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体检服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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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包号(分包项目请具体填写所投包号)
服务商名称:
服务商纳税人识别号:
服务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邮箱:
是否需要纸质招标文件
如汇款后没有将“汇款底单及以上信息表”发邮件给我公司而造成的服务商信息登记的遗漏,我公司概不负责。
汇款购买招标文件如需纸质招标文件,我公司将在收到标书款后以快递的方式将招标文件发出(须加付快递费50.00元人民币)。
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8年6月22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届时请贵方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有时间变化,另行通知。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6.开标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主楼A座(校东门旁边)1222室。
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7.其他:
服务商应对招标文件“第七章服务需求”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其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采购人: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
联系方式:
89733226
招标代理机构:
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房间
开户行:
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帐号:
10242000000002546
张昕昕
电话:
82376700
82370881
电子邮件:
jowena@
第二章投标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服务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说明
1.1
业主名称:
7.1
投标语言:
中文
投标报价和货币
11.1
投标货币:
人民币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14.1
投标保证金金额:
不少于项目预算金额的1.5%
14.3
投标保证金形式(可任选一种):
支票、电汇、网银,本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14.6
中标服务费为: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人支付。
15.1
投标有效期:
90天。
16.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及四份副本(另交电子版标书1份(U盘))。
17.2
投标书递交至:
开标地点。
18.1
投标截止期:
2018年6月22日时间:
上午9:
00(北京时间)。
21.1
开标日期:
00(北京时间)。
地点:
25.3
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授予合同
28.1
数量增加变更:
10%
适用于本服务商须知的额外的变动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服务商代表亲自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形式质疑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章服务商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业主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
业主计划将一部
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服务商
2.1招标采购单位:
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本项目的采购
人: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
限公司。
2.2合格的服务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有能力提供相应服务的服务商。
服务商需符合《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包含健康体检资质)或对外经营许可证,服务商医务人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及执业资质。
不接受挂靠等不属于服务商的编外科室及部门参加投标;
2)服务商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服务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3)服务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4)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买方和招标机构的服务商才能参加投标;
5)服务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
和法规;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如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投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8)服务商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服务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服务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本次招标。
服务商还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其主体信用记录无失信被执行人、不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之中、不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之中,否则本次其投标将被拒绝;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服务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服务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3.投标费用
3.1服务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买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的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九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四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五章合同条款
第六章合同格式
第七章服务需求
第八章附件
第九章评标标准
4.2服务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服务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
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服务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服务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招标采购单位对服务商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服务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必要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
或在解答服务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收受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为使服务商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6.3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
7.1服务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服务商与招标机构和买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服务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8.投标文件构成
服务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7-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投标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2纳税证明
注:
[提供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证明(银行缴费凭证或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依法免税的服务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7-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7-4服务商的资格声明(格式)
7-5服务商的财务状况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年度或2017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提供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银行缴费单据或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服务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7-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7-9服务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事故、违法记录的声明,以及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此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的截止时间不能早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七个日历日)。
招标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对服务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
服务商的信用信息以招标代理机构核查的结果为准并将与其他评审资料一并留存。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服务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附件8——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9——服务方案
9.投标书
服务商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报价:
本项目要求服务商必须以人民币形式报价。
10.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3)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服务商根据本须知第10.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
方便招标机构和买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
订立合同的权力。
10.4服务商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
拒绝。
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
否则其该投标将被拒绝。
11.投标货币
服务商需用人民币作为投标报价。
12.证明服务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服务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
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服务商应提交证明其合格性的文件(见第八章附件7的要求),以使招标机构和买主满意。
服务商应符合本须知第2条对合格服务商的要求。
12.3服务商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买方满意,即
1)服务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
2)服务商的业绩;
3)其他内容
13.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服务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证明服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和数据,它包括:
1)服务的详细说明。
2)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4.投标保证金
14.1服务商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的一部分。
1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买方免遭因服务商的行为而蒙受损
失。
招标机构和买方在因服务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4.7条
的规定没收服务商的投标保证金。
14.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支票、电汇、网银。
14.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4.1和14.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应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4.5未中标的服务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无息退还服务商。
14.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扣
除中标服务费后,剩余部分退还中标人。
14.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服务商在投标截止期后撤销其投标的;
(2)服务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5.投标有效期
15.1根据本须知第18条规定,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资料表”
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
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服务商同意
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服务商可拒绝招
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服务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
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
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服务商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
及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一份,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
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服务商或经正式授
权并对服务商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
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
印件。
1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
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为方便开标唱标,服务商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示“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等字样。
17.2服务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7.3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2018年6月22日上午9:
00时(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7.4内层信封应写明服务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
等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7.5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7.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
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8.投标截止期
18.1招标机构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
和时间。
18.2招标机构可因修改招标文件而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
情况下,招标机构、买方和服务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
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
任何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服务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招标机构必须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0.2服务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
和发送。
20.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服务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0.4从投标截止期至服务商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服务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4.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需有服务商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服务商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
标代理机构,并承诺默认开标结果。
21.2开标时,由服务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
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服务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
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
对于服务商在投标
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21.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20.2条递
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
回给服务商。
21.4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由服务商代表签字确认。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服务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服务商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服务商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服务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2.2服务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2.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
价经服务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服务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3.评标委员会
23.1招标机构根据项目的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买
方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项目的评标工作。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指招标代
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
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服务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招
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4.2如投标文件存在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
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
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
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服务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
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
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服务商的相对排序。
24.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
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
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付款条件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招标机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服务商不得通过修
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服务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不满足招标文件对合格服务商要求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5)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6)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不满足服务需求中主要内容的;
9)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2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服务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服务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服务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服务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服务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服务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服务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投标的评价
2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
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对投标文件的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
25.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考虑服务商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1)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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