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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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一)申请表文本在办事指南中下载,按要求填写并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
(二)取得交警部门同意意见。
2
项目实施的来源文件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一)有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以下之一均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平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等。
(二)因养护、维修或者抢修而不涉及规划变更的,或地质探勘、场地平整等不涉及规划报建的,可不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但应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实施的文件。
3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件请申请人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提交,三选一即可)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办事指南中下载)。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本办事指南中下载)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4
组织实施方案
须包括:
1)占道地点、位置、面积、详细平面图,以及分阶段占用、挖掘时限;
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现场围蔽设置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3)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
4)道路修复方案。
5
交通疏解方案
1)现场及周边交通疏导平面布置图;
2)机动车行车便道和行人便道的设置方案。
6
桥梁隧道安全协议或意见复函
(一)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利用城市桥梁、隧道敷设管线等设施的,跨越或穿过城市桥梁、隧道的工程,应征得桥梁、隧道管理单位同意,或与之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二)桥梁、隧道管理单位为受理本事项的审批部门的可不提供,但应在“组织实施方案”中提供桥梁、隧道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7
管线权属单位意见
通过全市统一的管线信息化平台征得各管线(含地下轨道等)权属单位同意意见,导出平台生成的意见汇总报告并盖章后扫描上传。
8
承诺书
承诺书文本在办事指南下载,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
9
项目代码回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项目代码回执,详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政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固定资产投资代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仅占用城市道路不涉及挖掘审批
项目来源证明材料
(1)道路桥梁隧道(含交通设施、路灯等)日常养护、监测检测、环卫清扫作业、排水清淤疏通、绿化养护修剪等各市政专业养护工作,需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检测车辆在车行道上临时停靠或以低速行驶进行养护、维修、检测等流动作业的,提交任务下达文件或合同等;
(2)非工程项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提交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
1)占道地点、位置、面积、详细平面图,以及分阶段占用时限;
2)占道进度计划、分段占道方案;
3)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现场围蔽设置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4)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延期申请
(四)社会投资类项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二)地质勘探、场地平整等不涉及规划报建的,提供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或土地权属文件
备注:
五、办理时限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5个工作日。
(二)仅占用城市道路不涉及挖掘审批,5个工作日。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延期审批,5个工作日。
(四)社会投资类项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3个工作日。
六、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三)《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四)《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2012〕90号);
(七)《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
的通知》(穗字〔2019〕1号)。
八、表格下载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含样表),见附件1;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三)承诺书,见附件3。
九、常见问题解答
1.市政管理部门市、区分工
(1)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的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包括:
海珠桥、人民桥、广州大桥、海印桥、江湾桥、解放桥、鹤洞桥(含昌岗和广中立交)、琶洲大桥、珠江隧道、仑头隧道、洲头咀隧道、内环路高架桥及与之连接的匝道和高架放射线、东濠涌高架、人民路高架、同德围南北高架桥、广园快速路、新光快速路、新化快速、南沙港快速、黄榄快速路(南沙港快速支线)、番禺大桥、华南快速一、二、三期、BRT专用道及已纳入市管的城市道路、跨江桥梁隧道。
(2)属地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除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外的城市道路。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区分工
(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审批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等行政区内城市道路以及新化快速、南沙港快速、鱼黄支线(南沙港快速支线)、番禺大桥、华南快速一、二、三期等城市快速路。
(2)黄埔、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等属地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审批相应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
3.占用、挖掘的城市道路分属市、区两级审批权限或跨越行政区的,应分别向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开工条件情况,分类分段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
4.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社会投资类项目的界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改革工作安排》(粤改组发〔2018〕4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
6.根据《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函〔2013〕430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不属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
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依据粤价〔1997〕33号、粤价〔1996〕104号、市政园林〔1997〕338号,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7.根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利用城市桥梁、隧道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跨越或穿过城市桥梁、隧道的工程,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督,方可施工。
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是指桥梁、隧道上下游或周围各50米范围水域和规划红线内的陆域。
8.关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期限,针对实际工期较长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可视工程具体情况一次性提出符合工期要求的许可申请,在符合市政管理部门设施管养要求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予以颁发半年以上许可证。
9.广州开发区等已纳入广东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的,或纳入国家改革试点的相关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在不增加材料、不增设条件的前提下,使用本区内审批服务平台进行案件受理审批。
案件审批受理、办结情况接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监管。
附件1: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第 号
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
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单位:
(盖章)
2010年月日
……………………………………………………………………………
授权委托证明书
附件3:
承诺函
(审批单位):
因建设,我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实施工程。
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规定以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占道挖掘作业现场的管理,减少作业对城市道路和交通安全畅通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本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1、相关许可手续承诺
(1)按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作业前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和《印发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开工报告。
(2)影响绿化、排水等设施的,作业前严格按照林业园林、水务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2、文明施工管理承诺
(1)严格执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息预告制度,在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作业前,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通告,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作业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对作业范围采用标准的围蔽设施进行围蔽作业。
围蔽区内不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不出现围而不施工的现象。
(3)在作业现场悬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许可证件,公示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性质、占道时间、占道规模、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按规定做好信息预告和宣传引导工作。
(4)作业现场符合环保规定,按规定做好处置施工余泥、废弃物、施工污水及扬尘防治“六个100%”,防治扬尘和噪音污染。
(5)不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实施方案实施,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
3、道路交通安全承诺
(1)严格按照交通疏解方案执行交通疏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道路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负责在作业路段及邻近交口安装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影响大的,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现场交通疏导人员。
(2)严格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的现场指挥、管理调度安排。
(3)保持机动车、行人便道平整、畅通,符合交通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要求,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4)因作业防护措施不当或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由本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道路养护修复承诺
(一)开工前与城市道路管理单位落实相关保护措施,协定道路养护修复责任。
(二)严格遵守工程工期,在工程实施期间,承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批复范围对出双向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临时便道、疏解道等),以及该占用挖掘范围前后各延伸50米范围内双向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临时便道、疏解道等)及道路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如有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因工程作业直接或间接导致损坏的,由本单位原样恢复。
(三)道路挖掘工程实施完毕后,按照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范》(DBJ440100/T15-2008)的要求,做好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工作,道路修复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且与原道路材质相统一。
(四)道路修复工程竣工后,向城市道路管理单位申请验收。
自城市道路管理单位同意验收之日起,道路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已知晓上述承诺,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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