施工段划分。
采用湿法施工工艺时,水下开挖部分宜单独作为一个分项工程。
8.3.1.2基坑开挖前应对施工围堰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观测方案对围堰沉降、位移和变形进行监测和记录。
8.3.2水下基坑开挖
8.3.2.1水下基坑开挖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4.3.2节的有关规定。
8.3.3陆上基坑开挖
8.3.3.1陆上基坑开挖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4.3.3节的有关规定。
8.4地基与基础工程
8.4.1一般规定
8.4.1.1水泥搅拌体、旋喷桩、帷幕灌浆和岩石固结灌浆等地基处理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段施工并记录施工参数及验证效果。
8.4.1.2帷幕灌浆和岩石固结灌浆等地基处理分项工程和底板抗浮锚杆施工结束并经过设计确定的间歇期后,应对处理的效果进行检测。
检测的项目、数量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8.4.1.3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钢筋和混凝土等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8.4.1.3.1模板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第2.1.1节和第2.1.2节的有关规定。
8.4.1.3.2钢筋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第2.1.1节和第2.1.3节的有关规定。
8.4.1.3.3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检验除允许偏差项目外应符合第2.1.1节、第2.1.4节和第2.1.6节的有关规定。
8.4.2地基换填
主要检验项目
8.4.2.1地基换填的部位、范围和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8.4.2.2换填前应对基础下地基进行检查,记录溶洞、溶沟或断层等不良地质构造。
一般检验项目
8.4.2.3浆砌块石换填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3.1块石的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表面不得有风化裂缝。
8.4.2.3.2砌筑砂浆的强度应符合第2.7.2.3条的规定。
8.4.2.3.3块石应坐浆砌筑,砂浆应密实、饱满。
8.4.2.4混凝土和块石混凝土换填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4.1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第2.1.4.4条的规定。
8.4.2.4.2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8.4.2.5水泥稳定土换填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6.3.3节的有关规定。
8.4.2.6地基换填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8.4.2.6的规定。
地基换填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表8.4.2.6
浆砌块石
混凝土、块石混凝土
水泥
稳定土
边线对施工准线的偏移
逐段检查
用钢尺测量中部和两端
顶面高程
+20
-30
用水准仪测量四角和中部
表面平整度
用2m靠尺和塞尺测量中部
8.4.3抛石基床
8.4.3.1基床抛石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4.4.4节的有关规定。
8.4.3.2基床夯实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4.4.5节的有关规定。
8.4.3.3基床整平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4.4.7节的有关规定。
8.4.4预制桩沉桩
8.4.4.1预制桩沉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2.4.2节和2.5.2节的有关规定。
8.4.5灌注桩
8.4.5.1灌注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2.4.3节的有关规定。
8.4.6挤密砂桩与碎石桩
8.4.6.1挤密砂桩与碎石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2.3.9节的有关规定。
8.4.7水泥搅拌体
8.4.7.1水泥搅拌体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2.3.8节的有关规定。
8.4.8旋喷桩
8.4.8.1旋喷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2.3.10节的有关规定。
8.4.9帷幕灌浆
8.4.9.1帷幕灌浆的孔数、孔位布置和孔深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8.4.9.2帷幕灌浆检查孔的数量和单位吸水率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试验报告。
8.4.9.3帷幕灌浆的材料、灌浆压力、灌浆段长度、浆液变换和结束标准应满足设计要求和试验段施工所确定的施工参数。
检查施工记录。
8.4.9.4帷幕灌浆孔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8.4.9.4的规定。
帷幕灌浆孔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表8.4.9.4
孔位
逐孔检查
用经纬仪和钢尺测量
孔斜
直孔
0.5H﹪
用测斜仪测量
斜孔
H﹪
H为成孔深度,单位为mm。
8.4.10岩石固结灌浆
8.4.10.1固结灌浆的孔数、孔位布置和孔深应满足设计要求。
8.4.10.2压水段吸水率应满足设计要求。
一般检验项目
8.4.10.3灌浆使用的材料、灌浆压力、浆液变换和结束标准应满足设计要求和试验段施工所确定的施工参数。
8.4.10.4固结灌浆孔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8.4.10.4的规定。
固结灌浆孔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表8.4.10.4
允许偏差
(mm)
灌浆孔孔位
100
检查孔孔位
8.4.11水下升浆块石混凝土
8.4.11.1升浆所用砂浆的水泥、外加剂和砂的品种及质量,以及砂浆的流动度、初凝时间、泌水率和膨胀率等指标应满足配合比设计的要求。
施工单位按材料类别和进场批次抽样检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
检查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和配合比设计报告,并观察检查。
8.4.11.2升浆的范围、深度和砂浆的上升高度应满足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8.4.11.3设计文件有压水检验要求时,压水检验的数量、方法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8.4.11.4预填块石的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抛填后块石的孔隙率应在40%以上。
对块石规格,施工单位按进场批次抽样检验;
对孔隙率,施工单位进行1~2次模拟试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
检查检验报告和模拟试验报告。
8.4.11.5抛石前应对基槽断面及回淤沉积物进行检查,基槽内厚度大于300mm且含水率小于150%的回淤沉积物应予清除。
检查施工记录和取样试验记录。
8.4.12锚杆栽设
8.4.12.1锚杆的材料、直径、长度和制作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全数检查。
检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检查。
8.4.12.2锚杆的抗拔力及变形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锚杆上拔力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船坞设计规范》(JTJ252)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的数量检验;
设计无要求时,施工单位按总数的3%检验,且不少于3根,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检查检验报告。
8.4.12.3锚拉孔内的岩粉和积水应清除干净。
孔底沉渣应清理,清理后的沉渣厚度不应大于l00mm。
8.4.12.4注浆材料、浆体强度、注浆压力和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施工记录和试验报告。
8.4.12.5锚杆栽设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8.4.12.5的规定。
锚杆栽设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 表8.4.12.5
项 目
检 验 方 法
底板锚杆
锚杆位置
50mm
逐件检查
用钢尺测量纵横向
孔径
+40mm
-20mm
孔深
+250mm
0mm
用钢尺或测杆测量
锚杆斜度
4º
锚杆外露长度
+50mm
衬砌锚杆
抽查总数的10%且不少于20根
孔深
+300mm
30mm
8.5减压排水工程
8.5.1一般规定
8.5.1.1减压排水分项工程宜按设计结构单元划分,检验批可按施工段划分。
8.5.1.2排水垫层、排水盲沟、盲管、排水管、检查井和单向阀应能形成完整通畅的排水系统。
8.5.1.3排水盲沟、盲管和垫层所用的土工合成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J239)的有关规定。
8.5.2排水盲沟
8.5.2.1排水盲沟设置的范围、位置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8.5.2.2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采用碎石时,石料应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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