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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纪律、人事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
党的团结统一
是党的生命,是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
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共产党员的根本标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干部选拔原则和标准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和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干部选拔标准
“德”主要是猪干部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和思想作风。
“才”主要是指干部的理论水平、文化素养、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干部队伍建设方针
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毛泽东思想
时代背景
20市级前中期世界和中国政局的变动
物质基础和阶级基础
新的社会生产力的增长和工人运动的发展
思想理论条件
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传入与传播。
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毛泽东思想的主要理论渊源。
没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传入和传播,就不能产生毛泽东思想
实践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
形成发展阶段
开始萌芽
中国共产党创建和国民大革命时期
初步形成
土地革命战争前中期。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红色政权理论、“工农武装割据”思想,以及人民军队建设、党的建设、土地革命和农村革命根据地建设等理论,而且明确提出了党的思想路线问题,并初步阐述了作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的基本思想。
这标志着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形成。
得到多方面的发展而达到成熟
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和抗日战争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完整论述,标志着毛泽东思想得到多方面展开而达到成熟
继续得到发展
毛泽东思想在党的七大上被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是毛泽东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后的国民经济恢复、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毛泽东思想继续得到发展
科学内涵
第一,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
第二,毛泽东思想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
凡是在实践中被证明是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政治口号,无论是出自毛泽东个人的言论还是当时的文件,都不属于毛泽东思想。
第三,毛泽东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
1、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是革命的对象,民族资产阶级是革命的动力。
2、毛泽东指出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和无产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物产积极无论是反对帝国主义还是反对封建主义,都必须依靠广大的农民。
3、指出武装斗争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内容,农村根据地是中国革命的战略基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是夺取中国革命胜利的唯一正确道路。
4、指出“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是战胜敌人的两个基本武器”,加上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就成为中国革命的“三个主要的法宝”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
1、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
2、制定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3、提出了走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思想,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进行了初步探索
4、指出在社会主义中,基本的矛盾是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
5、指出社会主义存在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6、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经济建设方针
革命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
毛泽东规定了人民军队的唯一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规定了“党指挥枪”的原则(即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强调实行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
指出了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和瓦解敌军。
战略战术原则:
在战争全局上,坚持积极防御的战略思想,以游击战、运动战为主要作战形式,以集中优势兵力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要目标,适时进行战略转移
政策和策略的理论
毛泽东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
统一战线和领导同盟:
坚持求同存异,即统一又独立的原则。
对资产阶级实行又联合又斗争的政策;
同顽固派的斗争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策略原则;
对敌斗争:
战略上要藐视敌人,战术上要重视敌人
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理论
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在文化工作方面,发展民族的、科学地、大众的文化,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
党的建设理论
强调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
强调同时加强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强调党的团结和统一,正确开展党内斗争,注重加强执政党建设。
提出了“团结-批评-团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正确处理党内矛盾的方针。
创造了整风这种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的形式。
强调从组织上建党主要依靠民主集中制和严格的纪律。
提出要发扬党的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密切联系群众以及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作风。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特色
发展历程
1、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一届六中全会,这是理论奠基阶段,提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概念
2、从十二大到十五大,这是理论创立和初步形成阶段,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学命题,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
3、从十五大到十六大,这是理论发展和深化阶段,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4、从十六大到现在,这是理论进一步发展和深化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战略思想,进一步升华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主要特色
1、时代性。
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背景下形成发展的
2、民族性。
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3、实践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一切都还在实践中探索。
4、开发性。
它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文艺的探索和创新并未结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需要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开放体系,它向实践敞开,向未来敞开,向全党敞开。
2.邓小平理论
形成条件
时代背景:
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
理论基础: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及其基本立场、观点、方法
历史根据:
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总结。
现实依据:
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
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题思想。
十二大到十三大,是邓小平理论轮廓形成和体系初步形成阶段。
党的十三大到十四大,是邓小平理论体系的正式形成阶段。
十四大到十五大,是明确提出邓小平理论概念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阶段。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全面阐述了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高度评价了这一理论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指导作用。
这标志着邓小平理论依稀的正式形成和成熟。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正式明确了“邓小平理论”的提法,并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将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写进宪法
精髓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这篇延安整风的总动员报告中,首次对“实事求是”的科学含义做出了科学的解释。
邓小平在《坚持党的路线,改进工作方法》中指出:
解放思想,就是主观和客观相符合,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解放思想就是实事求是。
解放思想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三点:
必须解决过去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思想僵化问题;
必须注意研究性情况,解决新问题;
必须坚持思想基本原则。
邓小平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实事求是的理论内涵。
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切从实际出发;
理论联系实际;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是相互依存、相互连的统一整体:
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前提;
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目的;
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是统一的,基础在于实践。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上将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概括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概括为党的思想路线,党的思想路线得到发展和成熟。
社会主义的本质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江泽民对社会主义本质这一首要基本理论问题作了进一步探索,溢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的重要论断,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本质理论。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的根本方向。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和原则要求,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
1987年党的十三大科学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邓小平指出:
“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
首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教育人民。
其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关键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
再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
最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动力,稳定是前提,发展是目的),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纲领
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经济纲领:
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政治纲领: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文化纲领: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地、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历史条件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经验的科学总结;
当今国际局势的深刻变化;
实践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的党和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探索
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形成过程
2000年2月,江泽民在广东视察时首次提出“三个代表”科学概念
2000年5月,江泽民明确提出“三个代表”是我么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基本结论。
200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系统而深刻地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强调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又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强调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是在执政为民”。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2004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写进宪法。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回答了什么事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本质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4.科学发展观
产生背景
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
提出和发展
2003年8月28日至9月1日,胡锦涛同志在江西考察工作时,明确使用了“科学发展观”概念。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这样,科学发展观就正式提出来了。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2012年11月8日至14日,党的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主要内容
1.第一要义是发展。
要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
2.核心是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人”,是指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
这里的“本”就是根本,就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既是又好又快的发展【注意不是好在前】。
要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4.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法律知识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基本特征
1.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制定、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在一个成文法国家中,法律的创制主要是通过立法实现的,法律的表现形态是制定法。
国家认可而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
3.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直接表现为国家意志,对法的违犯,表现为对国家意志的挑战
法治的概念
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是以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的基本精神
良法之治
法律应符合人类道德良知、体现人类理性、体现社会正义。
通过民法的手段制定科学的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是一个基本的前提
法律至上
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
权力本位
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力。
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1.国家权力源于公民的权利,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
2.法律以人为本,以人文关怀为终极价值
3.法律义务的设定以是否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
宪法
1、宪法的解释、监督和修改
宪法的解释
我国宪法的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
宪法监督权
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改程序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4、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职权(只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解释宪法和法律
3、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4、部分补充或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任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国务院
地位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产生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运行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以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
3、组织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
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机关
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正当、合法的权力和利益
6、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以及批准有关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建置
(3)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招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设立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四级】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层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国家审判机关,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的国家监察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谁负责
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监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都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在本行政区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对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
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基层政权对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不是指挥】、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政权开展工作
机构
居委会和村委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委会和村委会对居民或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1、行政法
概念
行政法是调解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民;
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外国组织和个人等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不予受理的范围
1、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法规性抽象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内部行政行为)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民事仲裁调节行为)
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国家行为)
管辖
谁直接管得了就向谁申请,但对省部级机关的行为不服的应向原机关申请
行政赔偿
定义
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不予赔偿的范围
1、非职务行为;
2.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
谁受伤害谁请求,但受害主体不存在时由受益人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
谁加害谁赔偿,但受委托机关造成的损害由委托机关负责赔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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